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城市工商資本下鄉問題
時間:2022-12-18 10: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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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惕資本壟斷農業風險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短期來看的確增加了收入,然而產業化程度越高,流向產業高端的利潤越多,處于產業低端的農民,收益相對較小,甚至成為資本轉嫁市場風險的最終承擔者。盡管一直強調農業現代化必須堅持政府引導、農民主體,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很多時候一個村、一個鎮鄉甚至一個區縣的農村主導產業,被少數龍頭企業所控制,農業產業鏈種植養殖、加工、銷售等關鍵環節都由外來資本主導,市場信息、銷售渠道被有意控制,致使農產品市場價格失真,大起大落。
(二)警惕資本替代農民風險當前農村的“空心化”問題突出,“誰來種地”的擔憂日益加重。以農民外出打工、耕地撂荒為名義,絕大多數城市工商資本下鄉,都是沖著農民的承包地來的,而高效農業所需勞動力少,不可能把原來土地上工作的所有農民都雇傭下來解決其就業問題,大部分農民要離開土地到城市去,農民有被排擠的風險,且大多希望整村甚至數個村整體推進耕地流轉,仍在耕種的農戶往往會與之發生矛盾。只有勞動力可以出賣的農民,工資收入并不穩定,進城務工不理想,回鄉務農又無退路。一旦出現政治、經濟波動,農民剩余勞動力轉移、下崗失業、大學生就業等問題交織,無疑會造成極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三)警惕資本改造農村風險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給鄉村社會帶來巨大沖擊,包括謀生方式、居住環境、利益格局乃至思想觀念等方面的變化。將土地流轉給公司,年輕力壯者多進城打工,“離農化”傾向越來越大,年老力衰者多淪為農業雇工,村莊急劇“空巢化”,農民卻不能合理分享土地經營收益,加快了農村貧富分化甚至階層分化。隨著農村人口的老化趨勢不斷加重,一些人口少、規模小的行政村逐漸萎縮,甚至消亡。據國家發改委于2012年進行的一項調研顯示:在西部某些省份,工商企業流轉耕地后,非糧化程度已經達到90%左右。而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往往對此不加干涉。
二、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給工商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資本對工商涉農政策的滲透城市工商資本下鄉,正在深刻改造著農村經濟增長模式和農村社會結構,對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各類生產要素配置等方面必將提出越來越高的要求,深刻影響甚至左右著工商涉農政策,對資本大開“綠燈”,準入門檻一降再降。但非所有地區的農村都適合通過“資本下鄉”來實現大農場化式的產業升級,農業監管執法龍頭企業的大規模經營模式,管理成本高,難以調動有了底薪和土地租賃的農業工人積極性,效率偏低,并不適合人口稠密的西南山區。從實踐看,“大農業”并未收到理想效果,2007年重慶市被確定為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示范區,陸續有130多家城市企業下鄉,創辦農業龍頭公司,搞農業規模經營。但對重慶市統籌辦提供的一份統計材料上隨機選取了10家農業企業,發現這些企業累計投資高達25億元,累計利潤卻只有2.5億元。在合川太和鎮,70多家繅絲龍頭企業目前僅剩10余家,且大多數舉步維艱。從全球來看,只有土地遼闊的美國選擇了大農業模式,而歐洲和日本農業均以小農場為主,提供了當地市場80%的農產品。
(二)資本對工商涉農服務的挑戰當前,工商部門推行的農業服務模式,主要為“公司+農戶”、“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并結合商標、經紀人等方面職能,產生了商標興農、經紀活農、市場助農等模式。但在資本主導農業產業化、現代化實際運行過程中,農民主體地位、農戶基礎地位,在市場動作面前都難以保障。“公司+農戶”模式雖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但是公司與農戶之間無法真正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導致農業契約履約率很低,公司不履約甚至坑害農戶、農戶不守信隨意踐踏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造成“公司+農戶”契約的最終解體。“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模式由于缺乏民主管理和監督模式,資本一股獨大問題嚴重,雙方力量失衡,專業合作社內部重大決策實際由強勢資本左右,甚至出現只掛牌子不搞合作的“空殼合作社”。
