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主體與價值客體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31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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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播主體與價值客體分析論文

一、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及其分類

所謂價值客體,就是人類作為主體的實踐活動、認識活動所涉及的客觀對象。廣義上講,人類的一切活動都是價值活動,活動所涉及的一切客體都是價值客體。在特定的價值活動中,主體所涉及的價值客體往往是多元的,對于主體來說,不同的價值客體具有不同的性質,處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屬于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有些屬于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有些則是手段性質與目的性質兼具的價值客體。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服從、服務于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受目的性的價值客體的支配和制約。在新聞傳播活動中,傳播者作為主體所涉及到的價值客體相當多,我們根據價值客體的不同性質、地位和特征,大體上可以把它們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傳播者作為價值主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所使用的勞動資料。它包括攝影、攝像、錄音、印刷、播放等設備,包括交通、通訊等工具,還應該包括新聞事實這一基本的物質條件。攝影攝像等設備以及交通通訊等工具,作為傳播主體實現價值目標、價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價值客體,應該毫無爭議。但對新聞事實這一價值客體的認識,筆者與一些專家不同。筆者認為,新聞事實屬于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其基本理由是:

眾所周知,早在1943年陸定一就對新聞與事實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極為明確的闡述。他指出,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新聞源于事實,是對事實的反映。這一論斷得到了新聞界的普遍認可。與此同時,“新聞是信息”,②也已是業界的普遍共識。由此可見,新聞信息盡管是對新聞事實的反映,但“事實本身與對事實的認識是有實質區別的”。③事實與信息所指的客體不同,二者的區分是新聞傳播活動的邏輯起點,新聞價值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把二者混為一談,必然導致價值理論的混亂。

首先,新聞事實是社會主體價值活動的產物,對傳播主體來說,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變的。這就決定了傳播主體只能把它作為價值創造活動的物質條件、前提、基礎和起點。其次,新聞事實本身不能儲存、不能壓縮、不能復制、不能共享、不能傳播,傳播主體既沒有權力改變事實本身,也沒有權力處置事實本身。但新聞信息不同,新聞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儲存、可以壓縮、可以復制、可以共享、可以傳播。④傳播主體的采訪權、報道權等權利,是采集、加工、處置、傳播新聞信息的權利,而不是處置新聞事實的權力。所以,以報道、版面、節目等各種新聞文本形式出現的新聞信息,才是傳播主體價值創造活動的產物,才是傳播主體創造的價值客體,即新聞價值客體。如果新聞事實是新聞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信息是新聞價值客體,傳播主體就喪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點理由是,新聞事實本身既不能直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滿足受眾的需要。以礦難為例,作為事實本身,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沒有遭遇這種事實的需要。但是,有關礦難的信息,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都會產生強烈的需要,傳播者需要有關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實本身)進行傳播,受眾需要有關信息作為調整自己的行為、決策和認識的依據。因為礦難信息不僅有助于人們及時進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給人們提供前車之鑒,因而具有極高的價值。而礦難事實本身不僅沒有價值,而且毀壞價值。這個例子也告訴我們,報道災難性事件的重要意義,不在于事實本身有價值,而在于其信息有價值。由此可見,新聞事實的價值不等于新聞信息的價值(即新聞價值),傳播者和受眾需要新聞信息,可以獲得新聞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聞事實本身,傳播者和受眾不是當事人,即使需要事實本身,也不可能實現。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新聞事實只能是傳播主體進行價值創造活動的物質前提、物質基礎、物質資料,作為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

把新聞事實歸入傳播主體手段性、工具性的價值客體,并沒有降低新聞事實作為價值客體的重要地位。打個比方說,傳播主體營造的是信息大廈,事實就是信息大廈的地基。因此,包括新聞事實在內的手段性價值客體不僅不是可有可無的,相反,它是傳播者進行價值創造的強大杠桿和物質基礎,它的發展和變化標志著傳播水平和發展狀況,同時也標志著傳播發展的不同階段。但需要我們明白的是,工具和資料只是價值創造活動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價值活動的目的。所以,勞動資料在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構成中通常處于較低的位置。

