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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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章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準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

第七條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㈠警告;㈡嚴重警告;㈢撤銷黨內職務;㈣留黨察看;㈤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㈠改組;㈡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并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后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改組。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于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于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對于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第四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一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并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㈠主動交代錯誤的;㈡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㈢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㈣有其他立功表現的;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后,主動退賠、退贓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重或者加重處分:㈠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㈡包庇同案人的;㈢強迫、唆使他人違犯紀律的;㈣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㈤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的行為的;㈥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犯有本條例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錯誤,比照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的案件,報中央紀委批準;其他案件由省(部)級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五章對違法犯罪的黨員的黨紀處分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開除黨籍:㈠因危害國家安全被依法判處刑罰的;㈡因經濟方面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的;㈢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㈣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㈤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㈥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前款第三項不包括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黨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貫表現較好,認真檢討并有悔改表現,在群眾中未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不開除黨籍,但須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㈠除危害國家安全和經濟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未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㈡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較輕刑罰的。符合本條第一款第㈠、㈡兩項的規定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服刑期間,停止過黨的組織生活,留黨察看期限從刑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二條依法被勞動教養的,一律開除黨籍。第二編分則第六章政治類錯誤

第三十三條組織和參與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為目的的集會、游行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于起骨干作用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有悔改表現的,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言論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經批評教育后仍堅持錯誤不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五條拒不執行黨中央關于改革開放和其他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作出與中央方針、政策相違背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進行的活動,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三十七條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成員,情節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較輕,能檢討錯誤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嚴重警告或者警告處分。

第三十八條逃往國外、境外不歸或者滯留國外、境外不歸,并有反對黨和社會主義祖國的言行或者申請政治避難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故意為叛逃人員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參加反動會道門并在該組織中進行反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未進行反動活動并有悔改表現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條參加國外、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一條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二條違和國家有關規定,刊登、廣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或者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出版物的,對決定刊登、廣播、出版的負責人和其他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三條違的民主、宗教政策,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挑撥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利用宗教煽動騷亂鬧事的,對策劃者、組織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積極參與上述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中有悔改表現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后有悔改表現的,不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章組織、人事類錯誤

第四十五條違章規定,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把明顯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拉入黨內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四十六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的決定,或者獨斷專行,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在重大問題上,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四十八條在黨內搞非組織活動,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安排到領導崗位或者其他重要崗位,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條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干部、職工的考試、招聘、錄用、考核、評定職稱、晉升職務、工資以及在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方面的工作中,違和國家的人事、勞動、干部制度和有關規定,利用職權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友謀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五十二條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和考生其他檔案材料等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以不正當的方式或者手段,謀求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人出國、出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時出國、出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主要責任者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五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出境團(組)中的共產黨員,擅自脫離組織的;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共產黨員,違反規定同外國機構、外國人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六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出境團(組)中的共產黨員,脫離組織出走不歸,但是沒有反對黨和社會主義祖國的言論或者行動的,停止其黨籍;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故意為出走人員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輕并作出檢查的,免予處分。

第八章經濟類錯誤

第五十七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貪污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五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企業(公司)的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五十九條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經管的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或者以購買物品時象征性地付少量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付少量報酬使用勞動力,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崐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將本人或者親屬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到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報銷的,依照前款處理。

第六十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收受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索取賄賂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收受賄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中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照第一款處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退(離)休人員,利用原職務的影響,為他人謀利益,收受他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共產黨員,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第六十二條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益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因索取財物而未遂而對下屬單位、用戶、客戶刁難報復,給對方造成損失,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索取、非法收受的財物合伙私分的,以個人受賄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六十一條處理。

第六十三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饋贈,不登崐記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中的共產黨員,接受其他禮品,按照黨和國家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崐交公,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對外交往中收受禮品,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的,根據其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六十四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和國家規定,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將接受的禮品隱瞞私分的,以貪污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六十五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接受對方財物,應當追究該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理。

第六十六條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行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依照前款處理。因行賄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六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賄,或者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八條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九條詐騙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詐騙財物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手段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二條進行走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走私淫穢物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以謀利或者傳播為目的,以及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走私、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務便進行走私的,從重處分。

