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執行綠色信貸的制度研究

時間:2022-06-05 08: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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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執行綠色信貸的制度研究

為了保護岌岌可危的環境狀況,從資金源頭阻斷高污染高耗能和產能過剩的行業(以下簡稱“兩高一剩”行業)對與環境的破壞,我國金融管理機構于2007年頒布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這是第一次將綠色信貸明確的寫入政策體系中去,在此之后國家又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期解決當前環境日益惡化的狀態。綠色信貸作為一種從源頭上遏制污染企業的有效武器,相較于以往只注重事后的監管,更能從根本打擊污染行為。時隔五年,綠色信貸執行如何?何去何從?值得我們去研究與分析。工商銀行作為我國四大銀行之一,其執行狀況的優劣更能體現出我國現今綠色信貸制度執行的效果。

一、工商銀行執行綠色信貸的成果

在所有商業銀行中,工商銀行是最早響應銀行管理機構實施綠色信貸號召的金融機構,于2007年9月就出臺了《關于推進“綠色信貸”建設的意見》。2009年末,工行在環境保護重點領域內的貸款就達到了1149.29億元,從“兩高一剩”行業退出貸款資金達到63億元,僅總行否決存在環保手續不全和環境隱患的貸款就高達100多億元。工行之所以取得良好的綠色信貸效果,歸功于以下兩個方面:

(一)實行“一票否決制”

工行在《關于推進“綠色信貸”建設的意見》中就已經明確的提出了對于綠色信貸加大扶植力度,對于“兩高一剩”行業與污染項目實行“一票否決制”,限貸、緩貸直至收回貸款。這項措施有力地打擊了銀行內部人員對于信貸程序的操作不規范問題,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項目一律否決,工行主動地在全行范圍內建立客戶環保風險數據庫,以使在審查企業貸款的時候,依據環境信息對相關企業實行不同額度與利率的貸款,有效的控制了信貸的環境風險。更為可貴的在于“一票否決制”不僅僅針對的是污染項目,而且對于綠色信貸執行不力的分支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減少這些機構下一年度的信貸額度與貸款利率的幅度,并在工行內部通報批評這些機構,以起到警示作用。同時,對于相關責任人也實行“一票否決制”,取消其評優資格與晉升職位,并予以警告,嚴重者撤銷現有的一切職務甚至移送司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建立長期的“問責檔案”,使全行范圍內工作人員汲取經驗與教訓。

(二)推行“綠色信貸產品”

工行為了能夠使綠色信貸制度不流于形式,在對綠色信貸業務上也做出了創新,保持綠色信貸的“活力”,促進綠色信貸長久穩定的發展。通過發展“綠色信貸產品”結合“一票否決制”形成兩翼齊飛的現象。對于不同信貸的對象采用完全不同的手段與措施,為環保企業提供“一站式”服務,以企業顧問的形式為企業設定中長期發展計劃,幫助不同企業選擇適合的信貸產品,減少信貸冗繁的操作環節,為環保型企業或機構提供結構化融資、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為其設定優化的信貸業務,滿足其對于資金的需求。對于缺乏有效信用提供綠色聯保貸款;對于長期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周轉快速的貸款,滿足企業的融資要求;對于初具規模穩定發展的企業,根據產業種類為其提供多元化的信貸服務,為了能夠針對不同的企業實施不同的綠色信貸標準,有效地將環境風險放置在可控范圍內。通過推行“綠色信貸產品”,促進綠色信貸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遏制“兩高一剩”行業對于環境的重大污染。

二、工商銀行執行綠色信貸存在的問題

工行取得的成果是值得肯定的,其中的經驗是值得其他各大銀行學習的,作為中國最大的信貸銀行,能夠對綠色信貸制度的發展產生一定積極的影響。但是工行在實施綠色信貸制度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分析與研究這些問題,能夠為今后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建設提供一定的幫助。

(一)未建立統一有效的標準體系

工行在2007年的《關于推進“綠色信貸”建設的意見》以及2011年《綠色信貸建設實施綱要》都存在共同的問題就是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污染的標準,對造成何種程度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限貸、緩貸直至收回貸款并沒有明確的提出規范性的標準,這就大大增加了分支機構的信貸權限,對于企業的信貸申請是否審批就參雜了人為因素。沒有有效的指標體系,不能對污染企業劃分等級,在實行過程中,審批的主觀性過大,這就會使綠色信貸制度陷入一個尷尬的境地,變成一紙空文,得不到應有的效果。對于企業進行分類,按照綠色信貸指標進行審批,能夠排除人為因素的干預,這本是綠色信貸的題中之意,如果不能建立綠色信貸的統一指標,這會使得綠色信貸制度流于形式。正如,龍開口水電站工程項目建設就會造成庫區原生植被和動物棲息環境破壞、水土侵蝕加劇,進一步惡化河谷地帶脆弱的生態系統。該融資主體就是工商銀行云南支行,最后該項目認定是嚴重違反環境法,被環保部緊急叫停。因此,各個分支機構沒有總行制定的信貸指標,就會在實際執行中,仍舊按照經濟因素判斷是否借貸給企業,形成政策上的漏洞。所以應當建立統一的綠色信貸標準,不僅可以幫助銀行分類識別企業進行貸款,而且可以避免分支機構的惡性競爭與審查貸款時的不確定性與隨意性,排除管理者的個人主觀因素的影響,將綠色信貸落到實處。工行總行不能頒布統一的標準,下屬各個分支機構很難在實際執行中做到客觀統一的評價,要求分支機構內部自行頒布涉及各種領域、各種行業的審批指標,會消耗大量地資源,這是任何一個分支機構也不可能做到的,難以在各分支機構內部形成科學具體的綠色信貸指標。

