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11 11: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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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價值的認識趨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沖擊了國家公務員隊伍。稅務機關的執法者也受到了金錢、權力的誘惑,本文著重從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界定、職務犯罪的主要特征、主要成因進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對如何預防稅務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健全制度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對價值的認識趨向多元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沖擊了國家公務員隊伍。“權力尋租”行為的出現,使一些領導干部憑借自己手中的權力,大肆謀取不義之財,甚至有的人驟然暴富。一些身為工薪族的國家公務員,利用權錢交易,擠身于富有者行列。這些人當中,有職位高、權力大的,如胡長清、成克杰等,也有職位低、權力小的一般工作人員。他們的犯罪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即擁有一定的執法和行政權力,是職務犯罪。國稅部門屬于國家執法機關,每個人手中或多或少都握有一定的權力,更應引以為戒,把手中的權力用之于為國聚財,為人民服務,謹防職務犯罪問題的發生。如何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更好地行使國家賦予我們的權力。總書記在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上指出: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有效預防腐敗的關鍵。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對加強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作出了總體部署,提出了明確要求。認真貫徹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按照《實施綱要》的要求,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是構建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體系、進一步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關鍵環節,必須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確保權力正確行使。
一、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概念
(一)職務犯罪的概念
科學的職務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職務犯罪及其防范打擊的前提和基礎。在何謂職務犯罪這一最基本的問題上,還存在不少爭議。下面是三種有代表性的定義:1.職務犯罪是指具備一定職務身份的人故意或過失地實施與其職務之間具有必然聯系的觸犯刑律應受刑罰懲罰的各種行為的總稱。2.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或視同公職人員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濫用職權,不盡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并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放棄職責、玩忽職守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上述三種定義在客觀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強調了職務犯罪的職務關聯性特點,它們之間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體的界定上。相對而言,筆者贊同第三種定義對職務犯罪主體的界定。“國家公職人員”一詞內涵相對明確,而且是多數國家通用的一個稱謂。但它將犯罪客觀方面限定為“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卻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損失都是針對犯罪行為已經造成的實際后果而言的,而現行刑法并未將造成實際嚴重后果規定為所有職務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職務犯罪如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確實要求造成一定的嚴重后果為構成條件,但也有的職務犯罪,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為人實施特定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損失”來描述職務犯罪的客觀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懲治職務犯罪的行為犯及未遂犯。稅務人員職務犯罪是指稅務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國家對稅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具體講就是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以及稅務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犯罪案件依法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二)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概念
稅務人員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具有與普通職務犯罪相同的構成要件,和基本的內涵,它是指國家稅務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放棄職責、玩忽職守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稅務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最為嚴重的腐敗形式之一。它嚴重侵犯了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了正常的管理和工作,破壞了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了政府的威信,損害了公眾的利益。
二、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呈現的特征
職務犯罪涉及面很廣,種類較多,綜觀各類職務犯罪,既有其他犯罪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特性,具體到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犯罪主體的廣泛性。其中金融、海關、稅務等是職務犯罪的易發行業;同時犯罪主體也呈現多元化趨勢,犯罪人的文化、法律素質亦較高。(2)犯罪發生的普遍性。相比80年代而言,現在犯罪的發生率已翻了幾倍!公民對職務犯罪的普遍現象已經習以為常——這將會導致政府失去民信!(3)犯罪方式的多樣性。(4)、涉案金額的急劇上升性。單從個案來看,貪污、受賄的金額已經由幾萬元普遍上升到幾十萬、幾百萬元,甚至出現上千萬元驚人數目!
三、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犯罪學認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職務犯罪作為犯罪的一種形式,其發生是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社會根源的。主要表現在:(一)、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歷史原因
