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電監督管理通知
時間:2022-08-29 0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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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播影視局(廳)、信息產業主管部門:
自**年10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等七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以來,各有關部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大對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的監管力度,專項整治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近一時期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現象又有所反彈,特別是一些網站公開有關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廣告、非法銷售電腦衛星電視接收卡、承接單位和個人衛星電視安裝工程等等,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衛星電視傳播秩序,也嚴重危害了國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各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到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并作為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抓實抓好,抓出成效。現就加強對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和廣告監管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年3月29日聯合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002]254號)精神,認真履行職責,突出重點,采取有效措施,繼續深入開展境外衛星電視傳播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要重點清理整頓有關生產企業,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要立即報告信息產業部,由信息產業部取消其定點生產資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強對市場的監督檢查,嚴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進入市場流通,嚴厲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安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行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要對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協調,積極主動配合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整治工作。
二、除經批準的定點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可以向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其批準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企業定向提供產品信息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下列廣告:
(一)衛星電視接收天線、衛星電視高頻頭、衛星電視接收機、境外電腦衛星電視接收卡及相關軟件和境內衛星電視節目專用解碼器以及相關安裝服務;
(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專用解碼器、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接收參數、接收方法及相關安裝服務;
(三)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內容、境外衛星電視頻道及其品牌和有關接收設施的推廣和安裝。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加大對在報刊雜志、居民住宅小區、互聯網及移動電話信息上非法刊登、張貼、散發和設置有關推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產品和安裝服務廣告行為的查處力度。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要依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通過互聯網和移動電話推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產品和安裝服務廣告行為的查處工作。
四、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利用手機短信或者在互聯網上有關衛星電視設施和安裝服務廣告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事人違法廣告行為進行查處,同時將有關認定處罰意見通報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由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配合查處;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發現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追究當事人違法廣告行為的法律責任,同時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定處罰意見依法配合其查處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現非法銷售、安裝衛星電視廣播接收設施或者廣告的,應當及時通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查處,并通報省級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配合。
對違反《關于進一步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的意見》(廣發外字[2**]254號)規定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五、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定點生產企業由信息產業部公布;經批準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企業的名單,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匯總后,由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向社會公布,并在有關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六、自本通知之日起,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信息產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的《關于加強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廣告管理的通知》(廣發外字[**]247號)不再執行。
各地在執法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應及時分別上報、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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