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征收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5 1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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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管理

出租房屋稅款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大本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力度,加強社區建設和外來人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和《北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京地稅征〔2003〕685號),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個人出租房屋的稅款征收,采取委托代征代繳方式,由區地稅局委托各街鄉征收上繳。

第三條委托代征的范圍,包括個人出租房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

第四條委托代征辦法。區地稅局與各街鄉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各街鄉按照屬地原則,征收上繳。

第五條各街鄉代征的各項稅費應單獨記賬核算,集中上繳入庫。

第六條建立激勵機制。區財政局根據區地稅局和各街鄉提供的代征稅款完成情況,將實際入庫的代征稅款形成的區財力全部返還給街鄉,專項用于各街鄉社區建設及外來人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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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加強稅收協管工作意見(縣)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

為了充分發揮職能部門的源頭控制作用,進一步加強稅收協管工作,徹底杜絕稅收征管中的跑、冒、滴、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營業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建筑安裝營業稅、銷售不動產稅、車輛營運稅、房屋租賃營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見。

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在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縣規劃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在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在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在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的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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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稅收征收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出租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地方稅務局是本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將個人所有的房屋用于出租并取得收入的,應依法分別申報繳納以下稅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應稅收入是指出租房屋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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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先權思考

所謂稅收優先權,是指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的工作中,遇到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和償付其他有關債務時,稅款的征收,原則上應優先于其他債權的實現。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本條第一次在稅收法律上確定了稅收優先的原則。這對于明確稅收的法律地位,增強稅法的剛性,防止納稅人借助所謂“合法”的手段逃避納稅義務,有利于實際操作,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國家政治權利優先于一部分經濟權力,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的強制性。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正確認識稅收優先原則,進一步完善稅收優先權制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

一、對稅收優先權的理解

優先權制度實際上是各類法律中規定得較為普遍的一種制度,在稅法領域,亦多有體現。如在稅收征管方面,既涉及到本文研討的國內法上的稅收的一般優先權問題,也涉及到國際層面上國家之間的稅收管轄權何者優先的問題。為了解決因跨國經濟的發展所產生的各國之間的稅收管轄權的沖突,需要確定哪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是優先的。經過反復的實踐,國際社會逐漸認識到,把稅收管轄的優先權配置給東道國(收入來源國)是更有效率的,由收入來源國優先行使屬地管轄權,可以真正實現鼓勵跨國投資、推進貿易自由化等目的,可以從現實和長遠兩方面對各國更有利。于是,這樣的優先權配置便經常地出現在雙邊或多邊的條約之中。

在國內法領域,涉及諸多債權的實現時,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在法律上將優先權配置給了稅收債權。眾所周知,人類不僅存在私人欲望,而且存在公共欲望,公共欲望只能經由公共經濟,通過國家或政府的財政手段來得到實現。為了滿足公共欲望和公共需要,必須由國家這個非營利的組織體向營利性的私人經濟主體(企業、居民)課征稅收,以此向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物品。這使得稅收成為滿足公共需要的最主要的手段,從而使其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而稅收的公益性正是在立法和學說上承認稅收的一般優先權,或將優先權賦予稅收債權而未賦予一般債權的理由。

我國稅法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其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這是稅收絕對優先權的體現,即在當事人既欠繳應納稅款,同時其他債權人也擁有對該當事人的債權,而這些債權又未設定擔保的情況下,稅收優先于其他債權。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與此相聯系,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其中,有關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的規定,與上述《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基本相同。這些規定與現行稅法的規定相一致,即國家稅款的征收要優先于未設定擔保的第三人的債權,體現了公權優先的原則。二是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在納稅人的財產設有質權或抵押權的情況下,若設定時間在法定納稅期限之前,則有質權或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在納稅人的財產上設定了留置權的情況下,如對該財產進行滯納處分,則由留置權作為擔保的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從該財產的變賣價款中受償。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不同,它無需進行登記,而僅依法律規定和事實為依據即可確定其存在。由于上述對稅收債權的優先權存在于滯納處分領域,且滯納處分費是優先的,因而在學說和立法上認為,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不僅優先于稅收債權,而且也優先于質權、抵押權、先取特權所擔保的債權。三是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這是因為稅收用于國家財政,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財政收入,關系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是對納稅人的懲罰,兩者相比較,稅收比較重要,應該予以優先對待。此處,行政機關應該包括所有的行政機關,而不僅僅是稅務機關;“同時”應理解為同時存在,而不是同時發生,如果是同時發生,則無論從法理上看,還是從實踐上看,都違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二、稅收優先權的限制或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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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稅收征管法律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稅收是每個階段必不可少的聚財方式,只不過是在不同的社會階段采取的聚財方式有所不同(從奴隸社會的勞役形式,到封建社會的實物形式,以致到當今社會的貨幣形式),在以往的社會形態中,雖然沒有明確地提出“稅收”二字,但從根本上來說,與現行的稅收相差無幾。每個社會階段為了更好地維持國家這個龐大的機器的正常運轉,都在不斷地苦心探討和籌劃更優化的聚財方式和手段。從這一點來看,稅收制度是需要不斷地調整和完善的,并非已成定局一成不變。稅收雖然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是國家存在的必然產物,但稅收還必須順從和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在當今迅猛發展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存在著多種所有制經濟成分,為使國家機器良性運轉,無論是稅收制度還是管理手段,都應該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從而進一步促進國家的發展和強大。雖然九屆人大常委會在2001年4月審議并通過了新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對1992年9月頒布實施的原征管法進行了修訂和完善,但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在實際工作當中,又出現了一些新的和紕漏,根據本人經驗的積累和看法,現對稅收征管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一些探討性的觀點,與大家進行討論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是一部有關稅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本文對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現狀和存在問題進行了探討;對如何完善現行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觀點。

