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村建設因素分析管理論文
時間:2022-05-31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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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部自發移民聚居區多處于貧困山區,地方經濟基礎差、底子薄,財政收入來源有限,地方財政困難,屬于“吃飯”財政。政府對民族貧困地區投入、尤其是對自發移民遷入地聚居區的投入嚴重不足,造成該特殊地區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薄弱。加之地處偏遠,信息閉塞,技術人才短缺,勞動者素質不高,經濟發展緩慢,拉大了自發移民聚居區同城鎮、其他農村地區的差距。自發移民聚居區建設新農村艱難的一個根本性原因在于自發移民主體地位缺失;其深層次原因在于各種制度壁壘;關鍵性因素在于政府政策及投入等供體不平等,突出表現為基礎設施、產業化及市場化等載體不完善。
關鍵詞:西部民族地區;自發移民;新農村;因素
一、主體地位缺失
(一)經濟主體地位“邊緣化”
經濟貧困,即經濟“邊緣化”。最突出的表現是自發移民收入水平低。這不僅表現在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值差距較大,還表現在自發移民聚居區與主流農村社會的收入差距在擴大。通過對自發移民聚居區的調研發現,2006年21.9%自發移民戶人均純收入在425元以下,51.6%在425元~625元之間,7.8%在625元~825元之間,15.6%在825元以上。其次,政府投入不足且“不作為”。政府對自發移民聚居區投入可謂“杯水車薪”,突出表現在自發移民聚居區社會經濟發展所需財政支農、扶貧、教育、農村社保、農村科技等投入不足,與其他主流農村地區差距進一步拉大。第三,金融信貸資源對該特殊地區“吝嗇”。從農村金融信貸上看,隨著經濟體制轉軌,金融部門在比較利益驅動下,支農力度有所減弱,信貸資金不斷從貧困地區流向發達地區,使西部民族貧困地區扶貧資金緊缺,自發移民聚居區在資金信貸上因得不到支持而長期陷入貧困。
(二)政治主體地位有限
即政治民主“邊緣化”。由于該特殊群體屬于“黑戶”(無當地戶口)、“非法移民”等,不能參加地方基層民主選舉,政治民主生活處于邊緣化地位。其次是農村社會組織薄弱,自發移民利益表達缺乏有效途徑。再者是很大一部分自發移民長期沒有取得當地戶口,被當地政府和群眾視為“黑戶”,沒有獲得參與當地其他民主活動權利。通過對苗、彝族自發移民區長期定點調研,發現僅有15.6%自發移民戶回答參加了當地民主選舉活動,而84.4%則沒有參加當地民主活動。
(三)文化主體地位不高
一是文化主體的受教育程度不高。根據對228戶自發移民戶最新案例抽樣調查,發現文盲半文盲53人,占被調查問卷人的23.2%;小學文化程度112人,占49.1%,初中文化程度51人,占22.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2人,占5.3%,自發移民的農村勞動力平均受教育年限剛達到小學水平,低于城市和其他農村地區。二是民族地區自發移民的文化主體地位重視不夠,必將導致新農村建設效果不理想。三是移民聚居區主體文化相對于當地農村主流社會文化而言是一種亞文化,其最主要特征是該種文化體現者——自發移民者,脫離了社會生活主流。它實際上是自發移民者一種自我保護機制,是自發移民者對自己社會地位反映。
(四)社會主體地位得不到保障
即社會發展地位“邊緣化”。由于自發移民至此,不屬于政府組織的搬遷,戶口不能在當地辦理和落實,被當地政府和群眾長期視為“黑戶”、“非法移民”。戶口與身份證不能辦理,自身處境尷尬,就連其子女上學、培訓、外出找工、醫療保健、社會保障甚至到民政結婚登記等也受到很大影響。社會主體地位低,首先是自發移民的平等權利得不到保障。城鄉二元結構使得自發移民在發展過程中不能完全享有與城市居民、主流農村地區農民同等權利。移民聚居區普遍缺乏必要的公共服務、公共設施和社會保障,不能享受公共衛生、醫療和教育等帶來的好處。由于戶口等因素,對聚居區勞動力進城務工的制度性限制和歧視性政策,仍未得到根本性消除。其次是自發移民利益得不到有效維護。自發搬遷戶在當地社區所耕種的耕地,一部分是租種其他農戶耕地,一部分是歷史遺留的開荒地,或搬遷來后的新開荒地,沒有當地政府部門頒發的承包證,其權屬未得到當地認同,耕地與山林權屬沒有保障,生活與生產發展權益、權屬保障“邊緣化”突出。第三是該地區自然經濟觀念還較嚴重,自發移民在思想觀念上還是弱勢群體。第四是政府與社會救助“邊緣化”。一遇天災人禍,政府與社會的救助,卻讓該特殊邊緣群體無法與當地貧困村民享有同等救助條件。第五是對政府開展的扶貧及新農村規劃等,自發移民聚居區參與度不足,缺乏自發移民聲音,等等。
二、供體不平等
(一)基礎設施投入不足
西部自發移民聚居區多處于貧困山區,地方經濟基礎差、底子薄,財政收入來源有限,地方財政困難,屬于“吃飯”財政。政府對民族貧困地區投入、尤其是對自發移民遷入地聚居區的投入嚴重不足,造成該特殊地區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薄弱。加之地處偏遠,信息閉塞,技術人才短缺,勞動者素質不高,經濟發展緩慢,拉大了自發移民聚居區同城鎮、其他農村地區的差距。
