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市場發展與期貨法制創新論文
時間:2022-12-08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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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紀之交,中國期貨市場面對深化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加入世貿組織的歷史性契機,在“穩步發展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指引下,終于擺脫持續數年的低靡,迎來了市場發展的重大轉機。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直接對話,無疑加劇了市場波動的風險。期貨市場發現價格、規避風險、溝通產銷、鎖定成本利潤、節約交易費用、營造市場競爭秩序等多種功能勿庸置疑地說明:只有建立起以期貨及衍生金融工具為中心的風險管理機制,才能有效化解國民經濟運行的內在風險。1
不可否認,制約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法律瓶頸依然存在,檢討有關法律法規并不意味著我們對其在治理整頓過程中所起的積極作用的否定。由于《期貨法》尚處于起草和研究階段,目前規范國內期貨市場的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國務院于1999年制定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探討期貨法規特別是條例的修訂,我們不能脫離當時期貨市場高速、盲目和不規范運作的背景,時過境遷,從治理整頓的效果、市場經濟的改革、入世帶來的風險、風險管理的需求角度重新審視法規的部分條款,我們也同樣不能否認法規具有明顯的過渡性,有些條款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市場環境,已經不符合期貨市場規范發展新階段的要求,甚至制約了期貨業的可持續發展。今天我們思考期貨法規的清理與修訂,正是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對歷史的“揚棄”?!?a href="http://m.ushengzhilian.com/lunwen/zhengquanlunwen/zhengquanfalunwen/200912/310223.html" target="_blank">法制作為經濟生活的記載,總是植根于一定的經濟生活而又落后于變化的經濟生活?!保R克思語)通過法制創新從而推動經濟增長,已經成為法治國家格外關注的課題,期貨市場法制完善只是法制落后于眾多現實需要的縮影而已。本文擬從期貨市場發展的角度闡述我國期貨立法的完善。
一、期貨市場的三級管理制度
無論歐美還是亞洲國家,對于期貨市場的監管,分為三個層次進行:第一個層次為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诙€層次為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谌齻€層次為國家的宏觀管理。……2
(一)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作為經濟學古老而常新的課題,經歷了國家干預與自由放任兩大截然對立的興衰交替史。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爭論的已不是國家是否可以干預市場的問題,需要回答的是干預什么,如何干預的難題。作為后發國家,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市場經濟的改革呼喚有限政府的建立。3打破政府全能的權力結構,把微觀經濟活動交由市場調節,是“有限政府”第一要義;重視政府的作用,但不讓政府取代市場,而是要求國家在市場經濟穩定運行這一更廣泛的意義上提供良好的社會法律環境。4黨的十五大有關“政府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主張事實上為我們理解政府與市場在資源配置問題上提供了很好的注腳。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來,證券期貨監管部門奉行“市場化改革”的清晰思路,明確提出按市場化原則加快期貨市場立法,及時調整法規、政策,以適應期貨市場規范化發展的需要,從這一角度來看,市場化有助于政府職能的合理定位和監管層明晰改革重點。5
因此,在期貨市場發展的問題上,一方面,有必要強化中國證監會作為監管部門的權限,減少因部門協調造成的低效,在國務院領導下,授予證監會在期貨市場發展問題上的決策權,通過政府制度創新推動市場化進程,把工作的重心由對期貨市場消極作用的防范和限制轉變為側重對市場的培育和引導。另一方面,如果說期貨市場建立初期維護公共利益是期貨市場管理的首要目標的話,那么在期貨市場整頓規范后,保護投資者利益就成為期貨市場管理的首要目標。證監會既然定位于證券期貨市場的監管部門而非主管部門,決心把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關系期貨市場存在、發展前提和基礎的重要高度來認識,那么在期貨立法問題上亦應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優先的指導思想。6對此,可參照證券立法,將《條例》第一條表述為: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畢竟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期貨市場的基石,是期貨市場秩序穩定的保證,次序的位移旨在說明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格外優位保護的必要。
