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協議合同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09: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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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協議合同

經營權轉讓協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_________轉讓協議,協議如下:

第一條在友好協商的前提下,為了更好地經營和管理,甲方將_________轉讓給乙方,包括已列明的所有固定資產和所有無形資產(詳細清單附后略),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其中應收押金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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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土地轉讓協議合同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房產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將自有的工業國有土地廠房轉讓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給乙方。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簽訂的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二)房地產座落在上海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路】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號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__)房屋類型:____________;結構____________;

(三)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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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公證作用發揮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債的產生;債權轉讓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辦理債權轉讓協議公證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生活中的債有多種含義,而法律意義上的債卻有其特定的范圍、債權轉讓的內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著一定的復雜性、債務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權轉讓是權利人轉讓自己合法權利的行為、債權的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嚴格按照《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規定的辦證程序、對雙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審查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時是否完全自愿、審查讓與人轉讓的債權是否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禁止或限制轉讓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債權轉讓作為能夠快速激活經濟交往、促進市場經濟發育的快捷方式之一,已越來越受到被“三角債”困擾的經營者的青睞;隨之而來要求辦理債權轉讓公證也越來越多。而債權產生的多樣性、復雜性致使辦理債權轉讓公證的風險進一步加大,因此,如何辦理好債權轉讓公證;怎樣發揮公證在市場經濟中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作用;如何有效防范公證風險,是當前公證工作所要解決的課題之一。

關鍵詞:債權轉讓協議公證公證風險

一、債的產生

生活中的債有多種含義,而法律意義上的債卻有其特定的范圍。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的發生總的來說有合意之債和法定之債之分。在各國立法上,可發生債的法律事實主要有:合同、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及其他原因。如因遺贈,會在受贈人與遺囑執行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等。

根據債的不同劃分標準,債又可以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債的主體特征不同來劃分,債可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以及財務之債與勞務之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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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第三方主張下法律效應研究論文

摘要:合同相對方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夠對合同效力的確認之起訴,這在理論界存在著爭議,在司法實踐中,更傾向于依據第三人與合同之間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來判斷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中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關鍵詞:合同第三人;合同效力;利害關系

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合同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人民法院經審理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比較常見;但是,由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以訴訟要求確認他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為無效的情況,近年時有發生。我們重點探討的問題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能否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他人訂立的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如何審查有限公司C是否有訴權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進一步延伸分析,其他股E是否有權起訴,要求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性質

理論界對于“無效合同是否屬于合同”一直存有爭議,有的觀點認為,無效合同在形式上已具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換句話說,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的磋商階段后,已經就它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因此不管是否具備合同的有效條件,凡是已經成立的合同都屬于合同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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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權轉讓通知的再認識

二00二年四月十日,人民法院報刊登鄧建云同志《訴訟能否為債權轉移的通知》一文,引起筆者對債權轉讓通知問題的進一步思考,本文希望通過討論,對提高對債權轉讓通知法律性質的認識有所幫助。

一、通知是權利不是義務。

就合同法范疇而言,所謂義務,是指依據合同或者基于合同存在的事實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承擔的為或不為某行為的責任。根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義務應當與權利相對應,一方的義務在對方而言就是權利,所謂權利,就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或基于合同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請求對方為或不為某行為的權利。債權轉讓通知,對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條中存在“應當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將通知歸為其義務的范疇,但從債務人角度來看,我們發現債務人沒有請求通知的權利。在對方不進行通知時,債務人沒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利。因此,認為通知是義務的觀念不能成立。相反,通知作為債權方支配債權的行為的一部分,屬于債權方請求債務人承擔債務的權利的范疇(盡管它不是請求權本身),相應地在債務人一方來看,接受通知是其應負的義務,如債務人拒絕接受通知,則債權方有權請求其接受,并可請求債務人承擔拒不接受通知的責任。因此,應據以認為,通知是債權方的權利,接受通知是債務人的義務。

二、通知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

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后,要讓債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債務人,必須對債務人進行通知。這是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條件。該條件為法定的條件。不具備該條件的,轉讓合同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是否要讓該條件成就,屬于債權方意志自由,債權方可以為通知的行為造成條件的成就,債權方也可以不為通知的行為,使該條件不成就。不為通知行為,使條件不成就的,不產生債權方對債務人的責任,也不產生不作為的法律責任。債權方為通知行為的,債務人必須接受,條件成就,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所謂法律效力,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對受讓人的債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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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企業投資合同

1)合同宗旨

2)合營公司的成立、名稱和法定地址

3)合營公司的經營范圍

4)車型范圍、數量和生產能力

5)資本、投資比例和資金籌措

6)增資和資本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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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合同范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9)

投資合同范本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____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合同

第一章總則

中國____公司和××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

業法》和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共同投資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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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貸款法律實務分析論文

[摘要]汽車貸款初期涉及貸款人、銀行、汽車經銷商三方當事人。貸款人不按期還貸達一定期限后,根據有關規定,國有銀行將把有關不良債權轉讓給國有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在清理債權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困難,本文對有關的風險加以分析。

[關鍵詞]資產管理公司銀行汽車貸款不良貸款

隨著現代社會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貸款買車已經比較多見,在貸款買車所涉及的一系列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一些比較復雜的法律問題。本律師事務所曾受某資產管理公司委托,對一批汽車貸款債權項目作法律風險分析。本文從資產管理公司的角度對汽車貸款中的一些法律實務問題加以討論。案情的基本情況如下:

購車人與汽車經銷商簽定了購車合同,然后憑購車合同到銀行申請貸款,同時銀行要求借款人(即購車人)提供一定擔保,并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此外,銀行與經銷商、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又簽定了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的汽車消費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本案中,借款人后來沒有按期還款,于是,銀行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約定與債權有關的擔保權利一并發生轉讓。

焦點一: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債權轉讓協議從原借款合同中獲得了哪些權利?

