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與交通安全法論文

時間:2022-08-15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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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與交通安全法論文

摘要:衡量一個法規(guī)或規(guī)章是否合法主要有四條標準:其一,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主要指《立法法》,但不限于《立法法》)授予的權限?其二,是否符合授權法和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其三,是否符合上位法就相關立法事項做出的規(guī)定?其四,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立法程序?那么,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是否合法呢?

就第一項標準而言,根據(jù)《立法法》第63條和第64條的規(guī)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地方性法規(guī),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根據(jù)《立法法》第65條的規(guī)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有權制定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但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不能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做出規(guī)定,因為這不屬于經濟特區(qū)經濟體制改革之“特事”。就第二項標準而言,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條的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應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不要說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會嚴重損害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使幾萬輛電動自行車成為廢物一堆),就從“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目的而言,為什么要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呢?如果立法禁止汽車上路不是更能“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嗎?顯然,這是荒謬的。立法必須考慮整個立法目的,而不應片面地追求某一項單一的目的。就第三項標準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方便群眾”的原則,而立法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對于珠海幾萬買不起小車的這一大批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群眾來說,顯然不是提供方便。相反,立法如果不是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是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的行車路線和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的行為(如限制車速等)。那才是真正為群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和其他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人員乃至行人)提供方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條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從珠海現(xiàn)狀看,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水平是否已經達到了應該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在全市普及或基本普及小轎車的水平呢?此恐怕還有距離。就第四項標準而言,《立法法》第5條和第6條規(guī)定,“立法應當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發(fā)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fā),科學合理地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立法法》在此確立的立法民主性和科學性的要求必須以相應的程序保障,如利害關系人的聽證會、專家學者的論證會,各方面意見的聽取和協(xié)調等。珠海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立法是否經過公民參與和科學論證的途徑呢?如果沒有,其立法程序就至少是有瑕疵的。

二、對違反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行為實行處罰是否違反了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規(guī)定?

這取決于對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如果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法規(guī)(無論是一般地方性法規(guī)還是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是合法的,那么,對違反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行為實行處罰并不違反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規(guī)定。反之,則構成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侵犯。

三、對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如果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法規(guī)是合法的,政府對公民因此造成的損失應予以補償。因為,根據(jù)法理,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某種行為(合法行為),使公民的一定財產的價值喪失或降低,構成對財產的“準征收”。政府對“準征收”行為是應當給予補償?shù)摹?/p>

四、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是否應該征求相關生產企業(yè)的意見,也就是在該事件中,企業(yè)的話語權是否應該得到維護?

根據(jù)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政府作出任何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行為,都要事先告知相對人,說明行為的根據(jù)、理由,聽取其陳述、申辯。如果相對人人數(shù)眾多,聽取意見的最好的辦法是召開聽證會。

相關資料——

貫徹執(zhí)行《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宣傳提綱

《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經珠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方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為宣傳和實施好本條例,使廣大市民正確理解條例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以下幾個問題作出說明:

一,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是否違反立法?

有市民提出,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違反立法法,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是嚴格依照全國人大的授權決之一和立法法子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并未違反立法法。珠海市人大常委會1998年依據(jù)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制訂了《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對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修訂。立法法規(guī)定,經濟特區(qū)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guī),在經濟特區(qū)范圍內實施。立法法還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立法權限之一是“為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事項”進行立法。道路交通管理屬于地方性法規(guī)的立法事項,許多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條例。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采用經濟特區(qū)立法權制定《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立法和立法法賦予的地方立法權,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的,并不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和立法法的規(guī)定:并未超越立法權限立法。

二、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市民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與上位法相抵觸。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

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工具的管制實行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shù)怯浀姆菣C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shù)姆菣C動車的種類,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規(guī)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看,對非機動車是否實行登記管理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即電動自行車是否實行登記,是否準許上路行駛,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不是說,國家法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一律實行登記制度,一律允許上路行駛,而是說電動自行車是否允許上路行駛由地方決定。

其次,珠海市具有經濟特區(qū)立法權的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立法權,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實施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jù)珠海的實際對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jù)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作出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規(guī)定,是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與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抵觸,也與省的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中的立法規(guī)定不抵觸。《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草案)》已經由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在該草案中規(guī)定,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各地市人民政府對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的,提省人民政府批準,從該草案的立法規(guī)定來看,電動自行車是否準許上路,應當由各地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對違反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行為實行處罰是否違反了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規(guī)定?