(二)期貨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政府廣泛監管權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礙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靶枰由钫J識的是,協會對其會員的監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監管的重要補充,其作用是監管部門無法代替的?!?國外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中,行業的自我管理占據著重要地位,它主要以“協會”或“聯合會”的形式出現,專注于行業自治、協調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國的全國期貨協會(NFA)即是由美國期貨行業和市場用戶共同支持、共同參加的自我管理組織。中國期貨市場從1995年7月20日著手籌備期貨業協會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歷經六年時光,期間期貨市場的不規范無不與第二層次――協會自律管理體系的缺失緊密相連。盡管期貨業協會已經成立,但在立法上還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肯定;此外,為加強協會的作用,建議在現有的8項職責權限外,賦予其以下權力:①提出期貨交易管理新規則的修正方案,請求政府批準實施;②有權要求對會員進行財務監察和業務監察;③基于期貨行業特殊的專業性,參照國際慣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訂,賦予協會獨立的仲裁權。8
(三)期貨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商業道德對人們的約束,從根本上說是市場長期利益對人們的約束”。9期貨交易所的第一線監管,是期貨市場管理的靈魂。交易所日常自我管理主要通過章程、規則和辦法來進行,譬如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規則多達3314條,10看似繁瑣卻有效地維系著期貨市場的生存。從當前我國有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來看,有必要從以下方面入手改善自我管理能力:①網絡技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機遇、投資活動的自由化等外部環境的變化,使傳統會員制交易所面對的壟斷市場和交易非自動化的基礎不復存在,公司制已成為越來越多交易所的選擇。11期貨交易所長期以來雖然作為企業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嚴重削弱了企業提升技術手段、改進自身服務質量的內在動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定期貨交易所,在建立真正的會員制的基礎上,俟條件成熟時明確交易所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適時選擇上市募集資本,應對全球金融一體化帶來的挑戰。12同時,期貨交易所在市場監管的核心地位有待進一步提高,對此可比照證券交易所,賦予其享有更廣泛的監管權力和相機處理權限。②從結算體系來看,順應期貨市場發展趨勢,引進統一結算制度迫在眉睫。完整、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有賴于獨立于交易所的清算公司和擔保公司(或合而為一)的建立,形成交易所、清算公司和會員三者之間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擔結算、風險管理和履約擔保功能。③根據現實情況和發展需求,適當時機將交易所會員分為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增加風險分擔的層級。在吸納、批準結算會員的標準上,綜合考察信譽優良、資本雄厚、組織機構健全、經營業績上乘的會員的基本情況,按結算保證金制度的規定向結算所繳納保證金。通過結算會員制的實施,使交易所直接面對眾多會員進行交易風險控制變成只對少數會員進行資金控制和結算,既降低交易系統的運作風險,又可有效提高交易系統效率,強化市場監管,防止違規行為,期貨市場的健康運作就得到了保證。13《條例》第8條有關期貨交易所經紀會員和非經紀會員的簡單劃分亟待改進。
二、期貨品種創新與新品種上市機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種創新
1、國際期貨品種創新的新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行風險管理的行業越多,就越需要品種豐富、功能齊全的期貨市場來分散和轉移風險。全球商品期貨市場經過150年的發展,目前共有商品期貨和期權93類商品267個品種。以美國為例,早在19世紀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種農產品。進入20世紀,期貨市場的品種創新進入工業領域。1971年以后,相繼推出的外匯、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種更是將期貨市場蓬勃的生命力一覽無遺。14一定意義上,上市品種的多寡直接關系到交易所競爭力的高低和國家的經濟安全,上市品種的開發成為期貨市場重點關注的課題。
2、盡快開發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形成大品種為主,大小品種共存的合理布局。15我國期貨市場十一年試點、期間七年整頓的艱苦歷程從側面說明: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期貨市場的規范整頓已基本到位,期貨市場的外部環境正發生著有利于步入高速發展快車道的深刻變化,這一趨勢伴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將更加明顯。面對入世給中國農業、工業及服務業帶來的巨大價格風險和激烈市場競爭的挑戰,我國期貨市場有限的幾個品種嚴重制約和影響了期貨市場經濟功能的發揮和行業的自身發展,期貨市場的品種創新成為當務之急。當前,我國期貨市場上市的品種太少,結構單一,保留下來的12個期貨品種中只有7個掛牌交易,至于活躍品種就更少了。由于缺乏國民經濟風險規避急需的大宗農產品(如玉米、大米等)、戰略性品種(如線材、石油、貴金屬),國際商品市場由供求關系引起的經常性的大幅價格波動往往給中國農戶、經營者和消費者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要求我們積極推進商品期貨市場的建設和發展,盡快上市交易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國際市場占有較大比重或有較大的影響、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商品期貨品種。16
