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大學生權利和自主管理

時間:2022-06-17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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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大學生權利和自主管理

[摘要]文章分析了高等職業院校的自主管理權與大學生權利內容,概括了實踐中高職院校管理權對大學生權利的覆蓋和湮沒的種種表現,提醒高職院校教育與管理者關注權利,尋求既能實現院校的有效管理又尊重和維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合理路徑。

[關鍵詞]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大學生權利沖突

一、高職院校的權力與大學生的權利

1.高職院校享有自主管理權。在教育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政府逐步將權力下放給高校,高職院校同樣享有自主管理權。《教育法》第28條和第43條、《高等教育法》第11條和第53條規定了高等學校的自主管理權及學生應服從學校的管理制度。2005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學校對學生實施管理和紀律處分的權力,并要求高校建立健全學生管理制度,對學生實施有效管理。

高職院校的自主管理權是國家行政部門為了實現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賦予學校的權力,具有行政權力的性質,這種權力是在學校內部管理上的一種自由裁量權。學校如何實施有效的管理,制訂哪些規章制度,怎樣制訂和執行,都是具有很強專業性的教育問題,主要由學校內部決定。這種權力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高職院校學生的權利。在接受教育的特定時期,學生的身份和地位比較特殊,既是公民,又是受教育者,同時又足消費者。學生作為公民和消費者,享有《憲法》和民事法律規定的權利;作為受教育者又享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權利。概括起來,學生的法定權利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受教育權。《憲法》第46條和《教育法》第9條都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作為中國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可以要求學校和教師中止影響其受教育權的一切行為,并獲得補償和救濟權利。

二是參加教育活動并使用教學資源權。參加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實驗室設備、圖書館書刊資料等有關教學資源是每一個大學生的權利,這是受教育的前提和保證,也是受教育權的體現。《教育法》規定學生享有“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的權利。

三是選擇權。即大學生享有自主選擇專業、課程或者接受其他服務的權利。具體包括:(1)專業選擇權。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專長和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愛或就業前景良好的專業和學校,包括轉專業和轉學,當然這種選擇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的管理規定。(2)課程、教師、學習進度和修學方式的選擇權。作為消費者的大學生有權選擇選修課程、選擇課堂,對個別教學法態度不好、教學水平不高的教師有要求更換的權利。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可以拒絕參加學校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3)就餐、購物、住宿、娛樂的選擇權。

四是公正評價權。大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后獲得相應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五是獲取相應知識權。大學生繳納_r一定數額的學費,就有權要求高校提供至少與學費價值相當的知識、設施、服務;有權要求教師認真上課,保證質量,要求學校提供相應的教育設施、教學資源和教師,滿足教學和學習的需要;有權拒絕高校增設畢業條件、標準,隨意加重學生的負擔。

六是知情權。大學生對學校的各種規章制度、學校的發展狀況、自己所學專業的發展前景、本專業的師資隊伍、課程設置以及經費投入等基本情況有全面了解的權利。對學校及教師對學生的學業及各種教育教學活動的評價制度、評價結果都有知曉的權利。

七是參與權。大學生享有與教師、管理者同樣的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權利。特別是與學生利益相關的學校事務,大學生作為利益主體,享有提出意見、參與決策的權利。2005年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保障了學生的參與權。

八是監督權。一是監督學校資源的使用,二是監督學日常機制的運作。大學生享有對教師的教學水平、教學態度、課堂教學質量以及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情況等進行監督的權利。學生可以就學校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學校應予明確答復。

九是救濟權。大學生在接受教育的服務中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高等教育法》第54條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學習努力、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紀律的學齡前生,均有權提出貸款申請,以解決在校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用。這種權利不能因為公立與私立、普通高校與成人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十是人身權。公民人身權被視為“天賦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身份權主要指因為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親屬權、親權、配偶權、榮譽權等。

十一是財產權。大學生享有財產受到妥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大學生對其財產享有獨立的所有權,只要不違法,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也不能以學校名義對學生處以財產處罰。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學生有使用學校公有財產的權利,學校有為學生提供其完成學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資源的義務。

十二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指個人對其智力成果的獨占排他利用從而取得利益的權利。學生對其付出了勞動、貢獻了智慧的論文、著作、作品、科研成果及發明創造享有知識產權,學校和教師應給予充分尊重和保護。

十三是申訴權。“無救濟則無權利。”當權利法定后在事實上或社會生活中遭到否定時,必須設立一種保障機制,使之能獲得及時的救濟。《教育法》第42條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2005年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也規定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二、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對大學生權利的侵犯與分析