(二)國家宏觀政策帶來制約
農業的政策長期未脫離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自發移民聚居區的農業整體上仍處于市場大循環的邊緣。受傳統經濟體制的影響和束縛,二元經濟體制未得到根本改變。一方面農業生產資料逐步市場化,農業生產成本迅速上升,另一方面,農產品價格一直受政府控制,加上大量分散的小農經營模式在市場談判中整體處于不利地位。在比較利益的驅使下,農業吸納和保護資源的能力不強,農業不但不具備吸收外部資金投入的能力,而且在農業內部也難以阻止資金大規模地轉向非農產業或城市,使農業部門的資金流出有增無減。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業政策,缺乏必要的理論和政策準備,沒有市場和企業的現實載體與依托,使自發移民聚居區的農業整體上處于市場大循環的邊緣。另外,由于社會化服務體系功能缺位,影響了自發移民聚居區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三)機制不靈活
剛性制度與當地具體政策脫離,未找準自發移民聚居區新農村建設的切入點,做出不符合自發移民意愿的行動。當自發移民的利益和活動沒有制度作保證、沒有政策作支持時,自發移民建設新農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能充分體現出來。不注重制度與政策的結合,“惠農”剛性制度體系未得到創新,僅靠剛性制度來約束政策的執行,導致體制性或機制性不靈活,在現行體制、機制下不能覆蓋自發移民聚居區,即未將自發移民聚居區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之中。根據所調研的幾個點情況看,除云南省紅河州開遠市將羊街鄉臥龍谷村委會麻栗坡、龍樹坡兩個自發移民聚居區納入了新農村重點推進村建設外,其余調研點目前均處于“邊緣化”狀態。
(四)政府推動型造成的脫節是制約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體制性因素
政府推動型對西部新農村建設主體(農戶)參與性考慮欠缺,農戶自主權小,尤其是移民聚居區自發移民戶不能主動、自覺、自主地參與,不能稱之為真正的“我要建”。自發移民聚居區部分政府部門在新農村建設上充當總導演角色,把自身立為主體(建設主體)。組織形式上是“政府部門+農戶”;決策方式上,其經營決策權主要歸屬政府部門或其委托人,農戶經營自主權很小。政府推動型帶來的后果或弊端是政府工作的短期行為化,農戶缺乏自主權,對鄉鎮牽頭搞的新農村建設項目猶豫觀望,產生抵觸情緒,導致政府實施的項目或工程效益不理想。
三、載體不完善
(一)惡劣的自然與生態環境是制約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自然因素
自發移民聚居區大多數地處邊境沿線和偏遠山區,生存環境惡劣,自然條件差。有相當一部分少數民族群眾居住在氣候冷涼的山區,水源條件差,農作物生產周期長,完全處于靠天吃飯的狀況,加之土地肥力下降,農戶無錢購買化肥,導致產量低,從而影響農戶經濟收入;同時,自發移民聚居區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低,一旦遇到較大自然災害,極易返貧。受惡劣的自然與生態環境制約,建設新農村對自發移民聚居區當地政府、基層政權組織、社會各界以及建設主體而言,任重道遠。
(二)產業化龍頭企業培育不到位是制約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產業化載體因素
作為重要的產業化載體,自發移民聚居區還存在著龍頭企業數量少、規模小、競爭力弱、帶動力差等問題。由于缺乏大的龍頭企業帶動,自發移民聚居區農業產業化水平總體上還相當低,帶動自發移民戶及周邊農戶增收致富能力還較弱。作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載體,產業化主體龍頭企業培育不到位,將制約自發移民聚居區建設新農村進程。
(三)新農村建設的基礎設施載體較為脆弱
作為新農村建設重要的市場化載體,自發移民聚居區農田水利、交通、通訊、市場軟硬件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于農業發展、農業市場化建設要求。這將制約該特殊地區農業市場化長足發展。首先,以旱糧生產為主的自發移民聚居區水利設施狀況未發生根本性改變,水利化程度很低。自發移民聚居區農戶仍處于“靠天”勞作的境地,人畜飲水困難,生產受自然約束力極大。其次,自發移民聚居區農業市場軟硬件建設滯后。再者,聚居區一些具有市場競爭優勢的特色農產品由于交通路狀差,導致運銷成本高、市場競爭力下降。另外,聚居區內通訊條件差已成為自發移民戶了解外界市場信息的一大“瓶頸”和制約因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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