(三)資本對工商涉農監管的挑戰大力引導資本進入農村,最大限度提高農業效率,增加地方財政,涉農商標、地理標志等任務也得以完成,然而訂單農業合同履行周期長、市場風險大、政策性較強,涉及千家萬戶利益。對農民利益保障工作重視不夠,將導致鄉村各種矛盾日益突出,非制度化的利益表達日益增多,非法的利益表達行為不斷衍生。盡管重慶市農委、市工商局聯合推廣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但是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流轉服務監管體系不健全,土地價格評估機制不完善,大多是雙方協商約定租期、租金、年限等,缺乏應有的基本參照。
三、對策建議
面對農業即將迎來的“資本時代”,工商部門必須正確面對以逐利為目的強勢資本給農業發展帶來的新問題,在土地流轉、訂單農業、品牌培育等方面綜合考慮并適當調整相關政策,切實讓農民更多地分享產業鏈延伸帶來的附加價值。
(一)緊扣農村土地流轉,推行農業集約工程一是堅持依法自愿原則。推進農業集約化經營、農民向農民新村和城鎮集中,應當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充分尊重農民的需要、愿望和預期,盡可能強化農民對承包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促進農村土地健康流轉,不能先流轉、后規范,先發展、后治理,最大限度規避農民失地風險。二是創新土地流轉方式。穩妥開展委托流轉,村委會以及其他流轉服務機構接受農民土地流轉意向委托,代表流轉方與客戶磋商洽談,簽訂流轉合同,改善分散農戶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推行“公司+基地”、“合作社+農戶”、“大戶+基地”模式,引導農民將土地流轉給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種植養殖大戶,連片開發經營流轉土地,統一布局、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技術培訓、統一品牌、統一銷售。三是規范土地流轉合同。聯系農業、司法等部門,加強土地流轉合同制定、推廣、備案以及糾紛調解工作,制訂完善《耕地(荒山、林地)承包合同》、《農村地權(林權)出資入股合同》等示范文本,進一步確保合同主體合格、合同條款齊全、合同內容公平合理、合同簽訂規范有效,提高農業合同的簽約率和履約率,鼓勵農戶加快土地流轉,支持業主實施集約化經營。
(二)緊扣農民組織程度,推行農民合作社工程一是支持農農聯合。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再由合作社與資本對接,提高農民組織程度,把分散的小生產同激烈競爭的大市場聯結在一起,符合當前農業現代化需求。政府應該給農戶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更多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形成能與其他利益主體集團抗衡的農民利益集團,才能讓資源配置的收益留在農村留給農民。二是扶持股份合作社。支持農民以勞務收入、資金、技術、設施設備、生物資產、農村“三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和林權)出資,或者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量化確股,組建股份合作社,變土地資源為土地資本,直接參與投資經營和利潤分紅,保障農民土地收益。三是拓寬成員范圍。鼓勵保留農村承包地的轉戶農民和在農業領域投資創業的城鎮下崗職工、大學畢業生等加入農村專業合作社;對已轉為城鎮戶籍但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含林權)的居民可以農民身份進行登記;支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成員出資組建農村專業合作社,其中農民數量可適當降低。四是推動微企村建設。將微型企業特色村建設作為破解“三農”問題的有益探索,實行“微企+合作社+龍頭企業”微企特色村運作機制,即將達到規模要求的種養殖大戶培育成微型企業,再由微型企業與龍頭企業進行對接,或者通過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龍頭企業進行對接,并為微型企業提供農產品需求、農業項目選擇、市場對接、農業科技、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服務,讓農民同時分享微企經營收益和土地流轉收益,降低龍頭企業直面一家一戶的經營風險。
