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銀行卡的安全管理計策

時間:2022-01-02 02: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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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議銀行卡的安全管理計策

一、ATM安全管理

1.ATM機具安裝不科學。有的銀行將離行式ATM安裝成可移動式,或僅用普通鐵絲圍攏,方便自己隨意改變機具擺放位置的同時,也為不法分子做手腳提供了可乘之機。

2.ATM配套監控設施不完善。實時監控ATM客戶區情況的視頻資料保存不完整或影像不清晰,安全管理人員長時間不調閱查看監控視頻錄像,自動報警系統與公安機關聯網設備不測試,難以確定出現案件或風險時是否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ATM變成被遺忘的角落。

3.ATM運營管理責任不落實。記錄ATM機具運行情況的各項登記不完整,ATM機具巡查人員大多身兼數職,難以保證巡查人員按照規定做到每天必查,且其所屬各級管理部門不對ATM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一切順其自然無為而治。以上這些ATM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印證了持卡人銀行卡被復制、密碼被竊而造成資金損失,與銀行卡機具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存在一定關系。

二、中外銀行卡安全管理制度對比

1.我國銀行業缺乏銀行卡安全管理的制度制約。通過對國際與國內銀行卡責任承擔規則的比較,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國內銀行卡相關制度對銀行卡持有人保護力度的不足。現實中持卡人要承擔密碼被竊、銀行卡被復制直至掛失前的全部風險。而某些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更是讓持卡人承擔信用卡掛失前、掛失當天及次日的全部風險。

2.中外銀行卡管理責任承擔規則對比。英國99%以上的銀行機構自愿遵守的行業規范《銀行業守則》,其中規定在持卡人的信用卡遺失以及被盜或有人獲悉密碼通知銀行前,對于信用卡被盜用所造成的損失,持卡人最多承擔50英鎊的責任。遠程交易中,如果有人未獲持卡人授權而使用其信用卡,持卡人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借記卡持卡人除存在過錯外,亦享有“責任限制”。美國《電子資金轉移法》及美聯儲理事會制定的E條例對未經授權的交易,規定了持卡人和金融機構間的風險分擔辦法:消費者必須承擔掛失前最高50美元的未經授權交易損失。這意味著銀行卡遺失后,即使持卡人沒有掛失,承擔的最高風險也只有50美元。美國《貸款實情法》及依據其制定的Z條例規定,持卡人對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所負責任不超過50美元,而且一旦發生爭議,舉證責任由發卡機構承擔。

國際與國內銀行卡責任承擔規定的最大區別在兩個方面:一是持卡人是否享有責任限制;二是舉證責任由誰承擔。通過了解不同國家的相關規定可以清楚地看到,他國持卡人銀行卡出現風險時,一般只承擔少部分責任或干脆不承擔,并且發卡機構承擔出現爭議的舉證責任,而我國的情況則與之差別巨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如果借記卡遺失或被盜,持卡人承擔掛失手續辦妥前的全部責任,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另有判決的除外。由于本管理辦法沒有制訂信用卡“未獲授權使用”的相關規定,因此信用卡發卡銀行可以在其章程或協議中,從自己的立場出發規定掛失責任及丟失密碼的責任。如某大型商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規定“:乙方應妥善保管用于電話銀行,ATM,消費交易,網上銀行及其他服務的個人密碼,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凡使用密碼辦理的交易均視為乙方本人所為”“;乙方對掛失手續生效前發生的交易承擔責任”。國內各家銀行在這方面的規定大同小異。以上規定表明,信用卡被盜用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承擔,并且剝奪了持卡人舉證抗辯的權利。

3.銀行業和持卡人都需要平衡權責的制度規范。在強大的機構面前,個人的力量是弱小的,銀行單方面制訂不公平規定轉嫁風險,持卡人即便運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銀行卡章程、使用規定及領用合約中的部分條款加以抗爭,也費時費力難見成效。讓持卡人承擔全部風險不僅會影響銀行卡業務發展,更使得銀行缺乏增強安全管理意識的主觀能動性,各項安全技術得不到迅速發展和推廣。保障銀行卡安全,不僅需要金融IC卡安全技術的應用,還需要極力提高銀行業對銀行卡安全的管理水平,建立起銀行業與持卡人之間公平合理的制度框架,這樣才能真正提升銀行卡整體風險防控能力,實現銀行與持卡人利益的和諧統一。

作者:王賀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本溪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