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新巴塞爾協議與商行的風險管理
時間:2022-05-13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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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巴塞爾協議區別于舊協議的核心之處在于:最低資本要求,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與市場約束;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資本充足率、計量方法、信息披霉提出了新要求。鑒于我國銀行業的現狀,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應該通過綜合改革提高資本充足率,應從信用風險管理逐步轉向全面風險管理。
關鍵詞:新巴塞爾協議最低資本要求風險管理
2004年6月26日,十國集團的央行行長和銀行監管當局負責人一致同意公布《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standards:Arevisedframework),即通常所說的新巴塞爾協議(BaselII)。
一、新協議更新的主要內容
與1999年6月框架文件一樣,新協議強調了“三個支柱”在現代監管體制中的作用。
支柱一:最低資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最低資本要求的方案建立在1988年協議內容的基礎上,新協議保留了現有的資本定義以及8%的資本與風險權重資產比率的最低要求。新協議改善了風險度量方法,即資本充足率公式分母中的信用風險度量更趨精密,新協議提供了兩種信用風險度量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基于內部評級的方法(簡稱IR$法)。
支柱二:資本充足性的監管約束((supervisoryreviewofcapitaladequacy),此部分是第一次被納人協議框架。新協議認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情況、所在的市場性質、收益的可靠性與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在其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進行必要的干預。
支柱三;市場約束伽(arketdiscipline)。市場約束機制是第一次被正式引入,它體現了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的重大進展,其作用在于進一步強化資本監管和促進銀行體系運作中的安全與穩健。新協議規定:①銀行必須披露關于資本結構的扼要信息;②對每一風險領域提供定性和定量信息;③銀行應披露按協議要求的方法計算的資本率,以及關于其評價資本狀況的內部程序的定性信息;④每年至少披露一次,必要時還應增加。
二、新協議對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
1.風險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對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協議的基礎。新協議框架保留了舊協議關于資本構成的定義和資本充足率8%的規定,即銀行的資本由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構成,相對于加權風險資產的資本充足率應為8%(其中核心資本充足率應至少為4%)。但與舊協議的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不同,新協議以明確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取代傳統計算公式中籠統的“風險資產”的概念,其具體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8%)二總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十操作風險加權資產)x12.5]。
較之舊協議拓寬了監管視野,將市場風險和操新協議的要求相比,還存在一定的距離,主要表現在:(1)資本結構和資本充足率的披露不夠完善。(2)市場風險。無披露要求。(3)利率風險的披露僅夠巴塞爾要求的“底線”。(4)信用風險披露不足。(5)操作風險。是新協議中新提出的要求,但證監會并未要求上市銀行做出披露。
三、新協議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1.通過綜合改革提高資本充足率。保持資本充足是巴塞爾協議的基本要求,是防范金融風險的物質基礎。從長遠看,為了符合新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我國銀行能還要經歷一系列的改革,具體來說主要有:(1)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推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融資,拓寬注資渠道。(2)逐步放開對銀行業務的限制,推動金融創新及全面成本管理,努力提高銀行的盈利水平。(3)大力提高資產質量,調整信貸結構,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2.從信用風險管理逐步轉向全面風險管理。當前央行在確定最低資本充足率時還應考慮到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所需配置的資本金,同時還要強化信貸風險監控體系,不斷提高資產質量,完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防范操作風險,不斷開拓盈利空間,積累風險儲備,防范市場風險。
3強化金融監管。首先要按照新協議要求制定相應的規章,強化對商業銀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及資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對銀行風險評估體系的合理性、準確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進行監督,嚴格監管紀律,推動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科學化;第三,要針對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制定綜合配套政策,使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盡快達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最后,要強化監管當局對銀行安全性監管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自主決定對風險管理不合格銀行的處罰,提高監管水平,確保金融安全。
4.規范信息披露。為規范信息披露工作,國有商業銀行應該進一步修改信息披露制度。第一,要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對銀行風險管理制度與程序、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資本充足率等領域的關鍵信息準確核算,按照由內到外逐步公開的原則,穩步推進國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工作;第二,要結合銀行股份制改造工作,推動會計制度的國際化,提高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銀行內部稽核部門也要進一步嚴明紀律,發揮審計檢查職能,提高經營、會計信息的準確性;第三,在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逐步采用風險評估的標準法、初級內部法和高級內部法的同時,相應地提高信息披露標準,嚴格披露程序,提高信息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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