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章程

時間:2022-02-13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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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章程

平谷區七色光幼兒園章程

(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園定名為:平谷區七色光幼兒園。

第二條:本園由苗迎春出資舉辦,是經北京市平谷區教育委員會批準注冊的非企業、開展非學歷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條:本園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傾注真摯愛心、培育純潔童心”為辦園精神,以“教養并重、保教結合”為教育要求,以“貫徹幼教規程、訓練行為能力、鼓勵個性發展、培育德才基礎”為教育思路,努力把我園辦成具有現代化特色的一流幼兒園。

第四條:本園接受北京市平谷區教育委員會和平谷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園地址:平谷區建設街119號。

第六條:園長為本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本園的辦學范圍:學齡前兒童的保育和教育

第八條:本園辦園層次為:初級

第九條:本園辦學對象為:學齡前兒童

第十條:本園的辦學形式為:面授

第二章舉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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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園舉辦者的權利與義務

1、舉辦者具有下列權利:

⑴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向北京市平谷區教育委員會報請審批成立本園的宴請方案。

⑵組建第一屆決策機構

⑶制定幼兒園章程

⑷舉辦者參與幼兒園活動的,應當在幼兒園章程中對權限與程序加以規定。

2、舉辦者履行下列義務:

⑴在申請辦學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提交的材料真實有效。

⑵提供舉辦本園的啟動資金和必要的辦學場地、辦學設備。

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決策機構

第十二條:首屆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推舉產生。

第十三條: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教職工代表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應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四條:決策機構成員由3人以上組成。

第十五條: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聘任和解聘園長。

2、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3、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批準幼兒園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

6、決定教職工的工資標準和編制定額。

7、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8、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決策機構討論重大事項,應當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的職權參照本條規定執行,還應當規定決策機構成員資格、罷免、任期、換屆等事項

第四章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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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幼兒園的決策機構是董事會。

第十九條:幼兒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第五章園長

第二十條:本園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園長的人選由決策機構聘任和罷免,并報平谷區教育委員會批準,其職責如下: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依法管理本園,執行決策機構的決定和決議。

2、組織實施本園發展規劃。

3、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及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4、合理計劃使用辦學經費。

5、經授權代表本園簽署有關文件。

6、決定工作人員的任免,機構設置及獎懲等事項。

7、合理計劃使用辦學經費。

8、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9、行使決策機構的其它授權。

10、定期向決策機構進行工作匯報。

第二十二條:園長就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憲法,遵紀守法,依法辦學,熱心教育事業,品行端正。

2、身體健康能主持本園日常工作。

3、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幼師職高以上學歷或教師資格。

5、具有北京市正式戶口。

第六章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聘任的教師應當具備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自主聘任教師,應當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幼兒園應當對教師培訓提供條件。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所有工作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可以自主決定招生范圍,標準和方式。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社會優待等方面與同級公辦幼兒園的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第七章教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自主開展教學活動,選用教材應報區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幼兒園提供符合標準的校舍和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一條:幼兒園依法建立學籍和教學管理制度,并報教委備案。

第八章經費來源、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園辦學啟動資金由園長苗迎春提供,在本園續存期間,辦學啟動資金不得撤抽。

第三十二條:本園按照國家規定向參加本園學習的學生收取費用。本園按月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園經費只能用于本章程規定的辦學活動和事業的發展,本園積累只能用于增加培訓投入和改善辦學條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園外投資。

第三十四條:本園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園當年用于各類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等福利開支不得超過當年經費的%。

第三十五條:本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有效、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2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園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本園決策機構、平谷區教委和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報區教委審查。

第三十八條:本園在續存期間依法管理和使用本園財產,但是不得用于轉讓或財產擔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侵占本園財產。

第九章修改章程

第三十九條:本園可根據需要或涉及本園登記事項變更內容修改本園章程,修改后的本園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條:本園修改的章程須經舉辦者審議批準,并于30日內報北京市平谷區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平谷區民政局核準后方可實施,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向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做變更登記。

第十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園完成宗旨規定的自行終止事項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幼兒園決策機構提出終止意見,報請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園終止前必須在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國家規定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本園經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時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園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的監督下,返還學生學費,返還教職工工資,返還舉辦者的投入,清償債權、債務后,其余部分由平谷區教委統籌安排,用于發展民辦教育事業。

第十一章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十五條: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回報比例為:%。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于年月日經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園決策機構。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平谷區教委、平谷區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決策機構成員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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