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缺陷及建議
時間:2022-07-18 0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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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在推進法治建設的進程中,精神病人的疾病成為阻礙社會法治進程與和諧的重要問題,新修改的刑訴法已經把強制醫療納入到了特別程序加以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現該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繼續對我國現行的強制醫療制度進行研究,最后實現保障人權與社會秩序的平衡。
關鍵詞: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缺陷;建議
我國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起步較晚,從1997年刑法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一直到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以及司法解釋的出臺,我國的強制醫療制度體系才較為完整的形成。
一、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概念和性質
(一)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的概念
強制醫療是指對那些違反刑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具有暴力傾向的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非自愿的接受治療的保安措施。其具有強制性和公益性的特點。新刑訴法規定的強制醫療制度并不是為了處罰而是為了治療和改善,雖然精神病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但是存在著法定的阻卻事由,不予處罰。但是其仍存在著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所以必須加以治療,是一種社會防衛。具有以下特點:
1、對象主體只局限于具有暴力傾向的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這就意味著刑事強制醫療不能夠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適用。
2、刑事強制醫療具有強制性。因為強制醫療的對象一般都是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不強制進行醫療不足以消除其社會危害性也無法使其得到有效的治療。3、強制醫療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穩定和對精神病患者的改善與治療。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以消除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性為目的進行強制治療,一旦病人康復必須允許其返回社會,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限制其人身自由。
(二)刑事強制醫療的性質
1、刑事強制醫療是一種保安處分。是為了達到社會防衛的目的對潛在的社會危險性加以防范排除的一種保安處分。[1]
2、刑事強制醫療不是刑事處罰。強制醫療的目的絕不是為了處罰,更多的是為了治療和改善,體現的是對精神病人人權的保護。
3、刑事強制醫療不是刑事強制措施。首先強制醫療措施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適用的而刑事強制措施是刑法明文規定并且是對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適用的。其次刑事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往往會繼續進行刑事訴訟,而被確定為刑事強制醫療則意味著訴訟程序的結束。
二、我國現行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缺陷
(一)強制醫療的具體內容立法模糊有爭議
新刑訴法中雖然明確了適用強制醫療的條件即“暴力行為”,但是實踐中對暴力行為的理解缺乏準確的定義。而在刑法中只是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立法內容的模糊與滯后,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致使有些案件中應當被強制醫療的而無法得到有效的治療,甚至有些案件中出現“被精神病”的情況。
(二)我國適用強制醫療的主體范圍太窄
依據我國現行法律,適用我國強制醫療的主體只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這就導致了那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無法適用,從而不能第一時間得到有效治療。[2]在現實實踐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被羈押的過程中間歇性發病,導致很難監管也對其他人員的安全造成一定損害。若放任不管,在刑滿釋放之后很可能會加大其社會危險性。
(三)強制醫療法律程序存在瑕疵
1、當事人的救濟途徑不夠。與普通案件相比強制醫療案件中法律沒有規定檢察機關的抗訴權,這就削弱了當事人的救濟途徑,迫使當事人只能申請復議。并且在復議程序中檢察機關也沒有法律依據介入到案件審查中,缺乏出庭和表達意見的機會。
2、刑事強制醫療的法律援助不到位。適用刑事強制醫療程序的案件無法得到與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一樣的法律援助救濟,并且在訴訟過程中作為弱勢一方的精神病人也無法得到與其他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等的權利。
3、診斷周期沒有明確。新的刑事訴訟法中只是泛泛的規定了精神病人在強制醫療期間對于其病情應該得到定期的評估,但是實踐中診斷評估的周期不統一,導致已經經過治療而恢復健康的精神病人不能及時的解除強制醫療措施,進而侵犯到被強制醫療人員的人權。
4、刑事強制醫療的審級太低。我國現行法律確定的刑事強制醫療的審級為基層法院。[3]但是強制醫療的對象一般都是具有嚴重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其中不乏殺人等可能被判處無期死刑的嚴重犯罪,并且強制醫療也是一種變相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在強制醫療機構治療多長時間就被剝奪多長時間的人身自由,很多精神病患者終身都無法治愈,這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無異于無期徒刑。如此還把刑事強制醫療的審級籠統的定為基層人民法院不能夠有效的保護精神病人的權益。
5、缺少類似于審判監督的抗訴救濟程序。新刑訴法中只是規定了解除程序,但是對于案件本身錯誤的情況沒有加以規定。如果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是精神病,我們不能僅僅等法院自己發現去糾正,應該參照普通案件的審監督程序,更好的完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從而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現行的精神病人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建議
(一)通過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細化法律概念
通過立法或者司法解釋明確刑事強制醫療的準確內涵,建立統一的鑒定標準和專業的鑒定機構,杜絕“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
(二)擴大適用強制醫療的主體范圍以及改變單一的執行方式
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納入到強制醫療的主體中,并且不再籠統地讓所有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都進入強制醫療機構進行治療,而是根據精神病的程度采取門診治療或社區治療等方法。并且對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采取刑罰與強制醫療相結合的方式,既能起到懲罰犯罪社會防衛的效果,還能治療精神病人的疾病,免除了以后的這方面帶來的危險。
(三)完善強制醫療的司法化
1、增加救濟途徑。讓強制醫療這一特殊程序中的當事人以及檢察院等各方擁有像普通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以及檢察院一樣的權利,用法律的形式增加檢察院的抗訴權等權利。提前法律援助的介入時間。2、運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執行強制醫療過程中,精神病人受到康復評估診斷的周期時間,建議參照國外周期為6個月的規定。3、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確定審級。最大程度上保護當事人的權益。4、完善審判監督機制。可以比照普通的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法定人或者近親屬對生效的強制醫療決定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并且檢察院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依職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4]總之,刑事強制醫療制度雖然是為了保護社會秩序安定的社會防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嚴重精神病患者這一弱勢群體健康利益的保護。但是刑事強制醫療嚴重侵犯了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所以必須在法律明文授權的范圍內實施,確保做到依法應當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患者第一時間得到治療,也要確保被強制醫療的精神病患者恢復健康后及時獲得自由,更要杜絕“被精神病”現象的出現。只有共同努力完善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的立法,加快推進強制醫療的司法進程,才能構建出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作者:劉飛 單位: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晴、秦蜻.刑事強制醫療制度相關問題思考[M].人民檢察,2014(13)
[2]何迪迪、崔曉燕.刑事強制醫療程序適用條件的反思———以比較法為視角[J].金陵法律評論,2015(1)
[3]劉仁文、劉哲.強制醫療特別程序的問題與對策.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J],2014(5)
[4]許文華.關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立法探析[J].華人時刊,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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