沒有司法的獨立審判,言論自由也無法真正實現(xiàn)!

時間:2022-04-28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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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司法的獨立審判,言論自由也無法真正實現(xiàn)!

即便報道有局部失實,也必須容忍媒體在行使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的這種輕微損害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正處于一種極微妙的狀態(tài)。尤其是近幾年,對媒體的起訴不斷增多,使得媒體的監(jiān)督權與司法審判的關系越來越密切。前一段時間,您在華東政法學院有一個與此相關的演講,不知您能否就此深入地闡述一下,給我們講幾個您印象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

■首先要提的就是范志毅訴《東方體育日報》名譽侵權案。我認為這個案件極有歷史意義,因為它在中國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公眾人物”的名譽權問題。要知道,這是在我們的民法中還沒有出現(xiàn)的詞匯,但是,上海靜安區(qū)法院的法官卻能夠走出這一步,這是非常值得贊賞的。

這個案子大概發(fā)生在2002年底。上海《東方體育日報》刊登了一篇報道,說傳聞在2002年世界杯賽時,范志毅涉嫌賭球。范先生怒不可遏,說他根本沒有這些事,就到法院狀告報紙侵犯了他的名譽權。

通常人會認為,是啊,他如果真的沒有賭球,這樣報道是不對的。但是,法院給出的判決是,范志毅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必須要接受媒體更強有力而嚴格的監(jiān)督。同時,2002年世界杯是中國國家足球隊首次打入世界杯,國足在世界杯上的表現(xiàn)更是各界關注的焦點。此外,《東方體育日報》撰寫的本案所爭議的報道,消息來源并非主觀臆斷,從文章的結(jié)構和內(nèi)容看,旨在調(diào)查的是賭球傳聞是否真實,而非要對范志毅本人造成任何侵害。那么,作為公眾人物的范志毅,即便認為這篇報道指名道姓,有損其名譽,或者報道有局部失實,也必須容忍媒體在行使輿論監(jiān)督過程中的這種輕微損害。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還指出:從表面上看,報道涉及范個人的私事,但這一私事與社會普遍關注的“世界杯”聯(lián)系起來,這一私事就當屬社會公眾利益的一部分。新聞媒體對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diào)查,行使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以期給社會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并無不當。法院最后的判決是:對范的訴求不予支持。

□這個案件其實就是說:公眾人物名譽權要受到限制?

■當然,如果涉嫌誹謗,還有刑法中的有關條款能夠規(guī)范。這個案子的意義是,是在中國司法史上,第一次提出“公眾人物”的概念。什么是“公眾人物”?它來自于英文publicfigure。在美國,這一概念包括行使公共權力的人,比如我們的官員;包括社會中間非常知名的人士,比如余秋雨先生;包括體育界、影視界明星,比如范志毅;也包括由于本身的原因卷入新聞事件的人,比如饒穎。

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都接受‘沙利文案’判決的司法精神,恰恰說明它的普適性

□可是為什么“公眾人物”會沒有名譽權?難道這不是他們?nèi)藱嗟囊徊糠謫幔?/p>

■首先,這樣的人往往握有公共權力,或者言行對于社會公眾具有更大的影響,也比平常人占有更多的公共資源,他們理所應當承受比平常人更多的監(jiān)督和評論。這種監(jiān)督和評論包括針對工作的,也有針對道德的。這是無可厚非的。

其次,我們知道,媒體記者在報道過程中,由于視角、時間以及所能夠采訪到的對象的限制,他只能盡力追求真實,而無法保證每一句話都是真的。我想,在一個現(xiàn)代社會,這也是大家都了解的。新聞,條件是“新”,它不新,就不叫新聞了。就是此時此刻發(fā)生的事情,要保證讓公眾了解。而有時,為了保證這種追求“新”的公眾知情權,記者只能對他所見所聞的觀察作出判斷,而無法要求他像一個偵探或警察一樣,把整個事情調(diào)整透徹,確認無誤后再拿出來發(fā)表。也就是說,要及時迅捷地信息,我們必須容忍記者報道的部分失實。

涉及到公眾人物是否會因此人格受損這一點,我們有必要舉出著名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這是發(fā)生在上個世紀60年代的一起重要的名譽權案。

案情大概是這樣的: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個整版的政治廣告,以聲援南部學生抗議種族隔離政策的示威。但在這個廣告中,有兩段涉及亞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警察,說警察攜帶手槍和催淚瓦斯,封鎖了校園,關閉食堂,試圖用饑餓迫使學生屈服,等等。