第二類是傳播主體的勞動所施加、改變、創造的對象,即勞動對象。如新聞稿件、版面或節目等。而這些都是新聞信息具體存在形式或系統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質上,勞動對象是新聞信息,是對新聞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儲存和傳播。勞動對象通常表現為直接的勞動成果,在社會分工的條件下,直接勞動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滿足主體的需要,它必須與其他主體的勞動成果相交換,才能完成一輪價值創造活動,才能獲得最終的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因此,直接勞動成果體現的是主體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價值創造而不是價值實現。所以,新聞信息作為傳播主體的直接勞動成果,是傳播主體獲得目的性價值客體的中介性價值客體,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價值客體。

事實上,新聞信息作為雙重性質的價值客體具有更復雜的因素。相對于傳播者的經濟目的,或者說在經濟意義上,新聞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對于政治理想,或者說在政治意義上,它又具有鮮明的目的性。因為新聞信息傳播涉及到傳播主體自身和公眾言論自由權利的實現。在這個意義上,新聞信息的傳播本身,要比傳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優先地位。富有職業理想、民主意識、公眾意識、受眾意識的傳播主體會自覺地把公眾、把服務對象的價值目標,內化為自身的價值目標,把受眾最高的目的性價值客體,轉化為自身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此外,對傳播主體來說,新聞信息作為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具有惟一性,它是獲得傳播效果等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聞實踐中,很多傳播者對新聞稿件的采寫加工,表現出高度的關注,甚至經常把它擺在與傳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為好的稿件就意味著好的傳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關鍵性反過來又強化了目的性質。

但從總體上講,新聞信息的手段性質仍然占主要方面,具體表現是:首先,新聞信息主要體現為傳播主體的勞動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滿足傳播主體生存和發展等基本需要。其次,傳播者搜集、制作、加工、傳播新聞信息,如果獲得不了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就像廚師燒制的佳肴美味、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售不出去一樣,形同廢品,目標追求難以實現,自身的需求無法滿足,價值活動也難以為繼。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是對商業媒體,新聞信息作為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其手段性質遠遠強于目的性質。這些都決定了新聞信息的手段性質強于目的性質。

第三類是傳播主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所要追求、所要達到的最終的目的性成果,即傳播效果。傳播效果包括新聞報道在傳播過程中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我們通常稱為“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和前兩種價值客體相比,傳播效果才是相對單純的、能直接滿足傳播主體需要的、具有最終目的性的價值客體,它意味著傳播者達到了目的,獲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補償,需要得到了滿足。傳播主體采用先進設備,對新聞稿件進行精耕細作,生產高質量的新聞信息,努力贏得受眾,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傳播效果,這也是所有媒體的最高追求。所以,對傳播主體來說,在一輪完整的價值活動中,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就是傳播效果,正是這一價值客體在決定著其他價值客體的選擇和創造。

有專家把傳播效果也作為新聞價值客體,筆者認為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傳播效果是不是新聞價值客體,牽涉到兩個問題,一是對新聞價值概念的理解,二是傳播效果作為價值客體是否具備新聞價值,如果不具備新聞價值,就不可能是新聞價值客體。

關于新聞價值,大體上有兩種理解。一種把新聞價值理解為傳播效果,等同于傳播效果。按照這種理解,如果再把傳播效果作為新聞價值客體,就會出現一個荒謬的結論:新聞價值就是新聞價值客體。另一種是筆者認可的理解,新聞價值是新聞信息所具有的影響特定受眾的屬性或功能,傳播效果是這種屬性或功能的發揮,即新聞價值的實現,也即是說,傳播效果是新聞價值客體——新聞信息實現其價值的結果。即使傳播效果具有轟動效應,也只能是新的新聞事實,而不是新聞價值客體——新聞信息。新聞事實不能作為新聞價值客體,前文已有論述。

