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村集體企業面臨股改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9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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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試圖從對省村集體經濟實力較為落后的現狀出發,對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進行了考察。完成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對“三資”進行股份制改造,是轉型期中部地區農村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城鎮化進程中實現經濟發展的必要環節。但與此同時,必須認識到這一模式的實現過程必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和障礙有待解決。
關鍵詞: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
一、引言
1.問題的提出
2010年7月底到8月初,課題組導師選擇省舒城、休寧、濉溪3個縣,帶領調研小組深入農戶家中,采取問卷式與訪談式相結合的調查方式,對省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和農業產業化集約化水平進行了調研。本文試圖從對省村集體經濟發展狀況的認識出發,分析對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以下簡稱“三資”)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可能,以期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同時豐富公有制的實現形式。
2.國內實踐現狀
我國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末開始,就有個別地方進行了農村土地的股份制探索實踐,其中有成功的典型,如:北京順義縣(1986年)、江蘇無錫縣(1987年)、山東淄博市周村區(1988年)等,亦有失誤的范例,如:廣東南海市(1999年),但它們均為我們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改革產生于上世紀90年代初,但集中于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發展速度不快、進展不均。2009年,陜西省農村改革實驗項目——西安市未央區和平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完成,全村329戶村民成為新成立的西安和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這是陜西省成立的首個“股份村”。[1]
至今,關于農村集體資產股份制改造的國內實踐經驗仍主要集中于部分發達省份中村集體經濟發展好的地區,這種股份制模式改革的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保障農民利益、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而在村一級集體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省,此類實踐經驗基本空白。
3.研究目的與意義
面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現狀,分析省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成為本文的研究目的。
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進行改革,對“三資”進行股份制改造,努力在農村體制機制創新方面取得突破,有利于盤活農村的閑置資產,解決長期以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虛置的問題;推進土地使用權流轉;讓農民在獲得更多的工資性收入同時,獲得更多的股金性收入;加快二元經濟向一元經濟的轉變;同時也豐富和發展了公有制的實現形式。
二、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
是農業大省,也是勞務輸出大省。勞務輸出人員占農村人口比重較大,例如休寧縣的勞務輸出人口高達近40%,舒城縣的百神廟鎮也是著名的“建筑之鄉”,建筑業工人輸出數量眾多,外出務工成為農村人口改善生活條件的主要途徑。這樣的地區現狀造成了許多“空殼村”的出現——農村人口相對富裕,而村集體卻相對貧窮。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管理者(如村委會主任等)往往希望能從集體經濟組織中得到最大的個人利益,其行為往往帶有明顯的“內部人控制”傾向,這也是造成一些地區農村集體資產經營不善的原因。
總的來看,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集體經濟產權不清晰、責任不明確、管理不民主等問題日益顯現,造成集體經濟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集體資產經營效益不高,一些地區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隨著農村城鎮化、農民非農化、土地集約化發展的加速,如何改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以發展村集體經濟從而帶動農村經濟的繁榮,這一問題變得越來越緊迫。與此同時,政府希望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不斷壯大,所有成員能夠共享集體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在制度設計上在注重效率的同時,更加注重公平。
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市場經濟中的發展和延伸需要一種新型的制度。在改革開放初期,家庭聯產承包制對于推動促進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制度優越性非常明顯。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適合于從事較低生產力水平的分散的個體組織制度(聯產承包責任制)很快就暴露了它的局限性,例如在步人較大規模生產經營中的資金缺乏、人力物力不足、技術和管理水平低下等等
解決以上問題的途徑之一就是對“三資”進行股份制改造,即將農民集體所有的資產、資源、資金都量化成為股份,建立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使得其社員或村民成為股東。農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是這種個體組織制度的必然替代物。
這一制度上的改革對于為代表的廣大中部農村地區吸收吸引外來資金、技術和管理經驗,加快二元經濟向一元經濟的轉變等均有積極和深遠的影響。它同時可以順利解決了長期以來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虛置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農村閑置資產的盤活和土地的流轉。
農村集體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土地。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使一些經濟發達的城市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土地要素相對價格迅速提高,農民對土地的認識及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從而改變了農戶等經濟主體對現行土地制度這一“商品”的需求偏好,刺激了他們變革傳統農地制度、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欲望。同時,由于農業生產與工業生產相比,同時面臨較大的自然和市場風險,而不同農民所擁有的資源稟賦又不同,所以農民通過以土地等生產要素入股的形式組建股份合作組織來分擔風險,又為入股的農民提供激勵,并且通過分工還能充分發揮不同農民的資源稟賦優勢。特別是在當前農村信貸市場不發達、農村市場體系不完善的條件下,股份制農村經濟組織的優勢更為明顯。
