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非公募基金會的社會資本
時間:2022-06-24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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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資本理論
(一)社會網絡
在社會資本理論中社會網絡特指人際關系網絡。是社會資本的重要構成之一。它是一種多線路的聯系,聯系中的每個人都共享著多種利益。網絡包括了多種多樣的聯系,如朋友或者鄰居關系、社區主從關系、現代的同族認同以及地方老鄉關系、同學、校友等等,既有正式的聯系也有非正式的聯系。它是每個人開拓自身資源利用社會資源的必然渠道。
布迪厄的社會資本概念也強調了人與人之間的熟識和認可關系所產生的社會資本。首先,它是與群體的成員身份和社會網絡聯系起來的資源;其次,它是基于相互認識和認可的基礎上的。同樣,科爾曼在他的社會資本中也強調了社會網絡、社會結構的重要性。因此在上述情況下,社會網絡指的就是鑲嵌于社會結構之中的人與人、團體與團體等之間的關系構成的復雜網絡。
(二)規范
與社會網絡聯系在一起,是規范或者稱之為制度,其中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范,它們也是社會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奧斯特羅姆從廣義上界定了規范,規范就是具體規定什么樣的行動(或結果)是需要的和被禁止的,或者被允許和被授權制裁的(如果規則不被遵守的時候)。奧斯特羅姆認為,規范就是人類致力于建立秩序和增加社會結果的可預測性的努力結果;規范能夠被用來增加許多個體的福利,或者當集體選擇過程受到某一以及建立的子群體控制時,被該群體用來為自己群體增加超過其他群體的更多利益。
(三)信任
在社會資本理論有關信任的論述中,福山的觀點具有較強的代表性。他認為,信任指的是“在正式的、誠實和合作關系的共同體內,基于共享規范的期望”。他不僅將信任看成社會資本的組成部分或指標,而且還是其前提條件,“社會資本是一種從社會或者社會的一部分中的普遍信任中產生的能力”。福山認為,這種力量不僅體現在家庭這種最小最基本的群體中,還體現在國家這個最大的群體中。其他群體也體現這種資本。
筆者認為,總體來說,社會資本理論中的信任指的是在公民參與網絡中基于共同價值觀基礎上形成一種長期普遍互惠關系。可以簡單地概括為兩段話,一段是:甲是我的朋友,所以,我信任甲;乙是甲的朋友,甲信任乙;因為我信任甲,所以我也信任乙。另一段是可以表述為:我和甲是朋友,今天我幫他,因為我相信在未來的某一天他可能幫我,當然他以后也可能不幫我.當以后乙有可能幫我。所以通過信任減少了網絡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辦事效率。
公民參與網絡、互惠規范以及在二者基礎上形成的信任構成了社會資本的主體,特殊的組成形式決定了社會具有同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不同的特征。
(一)在社會網絡方面,理事會和秘書處分權不清晰
依照上面的理論,社會網絡指的就是鑲嵌于社會結構之中的人與人、團體與團體等之間的關系構成的復雜網絡。
基金會的一般架構由理事會、監事會和一般機構組成。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基金會應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而在現實社會中,非公募基金會在社會網絡上遇到的最主要的問題是理事會和秘書處的關系問題,我們所熟悉的理事會應是戰略決策層,而秘書處應是執行層,可現實生活中,非公募基金會在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系時常常出現混亂,要么是理事會代替秘書處行使職能,理事會既決策,又執行。要么就是秘書處代替理事會,既執行,又承擔基金會在戰略決策上的任務。這種管理上的分工不清,常常導致一些崗位的形同虛設,一些崗位又干預過多,下面我們就來具體地看看這兩類。
1、理事會代替秘書處行使職能
理事會代替秘書處行使職能也是當前非公募基金會內部治理中比較普遍的一種現象。
按照注冊時的資料,C1基金會的秘書長由基金會一個主要資助項目的負責人擔任。但實際工作中并沒有秘書處的設置,基金會的所有工作都是由理事長來執行或者指導工作人員完成。甚至1名在C1基金會工作了多年的工作人員表示都不知道基金會的秘書長是誰。
基金會的工作人員評價其理事會會議時說,“就像開辦公會”。理事會開會特別頻繁,幾乎每月一次。基金會大大小小。無論是決策層面還是執行層面的事務,只要遇到問題都會拿到理事會上來討論。
2、秘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
秘書處代替理事會行使職能在公募基金會里比較普遍,但在非公募基金會中不普遍,我們的案例中,只有一家如此。在調查的18個非公募基金會中,L基金會自成立之初召開了第一屆理事會之后,之后的十多年里沒有再開過理事會,基金會的事務完全由秘書長處理,秘書長同時也是L基金會的發起單位I劇團的團長。
(二)在規范或者制度方面,信息披露不全面
圖1是2010年基金會中心網對全國1937家基金會基本信息披露情況做的專項調查。其中只有19.41%的基金會在網站上公布了章程,26%的基金會公布了它的理事會名單,33%的基金會有自己的官方網站。
目前,基金會信息披露不全面已經帶有普遍性,而非公募基金會由于其成熟度、財力和監管上的不足,這些問題表現得更為明顯。具體而言,造成非公募基金會信息不全面的原因基于以下幾點:
1、從法律上對非公募基金會所盡義務的漠視
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管理公益財產的機構,是為了服務需要幫助的公眾,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作為特定法人和公益財產受托人應盡的義務。《基金會管理條例》、《信托法》等對信息公開都有明文規定。有些非公募基金會的領導人認為他們不面向公眾募款,只需要對固定的捐贈者披露信息即可。這一點從根本上忽略了非公募基金會資產的公益特點,漠視法律的相關規定,缺乏道德上的嚴格要求。
2、募捐市場缺乏競爭機制,信息披露動力不足
相比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的資金來源較為單一,主要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定期捐贈。特定捐贈者的定期捐贈使非公募基金會不存在資金上的不足,在募捐市場上暫時沒有太多競爭壓力,信息披露的動力顯然不足。
3、缺乏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
我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除了政府監督和評估機制之外,沒有任何民間第三方監督和評估機制。與政府從監管角度出發的特點相比,民間監督和評估機制具備獨立性、自發性、容易滿足公眾需求,與公眾的溝通比較順暢和緊密。政府監督范圍畢竟有限,而且自上而下的命令的方式,使得許多機構都是為了年檢而年檢,并不考慮公眾需求和自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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