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局職業中介管理通知
時間:2022-04-19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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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勞動保障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人事勞動局(人力資源局):
為進一步規范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經營行為(以下稱職業介紹機構),維護良好的人力資源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求職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在促進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做好城鄉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和就業管理規定》(勞動保障部28號令)以及《省就業促進條例》和《省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服務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市區要切實加強對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嚴把審批入口關,公開審批標準和程序,推動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向制度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一)嚴格職業中介機構審批制度。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職業中介業務,必須取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的《職業介紹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其中環翠區、高區、經區、工業新區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審批。
申請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業務范圍、機構名稱、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3名以上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應業務知識,并持有職業指導員(師)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3.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并配有專職的財會工作人員;
4.固定服務場所不低于60平方米,且具有合法的使用證明或經公證的租賃證明;
5.有電話、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等相應的辦公設施;
6.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上;
7.需工商部門預先核名的,要有工商部門出具的預先核準通知書;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實行《職業介紹許可證》年檢制度。每年2月份職業中介機構必須按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對《職業中介許可證》進行年度審驗。對審核合格的,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蓋章確認;不符合年審要求的,將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年審要求的,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逾期不年檢的視同年檢不合格。
(三)實行一證一點經營制度。任何職業中介機構不得出租或轉借《職業介紹許可證》。確需增加分支機構或連鎖經營機構的,應按規定進行審批。變更營業地點或終止職業介紹活動的,應到原登記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或終止手續。
(四)實行工作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各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介紹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3人,并須取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職業指導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職業介紹機構工作人員實行掛牌上崗,并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具備從事職業介紹的綜合素質。對服務質量差、投訴較多的工作人員,職業介紹機構應及時予以解聘或辭退。職業介紹機構應依法與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二、依法經營,規范職業中介行為
各市區要加強對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指導和監督,進一步完善招聘程序,規范中介行為,全面提升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檔次。
(一)職業介紹機構應在服務場所內懸掛有效的《職業介紹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公開投訴監督電話和《市非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統一收費標準》,增加工作透明度。
(二)職業介紹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求職登記服務程序,為求職應聘者做好登記服務工作。在平等協商、雙方認可的前提下簽訂《職業介紹服務協議書》,填寫《職業介紹求職登記表》(詳見附件3),按規定向求職者收取求職登記費,并出具統一收費發票。求職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如求職人員有特殊要求,在不違背有關法規及本通知規定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雙方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為準。有效服務期限內,職業中介機構應根據本人的求職意愿積極提供職業崗位介紹服務,幫助求職者盡快找到理想職業。
(三)職業介紹機構采集的招聘信息,必須經用人單位確認同意,并核實好相應的招聘崗位、需求人數和工資待遇等情況,保證信息真實、有效,維護求職者合法權益。職業介紹機構在受理用人單位招聘登記時,應由用人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招聘簡章原件、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進行備案,同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招聘協議書。
(四)職業介紹機構在接受求職人員登記時,須查驗求職人員身份證及相關證明,將求職人員的個人信息及時錄入微機,實行動態管理,并詳細介紹用人單位的用工要求,對符合招聘條件的求職人員,出具職業介紹推薦信,并加蓋本機構印章。
(五)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超出核準許可業務范圍經營的;
2.以企業直招名義用工信息或向求職者提供虛假的職業介紹信息;
3.為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介紹職業;
4.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介紹;
5.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或者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人員提供職業介紹服務;
6.以職業介紹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它違法行為;
7.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它行為。
三、嚴格職業中介收費管理,保障求職者的合法權益
各市區要加強對職業中介機構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引導職業介紹機構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在規定的范圍內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其中報名求職登記費最高不得超出30元,成交服務費不得超出本通知規定的相關專業(行業)類別收費標準,并且要做到介紹成功后方可按規定收取介紹服務費。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業介紹機構應退還職業介紹服務費:
1.推薦介紹信上的信息與實際不符的;
2.用人單位因滿員而不予招用的;
3.求職人員技能水平或健康狀況不符合用人單位崗位要求的;
4.面試不合格的;
5.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職業中介行為不規范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業介紹機構可不予退費:
1.用人單位已錄用且工作滿1個月以上的;
2.求職人員無正當理由提出辭職的;
3.雖然在單位工作不滿1個月,但實際工作中與承諾的待遇和條件相一致的;
4.求職人員認為待遇條件不符,但提供不出充分證據的;
5.違反單位工作紀律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6.從事餐飲服務等特殊行業,要求如實提供健康合格證明而弄虛作假的。
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非公共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監督各中介機構盡快完善相關制度,規范職業中介行為。對拒不執行本通知規定或一個年度內有效投訴三次以上的職業中介機構,將吊銷《職業中介許可證》;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同時按相應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相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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