我國經歷了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而封建社會對官員的選拔制度是“躍龍門”式的科考制,在嚴格的等級制度約束下,由于對身份和地位的極度崇尚,多數人通過各種途徑“躍龍門”,一旦獲得一官半職,便利用所獲得的特權進行各種“活動”。權力、金錢居于社會的支配地位。而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在從封建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進化的過程中只經歷了短暫的資本主義發展,而對作為資本主義所具有、提倡的許多先進的內容卻沒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說,這是一種意識形態的不完全進化。我國就是在這樣一種意識形態的不完全進化的背景下邁進了社會主義的門檻。因此,官僚主義的腐朽思想及錢、權這兩個封建等級社會所極度崇尚的東西被現今社會的多數人所“繼承”下來。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則表現為對權力的崇拜和對金錢的貪婪,這種“利欲熏心”的官僚主義直接導致了一部分公職人員目無法律,走向犯罪道路,從檢察機關所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來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嚴重的官僚主義思想。
(二)、體制弊端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產生的重要原因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展開了對城鄉經濟體制的全面改革,改革為我們的黨和社會增加了活力,但在這種轉換的過程中出現了兩種體制并存的局面,兩種體制在發揮有效作用的同時,其缺陷也疊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鉆管理的漏洞,抓住時機,混水摸魚。而在經濟生活中,由于政企分開無法解除政治與經濟之間的相互影響,經濟權力化、權力經濟化,權力與經濟互相轉化的現象還相當嚴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監控機制,一些不正之風便成為職務犯罪的溫床,在這中情況下,政府批文、領導的簽字等都有可能成為商品。因此,某些公職人員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職權與有為了獲得批件、批文的人進行權錢交易。在這里,權和錢發生了共振的效應,從客觀上為職務犯罪提供了可能。另外,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中的權力配置存在著弊端。首先是權力過于集中。這是我國政黨領導體制中的傳統弊病。鄧小平同志早在改革開放之初就提出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權力過分集中,過分集中往往把黨的領導變成個人的領導,過分集中的權力為某些掌權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脹了個人意志。其次,權力在使用過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約和監督,沒有制約的權力容易被濫用。當權力過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約束不力的情況下,個人的意志常會處于無壓的情形下,從而使掌握權力的人隨意使用手中的權力;而由于缺乏制約機制作保障,權力行為常常喪失原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得不到真正的貫徹。所以說,權力越大就越是應當予以規范和約束。而現實中則是相反,即權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約和監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無恐,肆意妄為。再次,權利對權力的監督力度不足。這里說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公民的監督權。然而,在我國,監督制度尚未健全,權利對權力的制約缺乏有效的實現手段,公民對其權利行為組織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夠,對公職人員的各項權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嚴密的權利參與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務人員無視群眾的抨擊。而權力一旦離開了人民群眾的監督,必然會造成濫用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的滯后和不健全是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發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我國經歷了幾千年的人治,雖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時期也曾較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謂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礎上的。直到社會主義中國成立之后的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法律制度仍處于極不完善的狀態。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立法活動才真正的步入正軌。近年來我國雖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規、制度出臺,但法律制度建設在飛速發展的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仍是顯得滯后,與職務活動有關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務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時主觀性強,隨意性強,缺乏明顯的規范,使某些公職人員利用這些漏洞謀私利己,鉆法律的空子。二是懲治職務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夠周密,遠不能夠適應職務犯罪層出不窮、五花八門的形勢。一些職務犯罪分子們仍逍遙法外。三是有關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預防職務犯罪,迄今為止未見有一部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這直接導致了預防職務犯罪無法可依,無法形成全國性的強有力的預防職務犯罪體系。四是民主監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雖有一些法律制度有關于群眾監督的零散規定,但迄今也是沒有一部關于民主監督的法律法規。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學的、具有足夠透明度的、真正體現民意的、對人民負責的法律制度保證,使民主監督無法落實。另外,我國長期以來由于行政
權力的干預,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獨立依照法律對職務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決,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敗思想的公職人員心存僥幸,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這種腐敗思想的蔓延。
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之所以有以上原因,其根本點在于是稅收執法權的異化。而導致稅收執法權異化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
(一)思想因素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使一些不良思想成為稅務職務犯罪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一是封建特權思想左右著一些稅務干部的行為處世方法。二是私有觀念的存在以及資本主義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的影響,受環境誘惑、條件誘惑、生活誘惑,誘發了部分稅務干部的貪婪心理。三是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權力商品化。四是基層一些稅務干部文化素質較低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強。
(二)體制、制度因素
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正處于完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國家管理體制中的一些制度還不完善,使社會抑制職務犯罪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從而增強了那些意志比較薄弱的稅務干部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一是財政體制缺陷。“以支定收”的財政體制,導致稅收工作陷入“計劃或任務之稅”。二是稅