3、穩步推進金融期貨品種。離開占80%份額的金融期貨品種,期貨市場可以說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場。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貨之后至今未恢復交易。適時推出金融期貨品種,有利于增強我國資本市場的抗風險能力。我國證券市場潛伏的系統性和非系統性風險提醒我們:沒有股指期貨作為證券的避險工具,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保險、社?;鸬葯C構投資者大規模入市將承受單邊作多的巨大風險;周邊國家和地區正擬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必然對中國股票現貨市場構成影響,加之股市近期的深幅調整使股指期貨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場化進程將加大金融機構對分散利率風險的需求,呼喚國債期貨的誕生;綜合國力的增強使人民幣最終走向自由化成為時間問題,當人民幣成為硬通貨時,開展外匯期貨交易對于鞏固我國經濟地位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在管理層醞釀推出股指期貨品種時,我們應當從法制創新的角度為金融期貨的推出掃除法律障礙,建議修改以下相關法規:①《證券法》第35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實際上排除了允許證券進行期貨交易的可能性;第36條禁止券商向客戶融券的行為又從理論上否決了單只股票的期貨交易。②《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0條明文排斥金融機構作為交易適格主體的可能性,很難想象,缺乏眾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市場的規模、功能和風險控制會盡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礙不解決,股指期貨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種就不可能面世。18
(二)新品種上市機制改革
盡管目前我國期貨市場上市新品種呼聲高漲,成為有識之士的共識,令人遺憾的是受期貨品種上市機制的制約,新品種的上市受到限制,有關品種上市機制的改革刻不容緩。
根據1998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和1999年《條例》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獲得上市、終止、取消和恢復期貨品種的資格和權力。但實際運作決策程序復雜,過程冗長,三年來,中國證監會并未獲得新批一個新品種的權力,以致有學者喟嘆:“當年暫停期貨品種由國務院下文,新批期貨品種是否還應由國務院下文。”財經雜志2001年5月號報道,中國證監會曾經希望獲得審批期貨品種的權限,但上報國務院后,一直尚無定論。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國期貨品種上市機制沒有真正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值得深思。
在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所法》,從嚴格限制期貨市場轉變到發展期貨市場的經驗措施或許能給我們以啟迪:過去日本一直實行“有益論”,即必須證明上市新品種對社會是有益的,然后報期貨市場政府主管部門部長批準實施。1990年以后,將上市期貨新品種由“有益論”改為“無害論”,即交易所根據發展需要,可先行試驗上市任何期貨新品種,經過兩年試運行并論證對社會無害之后,再報政府主管部門部長批準正式上市,這樣極大簡化了上市程序,提高了市場效率。19美國也采取了類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品種上市規則的制定上,而把開發、決定新品種的權力賦予交易所,當市場有較大需求時提請CFTC批準正式上市,推動了期貨市場的高速發展。20
為完善期貨品種上市體制和上市方式,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期貨品種上市決策制度:
1、出于過渡考慮,先專門成立期貨品種上市審批委員會,其成員由證監會、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業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組成,以投票方式審批交易所提交的申請,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開一次會議,對擬上市品種進行論證和審批,寫出書面反饋意見。如未獲通過,應在書面反饋意見中說明不批準原因。需要聲明的是,這一做法只是權宜之計。筆者認為,面對迫切發展期貨市場的新形勢,期貨監管層保持適度的寬松是宏觀規制高水平的藝術體現。
2、試行品種上市由審批制到核準制的轉變??梢灶A見,市場化將成為未來期貨市場長期發展的潮流,交易品種的發展潛力和投資價值應由市場決定而非政府判斷。建議授權交易所并由交易所通過在內部設立新品種委員會,負責開發對規避風險和發現價格需求強烈且具有投資價值的期貨品種,設計科學的標準合約,制定可行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對品種的發展潛力作出合理的預測,報經證監會核準后即可上市交易。我們沒有必要擔心實行期貨品種核準制后,品種過多過濫的歷史會再度重演,畢竟期貨市場發展的外部環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慮,交易所沒有理由不謹慎從事。建議參照我國股票市場的做法,在《條例》中增加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期貨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21依法審核交易所品種上市申請。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品種上市申請進行表決,要求經三分之二以上絕對多數方能通過,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期貨經紀公司組織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