關鍵詞:稅收法律制度完善

稅收征收管理,指國家征稅機關依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一定的程序,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組織入庫的一種行政活動,是國家將稅收政策貫徹到每一個納稅人,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的一系列活動。這個活動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行政執法過程。因此,稅收征納各方只有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驟來進行自己的征納稅活動,依法行使征稅權力和履行納稅義務,才能形成規范、有序的征納關系和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近年來,我國十分重視稅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國務院領導提出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懲治腐敗、清繳欠稅”的治稅方針,把加強征管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為了保障新稅制的有效實施,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稅收征管工作,適應加入WTO和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必須對我國現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進行改革和完善,構建統一、公正、效率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律體系,為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和納稅人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組織收入、調節經濟中的職能作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總要求,我國正在積極建立統一、公平、法治、開放的稅制。

一、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形成

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是隨著新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依據稅收征管的立法情況,可以把這一過程分為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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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開采稅征管實施辦法

為了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稅收征收管理,公平稅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湖南省零散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我縣范圍內開采石灰石、從事河道砂石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均為繳納地稅、國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向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未辦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與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資料到主管地稅和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到地稅機關和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依照本辦法自覺申報和繳納。

二、各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業主必須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設置賬薄,向稅務部門報送會計處理辦法和財務會計核算軟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會計核算,并依法向稅務機關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應繳的稅款。年底再由稅務機關根據賬簿反映的實際情況,統一進行納稅審查和結算。

三、凡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手續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鑒于目前我縣采石場、小磚廠(窯)、河道砂石開采賬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稅收和財務會計制度之規定真實準確地申報納稅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征收。

(一)對采石場稅款計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開采單位和個人實際使用炸藥數量換算出石灰石開采量的方式,計算征收應納地方各稅和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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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業稅收管理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稅源管理,公平稅負,改善稅收環境,保證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全面規范礦產資源行業稅收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礦產資源企業實際情況,現就加強礦產資源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礦產資源企業凡是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及時辦理稅務登記,作為獨立的納稅人,按屬地管理原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設立手續不完備但實際已生產銷售的礦產資源生產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二、礦產資源企業(除查帳征收企業外)年應稅銷售數量核定由監督督查考評辦公室組織安全生產監管、煤炭管理、國土資源、電業、公安、稅務、礦產資源轄區政府等相關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信息及通過深入調查共同核定,最低不得低于省、市礦產資源行業稅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稅數量。年應稅銷售數量的核定,原則上一年核定一次,一經核定,未經有關部門深入調查認可,年度中間不再變動。稅務部門依據核定的年應稅銷售數量,依法核定應納稅款,按月征收。

三、礦產資源企業(除查帳征收外),一律按照稅務部門核定的應納稅款,按月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繳納事宜。

四、為切實加強礦產資源行業稅收管理,工商、煤炭管理、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公安、電業、礦產資源轄區政府、稅務等相關部門應統一行動,相互協作,建立部門間信息互通制度和協作機制,嚴格依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關于加強特殊行業稅收征管和建立稅源經濟體系信息共享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文〔〕57號)執行,及時準確提供礦產資源行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有效監控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狀況。

五、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行業的稅收秩序,市政府決定近期將開展對礦產資源企業進行稅收專項治理活動,所有礦產資源納稅人應對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進行自查補繳,稅務機關將根據納稅人自查情況確定重點檢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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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稅收征管調查匯報

今年,國家對機動車輛養路費實行費改稅,我縣原有委托稽征所控管車輛稅收的辦法自然失效,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問題。面對新形勢,如何繼續做好車輛稅收的征收管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為加強我縣車輛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努力探索新形勢下車輛稅收的征管模式,切實防止稅收流失,促進我縣交通運輸業稅收收入繼續保持快速增長,結合我縣實際情況,談談本人的一些粗淺看法:

一、關于地方稅收征繳

(一)關于車船稅的征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為此,車船稅繼續由各保險公司履行代收代繳義務,負責稅款代收工作。地稅機關除加強日常輔導外,還應對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峽江檢測站車船稅代辦點要把好最后一道關口,對應繳未繳車船稅的車輛,一律實行“先稅后檢”,確保車船稅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二)關于車輛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繳

