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視角下法治建設探討論文
時間:2022-09-08 0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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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是公共治理和諧的主導力量。實現公共治理和諧,必須建設法治政府。本文對公共治理和諧視野下的法治政府建設進行初步探討。
【關鍵詞】政府;法治政府;公共治理;公共治理和諧;公共治理模式
在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種政治體制下,在社會發展的任何一個階段,政府都承擔著重要的公共治理角色。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中,政府治理亦是最為關鍵。在我國,各級政府都是公共部門中最主要的成員,是最具權威的公共機構,支配和運用著最廣泛的公共資源,掌握著國家權力中重要的行政權,擔負著大量重要的經濟、政治、科技、文化等關系國計民生的管理任務。政府的公共治理理念、措施(包括公共政策及其他制度)、公共治理的水平高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到公共治理和諧目標的實現[1]。公共治理和諧是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社會政治結構內在關系與整體運行實現協調、健康發展的動態平衡過程。實現公共治理和諧關鍵在于政府治理。建設法治政府,實現行政權力的法治化,是實現公共治理和諧的必由之路。本文將對法治政府與公共治理和諧的關系,如何建設法治政府等問題做深入的探討。
1建設法治政府:實現公共治理和諧的必由之路
在以民主法治為基本價值取向的國度里,作為人民治理國家的者——政府,理當成為法治政府。在當代中國,造就一個法治政府,更是小康社會建設的必然要求和選擇。因為毫無疑問,法治政府是實現公共治理和諧的前提和保障。
1.1建設法治政府,是解決政府公共治理不和諧的前提: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同時,在我國政府公共治理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不和諧的情況、問題、面臨挑戰。譬如,一些政府官本位思想嚴重,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意識比較薄弱;行政決策缺乏科學化和民主化,導致政治制度缺失、公共政策的偏頗;政府職能的無限擴張導致腐敗現象的蔓延;濫用職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沒有完全解決,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收入差距拉大,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住房、食品安全、社會治安、資源環境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比較突出[2]體制創新觸及深層次矛盾和問題,觸及利益關系的深刻調整;政府自身建設和管理水平,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存在差距,等等。解決這些問題,離不開法治政府的建設。
政府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依法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方面,作用巨大。如,2008年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后,國務院及時并實施《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各級政府依法采取各種應急處置措施,控制、減輕和消除地震災害引起的嚴重危害,依法解決因地震災害而引起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有力地保障了抗震救災各項工作規范、有序、有效進行,為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因此,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事關我們是否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理念,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改革和經濟發展大局。
1.2建設法治政府,是實現公共治理和諧的根本保障
1.2.1建設法治政府是實現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協調、有序發展的需要。公共治理和諧之所以要“建設”,正是因為它不可能自發產生,不可能單獨依靠市場機制或僅僅通過社會自治去實現;相反,和諧社會的實現不能沒有政策引導機制、利益協調機制、矛盾疏導機制、社會控制機制和權力監督機制。而這些社會性機制只能由以政府為主體的法定政治機構與社會公共組織及其公民社會來共同建立和發揮。其中,法治政府始終處于支配地位。譬如,社會和諧的基礎與前提是公平和正義,要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需要營造一個制度公正、機會公平、司法正義的社會環境,處理好不同階級、階層、集團之間的利益關系;而在環境優化和利益調整的過程中,政府的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引導和執法示范,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又如,和諧社會必須是能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的社會,特別是人民內部的矛盾需要及時得到處理和化解,否則會引發社會沖突,危及社會穩定。政府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暢通表達渠道、健全和實施行政復議制度等積極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而及時地疏導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對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起著關鍵的作用。再如,和諧社會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權利基礎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的根本特點是對公共權力實施有效控制和約束。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嚴重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時引發社會沖突;政府通過完善行政考核、備案審查、執法監查等措施,對部門權力進行規范,同時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無疑會對公共權力的正確行使起到有效制約的作用。
1.2.2建設法治政府是政府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統籌規劃、積極推進的主導性作用的需要。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中,政府作為國家意志的執行者,既要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又要統籌規劃、積極推進。在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德治與法治、發展與穩定、人類與自然的矛盾方面,政府不但要協調好市場機制與社會機制、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之間的辯證關系,而且要協調好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公共組織與私人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行政手段與經濟和法律手段之間的合作互補關系。[3]政府要通過不斷地自我革新和管理創新,向市場、社會和公民提供充足而高效的公共服務,才能有效調動各社會治理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發揮齊抓共管的綜合效能,實現社會公共事務的和諧治理。而政府全部職能的行使,無論是經濟調節、市場監管,還是社會管理、公共服務,都是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因此,建設一個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將政府的行為嚴格限定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才是保證政府有效行使公共治理職能,保持經濟社會穩定、快速、協調發展,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發揮市場和社會的功能,進而實現社會和諧發展的根本。
2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模式與實現路徑
法治政府是在憲政理念指導下,依照憲法原則而構建的國家行政管理與公共治理機構。因此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應是政府從決策到執行及監督的整個過程都納入法制化軌道;作為外在表現,必然是政府行為全面受到法律的約束,政府權力運行有著明確的法律邊界。
