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和司法的關系再構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13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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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和司法的關系再構分析論文

【摘要】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利益保護的天平經常向新聞媒介的一邊傾斜,導致新聞實踐中強大的媒介經常傷害到法人、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需要重構新聞與司法關系,在它們之間尋找一個新的利益平衡點,以解決保障新聞出版自由與限制媒介濫用權力的矛盾沖突。

【關鍵詞】新聞;司法;公共利益;個體利益;平衡點

一、序言

在中國的法學理論和憲法學中,新聞出版和言論自由被視為神圣的“第一權利”寫進了《憲法》。尤其是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的依法治國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新聞出版和言論自由也是一個內容和保障因素。具體到用“新聞法”來保護新聞記者的采訪活動正是體現著中國的專家、學者和普通百姓對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言論和新聞出版自由權利的熱望和積極行動。

但是,表達自由永遠不可能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表達可能與重要的公共利益或個體利益發生沖突。

在追求公正與正義的崇高理想中,中國的新聞理論要求賦予新聞媒介更大的權力,同時,強大的新聞媒介經常與法人、公民的個體權利相沖突。這些沖突給法治建設和新聞工作帶來不少困惑。

因此,必須對表達實施限制。以下,我將論述為什么必須對表達實施限制?如何實施限制?表達與限制的臨界點在哪里?

二、沖突

1中國的新聞理論與法律規定的沖突

中國的法律價值與新聞價值的沖突很具有中國特色,中國特色在于法律規定與中國新聞理論和新聞機構設置的沖突。

從中國的新聞機構的設置來看,、國務院直屬的和各省市、部委直屬的機關報和廣播電影電視部直屬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是目前中國新聞媒介機構的主要力量,它們都直接隸屬于政府,是事業單位,是政府的媒介或者干脆就是政府。

我國指導新聞實踐的新聞理論強調:“我國的新聞事業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它起著上情下達和下情上達的橋梁作用。它既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也發出黨和政府的聲音?!币虼耍袊男侣劜粌H僅只代表著媒介自身對主體的評價(肯定或者否定),而且還代表著政府對主體的評價(肯定或者否定)。

從目前中國新聞機構的設置和新聞理論的表述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新聞實踐活動應該帶有行政權的成分。

根據行政權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行政權來源于國家憲法和法律,沒有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確認或設定,行政權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矗但是,就目前我國憲法、法律和司法解釋來看,只是對新聞媒介機構的民事權做了一些并不是很完整和很明確的規定,對新聞媒介機構的行政權未做任何規定。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新聞媒介機構沒有行政權。就目前我國新聞實踐來看:從新聞媒介機構的角度出發,指導新聞實踐的新聞理論要求兩種權利,民事權和行政權;從被采訪相對方的角度出發,新聞媒介機構只有平等的民事權。就目前我國憲法、法律和司法解釋來看:新聞媒介機構與被采訪的相對方,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是兩個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

正是由于指導我國新聞實踐的新聞理論和我國憲法、法律規定的這種沖突,導致了我國目前新聞實踐經常出現一個很嚴重的問題:一方面,因為目前我國新聞媒介機構的從業人員進行新聞采訪活動是按照新聞理論去進行的,所以導致這些從業人員在新聞采訪的實踐活動中認為自己擁有一種類似行政權的東西而忽視了對被采訪相對方權利的尊重,使本來就非常強大的、有“影響”力量的媒介認為自己擁有更大的權力,而濫用媒介的權力。而另一方面,隨著公民權利意識的普遍加強,導致目前我國新聞實踐中新聞媒介機構與被采訪相對方的沖突越來越激烈,經常使新聞媒介機構和被采訪的相對方雙雙陷入尷尬的境地。

2媒介利益與法人、公民個體權利保護的沖突

我們現在必須正視一個問題,這是一個目前我們所有的人——媒介的從業人員、法官、學者、公眾等和目前我國的新聞理論、法學理論所一直沒有正視的問題:新聞媒介不僅僅只有社會效益(公共利益),新聞媒介運作的同時也在追求商業效益(新聞媒介的個體利益)。

在所有的大學新聞系,幾乎所有的學生都作過這樣的課堂討論:當有人給編輯部打來電話,說他要跳樓自殺的時候,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他應該做的第一件事是去救自殺者還是應該去拍攝他自殺的全過程。

