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2 13: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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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壟斷立法探析論文
內容摘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壟斷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執法分散、權利義務不對等。其本質特征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和排斥公平競爭。其危害更甚于經濟壟斷。我國反壟斷法既要反經濟壟斷,更要反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危害,行政壟斷總是以某一地區或者某一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將該地區或該部門與其他地區或其他部門隔絕開來,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性統一和開放市場的形成。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從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護了經濟壟斷。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比較零散和空泛,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行政壟斷執法舉步維堅。因此,我國反壟斷法不僅要繼續堅持反對行政壟斷,而且應將有效制止行政壟斷、大力推動改革開放、加速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首要任務,并著力創設出一整套既完全符合國情又具有鮮明現代性、既切實有效又便于操作執行的反對行政壟斷的新制度和新機制。
行政壟斷是以行政強制力為后盾,通過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府規章、命令、決定來限制和排除企業間公平競爭的一種行政違法行為。
一、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
(一)政府不當干預形成行政壟斷
政府干預有惡性干預和良性干預之分.就良性干預而言,它是政府的法定職能.政府作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使之呈現出一種良性的循環狀態。在這個意義上,政府干預等同于常態的政府管理。本文中所指的政府干預是第一種類型,是變態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說政府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1]政府干預主義的行政意識在我國由來已久,根源于傳統的計劃經濟。政府行政部門組成龐大的部門領導機構,包攬大量經濟事務,取代諸多經濟組織的職能,把各種經濟組織變成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物。經濟組織的許多生產經營環節完全處于行政主體管束之下,如生產資料由行政部門統一調撥,價格由行政部門統一規定,財政統收統支,獎金統一分配等。在此“集權型經濟模式”基礎上產生的政府行政意識是“大政府小社會”,“大政府小服務”。[2]即一方面突出行政機關的嚴格控制職能和干預手法,政府既可以從宏觀方面對經濟組織進行干預亦可以從微觀方面進行干預,使得諸多企業組織作為法人而不能享受法人資格,更談不上進行獨立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另一方面強調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等相對一方的服從意識。行政干預在行政執法中往往以行政權威形式而不是以服務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現實中“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行業不正之風”等行政壟斷都是行政干預的表現。
(二)行政部門執法分散導致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立法探析論文
摘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壟斷主要表現為:政府干預、執法分散、權利義務不對等。其本質特征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利限制和排斥公平競爭。其危害更甚于經濟壟斷。我國反壟斷法既要反經濟壟斷,更要反行政壟斷。行政壟斷的危害,行政壟斷總是以某一地區或者某一部門的利益為出發點,將該地區或該部門與其他地區或其他部門隔絕開來,形成地區經濟封鎖和部門經濟封鎖,從而直接阻礙和破壞全國性統一和開放市場的形成。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從而直接培育、扶植和保護了經濟壟斷。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行政壟斷的規制比較零散和空泛,缺乏應有的權威性和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使得行政壟斷執法舉步維堅。因此,我國反壟斷法不僅要繼續堅持反對行政壟斷,而且應將有效制止行政壟斷、大力推動改革開放、加速促進市場經濟發展作為一項首要任務,并著力創設出一整套既完全符合國情又具有鮮明現代性、既切實有效又便于操作執行的反對行政壟斷的新制度和新機制。
行政壟斷是以行政強制力為后盾,通過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政府規章、命令、決定來限制和排除企業間公平競爭的一種行政違法行為。
一、行政壟斷的形成原因
(一)政府不當干預形成行政壟斷
政府干預有惡性干預和良性干預之分.就良性干預而言,它是政府的法定職能.政府作為行政權的行使主體,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現為對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使之呈現出一種良性的循環狀態。在這個意義上,政府干預等同于常態的政府管理。本文中所指的政府干預是第一種類型,是變態的行政管理。也就是說政府行政機關“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1]政府干預主義的行政意識在我國由來已久,根源于傳統的計劃經濟。政府行政部門組成龐大的部門領導機構,包攬大量經濟事務,取代諸多經濟組織的職能,把各種經濟組織變成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物。經濟組織的許多生產經營環節完全處于行政主體管束之下,如生產資料由行政部門統一調撥,價格由行政部門統一規定,財政統收統支,獎金統一分配等。在此“集權型經濟模式”基礎上產生的政府行政意識是“大政府小社會”,“大政府小服務”。[2]即一方面突出行政機關的嚴格控制職能和干預手法,政府既可以從宏觀方面對經濟組織進行干預亦可以從微觀方面進行干預,使得諸多企業組織作為法人而不能享受法人資格,更談不上進行獨立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其他市場活動;另一方面強調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等相對一方的服從意識。行政干預在行政執法中往往以行政權威形式而不是以服務形式表現出來,因而相對方必須服從。現實中“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行業不正之風”等行政壟斷都是行政干預的表現。