傳播效果作為其他價值客體,第一它不是受眾的價值客體,更不是受眾的新聞價值客體。因為傳播效果本來就是受眾的信息需要得到滿足,如果受眾把這種滿足,再作為價值客體,再滿足自身,甚至再再作為價值客體,再再滿足自身。且不說如此循環下去有無可能,是不是必要,問題的關鍵在于,受眾這種把新聞對自身的滿足再當作價值客體的活動,是不是還屬于新聞傳播活動,是不是還在新聞傳播活動的鏈條之中?筆者認為,傳播效果對受眾而言,已經轉化為下一輪價值活動即信息選擇的背景和動因,為主體創造出新的價值需要,而不是成為其價值客體,甚至反復地成為價值客體。因此,把傳播效果作為受眾的新聞價值客體更無從談起。第二,傳播效果作為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也不是新聞價值客體,因為它滿足的是傳播主體對經濟、聲譽、影響力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需要,對傳播主體來說,具備的是經濟價值和影響力價值,而不是新聞信息價值。所以說,把傳播效果作為新聞價值客體,與把新聞事實作為新聞價值客體一樣,都是十分荒謬的。產生這種荒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專家企圖為新聞價值理論構建宏大、系統、無所不包而又整齊劃一的理論體系,把簡單問題復雜化,微觀問題宏觀化,單一問題體系化而導致的錯誤結論。

二、傳播主體所形成的價值關系

根據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是多層次的,多元的。不同的價值客體,體現出不同的價值,在價值客體構成中處于不同的地位,與傳播主體形成不同的價值關系。如果以客體或其價值來命名價值關系,傳播主體與其價值客體形成的價值關系就有三種:

第一是與采寫、交通、通訊工具以及新聞事實等勞動資料形成的價值關系。因為這些都是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在這些客體中,工具又具有標志性,所以勞動資料體現的主要是工具價值、手段價值,與傳播主體形成的價值關系,可以稱為手段價值關系或工具價值關系。

第二是傳播主體與新聞信息形成的價值關系。傳播者采制新聞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來滿足受眾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滿足受眾的同時,換來受眾的時間、精力、金錢等關鍵因素形成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因此,新聞信息對受眾來說,體現的主要新聞信息價值即新聞價值,與受眾形成新聞價值關系。但對傳播主體來說,新聞信息體現的主要不是信息價值,而是一種交換價值、傳播價值。所以它與傳播主體形成的價值關系,不是新聞價值關系,而是一種新的價值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傳播價值關系。正如交換價值要以價值為基礎,但交換價值并不等于價值一樣,傳播價值要以新聞價值為基礎,但傳播價值并不等于新聞價值。傳播價值關系也不等同于新聞價值關系。原因在于,新聞對受眾主要是新聞信息價值,但對傳播者來說主要是交換價值或傳播價值。新聞價值是新聞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響受眾的屬性或功能,傳播價值則是新聞信息的傳播所具有的影響傳播者的屬性或功能。新聞價值以受眾的需要為價值尺度,傳播價值則以傳播者的需要為價值尺度。新聞信息能直接滿足受眾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滿足傳播者的需要,它只是傳播者交換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等價物。因此,我們可以說,傳播者與新聞信息之間形成的價值關系,是一種新的價值關系,是傳播價值關系。

第三是傳播主體與傳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間的價值關系。傳播效果是傳播主體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它體現著傳播主體的理想、信念與追求,體現著傳播主體價值目標的實現,對傳播主體既具有精神價值又具有經濟價值,它從精神與經濟兩個方面滿足傳播主體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按照習慣,人們通常以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或其價值,或者獲得這一價值客體的方式,來表示整個一輪價值活動中的價值關系,那么,傳播者與傳播效果之間的價值關系,就可以稱為傳播效果價值關系。因為傳播效果是傳播這一活動方式帶來的,因此我們也可以把它簡稱為傳播價值關系,并把這一價值關系,作為傳播主體在整個新聞傳播活動中形成的所有價值關系的簡稱,或統稱。因為這一價值關系是整個新聞傳播活動中各種價值關系的主線,在各種價值關系中占有主導和支配地位。

