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消費金融個人征信體系建構探討

時間:2022-07-07 1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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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消費金融個人征信體系建構探討

內容摘要:消費政策的批量出臺、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深入應用,我國互聯網消費金融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征信是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基石,在防范金融風險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還處于基礎性建設階段,尚且存在征信監管體系不完善、征信機構供給不足、征信標準不統一、信息共享難度大等問題。本文在對這些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征信監管體系、優化征信供給、統一征信標準、建立信息共享平臺等建議,以期構建符合中國實際的征信管理體系。

關鍵詞:互聯網消費金融;征信監管;征信供給;征信標準;信息共享

引言

互聯網消費金融具有豐富的消費場景、高效的用戶體驗、創新的科技手段等優勢,發展互聯網消費金融是時代的趨勢。據中國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有關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網絡消費用戶達9.04億,占網民人數的87.6%。我國消費者人數眾多且呈現逐年上漲趨勢。有關數據顯示,從2011年到2019年,我國全部金融機構人民幣個人短期消費貸款余額從13555億元上升到99226億元,9年漲幅達632.03%;從2011年到2022年,互聯網企業消費貸款交易規模從7億元升至25000億元,10年漲幅超3570倍,互聯網消費交易額度逐年大幅度增加。覆蓋用戶廣、交易額度大等特點,促進互聯網企業的爆發式增長,大量互聯網企業開始從事互聯網消費借貸服務。與此同時,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深度應用、消費需求的多元化,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對個人征信內容的深度和廣度具有較高的要求。征信是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基礎性建設,當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暴露出眾多問題,導致不良貸款率持續攀升,滋生多頭借貸和共債風險。對此,有必要對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決對策,強化互聯網從業機構的風險意識,提高對消費用戶的信用資格審查,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推動互聯網消費金融健康發展。

一、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征信問題分析

(一)征信監管不完善

在鼓勵消費、擴大內需的政策實施以來,我國對互聯網消費金融一直保持著較為寬松的監管態度,對于新型的互聯網消費服務行為,未及時納入監管范圍之內。自2007年以后我國網絡借貸平臺進入爆發性增長階段,至2015年網貸平臺數量達幾千臺,網貸規模巨大。與此同時,集資詐騙、平臺跑路等亂象頻頻發生。面對金融風險不斷抬升,監管機構態度發生轉變,試圖對其進行監管,由此開啟互聯網消費金融的強監管時代。2017年開始,我國相繼出臺多項監管文件,針對對互聯網消費金融產品規定了眾多限制性條款,提高了網絡小貸的準入門檻。對比域外,我國針對互聯網消費金融征信監管領域仍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尚未有專門完善的征信監管法律規范,在互聯網消費金融監管法律方面僅有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指導意見和管理辦法等,如《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等,這些政策法規不足以涵蓋互聯網消費金融的整體框架。在征信監管法律層面,有《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尚處于有法可依的狀態,隨著互聯網科技企業創新發展,征信問題日趨嚴峻,我國征信法律缺少頂層基本立法;二是缺乏對個人信息數據的征信立法。在征信的地方性細化規定中,以上海市頒布《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草案)》為代表,其對信息收集、披露、共享、安全等內容進行規定,但缺乏對數據隱私保護、采集等條款。而且地方與行業規則方面,規范性和適用性方面也均有所不足;三是尚未建立起“政府+市場+社會”協同征信監管機制。互聯網時代下,消費場景呈現縱深發展,對我國征信監管格局提出挑戰。當前我國征信監管主要由央行負責,尚未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的監督管理作用,容易助長監管真空與監管漏洞。

