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行政保護及司法保護的銜接論
時間:2022-10-29 0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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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版權行政保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確立的與司法保護并行的版權保護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版權行政保護的有限性,充分發揮版權行政保護的優勢和《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對版權行政保護進行邊界設定,構建其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十分必要。采取行政裁決機制和司法保護之間的有效銜接、嚴格規定版權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轉換的標準,以及構建版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之間的綜合協調機制等措施,可有效構建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的科學銜接機制,促進版權保護整體效能的提高。
【關鍵詞】《著作權法》;版權;行政保護;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行政保護較司法保護具有更強的專業性、主動性以及更豐富的經驗,因而具有更高的保護效率,成為當前我國版權保護的主要方式。然而,從法理學的意義上來講,行政資源和行政權力的有限性,決定了版權行政保護的有限性,版權的行政保護必須符合有限行政的理念,為其設定相應的邊界。另外,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我國對版權的保護同時包括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種方式[1]。版權行政保護必須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只有設定了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司法保護的邊界才會明確,兩者才能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實現順利銜接。因此,從法理邏輯和法律規定上確定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以此為基礎,針對當前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銜接存在的問題,為兩者之間的密切配合和相互促進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對于版權行政保護作用的充分發揮具有重要意義。
一、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設定及其與司法保護銜接的必要性
我國的版權行政保護開始于1985年成立國家版權局,經過30多年的發展,當前的版權行政保護已經具備較為豐富的經驗,擁有專業性較強的執法隊伍,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促進版權保護的成績。然而,在版權保護的復雜性和重要性日益增加的現代社會,現有的以行政保護為主的方式已不能滿足充分促進版權保護的需要,由此,現行《著作權法》在強調行政保護的同時還設定了司法保護。根據當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以及版權保護的具體情況,為版權行政保護設定必要邊界,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與司法保護銜接的相關機制,對版權行政保護的健康開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具體來講,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設定及其與司法保護銜接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版權行政保護的有限性。相對于司法保護,版權由于行政保護的專業性更強、效率更高,保護方式也更靈活[2],因而能對版權的順利實現起到可靠的保護作用。然而,行政資源的有限性,決定了版權行政保護在法理邏輯上的有限性。為了使有限的版權行政保護資源能夠得到充分和合理的利用,就必須為其設定相應的邊界。版權行政保護邊界的設定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應當充分發揮版權行政保護在專業和效率方面的優勢,將適合版權行政保護的領域,如行政懲罰、行政管理和行政裁決等納入版權行政保護的范圍內,這意味著適合版權行政保護的領域不便被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另一方面,必須防止版權行政保護的過度擴張[3],防止其進入不利于其發揮作用的版權司法保護領域,導致版權整體保護效能的降低。版權行政保護邊界的設定同時意味著版權司法保護邊界的設定,要保證兩者之間的密切配合和協調,必然產生對兩者順利銜接的要求。2.充分發揮版權行政保護優勢的必然要求。1985年,我國成立了國家版權局,并開始了版權行政保護的歷程。事實上,在1990年《著作權法》制定并施行之前,版權行政保護是我國版權實踐中唯一有效的保護方式[4]。《著作權法》頒布之后,雖然其規定了版權司法保護的方式,但是版權行政保護仍然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主要版權保護方式之一,得到了法律的進一步承認。我國當前已經建立了包括國家和地方兩級版權管理機構,同時還包括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高效的版權行政保護執法體系。版權行政保護已經成為我國版權保護制度的重要優勢和特色[5]。然而,要充分發揮版權行政保護的優勢,就必須為其設定明確的邊界,并與版權司法保護之間形成良好的銜接,使其在合理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權力得到相關法律的明確支持和承認。3.《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對版權行政保護的具體規定。《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版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版權保護方式[6],并分別對版權行政保護的范圍和司法保護的范圍進行了規定。在法治社會建設日益深入人心的現代社會,按照《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版權行政保護是依法治國理念的基本要求。因此,在版權行政保護的實踐中,必須嚴格按照《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設定版權行政保護的具體界限,并與司法保護之間形成良好的銜接機制,為法治建設的順利開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二、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及其與司法保護之間銜接的問題表現
1.現有法律對版權行政裁決功能的過度限制。當前版權行政保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這些法律規定的版權行政保護方式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管理兩方面內容。事實上,由于行政管理一般只涉及版權交易價格標準的確定和版權登記兩部分內容,因此在版權行政保護中所占比重不大,具體實踐中的版權行政保護主要集中在對各種版權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方面。而且,由于版權行政處罰還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同時損害公共利益”要件,否則相關版權侵權案件就屬于民事爭議或者刑事規制的司法保護范疇[7]。也就是說,在版權行政保護的過程中,對于不涉及“同時損害公共利益”要件的版權侵權案件,行政機關對相關爭議不存在任何裁決的權利。然而,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對不具備“同時損害公共利益”要件的案件進行行政裁決,可以充分發揮法律行政執法專業性強和效率高的優勢,促進版權的整體保護,而且并不排斥后續的司法保護行為,因此其對于促進整體版權保護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這種對版權行政裁決功能進行過度限制的法律規定,大大限制了具有專業和效率優勢的行政機關可能發揮的作用。如2016年9月被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查發的北京趙春廣等七人侵犯著作權、窩藏案,號稱1949年以來最大的盜版兒童圖書案,執法人員在查獲相關侵權出版物之后即將嫌疑人移交公安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處理,直到2018年4月刑事二審判決才最終生效[8]。2.版權行政保護的過度擴張。