三、傳播主體與受眾主體的關系

新聞傳播活動中有兩個主體是正確的,但他們并非是共同主體。作為主體,他們處于不同的價值關系中。傳播者作為主體,出現在傳播者與其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傳播效果之間形成的傳播價值關系中;受眾作為主體,出現在受眾與其最終的目的性價值客體——新聞信息之間形成的新聞價值關系中。傳播者與受眾,當一方處于主體地位時,另一方總是處于客體地位,而不可能同時作為主體出現在同一價值關系中。具體地說,在新聞價值關系中,受眾是價值主體,新聞信息是價值客體,而新聞信息是傳播者勞動的產物,這就意味著傳播者在用自己的勞動成果滿足受眾的需要,在以客體的身份或地位服務主體。而在傳播價值關系中,傳播者是價值主體,傳播效果是價值客體,而傳播效果是受眾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等因素形成的,這就意味著受眾在獲得信息滿足的同時,也通過自己的付出滿足傳播者,并因此在這一價值關系中處于客體地位。所以,最后的結論是,傳播者與受眾是互為主客體,而不是共同主體。“共同主體說”,盡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眾的地位,但在理論上混淆了新聞傳播活動中不同的價值關系,導致了價值主體及其客體的混亂。四、傳播主體與價值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復雜性

在現實生活中,傳播主體與其價值客體的關系是比較復雜的,造成這種價值關系復雜性的主要因素大體上有四個:

第一,傳播主體具有復雜性。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媒體存在,不同的媒體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會造成傳播主體的目的性價值客體的差異。在西方政黨報刊時期,政黨報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傳效果,很少考慮贏利問題。新聞報道的手段性質極為明確,為了達到某種宣傳目的,制造假新聞也是政黨報刊慣用的手段之一。所以這個時期作為政黨報刊的傳播主體,其目的性的價值客體是宣傳效果,而不是經濟收益,更不是新聞信息。商業媒體比較復雜,但贏利始終是媒體的重要或主要目標,甚至有極少數商業媒體把贏利視為惟一目標。現在,無論是政黨報刊還是商業媒體的目的性價值客體往往兼顧傳播效果和經濟效益,極少把其中一個作為惟一目的性價值客體的。就媒體內部而言,傳播主體包括媒體內部的編輯記者、管理者和經營者,管理者與編輯記者之間,記者與編輯之間,采編人員與經營人員之間,都存在諸多的內部矛盾,也會導致對價值客體定位的偏離和游移。

第二,價值客體本身具有復雜性。傳播主體面對的不是單一的價值客體,而是一系列的價值客體,不同價值客體之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關系錯綜復雜,因此會導致傳播主體對價值客體的性質和地位定位變化。

第三,傳播活動的社會環境具有復雜性。不同的環境和條件會造成價值客體性質和地位的變化。在某些環境下,工具具有決定性意義,擁有工具就必然意味著擁有結果,工具就會被視為目的性的價值客體,成為至高無上的追求。在某些時候,勞動對象具有決定性意義,擁有勞動對象就必然意味著結果,對象就會被視為目的性價值客體,成為至高無上的追求。社會環境變化,尤其是政府新聞宣傳部門管理政策的變化,也會很快體現為媒體內部的沖突和壓力,導致價值客體性質和地位的變化。

第四,傳播活動具有復雜性。傳播活動不是一個簡單的直線過程,而是一個往復循環的螺旋上升結構,先進的采編傳輸工具是為了生產好的新聞稿件,好的新聞稿件是為了獲得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獲得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是為了采用更先進的技術設備,更先進的技術設備是為了采寫更好的新聞稿件,更好的新聞稿件是為了獲得更好的傳播效果及經濟效益,往復循環,永無止境。哪是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哪是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在循環中有時會變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單純的手段性質的價值客體,也不會總是體現為手段性質;最單純的目的性質的價值客體,也不會總是體現為目的性質。不同的時空環境下,在具體的實踐活動中,任何價值客體都會體現出多姿多彩的性質。

注釋

楊保軍:《新聞價值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頁,第74頁。

李良榮:《新聞學概論》,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頁。

孫偉平:《事實與價值》,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頁。

李衍達:《信息世界漫談》,清華大學出版社,暨南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7頁。

摘要本文在深入細致地梳理分析傳播主體的價值客體、及其相應的價值關系的基礎上,提出了不同的認識。

關鍵詞傳播主體價值客體價值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