1.債權轉讓是否等于原來借款合同中全部權利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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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外派中船舶優先權轉讓與代位

摘要:在海洋強國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我國外派船員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相應地,船員外派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對我國現有的《海商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體系構成挑戰。其中,外派船員能否將船舶優先權轉移給船員外派機構成為實務中常見的問題。船員外派存在諸多不同的模式,產生了不同的三方關系。在不同的船員外派模式下,船舶優先權的轉讓與代位問題也有不同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船員外派;勞動報酬請求權;船舶優先權;轉讓與代位

202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船員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以下簡稱《典型案例》),為船員權益保護提供了明確的價值導向和裁判指引。其中,海隆公司訴榮耀公司船舶優先權糾紛案確認了船員勞務派遣單位接受船員債權轉讓后,有權依法行使船舶優先權[1]。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反映了一個實務中的常見問題,即在船員外派中船員的船舶優先權能否轉移的問題。在實務中,船東拖欠外派船員工資,可能會導致外派船員對船舶行使勞動報酬海事請求權。此種海事請求權受船舶優先權擔保。但是實現船舶優先權要經過復雜的破產清償程序和長時間的等待,船員的勞動報酬難以及時取得。此時,若船員外派機構提前墊付船員的工資等勞動報酬,就能切實解決船員的迫切請求。但是對于這種墊付工資的行為能否引起船舶優先權的轉移卻在理論上并不明朗。

1問題的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允許船舶優先權的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海事請求權轉移的,其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船舶優先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隨著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2]。但是對于《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海事請求權種類中的第一項——船員勞動報酬請求權——能否轉移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船員勞動報酬請求權作為人身專屬性權利,能否按權利人的意思轉移。從法律角度來看,《海商法》第三章中對船員的任用與勞動權利規定甚少,主要規定了船員資質要求,而關于船員勞動權利則需適用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從現實需求來看,船員勞動報酬請求權上的船舶優先權能否轉移的爭議呈上升趨勢,這與我國船員外派數量的增加密切相關。根據交通運輸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全國注冊船員總數1,659,188人,同比增長5.3%。全年外派海員15.5萬人次,同比增長6.5%[3]。在船員外派蓬勃發展的情況下,外派船員被拖欠工資、船東放棄船舶導致船舶被拍賣出售的情況也屢見不鮮。船員外派機構與外派船員一般存在合同關系,外派船員在無法取得工資報酬的情況下,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向船員外派機構索取勞動報酬。但是船員外派機構與外派船員的合同屬于何種性質對船員能否從船員外派機構處取得工資報酬影響很大。并且,船員外派機構在支付船員相關的工資報酬之后,能否對船東行使船舶優先權,從被拍賣出售的船舶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這將直接影響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或墊付船員工資的積極性。

2船員外派中船員與船員外派機構以及船東的三方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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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貿企業債權轉讓研究

摘要:在認真研究了債權轉讓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的基礎上,闡述了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分析并提示了訴訟程序中不同階段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為商貿企業在利用債權轉讓清收清欠提供參考。

關鍵詞:商貿企業;債權轉讓;清收清欠

2012年以來,隨著全球經濟增速下滑,國內外經濟形勢持續低迷,鋼材有效需求大幅下降,下游行業疲軟,一些商貿企業鋼貿業務領域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并因此產生了重大糾紛案件。此后兩三年,風險事件持續發酵,從鋼貿領域蔓延到礦石、煤炭等領域,并呈現出數量多、地域分散、案情復雜、金額巨大、處置難度進一步加大等特點。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雖然商貿企業風險事件的處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大量案件處于審理和執行程序中,還有一部分風險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清收清欠工作仍然極為艱難。多措并舉,加快債權尤其是風險事件所涉及的債權清收,是商貿企業的重要任務。債權轉讓作為常見的交易模式,可以成為快速回籠資金的方式之一。為此,本文認真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法院判例,就債權轉讓應當注意的問題進行梳理和提示,供商貿企業在清收清欠過程中參考使用。

1債權轉讓的一般規則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或合同權利轉讓,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1.1債權轉讓的前提條件。1.1.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有效的債權是指債權真實存在且未消滅,轉讓人應當對此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至于債權可實現性的結果承擔,則由轉讓人和受讓人自行約定。1.1.2債權轉讓合。同的內容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債權轉讓合同的標的、金額、數量以及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均應當與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則,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而非債權的轉讓。1.1.3債權具有可轉讓性。債權轉讓本質上是一種交易行為。《合同法》第79條規定了債權轉讓除外的3種情形:一是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質的諸如繼承、身份權、人格權、肖像權及人身損害賠償等;二是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指法律明文規定了不得轉讓債權的情形或受讓主體的限制,如某些行業規定了特定的企業才可經營,或企業章程規定了經營范圍,則相關的債權轉讓也須具備相關的經營資格與經營能力。1.2債權轉讓的程序。1.2.1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效。1.2.2通知債務人。轉讓人和受讓人有義務將債權轉讓的通知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后才對債務人產生效力。但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1.2.3辦理其他手續。依照《合同法》第8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1.3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系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的,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系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并共享連帶債權。債權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對受讓人行使。債權轉讓生效后,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從權利專屬于原債權人的,受讓方取得該債權的相關從權利包括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保證債權)以及其他從屬權利(如違約金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2關于訴訟程序中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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