沙利文是誰呢?他本人不是警察,是代表蒙哥馬利市公共事務委員會監(jiān)督警察局的人。因此,他認為這段廣告是對蒙哥馬利市警察的指控,也就是對他本人的指控。同時,他也指出這段廣告中有許多不實的地方,比如沒有封鎖學校和關閉食堂等。因此,他起訴《紐約時報》和廣告刊登人的行為對他本人構成了“誹謗”。

這個官司打了好幾年,具體的過程就不細說了,反正起起伏伏,最后一直打到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結(jié)果我們都知道,就是“誹謗”不成立。但這起官司的意義在于,對它的判決,代表了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公眾人物或官員的名譽權的司法態(tài)度。

這次判決有很多令人心潮澎湃之處:“被上訴人和亞拉巴馬法院都依賴本法院早先的裁決———憲法并不保護誹謗性出版物。但是,本法院沒有任何先例可以支持任何用反誹謗法,限制人們針對官員執(zhí)行公務的行為表達批評意見。”“本法院同時謹慎地指出:‘本院保留和行使權力,以廢除那些在懲治誹謗的偽裝下,侵犯言論自由的法律。’因為,‘公眾人物是公共財富’,‘不得拒絕討論,不得扼殺批評的權利和義務。’”

“關系到公共事務的表達自由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我們曾經(jīng)說過,憲法(對言論)的保障‘之所以被造就,乃是因為:惟確保不受拘束之意見交流,人民要求的社會和政治變革才能因勢而成。’‘政府需遵從民意,變革需遵循合法途徑,為此,我們需要確保自由地進行政治討論的機會———這樣的機會事關國家安危———這是我們體系的一個基本原則。’‘說出自己對整個公共制度的想法,雖然這些想法并不總是帶有完美的品位,這正是美國人的天賦特權。’”

“我們裁定,依據(jù)憲法,不能建立這樣一種規(guī)則:一個指向政府運作的非人格化的抨擊,構成對負責政府運作的官員的個人誹謗。”

……

同時,法院還認定,除非沙利文能夠證明《紐約時報》刊登這則廣告對他本人是有“實際惡意”的,否則就不能認定構成誹謗。什么叫“實際惡意”?就是明知道這條消息是假的,但仍然堅持要發(fā)表。這個舉證責任是由原告完成的。可是你如何去證明記者是否有“實際惡意”呢?你根本沒辦法舉證嘛!

□所以,這個原則一旦確立,意味著取消了公眾人物提起名譽訴訟的可能?

■基本上是這樣。這個案子不僅是美國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它所樹立的原則正漸漸被全世界所接受。比如我就知道,意大利、德國兩國,在裁判類似的案件時,也在判決書里直接吸收了“沙利文案”的司法精神。要知道,這兩國都屬于大陸法系。但不同法律體系的國家都接受這樣的司法精神,恰恰說明它的普適性。

人死了還有沒有名譽權?

□在我們國家,似乎這種公眾人物或官員提起名譽權訴訟的官司特別多。

■對,尤其是最近幾年。大家都知道有“名譽權”了,所以都要去法院主張名譽權。其中有好的判例,也有特別荒唐的判例。我先講幾個荒唐的吧。

其中一個是大家比較了解的陳永貴遺孀訴吳思案。除了“公眾人物”原則外,這里涉及到一個原則:死人有沒有名譽權?我認為應該是沒有的。你活著,我罵了你,你痛苦;可是你死了,我怎么罵你,你都不會痛苦了,因為你不存在了。但是,中國又有極特殊的家族文化,就是敬祖,極重視家族、血脈啊什么的。往往兩個同姓的人見面,還要攀一攀,看500年前是不是一家(笑)。

在上個世紀70年代末,臺灣有個著名的“誹韓案”。有一個刊物發(fā)表了一篇文章,說唐代著名作家韓愈生活不檢點等等。然后,就有一個姓韓的先生起訴了這家刊物,說是侵犯了他爺爺?shù)臓敔數(shù)臓敔數(shù)摹凑呛枚噍呑孀诘拿u權。結(jié)果,法院還判了侵權成立。現(xiàn)在,這起判例成了臺灣司法界的一個笑柄,大家沒事兒就拿出來說說。