期貨經紀公司作為期貨市場最具創新意識、最具活力的重要市場參與者,走過了十年的風雨歷程,曾經經歷了無序發展與治理整頓兩個階段。當期貨市場新一輪勃興機遇來臨時,能否建立符合國際慣例又具有中國特色的期貨公司組織管理模式,是直接關系到期貨市場盛衰興敗的重要保證。22科學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期貨經紀業的整體素質和管理水平,良好的業務服務是期貨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題。由于受組織制度和業務范圍的束縛,期貨經紀公司在資本市場迅猛發展的浪潮中相對顯得裹足不前,與期貨市場宏觀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極不相稱,急需改善:
(一)借鑒證券公司的組織模式,建立期貨公司新型組織形式。
1、實行分類管理。在考察期貨公司資本實力、盈利能力、無形資產、交易活躍程度、持續經營狀況、規則遵守情況等多重因素的基礎上,探索綜合類期貨公司與經紀類期貨公司的分類管理。加快期貨經營機構的結構調整,形成以少量規模大的綜合類公司為骨干,以經紀類期貨公司為補充的穩定結構。23當前我國期貨公司的實力很難適應今后期貨業的發展需要。據統計,在全國近200家期貨經紀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冊資本剛好達到《條例》規定的3000萬元的下限。因此,在考慮綜合類公司的設立標準時,建議規定如下:①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二億元;②主要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必須具有期貨從業資格;③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格的交易設施;④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規范的自營業務與經紀業務相分離的分業管理體系;⑤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至于經紀類公司最低資本應不低于5000萬元下限。此外要求:①期貨公司必須在名稱中標明期貨有限責任公司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字樣;②為維護交易安全,經紀類期貨公司必須在名稱中標明經紀字樣以示區別。
2、鼓勵期貨經紀公司增資擴股,兼并重組,為提升期貨公司的整體實力創造法制條件。根據保險、證券法律法規規定,其資金運用不得投資于實業,其中當然也包括期貨行業。24此外,《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禁止外資參股期貨公司,成為期貨公司的股東,25一定程度限制了期貨經紀公司籌資渠道,不利于改善當前公司治理結構中“一股獨大”的弊端。中國入世使我們清醒認識到我國市場經濟法律特別是商事法存在著與世貿組織規則以及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這就要求我們嚴格按國際社會認同的全球經濟規則運作,摒棄不合時宜的“中國特色”。為壯大期貨公司注冊資本和經營實力,建議:①盡快出臺《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辦法》,允許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通過控股集團的形式介入期貨業;②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適當時間參股期貨公司,但持股比例不超過33%。
(二)明確期貨公司的法律地位?!稐l例》和四個配套辦法的頒布實施,對倍受爭議的期貨市場給予應有的法律地位,為探討期市發展提供了廣闊的想象空間。另一方面,對期貨公司各項限制條款共同作用的結果,使期貨公司成了不倫不類的“四不象”:理論上屬于金融業,但不屬于央行管理;宏觀規制納入證監會序列,但無任何金融權利;會計核算執行飲食服務業而非金融服務業會計制度,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務業;無貸款權也無權為他人提供擔保,連一般企業具有的“國民待遇”都無法享受。
(三)積極拓展期貨經紀公司的多種業務。目前經紀公司受法規限制,只能從事期貨經紀(),26品種的缺乏加上業務的單一,造成市場的長期低靡。要使期貨公司成為期貨市場舉足輕重的機構投資者,有必要打破《條例》第25條規定限制,擴大期貨公司的經營范圍,使綜合類期貨公司除經紀業務外,有望從事期貨自營、委托理財、設立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參與發起設立期貨投資基金和期貨基金管理公司等業務。
(四)開展境內業務的同時,穩步推進境外業務的開放。①優先考慮選擇部分實力較強、管理規范的綜合性期貨公司國內客戶從事境外期貨交易,27建議允許有迫切需求的國有企業從事境外套期保值業務,適當時機放寬《條例》第49條禁止期貨經紀公司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規定。28起步階段,國內期貨公司成為境外期交所和結算公司的會員難度較大,可先選擇國外實力雄厚、經驗豐富的期貨公司或國外期交所的一級會員作為二級,時機成熟后再有限度地開放國內期貨市場。②借鑒證券業作法,允許交易所試點吸收境外期貨公司作為特別會員,經批準從事某些品種交易。29③選擇少數綜合性期貨公司接受境外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組建中外合資期貨公司。④開放初期,采取符合資格的外國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允許直接投資國內期貨市場。
四、為機構投資者進入期貨市場提供制度保障
