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房租稅收征收管理制度通知

時間:2022-03-27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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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房租稅收征收管理制度通知

為加強私房出租稅收征管,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房屋租賃業的健康發展,保障居民財產收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公安部等六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私房出租稅收征管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凡在市范圍內出租房屋的個人,均應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如實提供房屋出租情況,并按稅法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地方稅收。

二、征收標準:

私房出租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綜合征收率征收。

(二)對個人出租非住房,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如出租房屋申報的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又不能提供有效租金收入憑據的,地稅機關有權按照稅法規定核定納稅人的租金收入,并依法計征地方各稅及附加。

三、征收方式:

私房出租稅收由市地稅局委托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代征。市政府組織市監察局、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房產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單位參與,實行綜合治稅,聯合監管。

四、法律責任:

私房出租業主應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的征收標準和期限,依法向當地地稅機關或由地稅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申報繳納應納稅款;不按規定申報和繳納稅款,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仍未繳納的,地稅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之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依法追繳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并給予行政處罰。有涉稅違法行為的私房業主是中共黨員、國家公務人員的,將由市紀委監察、組織人事部門作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五、清理時間:

自年12月1日起,市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對全市私房出租納稅人年至年12月期間應繳納的地方稅收進行全面清理。

六、本通告從年1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