政府下放給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是為了保證其教育職能的實現,這種權力實際上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而且主要是被管理的大學生權利的讓渡。該權力的存在應以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為前提,它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高校要自我約束管理權,接受法律的審視和社會的監督,否則極易造成學校權力對學生權利的侵犯。調查表明,高職院校為了實現統一管理,維護教育教學秩序,在行使自主管理權時,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1.侵犯學生的名譽權、隱私權。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對其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老師同學對其信賴程度,公正的評價、良好的名聲是學生進行正常學習、生活的保障。學生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高職院校在管理工作中,侵犯學生名譽權的現象較多。批評教育學生是教師的職責,但一些教師不分場合、不分對象、不考慮語調和語氣,動輒訓斥學生,甚至使用一些挖苦、嘲諷、傷害性或侮辱性的語言對學生進行責罵、體罰學生等,這無疑構成對學生人格尊嚴的踐踏,侵犯了學生的名譽權。另外,有些教師在對學生進行鑒定或成績評定時,不能客觀、公正地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或能力水平給以評價,然后公布出去,也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和死者所享有的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悉和公開、個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種獨立人格權。高職院校學生有權對個人信息與生活情報進行控制和保密,禁止他人公布其個人信息與私人秘密。高職院校在實施管理時,學校管理權和學生隱私權發生沖突的現象很多,而且不可輕易斷言是否存在侵權。如舍務管理人員晚上叫門查寢;安全檢查部門對學生的衣物、床鋪、箱包的搜查;老師對夜不歸寢學生的細細盤問等等。這些行為是否構成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還需要將其放在具體背景下全面分析。但學校的下列行為是構侵犯學生隱私權的:一是學校對學生違紀的事實、處分結果張榜公布,這是權力的膨脹與泛化,是對學生隱私權的侵犯;二是學校將學生的分數公布于眾。考試成績屬于學生的隱私,學生有權決定是否公開、對誰公開以及在什么場合公開,學校無權采取張榜公布或通報的形式將學生分數公之于眾。

2.侵犯學生的自由權。有些學校為了保證學生的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實行封閉式管理,大門緊閉,將學生局限在圍墻之內。學生需要外出辦事必須由老師開具出門證,有時間和次數限制。從法律視野看,這種封閉式管理是學校管理權對學生自由權的覆蓋和湮沒。另外,大多數高職院校都有晚自習制度,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必須到班級自習。有些班級秩序很混亂,不利于學習;學生為了完成作業或學習計劃想到圖書館或網上查找資料,但為了遵守學校的自習制度,無法自行更換學習場所,否則要受到扣分等處分,這也是對學生自由權的侵犯。

3.侵犯學生的中訴權。《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都對學生的申訴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并要求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但目前高職院校在處分學生時還是先處分后告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者沒有,或者形同虛設,學生的申訴權無從享有。

4.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具體表現為:(1)罰款。一些高職院校對學生的一些違紀行為設有罰款的處罰措施。如班級管理制度中規定學生曠課、遲到、值日不合格、打架、校園內吸煙等違紀行為要受到數額不等的罰款處罰。殊不知,這種處罰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因為罰款是行政處罰,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定的授權組織才能實施,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無權進行。(2)沒收學生財產。如:高職院校管理人員對學生在宿舍內使用的禁止性大功率電器予以沒收的行為,教師對學生在課堂上看的課外書或玩弄的手機、MP3、游戲機等沒收的行為,都沒有法律依據,屬于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3)強行要求學生購買教材或參考書。一些高職院校為了教學的需要,對學生所使用的教材或教學參考書進行統一購買和發放,甚至在學生入學時就收取了數額不菲的書費,這種作法無疑是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4)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一些高職院校管理工作松散,保衛工作不到位,致使盜竊案件時有發生,學生宿舍或公寓的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一旦被盜,學校很難破案,又不主張向公安機關報案,學生只能自認倒霉。(5)教學服務“縮水”。學生付出了學費,但學校不能提供相應的教學服務,也屬于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高職院校的前身大多是中專院校,師資水平有待提高,教學儀器、實驗實訓場所、計算機房、體育設施、圖書藏量等教學資源存在很大局限,不能很好地滿足學生的需要,尤其是近幾年各院校擴大招生使教學資源更加匱乏,影響了學生各種技能素質的提高,學生的付出沒有實現物有所值。

高職院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與碰撞不止于此,當今我國正處在一個“從權力走向權利”的法治時代,怎樣才能既履行好管理學生的職責,又能尊重和維護好大學生的合法權益,這將是一個不容回避的現實問題,應當引起高職院校教育者和管理者的嚴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