期貨市場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發現合理價格與風險規避的功能,但如果市場集中交易聚集的風險不能有效分散至投資者和投機者,則將導致整個市場的失衡,其中一重要原因在于市場投資主體的缺陷,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機者之間的不合理結構。30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市場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轉移的風險遠遠大于投機者或投資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必然導致市場交易不活躍,市場流動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轉移的風險遠小于投機者或投資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么期貨合約僅僅成為一個過度炒作、投機的符號而釀成風險。31目前,中國期貨市場機構投資者嚴重缺乏,不利于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因此,如何為機構投資者入市創造法律條件,是穩步發展期貨市場,防范和控制期貨市場風險的重要保障。
(一)積極培養套期保值者,改變不合理的投資主體結構。除了加強套期保值功能的宣傳,必須從制度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優惠措施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風險相對小于投機風險,但目前我國期貨市場在保證金管理方面并未對套期保值頭寸與投機頭寸進行區分,影響了保值者入市的積極性,導致市場彌漫濃重的投機氣氛。因此,可考慮為保值者降低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的標準,在手續費的收取方面適當有所傾斜;進入交割月份后,對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證金,為其節省流動資金,提高資金運用效率。除此之外,現代企業的流動資金絕大部分是信貸資金,而企業資金“瓶頸”問題一直制約套期保值的規模,我國應借鑒美國作法,鼓勵農場主、農民入市作賣期套保,并提供信貸資金或財政資金支持以鎖定經營風險?!稐l例》第47條既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信貸資金和財政資金參與期貨交易,也不允許金融機構為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提供擔保。33應盡快糾正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不予區分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勵銀行將資金貸給進行套期保值業務的企業。
(二)改革財務會計制度,平衡現貨盈虧和期貨損益情況。套期保值者參與市場的目的不是追求額外利潤,而是通過買賣種類、數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交易來鎖定成本,從而確定預期利潤。34對套期保值者來說,無須關心現貨價或期貨價的漲跌,因為保值的結果不是現貨虧損期貨盈利就是現貨盈利期貨虧損。由于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不配套,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分別核算,在對企業經營狀況進行考核時,只注意期貨帳面發生的虧損,而忽視統計現貨交易實現的盈利,從而損害企業進行套期保值的積極性,有必要在綜合考量現貨和期貨交易最終損益的基礎上評判保值者的經營績效。
(三)逐步放寬對國有企業入市的限制
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為能力可以有強弱之分,但權利能力卻無高低之別。換言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對市場過程進行干預,也不在于對市場競爭后的結果進行調整,而在于進入市場前對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貨市場而言,國有大中型企業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求者,套保比例失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為保值的需求不夠而在于現行制度的失范:《條例》第48條限制國有企業只能從事套期保值業務并且品種僅限于其生產經營或者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不僅禁止了自營業務的開展,并且嚴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圍。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究竟是特殊企業還是一般企業?如果承認國有企業為一般企業,就應該賦予其與其他企業同場競技的權利,不僅可以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機。36國有企業參與期貨市場既是不斷強化市場風險意識的過程,又是不斷提升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過程,國有企業沒有理由不利用這一市場。
(四)為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創造條件。我國期貨市場資金量大約為80億元,相當于一只開放式基金的規模這與缺乏有實力的機構投資者密切相關。目前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際上,投資公司進入期貨市場無法律障礙,但缺乏法律明確、肯定的支持,反映了轉軌時期制度上的空白。理論上,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進入期貨市場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37但實際上,證監會核準證券公司委托理財的業務中并不包含期貨交易,并且事實上并不允許證券公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也排除了把期貨交易作為投資組合的工具。這些規定限制了期貨市場資金來源的渠道,可從三方面入手解決:①把期貨合約與股票、國債及公司債券并列作為重要的投資工具,賦予期貨業適當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貨投資基金與證券投資基金在管理和運作上的相似性,作為過渡,可放開其投資范圍,準許進行期貨投資并對比例作一定限制;③培育規模性的專業投資商,在即將出臺的《投資基金法》中明確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通過設立期貨投資基金,由專門的期貨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作,直接以期貨合約作為投資對象和避險工具。38