第七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走私,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他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走私、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制品、黃崐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重金屬,或者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他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六條偷稅、抗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納稅單位以及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偷稅、抗稅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八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隱瞞、截留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將隱瞞、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貪污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七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虛報冒領或者騙取的錢款合伙私分的,以貪污論,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八十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經手、管理國家財物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超過三個月,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司董事、監事或者職工以及其他企業職工中的共產黨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中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照第一款處理。

挪用公款不退還的,以貪污論,根據其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挪用本企業資金不退還的,以侵占論,根據其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處理。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公款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一條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生產性資金用于非生產性支出,或者將科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挪作他用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職務處分。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支前款物的,或者由于挪用經費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二條個人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追還所欠公款,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個別確因生活困難借用公款,到期無力歸還的除外。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個人借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根據其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理。

第八十三條利用職權用公款超標準建房、買房、裝修住房,供個人居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進口豪華小轎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規定對所乘座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依照前款處理。

第八十五條在同國內的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情節較輕的,進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六條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參與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的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送禮、請客或者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國家、集體資財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中的黨員干部,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或者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利益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黨員干部,人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本條款處理。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干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利益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處理。

第八十九條縣和縣級以上黨和國家機關的黨員干部,未崐經批準在各類經濟實體中兼職(包括名譽職務)的,以及兼職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國有大型、特大型企業中層以上(含中層)領導干部、國有中小型企業負責人中的共產黨員,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門委派或者招聘的領導干部、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領導干部中的共產黨員、企業黨組織的領導干部,違反規定領取兼職職務的工資、獎金及其他酬金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條黨和國家機關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經批評教育后仍拒不悔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國家規定購買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在股票發行與交易過程中,與證券從業人員等互相串通,根據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地買賣股票、辦理過戶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三條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稅務、海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共產黨員,違反規定超越權限擅自為納稅人減免稅收,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五條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超越權限擅自為納稅人減免稅收,或者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情節嚴重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警崐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六條金融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法貸款造成貸款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由于行政機關非法干預,致使金融工作人員犯前款錯誤的,對金融工作人員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其中金融工作人員進行了抵制的,不予處分。

第九十七條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強迫金融機構貸款造成損失的,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共產黨員,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八條破壞公私財產或者哄搶公私財產的組織者、為首者和骨干分子,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九條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公共財產或者私人財產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條在財政金融方面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章失職類錯誤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加重處分。

㈠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或者在方針、政策方面作出錯誤決策的;

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公開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行為,不報告、不批評、不制止的;

㈢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不認真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的,或者在發生重大事件時不及時解決,造成嚴重后果的;㈣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違法亂紀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的。

第一百零二條在發生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的集會、游行等活動的情況下放任不管,致使本單位的多數黨員、群眾參加集會、游行等活動的,對負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一百零三條在決定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施工、投產工作中,由于失職,給國家、集體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集體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㈠對下屬企業生產、銷售假冒產品,發現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㈡對下屬企業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有害食品或者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發現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㈢對所轄地區、單位發生的破壞國家自然資源的行為,發現后不采取措施處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㈣對本單位或者直屬單位違反財政、金融、工商管理、海關、會計、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長期失察或者發現后不糾正的。

第一百零五條在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中,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嚴重質量、技術事故,或者使國家、集體財物被盜竊、詐騙、浪費,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由于管理混亂,致使國家、集體財物被大量貪污,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在對內、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集體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㈠工作不負責任,購進假冒偽劣商品的;

㈡不了解對方資信情況,盲目與之簽訂合同,或者擅自改變合同,或者未簽訂合同即預付貸款,或者為對方擔保貸款以及以其他形式交易而被騙的;

㈢發現購進的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誤索賠期的;

㈣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合同,以致被對方索賠或者退貨的;㈤在對內、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有其他失職行為的。

第一百零七條在物資儲藏、運輸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職,致使物資丟失、損壞、變質,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㈠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方面的法規,致使發生爆炸、火災、翻車、沉船、飛機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

㈡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的;

㈢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惡性事故的。

第一百零九條丟失秘密文件資料或者泄露黨和國家秘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職,致使發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因工作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叛逃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因工作失職,致使所屬人員出走,情節較輕的免予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在經濟監督、執紀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職,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具有執紀執法職責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共產黨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由于工作失職,致使文教衛生、郵電通信、環境保護、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社會管理等某一方面發生嚴重事故或者遭受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第一百一十四條對因工作失職,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較大損失的標準,但是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雖不夠重大損失的標準,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主要領導責任者,根據損失數額及影響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