就在救人和拍攝照片之間,對于一名大眾傳播媒介的從業人員來講,存在著一個兩難選擇。

這就是新聞的邏輯——新聞運作的兩個標準,新聞的價值規律和追求商業利益標準。

在中國,我們不能否認中國的媒介是一個追求社會效益(公共利益)和商業效益(個體利益)的組合體。

新聞媒介的從業人員對于追求媒介的利潤有著共同的利益,實現這一共同利益的基本途徑就是增加銷售量(發行量、收視率、收聽率等),增加銷售量的訣竅就是抓住讀者的心理、滿足其需要,滿足讀者的需要有多種辦法,例如報道尖銳的政治問題、報道社會熱點問題、炒賣奇聞軼事、傳播小道消息包括不利于他人名譽的虛偽“事實”和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等等。如果對此進行簡化,我們就會發現,大眾傳播媒介從業人員為了自己的利益,有時可能不顧他人的名譽保護和隱私保護,傳播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的事實。因此,擺在我國法律工作者和新聞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課題就是如何解決目前新聞與司法的矛盾沖突——既保障新聞出版與言論自由又限制媒介濫用權力,從而保障法人、公民的基本權利。

三、重構新聞與司法的關系,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新的利益平衡點

正如我們不能夠說明吃飯和穿衣哪一方面更為重要一樣,我們也無法說明名譽權、隱私權與言論表達、新聞出版自由的權利哪一方面更為重要。當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利益在同一場合不期相遇而產生沖突時,就要研究對哪一個進行重點保護、對哪一個予以傾斜、由哪一個做出讓步或者是否二者都做出相同或不同程度的讓步。均等的保護不是法律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平衡”。而我們主張的平衡是由其所根據的利益來決定保護的范圍、力度等。

以前,我國的法律就法律上的一些具體領域與新聞媒介尋求一種利益平衡的問題做過如下規定:

(1)“真實”就不怕

(2)“據官方”可免責

(3)大膽去“評論”

(4)只須無“惡意”

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對于新聞侵權的法律糾紛,法院一般采取功利主義原則,利益保護的天平經常向新聞媒介的一邊傾斜。

功利主義的分配正義理論的核心命題是:權利和一切社會利益的分配必須依據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則。功利主義的這個原則允許不平等地對待少數人或者犧牲他們的利益(包括他們的生命),只要這種不平等和犧牲能為多數人帶來幸福。

根據功利主義原則和新聞價值原則,我們主張的平衡應該是由所根據的利益來決定保護的范圍、力度等:如果所依據的是一個重大利益,則給予較全面、較完備、較強力的保護;反之,如果所依據的是一個較小的或者次要的利益,則給予稍弱的保護,以服務于較重大的利益;如果兩種權利的利益基本相當,則主張兩種權利利益的協調,對各方都有所限制,以實現平衡。某一利益是否重大,取決于它對于利益主體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的價值觀。

按照功利主義新聞價值的辯護,媒介具有提供信息、娛樂、教育等為公共利益服務的職能,因此媒介在公布真實的有關公共利益的事宜上受到保護。

1994年12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陜西省寶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職工賈桂花訴北京電影學院青年電影制片廠侵害肖像權一案。

原告賈桂花認為,北京電影學院青年電影制片廠和香港銀都機構有限公司合作拍攝的故事片《秋菊打官司》未經原告同意,私自拍攝原告的肖像并在該商業影片中使用了該鏡頭。影片公開上映后,原告的平靜生活不斷地被打擾,一些親友、同事和其他人諷刺、挖苦原告,使原告精神感到壓抑,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帶來許多麻煩。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為,保護公民的肖像權,現行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是不經本人同意他人不能以贏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不以贏利為目的,一般也須征求本人意見方可使用,但在一定條件下,即合理范圍內,法律原則中又有直接使用的通例。賈桂花在街道旁擺攤從事個體經營,身處社會公共環境之中,身份明確,形象公開,北京電影學院青年電影制片廠出于創作的需要,拍攝街頭實景將其攝入其中,并無過錯。雖有四秒鐘形象定格,但攝制組主觀上沒有惡意,客觀上也沒有主觀渲染。該人物鏡頭的拍攝與使用應該列入合理的直接允許的范圍。否則,這樣的藝術創作活動是根本無法進行的。以上案例是功利主義和新聞價值原則的典型辯護,在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相沖突的時候,主張給予公共利益以較強的保護。

我同意功利主義與新聞價值原則的這種利益平衡原則。

但是如果我們把現實中正在應用的這種功利主義辯護原則貫徹到底,就會完全背離人們最終堅持的道德、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人權原則。