(三)緊扣農業經營機制,推行龍頭帶動工程一是培育農業主體。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鼓勵城市工商資本下鄉,培育農業龍頭企業,并把有文化、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農民,培育成種植、養殖大戶。二是培育家庭農場。聯合農業部門,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發展特點,細化家庭農場標準,完善家庭農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并針對農、林、牧、漁等不同行業家庭農場的規模、性質,明確家庭農場的主體類型、經營范圍、經營場所等登記要素,規范基層登記流程。三是支持涉農融資。組建村鎮銀行,籌建涉農擔保公司,引導農民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和林權抵押融資,鼓勵涉農市場主體以擁有的畜、禽、種子、種苗、農產品、水產品等生物資產作為動產抵押融資。四是發展訂單農業。強制備案審查訂單合同文本,糾正自制農業訂單合同中的規定不明、含糊不清、不合理、不平等條款,消除履行隱患。及時查處利用“訂單農業”設置合同陷阱、騙取定金或保證金及以回收農產品為借口高價向農民推銷劣質種子、假劣農資等坑農害農損農等違法行為。強化訂單農業合同糾紛調解,提高農業合同的簽約率和履約率。五是健全信用體系。緊緊把握“信息征集、信息共享、信息應用”三大環節,制訂具體的培育發展規劃和鼓勵措施,從農業訂單簽訂、農產品收購合同履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糾紛調解等方面,積極引導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參與“守合同重信用”評選活動,并對隨意違約、履約率低、不講信用的行為予以失信警示。
(四)緊扣特色產業培育,推行品牌農業工程一是培育農業品牌。堅持“企業主體、市場導向、政府推動”的方針,制訂“品牌農業”發展規劃,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鼓勵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積極注冊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爭創馳著名商標,提升地方名牌農產品的知名度。二是挖掘品牌價值。積極引導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運用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開拓市場、增加收入,建立運用、推廣、使用工作機制,大幅提升品牌農產品對經濟增長貢獻率,從而提高農業整體競爭力。三是加強品牌保護。指導農產品生產者、經營者建立健全商標管理及保護制度,加強打假聯動執法,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行為,加大對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商標注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五)緊扣農產品流通銷售,推行市場拓展工程一是實施電商助農。配套發展農業經紀、科技服務和物流企業、互聯網企業、物流企業,鼓勵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經營者跳躍參與,農村電子商務平臺,通過提供生產、流通、交易、競價、網上超市等服務,打造涉農企業、農民合作社對外營銷網絡門戶,實現農產品購銷對接,解決農業發展中信息、市場、利潤、品質、誠信、配送等六方面的“最后一公里”短板。二是實行經紀活農。實施農產品收購(販運)經紀人“村村有”發展計劃,健全農產品銷售網絡。大力發揮農業科技中介的力量,協調產學研,凝聚農科教,推薦優勢農業項目、新技術新品種,鼓勵科技人員通過承包、技術入股、技術轉讓等形式,提高農副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三是實行市場富農。積極推進農村商業流通網絡建設,通過龍頭聯市場暢通農產品銷售,實行農商對接、農超對接、訂單收購。開展節會促銷,組織農產品參加各類展銷會、產品推介會、農產品交易會,暢通農產品銷售渠道,解決大宗農產品積壓和賣難現象。
(六)緊扣農村勞動力轉移,穩妥推動城鎮化進程一是鼓勵創業富民。充分發揮市場主體準入的職能優勢,打造投融資平臺、開發平臺、招商平臺和服務平臺,做強特色產業集群,推動區域經濟平衡較快發展。以失地農民、下崗失業以及返鄉農民工、高校畢業生等人群為重點,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相關措施和優惠政策,放寬貧困群體謀生經營活動準入條件,符合條件的鼓勵創辦微型企業。二是調整監管重心。與藥監、質監、商務、公安等部門密切配合,重點整治商業賄賂、合同欺詐、虛假廣告、限制競爭等不法行為,敢于向公用企業、強勢企業、行業潛規則“叫板”,及時處理群眾反映強烈的食品安全、假冒偽劣問題,嚴厲打擊擾亂市場秩序和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傳銷行為,努力在依法行政與保護環境、發展經濟、關注民生、維護穩定之間尋找平衡。三是完善維權機制。以12315申訴舉報中心為平臺,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對接,突出整治人力資源市場,嚴查職業中介領域侵害農民工權益行為。加強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集區維權網絡建設,加強無照經營查處、食品安全監管,有效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作者:向俊陳曉單位:重慶市工商局萬州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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