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9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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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5號令,以下簡稱《征管辦法》)下發后,各地在貫徹執行中發現一些問題,希望總局予以明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如何辦理納稅申報問題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主動申請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按照《征管辦法》的規定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受理納稅申報。
(二)對于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手續時,除了按照《征管辦法》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二、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問題
(一)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確定計稅價格。
(二)對于已使用未完稅的免稅車輛,免稅條件消失后,納稅人依照《征管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其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視同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日期。主管稅務機關據此確定車輛使用年限和計稅依據。
(三)對于國家授權的執法部門沒收的走私車輛、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并拍賣的車輛,其庫存(或使用)年限超過3年或行駛里程超過8萬公里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證明注明的價格確定計稅依據。
三、關于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稅款征收及滯納金問題
(一)主管稅務機關對已使用未完稅車輛除了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第六條規定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二)已使用未完稅車輛,納稅人在補辦納稅申報時,滯納稅款之日分別按以下情況確定:
1.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明注明的時間超過(含)3年的或無法提供任何有效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3年追溯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2.對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已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標注的車輛登記日期確定滯納稅款之日;未辦理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車輛合格證明上標注的出廠日期后60日確定滯納稅款之日。
四、關于完稅證明問題
免稅條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過10年(含)以上的車輛,納稅人依照《征管辦法》規定在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及完稅證明正本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主管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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