自18世紀啟蒙運動以來,政治哲學家們在何謂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數至上主義觀點和共同兼顧的觀點——這兩種觀點之間進行辯論。多數至上主義觀點認為:選民的多數派總是握有大權得以做任何他們認為正確的事或對他們有利的事。共同兼顧的觀點認為:它強調民主不僅是由多數人所統治并為大多數人利益服務,而且是由全體人民決定并為了全體人民實行統治。共同兼顧的民主概念,要求每一個公民不僅在統治管理權上擁有平等的地位,而且應受到平等的關注和尊重。這樣的民主要求形成一種個人權利制度,以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基本利益和需要的完整性。

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在原來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保護的程度上做一點調整,即減少一點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增加一點對個體利益的保護。

我認為,公民的人格利益一般高于財產利益;公民對于政治方面的利益高于普通社會利益;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則具有最高的價值。對于公眾人物、公共事物、歷史人物的報道、評論等應當給予更多的保護,對于非公眾人物,私人事物,現實生活中的人、法人、自然人的報道、評論等應當更加強調對涉及者的名譽權、隱私權的保護。

在上文訴北京電影學院青年電影制片廠侵害肖像權一案中,我認為原告賈桂花肖像權經濟賠償的訴訟請求不能被支持。在原告賈桂花的經濟利益與青年電影制片廠藝術創作的利益平衡中,我們應該傾向于青年電影制片廠藝術創作的公共利益。

但是,在原告賈桂花的人格利益(影片公開上映后,原告的平靜生活不斷地被打擾,一些親友、同事和其他人諷刺、挖苦原告,使原告精神感到壓抑,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帶來許多麻煩。)與青年電影制片廠藝術創作的利益平衡中,我們應該修正以前功利主義的利益保護原則,向原告賈桂花的人格利益傾斜。因為,青年電影制片廠拍攝電影的行為,不僅僅是一種追求藝術創作這種公共利益的目的行為,它同時也是一種追求自身商業利益的目的行為。在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平衡的關系上,我們不能只強調新聞媒介功利主義的辯護,而忽視新聞媒介自身追求商業利益的一方面。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原告賈桂花的人格利益被損失,被告青年電影制片廠的商業利益被保護,這樣的利益平衡原則應該被修正。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把媒介的公共利益與商業利益分割開來進行利益平衡。

某電視臺經濟欄目的記者化裝成客戶來到某汽修廠與經理談修車的事。這名記者用隨身攜帶的攝像機偷拍下了談話的全過程。制作新聞的時候,記者做了非常尊重事實的剪輯,未加任何解說播出了這篇報道。報道對該汽修廠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為,對于受眾心理來說,偷拍這種電視表現方式代表了電視臺和政府對首汽公司汽修廠的否定評價;同時,這種偷拍方式給該汽修廠在同行中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這位汽車修理廠的廠長與作者就這篇報道談起了中國的新聞理論和功利主義新聞價值的利益原則與保護自然人、法人名譽權、隱私權的沖突問題。按照被新聞界認為是主心骨的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和1993年8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為新聞媒介進行辯護:

1這是一篇完全客觀、真實的報道。

2也可以理解這是一篇評論,用電視媒介一種紀實的手法表現汽車修理廠的服務態度。報道中,作者未加任何解說詞,也就無從談起“侮辱”的言辭。

3至于“惡意”,中國的新聞媒介是黨和人民的喉舌,具有輿論監督的功能,擁有行政權的成分,他所做的任何報道只可能有錯誤,而不可能有“惡意”可言。

按照修正的利益“平衡”原則為汽車修理廠進行辯護:首汽公司汽修廠與記者討價還價的行為是一種純市場經濟行為,是一種毫無公共性質可言的純民事行為,而且不是在一種完全的公共性質的場合,而是在法人的辦公室內進行。在這種保護法人名譽權、隱私權的個體利益與向公眾傳達一種趣味性信息的公共利益的沖突中,我們應該傾向于對個體利益的保護。公務員之家

綜上所述,在新聞與司法的利益平衡中,我們在原來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保護程度的平衡點上做一點調整,重構新聞與司法的關系,在它們之間尋找一個新的利益平衡點,即減少一點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增加一點對個體利益的保護,用法律的手段既保障新聞出版與言論自由又限制媒介濫用權力,以解決新聞實踐與司法實踐的矛盾沖突。

參考文獻:

1.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

2.[美]J·巴頓·卡特;朱麗葉·L·迪;馬釘J·蓋尼斯;哈維·祖克曼:《大眾傳播法概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8月。

3.沈宗靈主編,張文顯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7月。

4.張心保:《名譽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年。

5.徐耀魁主編《西方新聞理論評析》,新華出版社,1998年4月。

6.[美]威爾伯·施拉姆;威廉·波特:《傳播學概論》,新華出版社,198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