總之,中國期貨市場的根本出路在于總結歷史經驗,走出經營誤區,合理定位職能,這無疑是一艱難曲折的歷程。期貨業困境的擺脫不僅需要全體業內人士積極投入改革和勇于開拓創新,而且有賴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以及投資意識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國期貨業才能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1田源:《期貨市場是一個風險管理市場》,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參見常清主編:《期貨交易與期貨市場》,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頁。
3劉軍寧:《市場經濟與有限政府》,載于《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頁。
4章謙凡著:《市場經濟的法律調控》,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10月版,第5頁。
5楊邁軍:《積極穩健地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載于《中國證券報》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論述至今令人耳目一新:市場能決定的盡量讓市場決定,政府應當作裁判員,不能作運動員,必要時客串一下教練員形象地闡述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黃永慶主編:《期貨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頁。周小川:《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中國證券報》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周小川:《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中國證券報》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譬如美國全國期貨協會建立了統一的仲裁系統,負責會員之間的糾紛處理,并有一裁終局之效力。相關主張可見文海興:《我國期貨專業仲裁機制與立法方向》,載于《中國期貨》1995年第8期;查松:《中國期貨立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1995年碩士論文。
9參見《金融服務法導論》,轉引自吳崢:《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1995年博士論文,第28頁。
10轉引自趙杰主編:《期貨交易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頁。
11近年來,全球各大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改制與上市如火如荼:進入21世紀,馬來西亞吉隆坡股票、期權及金融、商品及貨幣交易所(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所實現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東京交易所股東大會決定開始公司化改造,力爭成為上市的公眾公司。
12《條例》第7條規定: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從《條例》有關自律性管理的規定來看,交易所的非贏利性與企業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確。
13期貨交易結算的原則是指所有期貨交易必須通過交易所交易會員成交,由結算會員擔保和結算,只有結算會員才能與交易所結算部門直接結算。美國11家主要期貨交易所基本形成分三個層次的結算系統,即期交所的結算部門與結算會員、結算會員與非結算會員、非結算會員與客戶之間的三級結算。詳見陶菲、李經謀主編:《中國期貨市場理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頁。
14轉引自郭曉利:《經濟發展與期貨品種創新》(上),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童宛生等著:《中國商品期貨價格形成理論與實證分析》,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條。
16周小川主席在期貨業協會成立大會上指出:期貨市場要為國家農產品政策的調整提供依據和為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創造條件。而有效發現現貨市場價格,保證多層次市場功能的發揮,離不開品種豐富、功能完備的期貨市場。