有市民提出,對違反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行為實行處罰違反了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的規(guī)定,這是一種對憲法規(guī)定的錯誤理解。憲法規(guī)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應當說,國家允許生產和銷售電動自行車,市民購買電動自行車并不違法,電動自行車作為個人的財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擁有合法的財產與合法使用財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法律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但法律禁止公民違法使用其財產,擁有電動自行車是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利,違反法規(guī)規(guī)定使用電動自行車卻是一種違法行為。作為違法行為工具的電動自行車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對違法使用電動自行車的實行處罰,對電動自行車予以沒收的銷毀,并不是對合法財產的侵犯。

四、對禁止使用電動自行車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有市民提出、合法購買的電動自行車不能上路行駛,造成財產損失政府應當予以補償。這是一種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要求。

珠海市早在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就已規(guī)定,非機動車必須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行駛證、號牌,方可在道路上行駛。國家道路交能安全法實施后,作為非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大量上路行駛帶來了交通安全隱患,為此,珠海市公安機關向社會發(fā)出整洽交通管理秩序的通告,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可以說,在《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制定之前,珠海市就對電動自行車說“不”。珠海已通過法規(guī)和通告的形式向社會公告關于禁止電動自行車的規(guī)定,市政府從未對電動自行車核發(fā)過號牌,從未實施過行政許可,違反規(guī)定購買和使用電動自行車的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按履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對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的問題。

五、電動車上路的主要危害

(一)不合法。原《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已明確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前,廣東全省對電動滑板車、電動摩托車都明確列為“依法應予取締的非法車”、嚴禁上路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出臺后,《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依法繼續(xù)有效,為此,市公安交警部門曾多次通告,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新修訂的,《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更加明確規(guī)定,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

(二)事故多:電動自行車屬兩輪式的交通工具,觸地面積小,重心高,慣性大,具有物理的不穩(wěn)定性,且速度快(最高時速可達60公里,是自行車的5倍),安全系數(shù)低,騎行人沒有經過專業(yè)駕駛培訓,不用領取駕駛執(zhí)照,容易發(fā)生交通事故。

據(jù)統(tǒng)計,今年1至5月份,我市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有166宗,造成2人死亡,31人受傷。

自5月27日《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通過以來,至6月29日止,我市122指揮中心共接到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事故報警69宗,平均每天2—3宗,最多的一天接報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5宗。(三)索賠難:電動自行車不用購買保險,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損害賠償沒有保障,容易引發(fā)社會矛盾,增加社會不安定因素。

(四)與人爭道:我市道路現(xiàn)狀不適合電動自行車發(fā)展,如迎賓路、九洲大道、景山路、人民東路等新建、改建道路都已取消非機動車道,我市道路交通規(guī)劃,交通管理規(guī)劃也已明確盡量少建非機動車道,電動自行車與行人在人行道上混行,將對市民群眾交通安全和行人通行權構成極大威脅。

(五)與車爭道:大量電動自行車進入機動車道行駛,形成重大交通事故隱患。

(六)不環(huán)保:電動自行車不是“綠色交通”工具,它以鉛駛電池為能源,鉛的每性較大,二次污染比較嚴重。而且,由于種種原因,廢鉛酸電池回收管理不善,措施不力,收購無序,加之廢電池回收再生技術落后,我市又是沒有專門處理工廠,這些都將直接導致環(huán)境污染。

中國電動自行車命運再添變數(shù)何時能夠走出尷尬

交通擁堵、環(huán)境污染、石油緊缺正日益成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建設和諧社會所必須面對的嚴峻課題,但是,一些地方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限制了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如何解決這種矛盾?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時速限定在哪個范圍更為科學?其“三包”規(guī)定怎樣制定更為合理?如何控制廢舊電池對環(huán)境造成的污染?如何在產業(yè)政策上推動電動汽車的發(fā)展?

