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給企業減壓
時間:2022-06-23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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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市”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減輕企業和群眾的負擔,保持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政發〔2008〕66號)、《省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取消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政發〔2008〕75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暫停、降低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省政府政發〔2008〕66號、政發〔2008〕75號等文件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堅決取消、暫停、降低省政府指定的113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拖延和變通,更不得通過其他途徑、采取其他方式收費或變相收費,超過規定期限收取的費用必須如數退還。在省政府統一部署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暫停征收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9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4項中介服務性收費標準(詳見附件)。
二、臨時性下浮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
年對市區企業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實行臨時性適當下浮,標準相當于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繳費統籌部分1個月的額度,具體由市財政(地稅)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制定實施辦法并落實到位。
三、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各金融機構要規范發展中間業務,徹底清理各種收費項目,立即糾正直接或變相與貸款捆綁銷售、加重企業負擔的各種違規收費行為。在利息計取和收費上做到能不收的堅決不收,能減免的堅決減免,能不上浮的堅決不上浮。
四、降低涉企各項檢測檢驗費用,規范各類中介服務
各類檢測檢驗機構的審核和檢驗檢測收費,堅持“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按下限收取。由市發改委(物價局)牽頭,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執業和收費行為。地稅、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建設、交通、環保、工商、質量技監、國稅等部門均不得指定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代辦、財務核算、驗資審價、公證鑒證、設計測量、檢測檢驗等服務。中介機構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并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有浮動幅度的,要按基準價或下浮收取。
五、不準亂攤派、亂培訓、亂評比、亂排序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企業加入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不得強行收取會費或有關費用,不準以任何名目到企業拉贊助、捐款。征訂報刊、雜志必須堅持企業自愿,嚴禁利用職權強行攤派。實行培訓辦班審批制度,凡機關部門或機關部門委托有關單位舉辦、要求企業參加的各類培訓,必須按規定到市政府辦公室申領辦班培訓許可證,并不準收費,培訓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對資格證書類培訓,實行培訓與考試分離,按照自愿原則,由社會中介機構組織培訓。加強對各類評比、排序管理,未經市政府授權或批準,任何行政、事業單位和中介組織不準以任何理由舉辦評比、排序活動,更不準向企業收費或要求贊助。
六、加強行業協會管理
由市民政局牽頭,對行業協會活動和收費情況開展專項檢查,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的機構設置、業務管理和收費行為,切實做到與行業協會在機構、人員、財務上脫鉤。地稅、工商、質量技監、國稅等部門及下屬站所、營業窗口,均不得利用企業注冊登記、申報納稅、年檢年審等時機為行業協會代收代管會費。清理、規范和改造現有行業協會,引導行業協會加強自身建設。
七、努力提供涉企高效服務
扎實有效地開展為企業解難題工作,確保及時破解企業上報的各類難題。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因停止行政事業性收費而中止應當向企業提供的服務,或增加辦事環節、延長辦理期限、減低服務標準。
八、嚴肅查處加重企業負擔、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將執法機關減輕企業負擔、積極為企業解難題和金融機構主動對接企業的情況納入年度市機關部門(單位)績效考核。對違反規定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利用企業注冊登記、納稅繳費、年審年檢等時機為中介機構代收代管會費,要求企業接受指定的中介服務或違反規定向企業強拉贊助、推銷商品和服務等行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追究所在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并在年度績效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部門(單位)不得評為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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