(二)征信供給不足

我國征信行業發展已有20多年,目前已經形成了以央行征信為主輔之以商業征信的征信格局。在信貸征信領域,我國已經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個人和企業征信系統。盡管我國征信業發展成果顯著,在央行主導下建立的持牌類消費金融公司也已初具規模,但仍然存在個人化征信供給不足問題。具體表現如下:一在商業征信機構供給上,目前共批準設立2家個人征信機構,備案企業征信機構134家,其中2家個人征信機構分別為各自服務的互聯網企業提供信用評估、信用評等服務。目前我國央行掌握著個人信息的重要數據,對授權建立的征信機構不僅要求較為嚴格,而且機構數量整體相對較少。備案建立的企業征信機構,市場準入與推出機制尚不完善,導致平臺資金供應不足,平臺“跑路”現象多發。國家加強對互聯網企業監管之后,大量運營不規范企業被注銷。二在征信市場需求上。有關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末,央行征信系統共收錄11億自然人,但擁有信貸記錄的人員遠低于域外發達國家和地區。互聯網消費金融覆蓋社會的“長尾”用戶群體,這些群體不僅消費需求多樣,而且大多因日常消費需求未達到央行征信要求,轉而向互聯網企業進行小額借貸,自然不存在征信記錄。互聯網從業機構為提升自身業務水平與風險管理能力,需要客戶更為海量、多元的信息開展個人信用審查工作。當前征信采集較為單一,信息主要包括有信貸記錄人員的身份信息、貸款履約情況、信用卡使用情況等。征信數據采集范圍過窄,缺乏對客戶消費、社交、貸款等信息的了解,不能全面衡量貸款人的信用情況。限于當前征信數據有限的困境,擴大互聯網消費金融的信用違約風險。

(三)征信標準不統一

在目前征信體制下,征信業務主要由央行承擔,央行推出適用于央行的數據標準,僅在當前大環境下的傳統金融信貸發揮作用。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深入運用和消費群體的激增,數據需求創新且多元,當前的征信標準不能適應數據形勢發展,對新型互聯網消費金融行業影響甚微,并不能適用于大多數互聯網企業。我國征信行業尚不存在一套能夠廣為接受的征信數據標準,不同的征信機構,數據內容、采集途徑、采集方式以及數據的分析和處理方式均各有不同。現實中,新型互聯網企業因業務規模需求,往往按照各自的征信標準,由此產生的信用級別呈現個別化、隨意性等特點,致使該標準不僅不具有長期時效性,而且容易引發新型互聯網企業過度授信問題進而滋生多頭借貸與共債風險。互聯網征信標準缺乏統一性,難以形成一致的信用等級結論,影響信息資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四)信息共享難度大

央行掌握國家征信命脈,在其主導下的商業證信是由有資歷的商業銀行、持牌消費金融公司承擔,這些機構可有效對接央行征信系統,依法依規開展社會征信業務。隨著一些互聯網企業開始涉足征信行業,對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的意愿較為強烈。互聯網企業大多無權從央行處獲得個人信息數據,或者數據獲取欠缺及時性、有效性和適用性。互聯網企業無法有效對接央行征信系統,大多數互聯網金融平臺與征信機構又是彼此獨立的,央行與企業以及企業之間的征信缺乏一致性。在互聯網、大數據背景下,例如阿里、京東等互聯網企業依托數據分析技術,在開展自身業務時,了解并掌握著豐富的用戶信息,這些信息對個人用戶的信用評級十分重要。然而,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大多互聯網企業不愿公開所得數據,“數據孤島”與“數據壟斷”問題突顯。可見,盡管我國擁有眾多互聯網企業與征信機構,但數據信息仍然處于封閉狀態,信息共享難度較大。總之,缺乏征信共享機制,將嚴重阻礙征信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及企業之間信息互聯互通進程。