2.1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模式: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全面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維護憲法權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實施管理、履行責任、提供服務,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扎實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良好的體制環境和有效的制度保障。
3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模式
(1)法治政府必須是民意政府。人民政府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基本職能就是執行民意,因此法治政府制定的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反映人民的意志,法治政府必須按照人民的意志來行政和治理國家,判斷政府行為是否正當的根本性標準是人民對行政是否滿意。(2)法治政府必須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義和精髓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就必須依法規范和限制行政權而非擴大和強化之。政府的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權與委托和法律的規定。法治之下的政府權力和職能是有限的,政府的有所為和有所不為都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以法律作為自己的最終依據。
(3)法治政府必須是服務型政府。政府固然要管理,但管理不是目的,“公共服務”才是政府存在的理由。服務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的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務者的角色,并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堅持發展依靠人民、發展為了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承擔著相應責任的政府,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服務型政府的核心內容是為公眾提供廉潔、公正、高效的公共服務。
(4)法治政府必須是陽光政府。政務公開是實現決策民主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開化,是公民管理國家事務的基礎,離開了知情權,公民參與國家事務就是一句空話,政府信息不公開、不透明,造成政府部門和行政人員濫用職權,行政執行隨意性強且缺乏監督而極易導致腐敗。政府信息公開包括辦事內容公開,辦事程序公開,適用法規公開以及辦事結果公開。凡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事項,除涉及國家機密、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外,都應向社會公開;建立和完善在社會各階層廣泛參與基礎上的政策聽證制度,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實行開放式管理,接受社會監督,為建立廉潔透明政府提供制度保證。
2.2建設法治政府路徑
2.2.1樹立“民本位”思想。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從理念上破除“官本位”意識,強化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實行民主行政,實現政府與公民間的良性互動;搞好權能劃分,建立政府、市場、社會三位一體的公共服務機制;依法行政,加快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行政權力,增加政府行為過程的透明度,使行政過程發生在法律和人民的密切監督之下,保障公民權利,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真正做到“情為民所系,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公務員之家:
2.2.2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做好政府立法和行政決策工作。國務院及各級政府等行政立法機關,應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高度重視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立法、以及經濟調節、市場監管方面立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方面的立法以及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制度建設;健全政府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科學、民主決策,這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重大決策實施后實行評價和決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行政首長問責等制度,嚴格追究責任[4]。
2.2.3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行業的執法力度,嚴格執法、公正執法,加大對各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力度,完善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責任,及時解決職責交叉重疊等問題,防止出現監管職責不清問題;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針對不同的違法行為和種類,制定公平、公正的行政處罰實施標準,增強行政執法透明度;規范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機關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區分普通程序和特別程序,分列執法流程圖,明確各自執法權限、執法流程、執法依據。
2.2.4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建設法治政府,確保執政為民,必須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國務院及各級政府在加強行政監督方面,應做好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推進政務公開,切實使政府在陽光下運作,不斷加大新聞輿論、互聯網等的監督力度。二是要加強層級監督和責任追究。要從源頭上厘清政府和行政機關各項權力對應的責任和行使程序,形成監督制約關系。要整合現有的監督資源,切實推行行政問責、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等制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三是要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化解爭議、維護公民權利、監督政府的職能作用,構建良好的政府自我糾錯機制。
2.2.5建立有效的利益機制,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里,不同的利益群體為了自己的利益會產生競爭,出現矛盾,如何處理這些利益矛盾則成了關鍵。一方面,政府應協調治理主體為不同的利益群體提供暢通的利益表達渠道,使他們有機會申訴其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利益分配、利益整合機制,通過合法的形式、正規的渠道解決利益需求。人們的利益問題解決了,社會的穩定運行才有了基礎。
建設法治政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統一規劃、統籌安排、分步實施,又要分清輕重緩急,突出重點。只有這樣,我們才會離公共治理和諧的目標越來越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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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進.我國公共服務型政府構建現狀及對策[J].《重慶科技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
[3]翟三江.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導力量[N].《河北日報》2008年05月27日
[4]何權.依法行政.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求是》[J].200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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