(二)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

工商銀行在執行綠色信貸過程中,另一個弊病就是沒有形成良好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于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與執行情況并沒有向公眾公開,遭到公眾與NGO的質疑。操作過程不透明,在實施效果上就會大打折扣。監督機制的完善對于一項制度得以正確科學的實施是極其重要的,沒有有效的監督,產生的權力得不到制約,就會被人濫用。對于權力的渴求,如果不加以限制,就會使得綠色信貸執行起來受到人為的阻力。銀行是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囿于自身的利益關系,需要有其他的監督主體進行輔助,公眾參與程度偏低,影響了監督機制的向前推進,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制約了綠色信貸制度的向前推進。實施的進程完全由工行內部機構決定,這就影響了綠色信貸客觀科學的進行。例如,翔鷺集團在廈門市投資PX項目就備受社會各界的質疑,這是一項污染嚴重的項目,被廈門居民成為“毒項目”,生產對二甲苯(PX)。該項目總投資108億,背后的融資銀行就是工商銀行。對于相關人員的處理以及最后事態的解決,工行并未對外公布處理結果。即使分支機構對于綠色信貸審批產生一定的問題,受到公眾的質疑,工行仍內部處理,最后不了了之,處理結果不對外公布。沒有外部監督機制的制約,在執行中會受到公眾的阻力。這就造成了公眾對工行綠色信貸執行的不信任,大大降低了工行的企業形象。

三、工商銀行執行綠色信貸問題的法律對策

雖然我國至今并沒有建立起綠色信貸法律制度,但是工行在執行信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我國今后綠色信貸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因此,我國在構建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點建設:

(一)建立統一有效的綠色信貸法律標準

為了防控有關銀行之間的惡意競爭,我國在綠色信貸立法過程中,應當注重對于綠色信貸審批標準的規定。只有在法律上建立統一有效的信貸標準,才能在源頭上杜絕信貸資金流入“兩高一剩”行業中去,對環境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對于“兩高一剩”行業,環保執法機構應該進行重點監測,這就需要在法律上將哪些行業屬于“兩高一剩”行業和環境友好型企業予以區別開來,在貸款的同時重點監測與關注,并制定相應的行業目錄,促使銀行業按照標準執行信貸,斬斷一切阻礙綠色信貸有效實施的鎖鏈。制定統一的標準,劃分企業的環境保護等級,按照標準審查信貸項目。參照相關國內外經驗,筆者認為應當將信貸標準分為信貸退出標準、信貸準入標準、信貸優惠標準這三類。對環境與社會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時,信貸應當立即從這些項目中退出,銀行應當收回原有信貸資金,做好防范環境污染的準備,對于已經造成環境重大污染的企業,銀行應當向有關環保部門舉報。對可能早成環境一定危害,但采取一定措施后能夠恢復環境的項目,銀行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融資,但是必須對這些項目進行有效的監控,防止進一步危害環境的行為,保障環保設施的建設。對采用環保技術與設備的企業,以致對環境造成的危害輕微或者根本沒影響,銀行應當采取優惠的信貸標準予以扶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相應的標準,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待不同類型的企業,能夠確保綠色信貸制度高效的運轉,取得應有的社會效果。

(二)建立有效的外部監督機制

有效的外部監督是一項制度在運行過程中公正公平的保障。綠色信貸能夠公平的執行,這就需要在法律上賦予公眾以及NGO的監督權限。只有在法律上保障公眾以及NGO的權利,確立其法律地位,才能有效的監督銀行執行綠色信貸。環境是一個統一不可分的整體,環境問題關系到每一個人的生活。在法理上,公眾對于環境的監督應該既是其權利又是公民不可推卸的義務。公眾是環境的最終受害者,企業對于環境的破壞最終會轉嫁到公民身上,公民對與環境污染的狀況休戚相關,如果在法律上不賦予公民的權利,有違法律公正的本質。公眾對于環境污染的監督,會大大降低環保部門監控企業的成本,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同時能夠第一時間發現問題,防止污染擴大化。NGO在監督企業行為上,有自身的優勢,具有一定的人力、物力,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獲取有效的信息,并且NGO獨立于政府與銀行能夠更客觀與科學的為社會提供幫助,更有效的進行監督,保持綠色信貸制度高效運轉,并為個人提供服務,這樣就能使綠色信貸外部監督發揮應有的作用。對于申請貸款的企業,可能會對環境產生不可逆轉的污染,法律應強制采取聽證的方式,讓公民積極地參與到綠色信貸中去,公開征集各方面的意見,對于公眾的意見予以說明采納,使綠色信貸決策更具有效力。組織有關法律專家、環保專家以及公眾代表參與綠色信貸,確保綠色信貸外部監督機制保障綠色信貸公正的運轉,防范內部監督的失效而對環境造成危害。

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建設,意義深遠。綠色信貸正是響應人民對于環境保護的要求而誕生的,其有助于改變“企業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這一長期制約我國經濟結構優化和環境保護的不利局面,有助于從源頭與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問題,保護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