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效益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9 12: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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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論文

森林生態效益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證偽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的兩個理論假設:具有正外部性的經濟活動需獲得補償,森林生態效益(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價值。說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撐。林業補助是政府為鼓勵營林生產而對營林活動進行補助的制度設計,其理論基礎是利益導向學,即生產要素向投資回報率高的行業流動。林木補償是政府為了生態安全限制林木所有權行使對林木所有者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彌補措施,其理論依據是法理上的既得權說、特別犧牲說及公平負擔說。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是適應林業生產發展的制度創新。

關鍵詞: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業補助,林木補償

長期以來,林業經濟理論界非常關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政府有關部門也在施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但與理論界的預期相比,還有很大差距,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反思一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理論與實踐,我們不難發現,正是由于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概念的不確定性,導致其理論上的混亂,造成實踐中的無序。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成了各級政府、林業部門及林業企業爭取政府財政資金的“正當”理由,仔細推敲一下,這些理由并不充分,存在許多不合理之處,缺乏必要的理論支持,鑒于此,本文試圖構建林業補助與林木補償制度,替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推動林業快速發展。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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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建立;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論文摘要:首先從理論和現實的角度分析了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必要性,其次著重分析我國現行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助政策,在此基礎上針對地方政府應該建立和完善補償政策提出了制度建設的建議和思考。

1引言

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資料,我國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6329.47萬hm2,森林面積15894.09萬hm2,活立木總蓄積量124.88億m3,森林蓄積量112.67億m3,森林覆蓋率為16.55%,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個百分點;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為0.128hm2,相當于世界人均面積的1/5;人均蓄積量為9.048m3,只有世界人均蓄積量72m3的1/8,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環境問題不容樂觀。

雖然從1998年起我國就開始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并在“九五”《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提出:①201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19%,達到遏制全國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②203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4%以上,力爭使全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③2050年全國宜林地全部綠化,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但是我國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森林建設和保護缺乏資金。因此,資金問題也就成為解決森林問題的關鍵。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造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2目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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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測評生態效益進行補償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相關理論;生態補償客體分析;補償主體分析;生態服務功能劃分;補償模式設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禁止開發區與限制開發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的現象、公共物品可分為純粹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公平理論及福利經濟學、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擴散性,內涵的可計量性、提供生態服務有投入成本、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造成的機會成本損失、生態效益補償的主體就是生態服務的受益者、以生態系統服務價值作為補償標準很不合理、對于補償量的核算需要深入細致研究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在主體功能區劃背景下劃分出了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與禁止開發區,針對不同區域采取不同政策措施剝奪了受限制地區的原有的或可能的經濟利益,需要相應地給予合理的補償,以保證各地區之間經濟社會的總體均衡。基于公共物品理論,在補償問題上必須科學測評生態效益影響的方式及范圍,合理衡量雙方利益得失,綜合協調各方利益關系,均衡配置資源,共同分享發展成果。

關鍵詞:主體功能區劃;生態補償;公共物品理論

國家“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考慮未來我國人口分布、經濟布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主體功能區”。其中禁止開發區與限制開發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開發活動。加強人口轉移的力度,將這些區域內的人口逐步轉移到更適宜生活和生產的地區,減少禁止開發區域的人為破壞。這樣就涉及到對原有利益的侵犯,這也成為限制開發區及禁止開發區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難題,對劃定區域人口的補償量化研究問題突出,補多少才能使當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實施,對已有權利利益有何影響,對潛在利益如何影響,對受益者怎樣合理收費等問題十分嚴峻。本文構想了一個以公共物品理論為基礎,以生態價值為紐帶的聯系補償者與被補償者的費用分擔補償模式。

一、相關理論

(一)外部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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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制度管理論文

摘要:森林資源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森林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環境生態效益。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陷入了資金不足的困境,為了保證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制定一部《森林生態補償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森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作了初步分析。

關鍵詞:森林資源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生態補償法》

一、引言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主要表現為:水土流失嚴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資源短缺、水早災害嚴重。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有調節氣候、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森林的興衰與生態環境的好壞密切相關。