我們中國是有這種家族文化的,但對于“祖宗”的名譽權是否應該保護,應該如何保護,我覺得還應該再研究。

不過,陳永貴的案子主要不是這個問題。陳永貴生前就是公眾人物,就是行使公共權力的人,理應受到監(jiān)督,或者說,就必須承受大家的東說西說。何況,吳思只是把陳永貴在歷史上的一個事實陳述出來了,而且這件事是有確鑿根據(jù)的。結(jié)果,法院最后還是判吳思侵權成立。

類似還有,魯迅的兒子周海嬰為父親的肖像權到處起訴。在中國,魯迅已經(jīng)不是他們家的私有財產(chǎn)了,他已經(jīng)是個符號,是公眾人物、公共財產(chǎn),魯迅的文章進教材,登魯迅的畫像,都不應算侵權。你怎么能說:我出版一本《魯迅傳》,封面上用了魯迅的照片,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權呢?

□如果可以這樣算,偉人的后代不用干別的了,到全國各處去找哪里用了他們祖宗的照片就可以生活了。

■呵呵。是啊。

對于法庭審理的案件,公眾有沒有知情權,有沒有監(jiān)督權?

□在實際生活中,新聞界與法院、法官也經(jīng)常意見“對立”。這二者應當是個什么關系呢?

■有一個案子,應該是1998年的事。《新疆商報》發(fā)表了一篇文章,題目是《這筆惡債是如何栽到國企身上的》,主要講一起建筑糾紛,因法院的違法辦案導致新疆建筑總公司無端背上了172萬元的債務。但是,文章見報后,《新疆商報》卻被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起訴了,因為在文章里,對主審法官的人格、品質(zhì)、道德等進行了一些評論,法官認為他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

這個案子比較有意思的是,被輿論監(jiān)督的這個“個案”被糾正了,但媒體卻被法官告倒了,認定侵權成立。當然,不是在這個法官所在法院審理的。

這里面涉及到一個問題:法官是什么人?是代表大眾主張社會正義的人。何況,在前一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里規(guī)定,法官可是公務員啊(笑)!那也是行使公共權力的人。這就是“公眾人物”啊!一個主張社會正義的人的品質(zhì)和道德,是不是應該受監(jiān)督呢?他的學識、判案水平和修養(yǎng)應不應該有個標準呢?為什么不能對此加以評論?更何況,后來錯判被糾正已經(jīng)表明,報道的內(nèi)容或者方向并沒有錯啊。

□但是,在這類報道中,也許對于一些過于個人隱私的事情不應披露,比如:包二奶……

■不,我認為公務員不能“包二奶”(笑)。這的確是在監(jiān)督的范圍之內(nèi)。行使公共權力的人,必然要有道德上的要求,因為他的行為風范對于社會是有影響的。但是,比如對于孩子的教育方法是否妥當、結(jié)婚之前曾經(jīng)跟誰談過戀愛之類,應該有所保留。

此外,這類評論里通常會有一些比較情緒化的用詞,這方面媒體當然要特別注意。但法院也不能因為使用了一些情緒化的用語,就認定侵權。這里面的界定非常微妙。你的名譽是否受到損害,其實不是由報道中是否使用了情緒化的用語決定的,而是由報道中列舉的行為是否惡劣決定的。那么,又回到報道是否真實、是否出于“實際惡意”上來。

話說回來,對于法庭審理的案件,公眾有沒有知情權,有沒有監(jiān)督權?毫無疑問是有的。這種權利最直接的表現(xiàn)方式,就是在大眾媒體上發(fā)表評論。如果你堅信自己的判決是正確的,是代表社會正義的,讓人家評論去唄,怕什么呀?但我們現(xiàn)在的法院的確很怕記者、怕媒體。我和法院的朋友在一起時,常聽他們說:防火防盜防記者(笑)。

這種“怕”有時到了什么程序呢?比如2003年,廣東省高院居然發(fā)了一個紅頭文件,公開封殺6名記者在廣東三級法院一年的采訪權。理由是:這6名記者“法院未判,記者先判”,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

這次封殺是依據(jù)此前半年,廣東省有關方面和省高級法院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規(guī)范采訪報道法院審判案件活動的若干規(guī)定》作出的。其主要內(nèi)容為:“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采訪報道”;“已經(jīng)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訪報道,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并且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nèi)容相反的評論”;“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單位采訪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經(jīng)省法院新聞辦公室審查批準”,等等。

我一開始根本不能相信這是一省之高院作出的規(guī)定。它有什么權力規(guī)定記者可不可以采訪、如何采訪、如何評論?又是依據(jù)哪條法律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表面上看,似乎法院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但實際上,一個機構自己制定規(guī)則,同時又自己解釋規(guī)則并作出處罰,這種權力本身就失去了制約。法院只能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規(guī)則對于各種違法行為作出判決。如果涉及到法院與傳媒之間的關系,因為事關司法獨立以及言論自由等重大的憲政問題,是需要國家通過基本法來調(diào)整的,而不是一家地方法院就能夠決定的。我們試問,如果這6名被封殺的記者對此不服,他們應該到哪里去說理呢?去起訴廣東省高院嗎?