電動自行車命運再添變數(shù)

7月1日以后,廣東珠海市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違反者罰款500元。

不久前召開的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不予注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外地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進入珠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定,交管部門可以先扣車,再處以500元的罰款;如果車主逾期不交罰款,沒收的電動自行車即予銷毀。

從2002年北京封殺電動自行車到2003年福州電動自行車禁售事件,再到2004年5月1日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十分關注電動自行車的命運。雖然新交法為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由于該法將電動自行車是否實行掛牌登記管理并允許其上路的決策權下放到了省級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電動自行車依然在各種質疑聲中步履維艱。

目前全國各地對電動自行車是禁或放的說法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許上牌照,允許上路,以長三角的龍頭城市上海為代表,主要是長三角地區(qū),包括南京、蘇州、杭州、寧波、紹興等地;有的禁止上路,禁止上牌照,以北京為首,包括太原、福州、廣州、海口、武漢、南寧、溫州等地。在禁止地區(qū),電動自行車的禁行多以行政令的方式,從某種角度上與新交法相抵觸,而此次珠海市人大首開全國立法“禁車”之先河,這一舉措影響非常巨大,使得電動自行車命運再添變數(shù)。

封殺電動自行車的后遺癥

珠海市禁車條例一通過,電動車車主們立即征集了1000多人的簽名,信中列舉電動自行車的種種好處,上書珠海市人大和政府,建議設立3至5年的立法緩沖期。日前,本報也收到了這份有著幾千人簽名的意見書。

一位給筆者寄信的蔣先生說,拋開電動自行車的種種好處不說,立法封殺電動自行車,不能不考慮這樣一個問題:關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善后事宜,如何處理?

首先,老百姓家里的4萬多輛電動車何去何從?根據(jù)封殺令,電動自行車一旦上路不僅沒收還要被罰款,可車也不能放在家里當擺設吧。一來占地方礙事,二來好好的東西不能用看著也窩心,擱置下去不是廢鐵也成了廢鐵。可電動車真成了廢鐵問題就又來了,按照有關方面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造成污染的說法,豈不是將有數(shù)萬廢舊電池散落民間?

其次,4萬多輛電動自行車車主的8000萬元利益損失誰來補償?一紙封殺令就讓消費者的個人財產成了一堆廢鐵,怎么說都有些冤枉。畢竟車主在買車時并沒有過錯,到底是要打電動自行車的板子,還是想要老百姓屁股痛呢?

第三,買不起汽車的老百姓不騎電動自行車后,如何方便出行?普通平民還有沒有路權?珠海有4萬輛電動車,牽涉到近4萬戶近二十萬居民的出行,而珠海總共才百余萬人口,這4萬戶應不是一個可忽略的數(shù)字。

為提高城市品味和管理水平不準上路

珠海曾是全國第一個禁止摩托車上路、上牌的城市,現(xiàn)在又是第一個以地方法規(guī)明確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的城市。

珠海市人大認為,出臺該項條例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據(jù)該市人大法工委邊主任介紹,珠海早就取消了非機動車道,而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在特區(qū)道路上行駛,不可避免地將與機動車或行人搶道。“為提高道路的通行效率,提高機動車通行速度,應該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

“珠海早已禁摩,目前成效顯著,電動自行車卻來搶占禁摩后留下的空白市場。造成珠海路面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越來越多,影響到交通管理工作。作為有人大立法權的特區(qū),我們決定立法禁止它上路。”

為證明人大立法的英明,珠海市公安局某負責人說:“電動自行車速度快,設計上接近摩托車,最高速度可達60公里-70公里/小時,是一般腳踏自行車的5-6倍,安全系數(shù)不高,引發(fā)事故多;而由電動自行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索賠難,因為這些車均沒買保險;珠海的道路設計許多已取消非機動車道,電動自行車悄無聲息,幽靈般地快速在人堆中穿梭,給行人帶來很大的危險;一些電動自行車走機動車道,又與車爭路,造成交通堵塞,引發(fā)更多事故。”

這位官員還援引論據(jù)說,據(jù)統(tǒng)計,從今年1月至5月,由電動自行車引起的交通事故達166宗,共造成2人死亡,31人受傷。

這位官員還指斥電動自行車不環(huán)保。“它帶來的污染甚于汽車尾氣的排放,廢電池污染時間更長。據(jù)珠海市交管科稱,電動自行車的電池一般一個月一換,保養(yǎng)得很好的也要一年一換,大部分人都將這些電池隨手扔掉。”

“總之,經過反復研究,決定采用電動自行車在特區(qū)內不予注冊登記,禁止上路行駛的方案。此舉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城市品味和管理水平,鼓勵發(fā)展公共交通,減少交通事故,維護交通安全。”一位不愿披露姓名的官員如是說。

聲音:該不該給電動車以出路

著名律師、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先生認為:珠海立法欠妥,未深入調查中國交通實際狀況、產業(yè)發(fā)展政策和百姓的出行需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并沒有規(guī)定不允許上路。按照“法無禁止即可行”的法治原則,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是合法行為。市民的合法行為,地方無論什么機構都沒有權力禁止或限制。城市立法不能只盯住富人階層。開小車的人需要方便,騎電動自行車的人同樣需要方便。交通擁堵,汽車、電動自行車都有責任,為什么只禁止或限制電動自行車?

