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認識綜述

時間:2022-06-10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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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認識綜述

一、一般侵權責任的責任形態

在侵權法領域中,學界對侵權行為責任形態有不統一的觀點。有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形態是指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又稱侵權行為類型[1]。也有學者認為侵權責任形態是指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不同表現形式,即侵權責任由侵權法律關系中的不同當事人按照侵權責任承擔的基本規則承擔責任的基本形式[2]。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侵權責任形態表現的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的后果由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這與侵權責任形式有所區別。楊立新教授認為侵權責任形態的體系包括自己責任和替代責任,單方責任和雙方責任,單獨形態和共同責任三種形態分類[3]。王利明教授則認為包括一般責任形態和特殊責任形態,一般責任形態包括自己責任和轉承責任;特殊責任形態包括補充責任、相應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償責任和適當的責任幾種[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由機動車運行過程中的危險性造成相對方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所引起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損害賠償,但常伴有財產損害賠償。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形態理論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形態

通過以上對侵權責任形態的論述,筆者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是指機動車交通事故法律關系中責任主體根據過錯責任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規定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形式。楊立新教授在其《侵權法論》一書中認為替代責任和自己責任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形態的基本形式,其中替代責任是常態,自己責任是非常態。凡是機動車保有人與機動車駕駛人相分離的交通事故責任,都屬于替代責任;而機動車保有人自己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是自己責任。同時,機動車交通事故構成共同侵權,則無論是自己則還是替代責任都構成連帶責任[5]。這種分類方法有明顯的科學合理之處,但也存在缺陷。依侵權法的基本理念,一個人只應對他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此才能確保其行為自由的實現,即使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使責任人對非因自己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責時,也應當嚴格限制責任人與物件或者行為人之間的特殊關系。可見,自己責任與非自己責任的概念是侵權法衡平行為自由和法益保護之理念的邏輯演繹。而直接責任和替代責任的概念難以體現行為自由與法益保護調和的侵權法精神。同時,將物件責任納入替代責任范疇與“法律關系”概念的內涵不符。[6]是以,筆者認為可以結合物件責任和行為責任二分原理來闡述責任形態的問題更具合理性。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物件責任與行為責任理論研究

按照民法基本原理,侵權責任有自己行為責任和非自己行為責任之分。臺灣學者王澤鑒認為自己行為責任是指對自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他人損害對所承擔的責任;非己自行為責任,包括就他人行為責任負責及物之責任[7]。其中非自己行為責任中的物之責任也叫作物件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章的產品責任,第十章的動物致害責任,第十一章的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窯井等都屬于物件責任。從責任主體上看,行為責任的承擔主體包括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的人;物件責任的承擔主體應該是自己享有所有權或在自己控制之下又或者自己具有法定或合同義務的物的關系人。同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也可以分為自己行為責任,和非自己行為責任。若是按照是否有行為因素來分可以分為行為責任和物件責任。機動車作為一物體,本來傳統物件無論是建筑物還是危險物等致人損害都是由該物件自身的缺陷或者和自然力結合的原因所致。

四、物件責任的義務基礎

(一)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是德國法院法官從亞麻毯案件審理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理論。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是指在自己所從事的領域內可能存在某種危險的,負有義務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護第三人免于危險的義務。我國《侵權責任法》也有規定“社會活動的組織者有保障安全的義務”。具體地說,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有以下兩方面內容:1、防止危險義務由于機動車本身不具有危險性,只有在運行中才有危險性可言。所以駕駛人的駕駛狀態是關鍵。對于機動車來說,防止危險義務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機動車被沒有使用資格的個人駕駛,善意地提醒或要求實際駕駛人安全駕駛以防止違規駕駛的注意義務。2、審檢義務[8]就是指在出租或者出借機動車時要審查和檢驗租用人、借用人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如有無喝酒,精神是否恍惚,是否患有嚴重急性疾病而影響駕駛等。3、如實告知義務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出借機動車時應當如實告知借用日、租用人機動車的狀況,例如設計限速、限程等參數、操縱系統配置等硬件狀態,否則認定所有人有過錯。

(二)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強制義務

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具有公益性質的同時也具有私法的性質,前者在于強制責任險制度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目的而設立的制度;后者則體現在其通過合同形式訂立,通過《保險法》和《合同法》調整。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公司需要根據合同對交通事故責任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