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力與普通法法治傳統結合論文
時間:2022-08-21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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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20多年的經濟建設,中國社會的規則和資源的分布已經逐漸從單一中心轉變為多中心。改革開放進入中局后,面臨系統性的風險,民族主義、兩極分化、腐敗等問題成為引發社會沖突的觸媒。城鄉二元結構仍然在加劇,社會的兩極分化日趨嚴重、公民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腐敗問題相當嚴重。正如俞可平先生所揭示的,社會和諧面臨五個方面的挑戰:社會利益分配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和個人之間出現分化,不同的利益群體開始形成;信訪數量上升,群體性上訪事件增速驚人;公民對政府不滿甚至抵制;社會利益群體之間開始產生嚴重的不信任和不合作;刑事犯罪率持續上升。執政黨提出和諧社會的概念,表明其已經意識到社會權力可能造成的沖擊。社會沖突的核心,是官民沖突,根源在于權利和利益格局的失衡。
權利之爭將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而政法系可以成為權利之爭的仲裁者和調和者,為此要恰當處理圍繞權利而形成的五種關系:公民權利與公共權力的關系、公共權力之間的關系、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以及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關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中國社會的病因要害是社會之中不同群體之間權利和利益的失衡,以及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斷裂。醫治這一困境的關鍵在于政府職能的轉型,有效解決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缺位、越位和錯位問題。失調的中國需要整體與辨證的治理,以實現社會的和諧。中國社會的治理危機需要通過憲法與法律的治理予以化解。民主法治與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核心內容,而政法系是民主法治建設的生力軍、公平正義的捍衛者。
實現社會和諧,關鍵在于建設法治政府。而政法系是法治政府建設的主導性力量。政法系乃是20多年在改革開放中興起的新興社會力量,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官、法學家、律師等群體。政法系的建設意義根本在于恰當處理政法系與社會和諧的關系。權利和利益的均衡機制的基礎是表達和博弈。為此中國社會需要完善和建立利益表達機制和博弈機制,以推動社會的權利和利益逐漸走向均衡。社會治理為此正在演化出多中心的政道和治道。中國憲政治理要處理的關系包括宏觀經濟改革與微觀市場主體改革的關系、經濟與社會的關系、經濟與政治的關系。憲政治理的主體乃是政法系,其核心內容則是多中心的治道。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原有體制的社會整合功能下降,需要發展新的多個實現系統整合功能的子系統,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司法系統,也需要尊重地方、個人、家庭、社會的自主治理,形成一種多中心治理的秩序。法治的核心乃是建立尊重人權、維護正義的多中心秩序。進一步的國家建設與社會建設需要適當收縮公共權力,主動推進司法系統獨立行使審判權,建立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的機制,例如恰當形式的違憲審查機構。司法系統乃是調和社會沖突、走向社會和諧的政體程序。其含義是司法成為社會中權利和利益沖突的仲裁者,從而起到解決社會糾紛的作用。由此,政法系需要成為調和社會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的中介。中國的法治民主建設實質是用中介整合質料與形式,生成新的意義和物質、制度整合的樣式。為此,政法系作為中介十分關鍵。法律程序的核心在于中介性。司法是中介,政法系、法律人共同體則是主體型的中介。
政法系力求實現實踐邏輯與普通法法治傳統的結合。政法系尊重現實中行之有效的實踐邏輯,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同時受到普通法的法治邏輯的影響,強調對于社會矛盾、沖突的中道整合。政法系需要把握的主要關系,包括政治與法律的關系、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法律與行政的關系。舊體制的中介作用不斷衰微,司法系統和政法系可能成為化解社會沖突的中介。程序法治模式的要義就是司法程序、政體程序成為化解社會矛盾、解決社會糾紛和沖突的中介。政法系首先需要認識中國社會的實際情況,然后對癥下藥,開啟真正有生命力的實踐行動。例如,各級地方治理都出現了權力不受有效約束而腐敗的問題,同時反腐敗也陷入困境。而通過法治民主、構建復合監督體系才能夠真正遏制腐敗。可把權力監督體系劃分為兩類不同性質的監督,即以權力監督權力的內部監督和以權利監督權力的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而內部監督可分為權力制衡、道德監督兩種方式,外部監督可分為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方式。權力制衡的監督之中,則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以及司法監督。在復合監督體系中,輿論監督及司法監督為兩個核心監督機制。民主的制約權力功能體現在要求代表對選民負責,從而使權力受到民意的約束,而社會輿論的作用在于表達真實的民意。司法的作用則在于以分散的程序解決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從而真正成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劍與盾。在司法捍衛底線正義的努力中,正義規則逐漸生成、法治秩序循序演進,從而有助于復合的權力監督體系的形成。
政法系強調國家與社會合作互動的契約關系。政法系運用法律系統可以逐漸彌合城市與鄉村的斷裂,調整東部與中西部的失衡。社會矛盾突出集中在征地與拆遷、農民工工資拖欠、失業與貧富差距、腐敗以及農民問題等。而鄉村除了經濟貧困之外,更為關鍵的是權利貧困和精神貧困。中國社會的鄉村和城市都需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法律的協調發展、綜合治理。
政法系在民主法治建設中應逐漸學習并善于平衡各種不同的價值理念。通過法律的治理應實現自由、平等、安全和效率等多種價值,而最核心的理念則是正義。從劉涌案、人口準入爭論等事件中社會民眾的激憤表現可以看出,在主張權利的開局時代,民意還處于一個宣泄期。這個時候,法律系統的恰當運作,與輿論疏導相結合,可恰當引導包括狹隘的民族主義在內的社會情緒,使民意成為一種建設性的思潮。以人口準入討論為例,需要思考的是如何恰當地治理城鄉二元結構的矛盾:既維護農民的權利平等,又保證城市的平衡發展,實現城市的良好治理。
2005年的司法改革方案如收回死刑復核權、審判委員會改革等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觸及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和法官的大眾化等司法體制的痼疾,并試圖改變政法系物質資本與符號資本分離的現狀。而在法律與社會關系的意義上,政法系在2005改革年更可以大有作為:中央和一些部委以及地方政府之間基于國家利益和局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博弈在2004年表現得十分明顯。這種復雜的博弈過程應是中國體制轉型一個非常重要的動力。這里面絕不僅僅是一個簡單的維護中央權威、保持政令暢通的問題,更意味著在政府機構改革的大框架下中央和地方、部門的權力和利益的重新配置過程。
法治包括三個層次,即原則、制度和策略。一些地方、部門主要是把法律看作一種治理技術,至多是制度,而不是治理的原則。與此不同的是,總理在2004年提出10年內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標,事實上是把法治作為恰當配置中央和地方以及部委關系的一種制度利益安排,重視法律系統的整合與中介作用。而2005年的五項改革即轉變政府職能、國有企業改革、金融改革、以稅費改革為核心的農村改革,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個方面,從而需要政法系用法律協調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溝通事實與價值、政府與公民、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以建立一個和而不同、仁愛正義的中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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