根據我縣目前現實狀況,大部分車輛屬于各汽運公司或掛靠各汽運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只有少量車輛為社會車輛,由車主自主經營。針對這一情況,在稅收征管上,我們采取了不同的征管方式加以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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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行業稅收征管調研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行業地方稅收征管現狀,與依法治稅、堅持組織收入原則不相符,與省局提出的加強行業稅收征管要求有差距。筆者根據組織安排,對某縣級市生豬屠宰行業稅收征管,進行了一次為期二個月的調查。現結合自已的調查,以及咨詢、了解到的其它縣市征管情況,把自己對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行業地方稅收征管的思考以饗讀者,僅起拋磚引玉之作用。

一、生豬定點屠宰中存在的地方稅收征管問題

1、稅務登記不全面。經調查,某縣級市生豬定點屠宰行業由食品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各鄉鎮(街辦)定點屠宰廠為市食品公司非獨立分支機構,各屠宰廠實行報賬制,每月25日至26日結算,單據、憑證上交至市食品公司統一入賬。進行了稅務登記的只有市食品公司,鄉鎮(街辦)定點屠宰廠大多數都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注冊登記。由于食品公司或定點屠宰廠不是法定的扣繳義務人,且代扣手續費不高,定點屠宰廠代扣屠戶的稅款沒有與稅務部門及時簽訂代扣或代征協議。其它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這些問題。生豬屠宰行業登記不全面,影響了各地稅源調查的真實性。

2、征收標準不統一。一是對屠戶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統一。根據現行規定,對生豬屠宰上市應按12元/頭對屠商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在具體的執行中,由于政府干預,有的地方按每頭8元征收,有的按10元,有的不分稅費,統一按每公斤定額收取等等,各地不一。二是對屠戶附征的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不統一。根據省政府辦公廳2005年10月22日《關于研究部署當前生豬生產工作的會議紀要》規定,為穩定生豬生產,加大政策扶持,從當時起至2006年6月30日,緩征生豬屠宰環節的城建稅及教育附加。按照規定應從2006年7月份開始征收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而有的地方還在緩征或未征收。

3、稅款入庫不規范。由于稅款入庫涉及到各級政府既得利益問題,有的鄉鎮違規操作,擅自把生豬定點屠宰稅款轉移成鄉鎮自有財力,以稅轉費,稅收隱性流失的問題較突出。經筆者調查、了解到的一些情況反映,由于稅務部門對定點屠宰廠管理不到位,代扣手續不清,許多鄉鎮政府把各屠宰廠“代扣”的稅款當作自己的既得利益,或作為其他用途的支出,繳入鄉鎮財政,不愿入庫;部分鄉鎮(街辦)表示留一部分,入一部分;還有一種觀點則是希望壯大鄉鎮(街辦)財力,改變入庫方式。在稅款入庫問題上稅務機關權力的唯一性有所削弱。

4、部門配合不默契。對生豬定點屠宰行業的管理有國稅、地稅、工商、公安、檢驗檢疫、商業、質檢等部門。除國、地稅兩部門外,其它各部門在管理中,都從本部門利益出發,各自為政,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且在管理和收費中,輕管理重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據調查,有的地方每頭豬應交的各種費用是國、地稅稅款的兩到三倍,這種稅費倒掛現象,無疑增加了定點屠宰單位和個體屠商的負擔,嚴重挫傷了他們的積極性,對繳稅產生了強烈的抵觸情緒,影響稅款正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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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年末工作報告

年,是新世紀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計劃的開局之年。一年來,我局在市局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以強化征收管理和隊伍建設為主題,以加快信息化建設和深化征管、人事、機構改革為動力,以促進我縣經濟和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為目的,全面落實市局"四個會議"精神,按照"單項工作爭第一,全面工作創一流"的工作目標,依法治稅,從嚴治隊,加強地稅精神文明和黨風廉政建設,全面提高地稅工作水平,為我縣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年來,我們主要做了以下幾項工作:

一、依法組織收入,完成地稅收入任務

年初,市局分配我局計劃為2820萬元,最后又敲定為2400萬,其中縣級收入計劃2100萬元,省級收入計劃300萬元。盡管如此,由于去年收入基數比較高和今年政策性減收因素的增加等原因給完成全年收入任務帶來很大難度,任務依然非常艱巨。但我縣廣大地稅工作者在稅源枯竭、經濟低迷的情況下,咬緊牙關,迎難而上,堅定信心,共同努力,截止12月底共完成地方各稅萬元,較好地完成了全年任務。我們的做法是:

一是早布置,早安排。在市局沒下達年計劃之前,我局于年12月底就把今年元月份的征收計劃分配到各征收單位,做到了抓早、抓緊、抓實。全縣地稅系統廣大工作者在完成了去年的任務之后,沒有松一口氣,就緊接著投身于年的稅收收入工作之中。

二是摸清稅源底數,合理分配任務。為確保稅收任務完成,稅收任務下達后,我局及時組織人員對全縣稅源進行摸底調查,摸清各地增收和減收因素及實有稅源,做到了心中有數,較為合理地下達了全年稅收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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