(二)行政部門執法分散導致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立法探析論文
[摘要]反壟斷法在國外被稱為“經濟憲法”,在維護一國市場秩序方面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眾望所歸,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這一天,距離該法草案正式被列入立法議程時隔十三年零三個月,距離當年的國務院法制局成立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時隔二十年。究其原因,反壟斷法難產了近20年,其主要原因還在于在“行政壟斷”這個問題上,爭議不斷。本文擬就法案的出臺前的數次修改,最終排除萬難首次對規制行政壟斷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進行肯定,也對目前規制行政壟斷的不足進行些許評議。
[關鍵詞]行政壟斷反壟斷執法機構法律責任行業監管法
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反壟斷法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維護市場經濟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基本的法律制度,因其重要性,美國稱之為自由企業的大憲章,德國稱之為經濟憲法,而日本則稱之為經濟法的核心。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下,反壟斷法的作用當然也是不言自明的。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的等經濟壟斷已在世界范圍內確立了其反壟斷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地位,在我國反壟斷法的起草過程中,這些內容基本不存在爭議。那么反壟斷法為何難產了近二十年?究其原因,怎么啃“行政壟斷”這塊硬骨頭,一直是反壟斷法是否拿得到“準生證”的順利出臺的關鍵因素之一。筆者對我國反壟斷法最終確立規制行政壟斷的相關規定深表贊同。
一、規制行政壟斷成為反壟斷立法爭議焦點
所謂行政性壟斷,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予公共管理職權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扭曲、限制或排除企業間競爭的違法行為。它分為大家都熟知的地區壟斷和部門壟斷兩大類。針對我國當前狀態下是否應當規制行政壟斷行為,各界人士對此有不同的認識。
1.反方意見
行政立法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立法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近代以來國家職能發生巨變、新舊觀念激烈碰撞的產物。在自由資本主義發展時期,只有議會立法,沒有行政立法。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來,行政立法在許多國家出現,改變了傳統的立法權配置格局,行政立法具有其存在的歷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大量運用,又引發了許多新的問題,需要通過制度完善,保證行政立法合法、公正的運行。
「關鍵詞」行政立法/控制
「正文」
行政立法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近代以來國家職能發生巨變、新舊觀念激烈碰撞的產物,但由于其與傳統的法治觀念和立法權思想不相吻合,更由于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種種缺憾,致使關于行政立法的理論爭議始終未曾平息,行政立法的實際運用也有如履薄冰之虞。在中國新舊體制轉型變軌的社會大變革時期,出于對傳統上一向強大而專斷的行政權力的恐懼,人們對行政立法的存在和發展更是表現出了極大的關注和擔憂。因此,對行政立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作出科學的、令人信服的回答,是擺在憲法學、行政法學界面前的一大課題。
行政立法并非一個法律條文中的專門術語,而只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因各國法律制度的差異和探究問題的角度的不同,學者們往往對行政立法使用不同的稱謂。例如,在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行政機關只能根據議會的授權制定行政管理法規或規章,因此,人們往往把這種立法活動稱之為授權立法或委任立法(DelegatedLegislation);基于行政立法對議會立法的從屬性,或者說是根據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有人把行政立法稱之為次級立法(SubordinateLegislation);為了把行政立法與議會立法相區別,避開行政機關行使立法權是否合憲的問題,還有人把行政立法稱作是準立法(GuasiLegislation);另外還有部門立法(DepartmentLegislation)以及行政機關的立法(LegislationByAdministrationBodies)等等叫法,這些稱謂則反映了行政立法的主體特征。用語上的差別反映了行政立法模式的千姿百態,我們沒必要也不可能給行政立法下一個世界通用的定義。但不管各個國家的行政立法在職權來源、運行方式、行使程序、監督機制等等方面有著多么巨大的差別,但行政立法是由行政機關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在這一點上則是共同的。本文的討論正是基于這一共同性而展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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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監督論文
【摘要】
應通過加強議會(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授權與監督、控制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健全對行政立法的行政審查,建立全面司法審查制度來進一步強化與完善對行政立法的法律監控。
Inordertostrengthenandconsummatethelegalsupervisionandcontrolover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thewritersdiscussthefollowingapproaches:reinforcingthedelegationandsupervisionofthecongress,controllingthediscretionduringtheprocessof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developingtheadministrativereview,andestablishingthecompletejudicialreviewsystem.