□可幾乎各地的法院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據(jù)我所知,到陜西省各級人民法院采訪,需要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辦公室的介紹信,這也是下發(fā)三級法院的紅頭文件。可最高人民法院既不管我們,也不管他們,憑什么開具介紹信呢?這種規(guī)定,實際上就是不允許記者采訪的規(guī)定嗎!

■我想,這也是“中國特色”吧。事實上,就內(nèi)在性質(zhì)而言,司法與媒體本身確是對立的:媒體往往是一時一地民眾情緒的傳聲筒,它就是情緒的、不夠?qū)徤鞯模瑫r又是多元化多變性的;而司法則是代表普遍的社會正義,它是理性的,審慎的,嚴格依照法律的。但不能因為這樣,法院就可以單方面剝奪大眾的知情權,這完全違背了肖揚院長上任之初即不斷強調(diào)的審判公開的法律準則。所謂審判公開,決不僅僅是指對當事人及其親屬公開,更包括一般公眾有權獲得與審判相關的信息(涉及個人隱私和國家機密的例外),獲取的途徑有兩條:自由到法院旁聽,或通過媒體及時而全面的報道。

從法院自身看,不允許媒體報道也是不明智的。當法庭上雙方的證據(jù)、各自的論辯都被公開地展現(xiàn)在更廣泛的公眾面前時,那種試圖干預司法獨立、謀求法外利益的力量就會受到來自輿論的抑制———有關事實和證據(jù),“地球人都知道了”,誰還敢明火執(zhí)杖地枉法裁判?

再說對已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nèi)容相反的評論”。法院判決不等于是真理,憑什么不允許批評?即便是真理,如果這么害怕批評,那樣的“真理”也太脆弱了。略有憲法意識的人都會清楚,憲法中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決不是規(guī)定公民只有說“正確的話”的自由,或者只能說“官方許可說的話”的自由。相反,言論自由最重要的價值,恰好是讓那些為流俗或權貴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論得以自由地表達。歷史一再證明,推動社會變革的最重要的動力,往往都是批評,而不是頌揚。

中國法官在判決里確立了兩個“閃光”的原則

□我們國家有沒有這樣構成“動力”的判決呢?

■當然有。一個就是大家都知道著名作家余秋雨先生的那個官司。《北京文學》的編輯肖夏林寫了一篇文章,叫《文化中的文化》,評論了文化界的一些現(xiàn)象,但主要是批評余秋雨,說他沽名釣譽,不像個學者。比如,他在深圳時發(fā)表了一番評論,說深圳是中國文化最重要的地方之一,是中國文化的橋頭堡,將來會出現(xiàn)中國文化的深圳學派,云云。肖夏林在文章里指出,余先生這樣說不是偶然的,而是因為深圳市政府送了他一套豪宅。余先生看了之后就開始了訴訟。

我看了最后的判決非常激動。這是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的。三位法官,即審判長楊瑞玲、審判員趙式潔和陳家忠,他們在判決里進行了非常詳細的推理,告訴本案當事人,余秋雨得到深圳市贈送豪宅一事是不是肖夏林本人捏造的,是至關重要的。而肖夏林所提供的證據(jù)表明,在那段時間,北京學界、文化界確實都在傳說余秋雨先生得了深圳的一套房子。法官采信了這一證據(jù),認定肖夏林所述并非捕風捉影。

同時,法官們也認為,肖夏林的文章盡管有沒有核實有關事實的缺陷,但是基本上仍屬于文化評論的范疇,不會使得原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也不能認為具有貶低損害原告人名譽的性質(zhì)。所以,余秋雨先生敗訴了。

當然,一個人在寫文章的時候,必須認真核對事實,但這種核對的要求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不能超出個人的能力。當他所述的是一段時間內(nèi)很大一部分人都信以為真的事實,而依靠作者本人的能力又無法核實,就不能認定他是“實際惡意”。