17這方面的文章信手拈來:常清:《資本市場呼喚股指期貨股票期貨》,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0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貨時機成熟》,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2月10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貨適時推出利國利民》,載于《期貨日報》2001年12月3日第4版;鮑建平:《股指期貨與資本市場長期發展分析》,載于《國際金融報》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王連洲:《場外交易和做空機制將寫進〈證券法〉》,參見《中國證券報》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參見郭曉利:《加強和改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期貨日報》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美)達瑞爾著,段庚清譯:《美國期貨市場》,山西出版社1995年10月版,第369頁;另參見王學勤:《芝加哥期貨市場概況察訪》(一),載于《期貨日報》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證券法》對審核委員會設立、職能、組成、工作方式、參與人的義務及政府職責均有詳細具體規定,并專門制定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作為配套,這可為建立期貨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提供借鑒,但審核與審批的界限依然有待明確。參見吳弘主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法律調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頁。
22李亞光:《中國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載于《財經研究》2001年第6期。
23楊邁軍:《積極穩健地促進期貨市場規范發展》,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故實踐中采取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如上市公司或集團公司)同時控股期貨公司來繞開證券公司投資于期貨公司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盡管賦予控股參股期貨公司的“借殼”權利,但由于離法規的正式出臺尚有時日,多數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著手。
25《辦法》第9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股東必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第30條不允許期貨公司增資擴股引進外資股東。
26《條例》第25條規定,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第29條、第30條實質上禁止期貨經紀公司自營和資產委托管理的可行性。
27嚴金明:《期貨市場國際化前景展望》,載于《證券時報》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盡管2001年5月,國務院5部委聯合頒布《國有企業境外期貨套期保值業務管理辦法》,大型國有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從事境外套期保值交易,開啟了國有企業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大門,但讓國內企業到國外找商一方面比較煩瑣復雜,另一方面極易暴露商業機密,危害國家安全,這類事件是有歷史教訓的。故為期貨公司發“出國護照”是必由之路。
292001年12月13日新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特別會員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由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定。這可為期貨交易所今后吸收特別會員提供借鑒。
30姜輝:《對發展我國期貨市場的思考》,載于《金融科學-中國金融學院學報》2000年第1期。
31楊永清:《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頁。
32陶菲、李經謀主編:《中國期貨市場理論問題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頁。
33法規之所以作這樣的限制無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風險的考慮,其實對于套期保值者來說,盡管面臨基差變動的風險,但相對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變動的起伏畢竟輕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風險,金融管制應當區分套期保值與投機。參見李扣慶主編:《商品期貨學》,上海三聯書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頁。
34徐家力等著:《期貨交易法律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頁。
35周小明等:《法與市場秩序―市場經濟法律機制研究》,貴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頁。
36李亞光:《中國期貨市場的創新與發展》,載于《財經研究》2001年第6期。
37從《證券法》第6條規定來看,只是要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對于期貨業只字未提,目前由證監會集中監管證券、期貨業。并且在中國入世協定書中也未單獨對其有具體的日程開放表,可見證券與期貨是作為一整體來對待的行業,從側面說明期貨業從屬于證券業或者說對證券業可作廣義上的理解。
38褚訣海:《中國期貨市場投資主體結構與風險控制》,載于《上海經濟研究》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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