雖然現行《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對于版權行政處罰的范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尤其是《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更是明文規定,只有滿足“同時侵犯公共利益”要件的情況下,相關版權侵權行為才能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予以制裁,其他情況下只能作為民事爭議或刑事訴訟等方式實行司法保護。然而,《著作權法》僅僅只抽象規定了“同時侵權公共利益”的要件,而沒有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的具體范圍。事實上,由于人類行為的社會性,如果進行廣義的解釋,任何侵權行為都在一定程度上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了相應的侵害,所以才會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國家法律的制裁。從這種意義上來講,任何版權侵權案件都可以被認為符合“同時侵犯公共利益”的法定要件,從而能夠被納入版權行政處罰的范圍。版權行政保護的一貫強勢以及法律規定的過于抽象,導致某些版權行政管理機關不僅將沒有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版權侵權行為納入行政處罰的范疇,甚至對某些已經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和非法經營罪的版權侵權刑事案件,也直接通過行政處罰程序直接結案的情況發生。3.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兩種并行的版權保護措施,兩者在實踐中必然會出現需要相互配合和協調的情況,然而在當前的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這種必要的協調卻非常缺乏[9]。具體來講,這種缺乏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缺乏科學的版權案件裁決執行配合機制。版權司法保護的落實必須依靠相關裁決的執行,而這也幾乎完全成為法院的事情,相應的行政機關一般只在法院要求時提供必要的協助,而不是積極主動地為相應裁決的落實進行跟蹤和服務,從而保證其順利落實。另一方面是行政保護過程中確認的事實不能直接在司法保護中予以認定。版權行政保護過程中,對于各種版權侵權事實都必須嚴格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取證,并根據法定的證明規制予以認定,其科學性和公信力毋庸置疑。然而,行政保護中認定的事實在相關案件移交刑事司法機關之后,只能作為普通的證據而不能直接在司法保護程序中予以認定,訴訟前的行政保護程序已經獲得的相關證據和材料都必須在訴訟過程中作為全新的證據和材料重復舉證和提交,這是否將造成寶貴的司法資源不必要的浪費,值得探討。
三、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的銜接機制構建
1.行政裁決機制和司法保護之間的有效銜接。要改變當前版權行政保護中缺乏行政裁決機制,從而導致行政保護不能充分發揮自身專業性和效率優勢的問題,就必須通過相關立法將行政裁決納入《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版權行政保護關系之中,從而形成行政裁決機制和司法保護之間的有效銜接,通過發揮行政裁決的專業性強和效率高的優勢,節約寶貴的司法保護資源,促進版權保護整體效能的提升。具體來講,行政裁決機制和司法保護之間的有效銜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可通過對《著作權法》和相關法律的修改,規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對版權糾紛進行裁決的權力,而且這一行政裁決權力不受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同時侵害公共利益”條款的限制,亦即所有的版權糾紛案件均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進行行政裁決。其次,可設立專門的版權行政裁決組織,這一組織作為各級版權管理部門的組成部分,承擔版權糾紛行政裁決的責任,并為其制定專門的版權糾紛裁決程序。再次,版權行政裁決的結果并不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相關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進入司法保護程序。2.嚴格規定版權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轉換的標準。明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范圍,是防止版權行政保護過度擴張的關鍵。因此,有必要嚴格規定版權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轉換的標準,嚴格禁止將涉嫌刑事犯罪的版權保護案件依照行政處罰程序結案。首先,應當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對“公共利益”這一限制條件進行明確的規定,杜絕行政機關對其進行過度擴大解釋。如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及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應僅僅包括直接的公共利益,而不包括間接的公共利益[10],從而明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各自的邊界,為兩者之間的順利銜接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其次,可充分利用行政訴訟的監督作用。應當在《著作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明確規定,對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過度擴張行政保護范圍,尤其是針對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對“公共利益”條款擴大解釋以及不將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案件當事人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11],從而保證版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順利銜接。3.構建版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之間的綜合協調機制。為了使版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者之間能夠密切配合,促進整體版權保護效能的提高,有必要構建版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之間的綜合協調機制。這一協調機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應當建立版權司法裁決執行的行政協助機制。對于進入執行程序的版權糾紛案件,版權行政機關不僅應當在司法機關的要求下協助其執行,而且應當在相關法律中明確版權行政機關在接受司法機關執行協助要求之后對相關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提供其他主動協助執行行為的義務,以充分發揮版權行政保護專業性強和效率高的優勢,為版權司法保護的裁決執行提供可靠的行政輔助和保障。另一方面,有必要改變當前版權行政保護中的事實認定同司法保護中的事實認定完全獨立的現狀,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行政保護中嚴格依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進行的事實認定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后仍然具有訴訟證據效力,除非當事人能夠提出相關反證,訴訟程序中的法官可以直接認定行政解決程序中認定的事實。與此同時,為了保證行政保護中事實認定作為司法保護中證據的客觀性,有必要對可以直接確認訴訟證據效力的事實認定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如僅針對在相關文書中有明確記載表明嚴格遵守了舉證責任原則的行政保護程序中的事實認定直接確認其訴訟證據效力。
總之,版權行政保護雖然是版權保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必須與版權司法保護密切協調和配合才能充分發揮其對版權整體保護的促進作用。在版權行政保護的具體實踐中,必須對其保護的邊界進行科學的設定,對版權行政保護的邊界及其與司法保護銜接的必要性進行科學論證,并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以此為基礎構建兩者之間的銜接機制,這對于版權行政保護的有效開展有著非常重要的借鑒和參考作用。
作者:王立新 王之曉 單位:重慶人文科技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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