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資料,我國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6329.47萬公頃,森林面積15894.09萬公頃,活立木總蓄積量124.88億萬立方米,森林蓄積量112.67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為16.55%,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個百分點;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為0.128公頃,相當于世界人均面積的1/5;人均蓄積量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積量72立方米的1/8。我國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環境問題不容樂觀。

雖然從1998年起我國就開始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并在“九五”《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提出:①201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19%,達到遏制全國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②203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4%以上,力爭使全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③2050年全國宜林地全部綠化,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但是我國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森林建設和保護缺乏資金。因此,資金問題也就成為解決森林問題的關鍵。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造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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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效益法律機制研究論文

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法理基礎

(一)權利平等,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理依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公民享受平等的權利,也承擔平等的義務。唯有這樣,才能夠做到在各種社會力量之間實現制衡,并進而抑制各種專制。“公平負擔平等學說”,強調國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以平等為基礎為公民設定義務。現代法治國家在剝奪或限制了特定人的權益時,應通過社會全體負擔的方式,彌補由此產生的損失,以實現相關利益的調整。森林具有經濟、生態、社會多重效益。我國實行林業分類經營,將森林分為生態公益林與商品林。公益林的主體功能是維護生態平衡,保持生物多樣性。生態產品屬于公共物品,其產品功能為公眾共同享有,依據權利義務一致性的原則,提供產品的成本也應當由公眾共同承擔。公益林禁伐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而做出的規定,受益者是社會全體人員,成本應當由社會全體人員公平負擔,不應當由林農單獨承擔。

(二)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憲法基礎

財產權是一項自然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密不可分,因為公民財產是公民維系生命、追逐自由的物質保證。承認并保障每個公民的財產權,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責任。各國憲法都將財產權列為了公民基本權利。雖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財產,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件:一是符合法律規定,二是嚴格依照法律程序,三是給予相關公民一定的補償。在我國,林地的權屬包括國有和集體所有,林木的權屬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和個體所有。對于公益林,除“撫育性采伐”、“更新性采伐”和“低效林改造”,基本上是禁伐。農民的林地一旦被劃為公益林,樹長得再好,也難以變現。既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限制了公民的財產權,就應當給予特定的相對人合理而公正的補償,否則,就會傷害利益主體,阻礙其進行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活動。

(三)權利沖突的衡平,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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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管理論文

摘要:森林資源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森林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環境生態效益。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陷入了資金不足的困境,為了保證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制定一部《森林生態補償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森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作了初步分析。

關鍵詞:森林資源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生態補償法》

一、引言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主要表現為:水土流失嚴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資源短缺、水早災害嚴重。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有調節氣候、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森林的興衰與生態環境的好壞密切相關。

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資料,我國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6329.47萬公頃,森林面積15894.09萬公頃,活立木總蓄積量124.88億萬立方米,森林蓄積量112.67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為16.55%,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個百分點;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為0.128公頃,相當于世界人均面積的1/5;人均蓄積量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積量72立方米的1/8。我國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環境問題不容樂觀。

雖然從1998年起我國就開始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并在“九五”《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提出:①201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19%,達到遏制全國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②203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4%以上,力爭使全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③2050年全國宜林地全部綠化,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但是我國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森林建設和保護缺乏資金。因此,資金問題也就成為解決森林問題的關鍵。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造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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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的補償制度分析論文

1、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現狀

森林除了具有經濟效益外,還具有以下生態效益:美化環境、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以及保護生物多樣性、國防、科研、教育等,這些目前是不能通過有形市場交換的,也不能給生產經營者帶來收益,森林的這種外在經濟性得不到應有的補償使森林的建設和保護喪失了經濟動力,不利于森林資源的利用和保護。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實施了森林分類經營改革試點,將森林分為商品林和公益林以不同的經營思想進行運作。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既是森林分類經營的核心,也是無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轉向有償使用森林生態效益轉變的關鍵。森林生態效益的經濟補償問題實質上是對生態產品給予定價的問題,目的在于把生態效益的外部性內部化。