【關鍵詞】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為;司法審查
administrativelegislation;abstractadministrativeact;judicialreview
我國目前的行政立法監督體制依舊很不完善,尚不能被稱之為理性化的制度。導致這一局面出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第一,我國行政立法的發展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屬于一種非法內因素作用下的構建。第二,行政立法的監督制度同樣缺乏較為充分、完整的理論準備。最后,更為緊迫的是,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在我國一直未能真正建立。
關于行政立法的司法審查思考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立法;控權;司法審查;程序規制
論文摘要:傳統法治主義否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主張“無法律即無行政”。但在現代社會,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權已是不爭的事實。現代行政法所要探究的重點不在于應否賦予行政機關立法權,而是要如何有效地進行控權。我國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操作現狀,對行政立法的制約都存在一系列不足。本文對行政立法做了明確界定,探討了行政立法納入司法審查的合理性,進而提出了我國行政立法的控權模式,試圖為我國立法拋磚引玉。
在現代社會,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社會事務復雜多變。行政管理對社會干預的程度和范圍也日益加深和擴展。由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獨自承擔立法職能已無法適應變化萬端的社會需要,使其不得不制定一些抽象原則而將具體的實施規則委托給行政機關去補充完善。其結果就是“權力機關立法是骨架,政府機關立法是血肉”。行政立法已成為我國法律的重要淵源。行政法的功能之一就是權力的制衡。然而,權力實施主體與權力行使依據的制定者的同一性無疑使得對權力的制約成了一大盲點,而監督主體的廣泛性又使得外部監督出現了缺位。這些都為行政法治的實現設置了障礙。
一、我國行政立法現狀分析
(一)行政立法的內涵與性質分析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立法與其說是立法機關無能的結果,毋寧說是在社會發展的今天立法機關向行政機關所做出的一些妥協,更確切的說是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所達成的一個無言的契約。這在現代社會有一定的必然性。
海關行政程序立法問題論文
內容提要: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點是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難點是嚴格按照行政程序執法,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專橫和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重要手段,而程序公正則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基于這樣的觀點,本文從我國的經濟體制、政治制度、國際環境、時代特征和法學理念等方面闡述了海關行政程序立法的背景,對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論研究成果和立法實踐活動進行了回顧和總結,并采取實證分析的方法結合新《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行海關法律法規體系關于行政程序立法的狀況進行了剖析,就海關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標模式、體例模式、基本內容、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法律責任機制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關鍵詞:海關,行政程序,立法
當代英國行政法學家韋德在其權威著作《行政法》一書中提出:行政法的精髓就在于對行政裁量權力的控制.就控制行政裁量權力而言,“對程序的漠視終將導致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紊亂。”鑒于此,本文擬從建立現代海關制度,實現海關管理法制化的視角出發,對我國海關行政程序立法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以資同仁參考。
一、海關行政程序立法的背景分析:
(一)經濟體制分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
市場機制是資源配置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手段。黨的十四大在明確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同時,又把改革政府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任務提上了議事日程。從一般意義上說,在現代化的進程中,世界各國政府的職能或遲或早、或快或慢都將發生變化。而政治統治、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被視為現代政府行為的三大職能。當前中國正處于轉型時期-從計劃經濟體制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眾所周知,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護,公平競爭的實現,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都需要法律的規范、引導、制約和保障。在社會轉型時期,如何把依照計劃經濟模式構建起來的行政法體系,轉化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行政法體系,就成為21世紀初年中國行政體制改革所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在某種意義上說,能否堅持依法行政是中國政府能否順利實現職能轉變的關鍵所在,而依法行政的重點是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的難點是嚴格按照行政程序執法,行政程序是一種基本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務手段。因此,加強海關行政程序立法也就成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和必然要求。
我國行政程序立法論文
I.導言:作為“政府再造”之契機的行政程序立法