邱寶昌認為,根據(jù)《立法法》,法律的主旨是公平和正義。作為一級民意代表的立法機構應采取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程序。既應考慮機動車所有者的權益,也應考慮買不起汽車的非機動車用戶的權益,道路是全民的,不是哪一個族群或階層的,應合理公正的分配路權,在現(xiàn)階段全民經濟水準收入不-致的情況下,珠海再怎么“特區(qū)”也不可能富裕到每個家庭都能擁有小汽車,要不怎么會有近4萬輛電動自行車用戶呢?對于這些群體的出行及其交通工具的選擇,不應駁奪其上路權和通行權,更不應以取消非機動車道來對待之。拋開公平與正義不說,現(xiàn)在我們提倡建立一個和諧社會,像這樣犧牲一些群體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利益來滿足另一群體的利益,這能體現(xiàn)“和諧”的精神嗎?

中國電工技術學會名譽理事長、亞太電動車協(xié)會執(zhí)委周鶴良認為,立法應講究科學,不僅應立足于我國的產業(yè)政策和發(fā)展實際,也應借鑒國際尤其是現(xiàn)代化程度高的國家和地區(qū)。珠海不是強調其城市的宜居性和現(xiàn)代性嗎?請問汽車和公交車能有效解決“點到點”的問題嗎?如果只發(fā)展私人小汽車限制非機動車,那這個城市恐怕只會更加擁堵和污染。這方面何不借鑒日本東京的例子。

周鶴良認為,截至目前,社會上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從1998年的5萬輛發(fā)展到1000多萬輛,增長年年翻番。這充分說明電動自行車是深得民心的交通工具,汽車太貴買不起,單車太累不想騎,公交車人太多不想擠,摩托車上牌又被禁。那么在有限的選擇空間里,相對快捷省力的電動車就成為許多市民的理想。制定公共政策應充分考慮到這種民意。珠海等地封殺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和理由實在匪夷所思,我不知其封殺令的出臺是否經過了聽證程序?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說:電動自行車并不必然帶來社會問題。電動自行車絕大部分都是使用鉛酸電池,鉛酸電池確實存在二次污染問題,但不存在一次污染;而與小轎車產生的尾氣、噪音及電池污染相比,電動自行車的二次污染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何況新型的電動自行車由于使用的是鋰電池或鎳氫電池,不存在污染問題;至于交通安全,《新交法》既己制定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限速標準并允許其上路,剩下的便是執(zhí)法管理的問題。要說速度快,電動自行車沒有山地車快,事故率也僅是機動車的1/10到1/7.迄今為止,我還沒聽說過電動車撞死人的事,即使發(fā)生恐怕更多的還是駛入機動車道與汽車相關,那為什么不封殺小汽車呢?同為交通工具憑什么區(qū)別對待?(信息來源:中國消費者報蔣和葆)

7月1日以后,廣東珠海市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違反者罰款500元。

不久前召開的珠海市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電動自行車不予注冊登記,禁止在道路上行駛,外地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進入珠海。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定,交管部門可以先扣車,再處以500元的罰款;如果車主逾期不交罰款,沒收的電動自行車即予銷毀。

從2002年北京封殺電動自行車到2003年福州電動自行車禁售事件,再到2004年5月1日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都十分關注電動自行車的命運。雖然新交法為電動自行車的非機動車身份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但由于該法將電動自行車是否實行掛牌登記管理并允許其上路的決策權下放到了省級人民政府,致使很多地方,電動自行車依然在各種質疑聲中步履維艱。

目前全國各地對電動自行車是禁或放的說法莫衷一是:有的地方允許上牌照,允許上路,以長三角的龍頭城市上海為代表,主要是長三角地區(qū),包括南京、蘇州、杭州、寧波、紹興等地;有的禁止上路,禁止上牌照,以北京為首,包括太原、福州、廣州、海口、武漢、南寧、溫州等地。在禁止地區(qū),電動自行車的禁行多以行政令的方式,從某種角度上與新交法相抵觸,而此次珠海市人大首開全國立法“禁車”之先河,這一舉措影響非常巨大,使得電動自行車命運再添變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