還有一個更有標本意義、更讓人感到欣喜的判決,就是廣州市華僑房屋開發(fā)公司訴《中國改革》雜志社一案。雜志刊登了一篇報道,揭露華僑公司這個國有企業(yè)在內(nèi)部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導致國有資產(chǎn)大量流失。華僑公司認為報道不屬實,有損其名譽,并影響了他們的效益。但是,法院最終判決:華僑公司敗訴。

審理該案的三位法官的名字是巫國平、伍雙麗和郭越,他們在判決里確立了兩個“閃光”的原則。一個叫“合理信息來源”原則。就是只要記者所依據(jù)作出判斷的信息來源是合理的,即便有瑕疵,也不應算失實。《中國改革》上的這篇報道的消息來源是企業(yè)的年度報表、廣東當?shù)貓蠹埖膬?nèi)參以及對一些知情人的訪問。這些消息來源是合理的,而且從記者角度看,也是可信的。如果是因為企業(yè)報表上的錯誤,導致記者作出了企業(yè)認為的不正確的判斷,那也是你的企業(yè)報表的問題。法官說,你不可能要求記者變成一個科學家、一個偵探,永遠偵查下去。

第二個原則是“公正評論”原則。即媒體所做評論是否侵權,取決于他的目標是什么。法院的判決書里說,固然這些評論里有個別字眼有些情緒化,但報道的最終目標是為了維護國有企業(yè)的利益,為了維護每一個國企員工的利益。所以,這樣的評論對國家是有價值的,不應被認為構成侵權。

□這兩條原則看起來和“沙利文案”所闡釋的司法精神差不多。

■對。但這個案子還有一個背景,就是發(fā)生在“郎顧”爭論時期。我認為,當時那種對國有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的廣泛關注,對這起案子的判決也起了很重要的作用。當然,判決出來以后,司法界和新聞界的贊賞都很多。因為這對輿論監(jiān)督和言論自由起了非常大的鼓勵作用。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司法對維護憲法和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有多大,我們的法官們也在探索著如何維護言論自由。

依據(jù)健全理性不會信以為真的言辭,不構成名譽侵權

□您認為,這類案例最有價值的意義就在于此?

■是的。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啊!法院或法官在審這類案子時,不能自覺地就把民法和憲法割裂開,狹隘地說:沒錯啊,這就是民法啊,這就是名譽權問題啊。法官在審案時,首先要維護的,是憲法的尊嚴。

這方面我有一個印象很深的案例,是2000年的恒升電腦訴王洪侵權案。這個叫王洪的小伙子買了臺恒升筆記本,但是毛病不斷。他就去找電腦公司要求退貨。公司說:不能退,只能修。于是王洪就同意修,但公司又說:你自己加了內(nèi)存,已經(jīng)不在保修范圍了,修還要再交錢。王洪說:加了內(nèi)存不會影響其他性能,比如噪音大啊什么的,為什么不能保修?結(jié)果,電腦公司就是不給保修,小伙子年輕氣盛,就在網(wǎng)上貼了“大字報”《請看我買恒升筆記本電腦上大當?shù)慕?jīng)過》。在這篇文章里,他很憤怒地把恒升筆記本電腦說成是“垃圾”、“豆腐渣”,號召大家都不要買,引來很多跟帖。后來,恒升公司就把王洪起訴了,法院也判決侵權成立,要賠恒升公司50萬元人民幣,兩家轉(zhuǎn)載章的媒體各賠將近25萬元。二審的結(jié)論基本相同,但王洪的賠償款減到9萬元。

法院判決依據(jù)的法條是《民法通則》第120條,該條規(guī)定: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可以像自然人那樣,“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我們不能只看到《民法通則》。我們還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其中第6條規(guī)定:“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

同時,我們還有憲法第35條:公民享有新聞出版、言論方面的自由。

那么,法院在審理這類案子時,就不能只看到民法,而看不到其他。不能只看到電腦公司的名譽權受民法保護,也要看到消費者批評企業(yè)的權利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言論表達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如何在這三者中找到平衡,需要細致的考量。

我讀過王洪的文章,覺得一審判決書說他“未能客觀全面地介紹恒升集團對其產(chǎn)品的售后服務過程”是不合理的,這本來是恒升公司的義務,而非消費者的義務,何況,你怎能要求一個沒有從企業(yè)那里得到服務的消費者,“客觀全面”地娓娓道來呢?

