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思索

時間:2022-05-02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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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售匯業務非現場監管思索

個人結匯是指居民個人把從境外獲得的、擁有完全所有權、可以自由支配的外匯收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匯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個人售匯是指居民個人向銀行購買用于向境外支付的外匯,外匯指定銀行將外匯賣給外匯使用者,并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匯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個人結售匯的特點是通過辦理此項業務,可以擴大銀行個人外匯業務產品范圍,給個人提供了選擇多家銀行進行購匯的機會。個人結售匯適用對象為個人客戶。當前隨著世界經濟大格局多變對涉匯主體的影響日益加劇以及個人跨境交易新情況頻繁涌現。交易渠道及方式更為復雜和隱蔽化,個人結售匯管理存在外匯收支多元化發展與外匯監管相對滯后之間的矛盾。

1當前個人結售匯非現場監管的基本情況

1.1個人結售匯模式及有關管理規定

目前個人項下結售匯業務實行年度總額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下除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外,還需按照外匯資金的不同屬性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方可辦理l資本項下則按照《個人外嘴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1.2個人結售匯監管系統的運行情況

個人結售匯系統主要包括結購匯業務監管和統計等功能,其中結購匯業務監管主要反映結購匯次數、明細及結購匯單筆大額交易情況;結購匯業務統計用于對結購匯資金的屬性以及結匯地區,結匯銀行進行統計。這些功能極大地方便了外匯管理部門的非現場監管。

2個人結售匯非現場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2.1科目歸類不嚴謹

由于限額內購結匯不需要提供任何證明材料,申請人在購匯或結匯時隨意申報購匯用途或結匯資金屬性現象較為突出。經查詢個人結購匯系統,鄆城轄內購匯用途大多集中于“自費出境學習、“旅游”、“商務考察”三類.隨意性較大,與實際情況有一定差距,失去了對數據分析的實際意義。

2.2個人結售匯系統中查詢功能有待進一步完善

目前,外匯指定銀行查詢所有下轄網點結售匯數據時,必須按照網點代碼分別進行查詢,尚不能將所有網點數據按一定規律依次排序,查詢效率較低。

2.3部分個人身份證件的真實性難以判斷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了境內、外個人的定義,近期總局又明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按境外個人進行管理。由于各國簽證式樣或永久居留證明文件五花八門,銀行較難判斷身份證件的真實性。

2.4《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個別條款規定的不科學

一是現鈔管理規定存在漏洞。外幣現鈔存取的管理制度中沒有規定同一個開戶人在多個賬戶短期內存、取現鈔的總限額。同時,由于目前外匯管理各業務系統中關于外幣現鈔的信息缺乏,外匯指定銀行只能對單個賬戶的存、取限額進行控制.無法監測多個賬戶同時存、取現鈔,致使現鈔管理制度執行效果大打折扣。二是境外個人旅游購物結匯的有關規定不合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境外個人旅游購物貿易方式項下的結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個人旅游購物報關單辦理”,該項規定不甚合理,因為境外個人在結匯前不持有人民幣,外幣在境內不允許直接購物,境外個人不可能在持有旅游購物報關單的前提下辦理結匯業務。

2.5個人結售匯系統數據存在虛增現象

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境內卡境外使用購匯還款業務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但在實際操作中,客戶往往不能全面了解個人結售匯政策,銀行經辦人員如不能主動詢問.境內卡柜臺購匯還款或僅購匯隨后轉至其他銀行網點還款將被視為境內消費購匯被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3對策及建議

3.1完善個人結售匯科目歸類

限額內購結匯申報隨意性大,是銀行錄入數據失實的根本原因,使統計失去意義。建議限額內結購匯申報履行真實性審查。資本項下個人結匯資金類別較多,建議制定統一的明細對照表,以減少外匯指定銀行經辦人員申報差錯,切實提高統計數據的真實性。

3.2加強對外幣現鈔存取和外匯儲蓄賬戶開立的管理

一是盡快將外幣現鈔存取情況納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完善外幣現鈔存取的管理。二是嚴格按照實名制原則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加強對賬戶開立異常現象的監管,特別是對借他人賬戶規避結匯年度總額等問題予以重點關注。

3.3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外匯監管的可操作性

一是統一《外匯管理條例》、《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對境內個人的界定,前者定義為中國公民和在境內連續居住滿1年的外國人,而后者僅指持有相關身份證件的中國居民。二是確定個人境外收匯大額標準并對大額收匯進行嚴格的真實性審核。三是將外幣代兌機構結售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管理范疇,防止通過外幣代兌機構結匯逃避年度總額管理。四是加強個人項下電子銀行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規范電子銀行外匯交易和結售匯流程,進一步完善電子銀行事后監管。

3.4健全個人結售匯信息系統統計功能

一是增設結匯交易統計查詢和分類交易統計查詢監測功能,為外匯局加強對個人結匯的日常監管提供數據支持。二是增設銀行業務操作員管理權限,使外匯管理部門對銀行的授權與銀行業務準入相一致,從管理層面杜絕銀行違規經營問題的發生。

3.5加強主體監管.進一步發揮外匯統計監測預警功能

構建個人外匯主體監管模式,從個人結售匯系統和國際收支網申系統對個人外匯資金的來源和用途進行交叉比對和分析,加強個人分拆結匯,匯人匯款等違規交易重點監測。建立對分拆收結匯、購付匯行為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