在對農村“三資”的股份制改造中,對于農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造并未使農村集體失去土地(所有權),農民失去的僅是一段時間的土地使用權。既然城市土地可以在堅持土地所有權國有的前提下,出讓一定期限內的土地使用權,且城市土地經營的客體和對象就是土地上依附的權利,而非土地本身。那么農村土地權利為什么就不能經營呢?況且在對農村土地的股份制改造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置換的貨幣資金注入股份化改制后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但其股利分紅起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而且相對于那些“游離”的失地農民而言,還使農民有組織可依靠,有主人翁感和歸屬感,并激勵其開墾荒地、發展農村工業和第三產業,同時為農村剩余勞動力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城市的就業壓力。
另外,通過對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可以盤活廣大農村資產尤其是土地資產,促進農村資產增值,從而提高集體經濟(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份額,保障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比重下降的情況下實際控制力穩中上升,豐富和發展了公有制的實現形式。
三、淺析省實現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造的可能性
1.實現形式
首先,股份制改造是平衡多方利益,妥善處置集體資產產權配置的過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普通成員(如普通村民或社員)雖然是集體資產的所有者,但是在集體資產管理中往往缺少實際的話語權,他們有渴望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共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的強烈愿望。因此,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模式兼顧政府、集體資產管理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利益訴求和集體土地等資產的預期收益,合理設定基本股所占份額,平均量化給每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其次,在治理結構層面,一般的股份制企業普遍采用了“三會一室”的治理結構,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室。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制衡關系。“三會一室”的治理結構,既保證了企業管理者能夠充分行使職權,又保證了村集體組織成員(即股東)能夠對企業管理形成有效的監督,體現了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股份制改造直接成果是構建村民或社員持股的村集體股份制組織或股份制合作社。這種股份制合作社的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直接關系到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其組織結構是按照公司法的原則和要求進行設計,目的是從企業的組織制度上對新興的農村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提供持久動力。公務員之家
但是因為集體經濟轉型而來的這個特殊性,它和一般的股份制公司有很大的不同。第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東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出資人、有投資者,而是符合規定的原村民或合作社社員。第二,村民股東在股權確認后,統一發給《股權證》,并建立檔案,作為股東享受紅利分配的依據,股權可以繼承和內部轉讓,但不得退股提現。股份合作社成員不能退出合作社,只能通過出售其所有的股票的辦法與合作社脫離關系。
再次,在分配結構上,村股份制集體組織實行工資+分紅制,股東身份的村民或合作社社員的總收入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和分紅四部分組成。
此外,在激勵機制上,由于股權分散,小股東(原村民)把制定戰略的權力交給了經理層(原村干部),只保留監督權,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搭便車”行為,股東缺乏對監督經理層的經營行為的激勵,同時也沒有能力從事這些活動,進而使運作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或經理層主導。村的監事同其董事一樣,也是由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股份經濟合作社與一般的股份制公司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其激勵機制也不同。
2.實現障礙
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村集體經濟實力有強有弱,資產的規模有大有小,所以必須考慮地區實際。特別是在村集體經濟實力實力較弱的現狀下,必須考慮到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一些障礙。
在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最核心和關鍵的環節則是在當前我國市場經濟背景下,農民能否以土地使用權入股,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成符合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法人主體。
目前,國內一些省市試行的股份合作的載體多數是對土地以外的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進行折股量化,僅有少部分城市的部分村莊對集體土地資源進行了股份制改革試點。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隨著城市化進程和行政區劃調整,市場化條件逐漸完善成熟,農村土地以外的集體資產產權主體缺位問題亟需解決,農民的合法權益亟需有效保護;另外,土地作為農村的一個特殊生產要素,從生產關系、糧食安全及市場和自然風險抵御等方面看,一些地區還不具備把土地股份合作制當作一種可以普遍選擇的制度在面上推行。公務員之家
在具體實踐中,根據已有的失敗案例分析,容易出現的問題有:首先,其股東為原村村民,因而他們大多只關心分配的結果,不大關心股份制組織的運營,更不用也不愿承擔相應的義務。股東重分紅而輕積累,導致經營管理者無法去考慮很多長期的經營策略,更多的也只能進行短期行為,從而造成經營管理者的積極性不高。其次,股份集體組織是由原來的集體經濟轉變過來的,所以一些村里原來的公益性資產、基礎設施建設也由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其中的一些管理者也是原村的村干部。因此,確定經營管理者的獎金的指標比較容易出現爭議。再次,股份是在股份制改革時就量化到個人,集體資產人人有份,按份共有,再加上經營管理者雖然是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大多來自本村村民,因此管理者所擁有的股份便是按規定取得的,比起一般的村民并沒有太大的差別,因而很難實行股權激勵。
四、結語
面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的現狀,本文對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進行了考察。綜上所述,省實現對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和對“三資”進行股份制改造,是轉型期中部地區農村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城鎮化進程中的必要環節。但是,由于集體經濟的基礎較為薄弱,這一模式的實現過程必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和障礙有待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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