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征信活動權利論文
時間:2022-04-20 0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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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近日一些財經報紙的報道,在央行新近上報中編委的方案中,很可能有關于設立信用管理局的方案,業內人士開始擔心新的管理框架將會帶來信用資源的壟斷,并對我國應該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征信體制還是建立以市場為主導征信體制進行了激烈的討論。然而,基于我國的情況,以政府為主導還是以市場為主導進行征信建設都有一定的理由支持,但是,無論將來采用何種征信體制,都必須以尊重消費者權利為首要原則。
現代社會是信息化社會,無論對于金融機構還是銷售商來說,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都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市場經濟的主體在利益的驅動下,必然有獲娶利用、交流這些信息的強大沖動,同時也必然伴隨著各種各樣的消費者被損害的問題,這些損害以侵犯個人隱私權和使個人信用利益得不到實現為最。
縱觀各國的立法,其立法目的大都試圖在保護個人隱私和使個人數據公正、合理流動之間進行平衡的。但個人的隱私權則是法律第一關注的,所以各國規范征信的法律也基本上都是隱私權利保護法和個人數據保護法為主體的。即通過規范消費者對個人數據的權利以及傳播這些數據的限制來保護消費者在征信中可能面臨的各種損害。如澳大利亞的1990年《隱私權法》,信用報告直接被準予適用,歐盟也是用“歐盟數據保護法”來保護征信數據開放后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德國在1990年修訂的《聯邦情報保護法》也直接規定了法的目的是在個人情報處理中,保護人格權不受侵害。因此,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和促進征信的健康發展,法律必須給予消費者對自己信用資料的一定的控制權、支配權,才能保證消費者隱私的保護和信用報告的公正、合理、準確。考察各國法律,我認為法律至少應賦予消費者以下權利:
1、消費者的同意權。征信機構收集消費者的信用資料,必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必須是書面。消費者的同意表明了消費者與征信機構契約關系的形成,征信機構必須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費者的信用資料。征信機構收集、提供該信用資料的目的也必須征得消費者的同意,如果消費者不予同意,征信機構則要明確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
2、消費者的知情權。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對自己本人信用資料的知情權。即消費者有權了解征信機構收集、保有的信用資料的內容、性質、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當自己的就業、信用申請等被拒絕時,消費者也有權知悉被拒絕的理由以及作成信用報告的機關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另外,消費者也有權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報告及其副本。
3、信用資料開示請求權。信用資料的開示,是消費者知情權的一項強有力的保障。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資料被登錄、利用情況,向征信機構的簡單了解即可達到目的。然而信用資料的開示,則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專業人員負責解釋,征信機構也必須書面告知消費者的該項權利。
4、再調查的請求權。當消費者對經開示的信息有異議或通過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資料有異議,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對該資料進行再調查,征信機構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完成調查工作,否則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5、錯誤的訂正請求權。如果經再調查發現登錄的信用資料不準確或不完整或錯誤,則必須進行修正或刪除。但是如果經調查,征信機構有充足的理由認為該信用資料是正確的,或者該信用資料的提供者保證其正確性的前提下,征信機構有權再一次保留該信用資料。
當通過再調查發現信用資料有不正確的地方,但是又對其實際情況無法進行確認時,必須將其刪除。另外,當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征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必須對該信用資料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異議的權利。經過一系列的再調查,如果消費者對再調查結果仍不滿意,但根據消費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須出具信用報告的場合下,消費者有權提交一份異議書闡明爭議的性質、內容,征信機構必須把該異議書附帶在該信用報告中,在提供時一并提供。實踐中,由于消費者的異議書過長,根據業務需要對其進行編輯時,征信機構必須提供訓練有素的人員在消費者參與的情況下編輯。
另外,消費者還有權要求征信機構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資料使用者發出異議書,征信機構也有義務明確、清楚地告知消費者這一權利。
7、信用資料傳播的控制權。除法律規定允許的場合,提供個人信用資料必須得到本人同意,這種同意原則上應是書面的。法律規定的場合一般是出于信用交易、保險、雇傭等目的。
由于信用資料收集的目的就是為了合法地傳播,因此消費者對自己的信用資料的傳播受到的限制也較多。一般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信用情報的記錄或保管者不能將信用資料向本人以外的個人、團體或機關進行提供,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如情報的提供是為防止對該個人或第三者的生命或健康產生重大危險的緊急時刻而必須進行提供的,但是獲得該信用資料的個人、團體或者機關不能在該目的之外利用或提供。
8、消費者對信用資料內容的控制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征信機構不得收集與信用交易、雇傭、保險等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資料,對于政治的、社會的或宗教信仰的內容或者犯罪記錄、病歷或身體障礙、人種、民族或國籍、生活方式或名聲、個人存款記錄等內容,消費者有權禁止征信機構收集,也有權要求其刪除這些內容。另外有些國家嚴禁以婚姻狀態、性別、年齡作為授信依據,雖然年齡和婚姻狀態對信用評價很有用處。
為了保證信用報告的準確,能反映消費者最新的實際信用狀況,對于征信機構保存的信息都規定了一定的期限,如德國規定,照會情報為1年,信貸債務情報為3年,不履行債務的情報為5年。在美國,對于負面信息,一般都規定了7到10年的保存期。如破產記錄保存期限為10年,刑事訴訟記錄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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