今天,如果我們仔細聆聽任何有關中國政治、經濟或社會問題的對話與討論,我們都會注意到,“法治”、“法治國家”等詞語正愈來愈成為我們所置身的社會的關鍵詞。當我們聆聽這社會呼喚“法治國”的滾滾雷聲之際,我們也渴望那久久期待的甘霖。就像雷聲不能夠解渴一樣,流于形式的法制口號即便響入云霄、波及萬韌,也不能滋潤制度的生長。因此,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是,法治不僅僅是“政府守法”的理念,不僅僅是“依法治X”的口號;法治必須具體化、制度化。令人欣慰的是,這個常識正不斷成為我們社會中思考者的共識、行動者的指南。在很大意義上,正是對于法治的“具體化”和“制度化”的訴求,使得我們突然發現,那在傳統中國法文化中一直被冷落、被漠視的法律程序,或許正是構建法治國大廈的棟梁。
于是,就好像能使經濟走出衰退的所謂“新的經濟增長點”一樣,“程序正義”也以一副救世主的面目闖入中國法律界,成為每一個試圖展示學術水平、爭奪話語權力的法律人首選的話題。1國內法學界對法律程序的關注從何時開始尚需考證,但想來也不過是十年之間的事情。作為對過分注重結果公正的反動,程序正義強調達到結果之過程本身的正當性、合法性的獨立價值。程序正義理念在法學諸領域得到了廣泛的呼應。2但是我們也不難發現,在看起來呼之欲出的“程序革命”表象的背后,法律程序、程序正義之理念實際上大多停留于“口號化”、“標簽化”的層面。3在一個通過“運動化”(socialcampaign)而達到某種社會目標的傳統語境中,口號和標簽確實可以作為制造某種“錯覺”的廉價的原料,但是對于一種制度的真正實現和運行而言,則不免有自欺欺人之虞。
在這樣的背景下,正在進行的行政程序立法,應當被視為我國“行政法治具體化”和“政府再造”(ReconstructionofGovernment)的一個契機。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制度,應當成為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目標。因此,我們討論中國的行政程序立法問題,有必要首先明確什么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目標,有必要具體探討這些目標得以落實的制度性保障,有必要以一種較為理性化的方式確定對于行政程序功能的期待,同時也有必要具體研究程序功能得以實現的制度化機制。
II.程序法治意識的覺醒與制度實踐:對我國行政程序制度發展的簡要考察4
自1978以來,伴隨著經濟改革的啟動和深入,中國法制現代化也開始了它的歷程。經濟改革所導致的重要社會結果之一是推動了中國的社會轉型以及權力的“非中央化”(decentralization)。社會轉型作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社會背景對于后者有著全面與深刻的影響。其中一個方面就是要求我們對在法律制度中占有樞紐地位的法律程序制度的建設,給予充分的關注。5隨著法制改革向縱深發展,法律程序建設,特別是在行政法治國家中占有核心地位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已經得到社會的承認。在實踐中,行政程序,特別是行政決定制作程序方面制度的改革,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果。但是另一方面,行政決定制作程序中“公平、公正和公開”等程序正義的要求還沒有得到全面落實,行政程序改革的任務仍然很艱巨。對行政程序改革以下幾個方面的考察可能有助于我們對我國行政決定制作程序的現狀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問題的理解。
行政立法與法律監控論文
內容提要:文章透過規章在中國法律淵源體系中的地位變遷,分析了行政立法權擴張與發展的原因,探討了立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擴展和行政立法的正當性、合法性等相關理論問題。作者提出應通過加強議會(權力機關)對行政立法的授權與監督、發展對行政立法的行政審查,控制立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建立全面司法審查制度來進一步加強與完善對行政立法的法律監控。
關鍵詞:行政立法,行政權,規章,抽象行政行為,司法審查
關于授權立法的必要性,當前已經達成普遍的共識;真正的問題在于如何使此種立法與民主協商過程、嚴格審查過程和控制過程保持協調一致。——安奈林·貝文
一、導言
自1979年以來,中國的立法實踐著實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對規章這一長期存在,并已獲得制度認可的法的淵源應如何理解?又該如何看待與之相聯的行政立法事實上的興起與擴張?更重要的是,應如何恰當地審視其與我們當下生活世界的相關性?對上述問題的思考將成為本文關注的焦點。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立法規制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規制
論文摘要:在我國行政壟斷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其本質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政府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競爭,是國家公權力對經濟生活的不當介入和干預。它的存在嚴重限制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本文結合反壟斷法的定義及法益目標探究行政壟斷的具體立法規制問題。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的各國,均將反壟斷法規作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最重要法律。為了及時應對經濟全球化及加入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加速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必將是大勢所趨。行政壟斷作為我國壟斷的主要表現形式,理應為《反壟斷法》所規制。但從此前對外公布的《反壟斷法(草案)》與相關法律設置來看,尚存諸多缺陷,有進一步探究的必要。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及表現
(一)行政壟斷的概念界定
行政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壟斷,有的稱為行政化壟斷,有的稱為超經濟壟斷,有的稱為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而對于其含義的界定,學界更是見仁見智,各有側重。概括而言,學界對行政壟斷概念的界定可分為下述三種學說:一是“行為學”,持這一觀點的學者為大多數,認為行政壟斷為一種行政性行為。例如王保樹在其主編的論著《經濟法律概論》中即將行政壟斷界定為“政府及其部門運用行政權力限制、排除競爭的行為”。[1](p277)二是“狀態說”,即認為行政壟斷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壟斷。徐士英在其論著《競爭法論》中即持此觀點;[2](p85)三是“狀態行為說”,此說是前兩種學說的結合。即行政壟斷是政府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單位憑借所擁有的行政權力,濫施行政行為,而使某些企業得以實現壟斷和限制競爭的一種狀態和行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