判決書還認為,王洪使用了“侮辱性語言”,比如稱其產(chǎn)品為“垃圾”之類的,“損害了恒升集團的名譽”。那么,如果稱某個股票為“垃圾股”,該公司和股東是不是也應提起訴訟呢?再比如,球迷們在賽場舉著橫幅,公然稱我們的甲A是“假A聯(lián)賽”或“假極聯(lián)賽”,這算不算“侮辱性語言”呢?

其實,稍有理性的人都看得出,這種情感強烈的“氣話”并不具有真正的說服力。企業(yè)也好,法院也好,都不應低估了人們的判斷力。我認為這里面包含了一個名譽權案件重要法理定律:依據(jù)健全理性不會信以為真的言辭,不構成名譽侵權。

□而且,這個宣判過后,會使消費者對此類事情噤若寒蟬。無論50萬,還是9萬,對個人來說,都不是小數(shù)目。

■這就涉及到合理的司法引導問題。法官應該想到,一個訴訟也可能影響到?jīng)]有介入到訴訟中的人。它會產(chǎn)生一種連鎖反應,就是以后誰也不敢隨便發(fā)表對一個企業(yè)的批評。我們更應認識到,與企業(yè)利益相比,消費者常常是孤軍奮戰(zhàn)的,是弱者;與企業(yè)或個人的名譽權相比,言論自由、表達自由這樣的基本公民權利,顯然是一種更高位階的權利。這類基本權利的維護不僅僅讓民眾受益,更有利于推進我們的經(jīng)濟發(fā)展,保持社會穩(wěn)定,增進官場以及企業(yè)的清廉。我們不能通過法院判決,讓大家對自由表達產(chǎn)生恐懼。那樣的話,我們每天看到的,就是GDP多少啊,哪里的先進啊,什么人是典型啊,那有什么意義嗎?

我們不能只享受言論自由的好處,而不承受其代價

□言論自由當然很重要,但現(xiàn)在司法界和律師界有一個觀點,認為過多的言論會干預司法公正。如何在二者之間掌握一個平衡點呢?

■這的確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有些人認為,媒體說三道四,或者報紙每天登的都是黑暗啊,腐敗啊什么的,對整個社會的人的心態(tài)有非常不好的影響。但是,托克維爾講,我們不能只享受言論自由的好處,而不承受其代價。如果那樣,你會發(fā)現(xiàn),你邁出的第一步已經(jīng)跨到專制里去了。你要享受言論自由的好處,就必須忍受公眾人物被說三道四,就必須忍受對官員、對政府、對司法的評論。這樣做的好處是什么?是人民能夠發(fā)出聲音,能將大的社會動蕩消解于小的言論沖突中,能在官員腐敗還處于萌芽期時就挽救他,能在政府試圖掩飾什么時加以揭露,從而使我們的社會和國家更好。當然,這也是對每一個公民作為個人的尊重——人活著就是要說自己想說的話啊!

一位思想家說過一段話來形容言論自由可能的“代價”:我們的社會間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種局部的動蕩,它是我們和諧的人類社會的一部分,正好比暴風雨是和諧的自然的一部分,我們不可以想像一個美好的民主社會里居然沒有這樣局部的動蕩。

如果要我說,言論自由對一個民主社會來說是根本性的。即便司法也應該這樣。所有的判決書都應該在網(wǎng)上全文公布,所有的案卷都應該可供查閱,除非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所有審判都應公開,旁聽者有權利作記錄(我們的法庭居然不允許作記錄?!),所有的政府部門、官員和公眾人物都應該做好隨時被人評說的準備。因為:只有你讓人民擁有更多監(jiān)督的權利,才會顯示政府的信心,才會讓政府更有聲望,有更大的能力和動員力來使一個國家向前邁進,讓經(jīng)濟得到有序的發(fā)展,讓社會穩(wěn)定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證。但是,不讓人民說話,永遠獲得不了這些。

當然,要實現(xiàn)這樣一種境界,我們還有很多事要做。比如傳媒從業(yè)人員的素質(zhì)、司法從業(yè)人員的素質(zhì),都有待提高。比如我們的司法體制的變革,還有培養(yǎng)行使公共權力的人的觀念和思維習慣。

□我看過您的一句話,講如何保證司法獨立和公正———在較低層面上,使司法官員無所畏懼;在較高層面上,讓司法官員向往尊榮。我覺得,這其實也是對掌握社會公器的媒體人士的要求。

■對。說到底,這二者是同質(zhì)的。一個國家沒有言論自由,對司法沒有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司法不可能表現(xiàn)良好;另一方面,沒有司法的獨立審判,言論自由也無真正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