二、我國征信體系建構

(一)完善我國互聯網消費金融征信監管體系

一是加強征信監管法律體系建設。如果說征信是互聯網金融的基石,那么法律便是征信的基礎保障。因此,規范互聯網消費金融征信行為,必須要堅持立法先導的思想,從頂層設計出發,建設和完善符合我國國情的征信監管法律體系。近年來我國征信法律法規逐步頒布,但最高位階法律仍然是《征信業管理條例》行政法規,法律體系存在短板,因此要加緊制定“征信法”,彌補法律空白。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對征信主體、征信對象、征信方式、征信內容、征信監督、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進行統一規定,再由各監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上而下的細化規定,促使征信法律規范高質量地應用于具體的征信實踐中。二是將影響和判斷消費者信用信息的數據也納入征信法律范圍。互聯網消費金融是依托于大數信息技術獲取用戶人信息,數據信息必然成為個人征信的一部分,針對當前數據立法缺失問題,有必要及時將其納入征信法律范圍之內,作為傳統征信的重要補充,在立法中注重規范數據范圍、采集及使用的邊界。三是要構建協同監管機制。隨著互聯網消費金融的發展壯大以及簡政放權理念的興起,需要政府適當放權,注重發揮消費行業協會和互聯網消費金融從業機構的積極主動性。借鑒域外,我國征信行業亟待從政府主導和市場自律兩方面共同發力。在政府的指導下推動市場自律,以市場自律促進消費金融穩定發展,構建政府和市場的征信協同機制。政府適度調控,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以市場力量約束互聯網金融企業行為,實現有效管理。同時要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尊重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對互聯網消費金融風險性事件及時公開報道,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優化征信供給結構

征信機構供給與征信需求的不平衡,對我國征信體系的機構配比、信息容納能力及信息處理能力提出挑戰。面對我國征信供給結構短板,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優化。一是鼓勵建立個人化征信機構,推動市場化征信改革。需要適當放開市場征信公司牌照的發放標準。一方面要注重征信機構的專業性,針對無信用記錄人員、信用技術創新等開展征信服務,形成一個市場份額占據不同、互相競爭、相互合作的征信格局。有條件下可細化征信機構,專門為消費借貸行業提供征信服務。另一方面要嚴格規定征信機構的準入與退出機制,提高征信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內部治理有效性、運營合規性等,培育形成優良的個人化征信機構。二是豐富個人征信內容,擴大信息采集維度,形成一個覆蓋人群廣泛、數據全面的個人信息庫。互聯網信息技術的應用,我國消費金融發生了深刻變革。大數據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生產工具,為征信提供了全新的數據處理模式。因此,征信機構在信息與數據采集以及信用評估時要借助大數據技術對用戶借貸情況、資產情況、投資信息、消費行為、信用歷史、社交網絡等海量信息與數據進行整合,客觀全面地分析用戶的身份特質、還款能力、還款意愿、信用等級。同時也要做好對個人信息保護工作,賦予信息主體知情權、查詢權、同意權以及救濟途徑,防止因個人信息泄露或濫用導致的一系列社會問題。

(三)統一征信標準

當前我國征信體系面臨著嚴重的征信標準不統一問題,央行與征信公司之間征信缺乏一致性,重復征信、隨意征信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會降低數據的使用價值,還會滋生更為嚴重金融風險。推進征信數據標準化進程,統一央行與征信從業機構征信標準,需要要設定信息分類、收集與使用標準,限定信息采集范圍、途徑與方式,形成一致的信用評級標準。

(四)建立信息共享平臺

未來征信業的發展在于合作,合作的基礎在于信息共享。面對我國互聯網企業與央行征信對接難、企業之間“數據壟斷”與“數據孤島”現象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亟須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建設一體化的征信體系。具體可在以下方面展開:一是要暢通央行與互聯網企業征信對接通道,規范對接流程,對接入企業資歷嚴格把關,規范信息輸出與使用規則;其次要強化征信機構及企業的信息公開,制定和實施信息公開管理,促進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強化信息傳輸的精確性、及時性和有效性;最后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搭建從央行到消費金融公司再到互聯網企業的信息共享平臺,利用大數據的收集、分析與研判技術,高效地實現征信信息互通、共享、共用。

作者:張思梅 單位:安徽大學 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