務系統的體制缺陷。稅務系統的垂直領導,導致上級難以有效監督下級,下級實際上無權監督上級;同時,在條塊分割狀態下,市、縣級稅務部門自由活動的空間過大,容易引發稅收執法的隨意性。三是權力體制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權力過分集中。四是稅制的缺陷。主要表現為稅負不均,由于稅率不等,評稅標準掌握在少數稅務干部手里。
(三)法制因素
我國現行法制對預防稅務職務犯罪還存在許多缺陷:一是預防環節的立法相當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預見性,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一般稅收違法行為轉化為稅務職務犯罪的抑制性不強。二是我國《刑事訴訟法》未賦予檢察機關主動介入稅務機關去發現犯罪的權力,使檢察機關預防職務犯罪的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基本上處于靠移送或群眾舉報的被動預防狀態。三是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對罰款的規定彈性過大,導致稅收執法自由裁量權和隨意性過大,為一些掌權者以權謀私提供了可能。四是當前稅務系統法制機構的設置不適應稅收執法的要求。
四、預防稅務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對策
要做好在新時期預防稅務職務犯罪工作,減少稅務違紀行為的發生,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融會貫通“三個代表”為基礎,加強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稅務干部隊
伍素質
首先要加強對干部隊伍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三觀”教育。思想政治工作是稅收工作的生命線,是稅務系統的政治優勢。最根本的任務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貫徹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稅務系統學習鄧小平理論必須在掌握理論的科學體系和精神實質上下功夫,運用理論有針對性的解決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錯位,要對稅務干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教育,學習先進文化,用榜樣的力量鼓舞人,用科學的思想武裝人,從而樹立正確的符合國家和人民利益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其次要加強對干部隊伍的稅務職業道德教育。道德雖然是一種社會軟約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對行為的制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我們要加強對稅務人員愛崗敬業的教育,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加強稅務人員甘于清貧淡泊名利的教育,樹立奉獻意識。再次加強對干部隊伍的以依法治稅為重點的法制教育。道德是一種軟約束,而法律卻是對公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硬性的行為強制。加強稅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對于有效預防職務犯罪有積極作用,使稅務人員明白是非界線,及時糾正錯誤,樹立正確的行為準則,重點內容是加強依法治稅,對內對外實行以法治稅,杜絕人為隨意性,根除滋生稅務職務犯罪的客觀條
(二)以機構改革為契機,加強權力制約,讓稅收執法有規可循在以全國地稅系統機構改革的有利時機,抓好體制創新,重點就是限制職權,讓職權在規則內運行。做到對權力合理配置,并建立結構合理,配置到位、設崗科學、職能優化、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科學運行機制。一是完善財政體制,變任務治稅為依法治稅;二是完善稅務體制,建立既收得上,又放得開,既分得了,又能相互制約的稅務機構
,按照新征管法的“征收、管理、檢查、復議”四分離原則設置崗位,設定職責。在稅務機構設置上要實行專業化、職能化,把稅收征管權合理分解。征收管理權和檢查權徹底分開,建立專業化機構或在機構內部實行專業化分工,改變過去“一人進廠,各稅統管”的模式。三是完善稅制改革,建立以信息化為基礎,以電子介質為載體的服務制,對稽查過程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運行。
(三)認真貫徹新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行為監督不監督的權力是產生腐敗的溫床。新征管法在進一步擴大稅務執法權的同時也加大了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和制約。一是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繼續完善征管責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強預防機制建設,從苗頭上預防稅務職務犯罪;三是實行能級認證制度,實行以級定責,以級定酬;四是加強社會監督體系建設,聘請社會監督員,實行全社會的監督,形成“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社會氛圍。
(四)、依法治稅是預防稅務職務犯罪的根本切入點
依法治稅是新時期稅收工作的潮流和靈魂,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客觀需要。堅持依法治稅,促進稅收管理的法制化、規范化,是做好稅收工作的前提,也是實現管理公開公平的重要保證。推進依法治稅,其根本在于建立科學有效的運行機制。就目前稅收實踐來看,要內外并重,重在治內,以內促外,綜合治理。
1、統一思想、固本清源、消除意識上對依法治稅的偏差。要對依法治稅的重要性進行認識,消除對依法治稅理解偏差。要充分認識到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稅收工作的前提和保證。在認識“重在治內”上,對內要有正確的認識。對整個社會大系統而言,稅務系統是內,對于整個稅務系統來說,每一個稅務人員就是內。“重在治內”的目的在于保證稅務干部隊伍的廉潔,保證每一個組成稅務隊伍細胞的健康。2、推行政務公開,確保“兩權”監督制度落實到位。對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的重點是圍繞征收、管理、稽查、處罰、干部任用、財務等方面,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做到“五上”“十公開”。在注重抓好硬件建設的同時,時刻不忘廉潔和公正,把政務公開工作與樹立稅務新形象結合起來,以“五上”的形式立體推進對外“十公開”工作,全面實施“陽光工程”。建立陽光政務公開欄,對稅收政策和法規,稅收征管程序,“雙定”個體工商戶稅額的核定,減稅免稅政策及程序,稅務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程序、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管理、稅務檢查、稽查制度、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制度,稅務機關各崗位的職責和稅務人員的工作紀律,偷逃稅案件予以公開,利用上墻、上報、上刊、上街、上電視的形式,將所有納稅事項放在陽光下操作,做到在深度上公開內容全面,在亮度上公開形式多樣,真正做到透明辦事,在廣度上形成公開網絡,讓納稅人交明白稅、放心稅。3、規范稅收執法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稅。一是要提高稅收執法透明度,它不僅體現在稅收立法和稅法宣傳上,重要的是執法內容、手段、程序等全面公開,減少和杜絕執法過程中的暗箱操作。二是提高稅收執法的統一性,提高稅收立法的級次,上收地方部分稅收立法權力,確保稅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禁止對稅法作任意擴大或縮小的解釋,防止稅收執法政出多門;要規范地方政府的稅收行為,對各地擅自出臺的與稅法相抵制規定進行清理。4、完善和健全稅收法制和征管機制是依法治稅的保證。一是要進一步完善現行征管運行機制,使整個征管過程在“機器化的流水線”上完成,杜絕職務犯罪的可趁之機;二是要健全現有法律法規,建立完整無缺的稅收運行機制的具體規則。三是要把征管全過程放在陽光下操作,讓稅務系統內部各崗位間相互監督,讓廣大社會各界實行外部監。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高銘喧,《刑法學原理》,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3)、《珍惜權利---預防職務犯罪》教育讀本,孟凡君2002,12
(4)、《反職務犯罪論略》(刑事法律論叢),文盛堂2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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