雖然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還處在研究、審定、個別實施的初步階段,國家尚

未出臺正式的《森林生態補償法》,但有關森林生態效益的經濟補償問題在國家的相關政策中已有所體現。(見表1)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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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統一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產生的動因與背景;發展旅游業的優勢及項目的起動;營造優美舒適的生態環境,吸引大眾走上生態之旅;加強管理與營銷,促進高科技農業生態旅游的發展;今后的發展設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生態農業是遵循生態經濟學規律進行經營和管理的集約化農業體系、農科單位如果不進一步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下“等、靠、要”的束縛,就沒有發展前途、得天獨厚的地理環境、前景廣闊的客源市場、別具一格的農業科技優勢、獨具特色的餐飲服務、抓專業隊伍建設、抓接待設施配套、合理利用資源,狠抓節流增效、開拓市場,加快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高科技農業具有科學性、知識性、趣味性和可觀賞性、可參與性,是一種極具開發價值和潛力的旅游資源。農科單位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充分利用其科技、人才、地緣、生態等優勢,將高科技農業與旅游、教育、培訓緊密結合起來,在轉變觀念、培訓隊伍、配套建設、狠抓管理、開拓市場、爭取政府和行業支持等方面狠下苦功,大力發展高科技農業生態旅游。實踐證明,利用農科基地辦旅游是切實可行的,而且已成為投資省、風險少、見效快的新的經濟增長點,可以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三大效益同步協調發展。這種發展模式極具推廣價值。

關鍵詞農業科技園生態旅游模式

生態農業是遵循生態經濟學規律進行經營和管理的集約化農業體系,其最終目標是實現社會、經濟、生態三個效益的統一。旅游業作為朝陽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生態旅游正日漸成為人們追求的時尚。而將二者融于一體、富含科技含量的高科技生態旅游農業則成為人們的搶手貨,大有發展前途。

一、產生的動因與背景。

珠海市農業科學研究中心,其前身為珠海縣(后改市)農科所,成立于1963年,最初主要從事以水稻為主的農作物良種繁育,試驗示范推廣工作。建特區以后因城市發展需要,原在市區的1千多畝試驗田被無償征用,市府只在城鄉結合部梅溪村劃出247.9畝荒坡地,補償10萬元。珠海農科人發揮特區首創精神,積極發展以無土栽培、組織培養、轉基因等生物工程為重要手段的高科技生態農業,主要從事蔬菜、禽畜、瓜果和花卉等科研、生產,開始了第二次艱苦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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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分析論文

1.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誤區

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目前尚無統一概念,但理論界的邏輯是:由于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并且森林所有者沒有從森林生態效益中獲得經濟利益,所以要求受益者給森林所有者補償;獲益者是廣大民眾,民眾利益的代表是政府,政府就成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主要承擔者。這一理論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森林具有生態效益,即理論上所說的正外部性,不能成為補償的充分理由。外部性是指某些個人或廠商的經濟行為影響了其他個人或廠商,卻沒有為之承擔應用的成本費用或沒有獲得應有的報酬現象。不可否認,森林具有正外部性,即生態效益,且森林所有者也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問題是凡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都應該獲得補償嗎?否。有一個“阿凡提”的民間故事:有一次,阿凡提在街上行走,發現有個賣羊肉串的攤販與一個顧客發生爭吵,阿凡提前去探問究竟:攤販說顧客聞到了他烤肉的香味,理應付錢;顧客說聞到肉香味是無意地、難以避免的,他沒要求攤販給他提供這種服務,兩人相持不下,阿凡提則從顧客手中拿了幾串錢放在手里,合手搖了搖錢讓攤販聽到了錢的響聲,對攤販說:現在你聽到了錢響,也應該向這錢的主人(顧客)付費,攤販啞然。這則故事至少告訴我們這樣一個道理:具有正外部性的經營活動,并不一定要獲得補償。有人從庇古稅(是針對負外部性)理論推斷出,既然具有負外部性的經營者需補償受害者損失,那么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動,受益者則需補償經營者。實際上這一推理是不合邏輯的。大家知道,法理上的補償、賠償是以當事人的過錯(故意或過失)為前提的。具有負外部性的污染企業,明知自己的生產經營行為會給周圍的民眾造成損害而繼續這種行為,給民眾(環境)造成損害,民眾是無辜的,損害是企業強加,為了公平、正義,甚至是為了資源配置效率,制度上要求生產經營者給民眾以賠償;但具有正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所造成的損失(他本人認為應獲而未獲的報酬),獲益者并不存在故意侵害行為,他的獲益是無意的,他對生產者的“損失”不存在過錯。法理上并不要求他予以補償。大家試想一下,假設我們創建一種制度,要求獲益者,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進行具有補償,社會將會出現一個什么樣的混亂局面:穿漂亮服裝的女士要求見過她的路人補償;種花草的主人,要求鄰居補償;飯店的主人要求過客補償,這個社會豈不亂了套!

其次,森林生態效益(即生態產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無論是馬克思政治經濟,還是西方經濟學,均認為商品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才能實現,森林生態效益是森林生態產品的使用價值,它不能成為森林生態產品價值的衡量標準。同一件商品,對不同的人來講具有不同的使用價值,而價值基本相同,使用價值研究的是人與物的關系,而價值則體現為人與人的關系,兩者不能混淆。用森林使用價值替代法測算森林生態價值缺乏理論依據,人為地夸大了森林的生態價值。人們不僅要問,作為森林生態產品的購買者,你認可你們測算出的價值嗎?我們不可否認森林生態產品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他的使用價值(即森林生態功能或效益)非常重要,這是森林的自然屬性所具有的,即只要是森林,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就在發揮作用,而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則不然,他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漸增加。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屬較高層次的需求,是人們物質需求得到基本滿足后的安全需求(按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安全需求高于生理需求),這里的需求是指具有購買力的現實需求。刀耕火種年代,人們的物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森林成為農業生產的障礙而被焚燒;新中國建國初期,森林成為滿足人們物質需求資源而被大肆采伐,森林生態效益問題并未引起人們的重視。相反,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人們產生了較高層次需求——森林生態產品,特別是1998年那次水災,更加劇了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需要,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在不斷提升。森林生態產品的價值怎么體現?理論上講它取決于森林生態產品的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目前理論研究往往高估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一方面是由于采用森林生態產品使用價值替代法,另一方面是因為用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理想需求代替現實需求,認為人們對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巨大,正如周生賢局長所講,就生態來講,我國的森林一棵都不能砍。但現實森林生態產品的需求體現在人們愿意拿多少錢出來購買,即人們購買森林生態產品的能力,就目前我國經濟實力來講,這個能力還相當有限,森林生態產品現實需求還較低,所以森林生態產品價值不會太高。

由此可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研究,由于存在明顯的漏洞,造成理論混亂,就實踐來看,盡管尚處于試點階段,但收效甚微,我們有必要重新構建一套新的制度來彌補森林生態效益研究的不足。

2.構建林業補助、林木補償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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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健全措施探究論文

摘要:森林資源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森林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環境生態效益。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陷入了資金不足的困境,為了保證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制定一部《森林生態補償法》,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森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本文就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作了初步分析。

關鍵詞:森林資源生態效益補償制度《森林生態補償法》

一、引言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主要表現為:水土流失嚴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水資源短缺、水早災害嚴重。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具有調節氣候、防風固沙、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森林的興衰與生態環境的好壞密切相關。

根據第五次全國森林資源清查資料,我國現有林業用地面積26329.47萬公頃,森林面積15894.09萬公頃,活立木總蓄積量124.88億萬立方米,森林蓄積量112.67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為16.55%,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61%,比世界平均水平低10.48個百分點;全國人均占有森林面積為0.128公頃,相當于世界人均面積的1/5;人均蓄積量為9.048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蓄積量72立方米的1/8。我國森林資源狀況和森林環境問題不容樂觀。

雖然從1998年起我國就開始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并在“九五”《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中提出:①201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19%,達到遏制全國生態環境惡化的勢頭;②2030年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4%以上,力爭使全國生態環境明顯改觀;③2050年全國宜林地全部綠化,森林覆蓋率達到并穩定在26%以上。但是我國森林資源的建設和保護面臨著現實的困難:森林建設和保護缺乏資金。因此,資金問題也就成為解決森林問題的關鍵。為此,急需建立和完善我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創造可持續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環境、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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