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信貸革新浙江模式解析
時間:2022-09-01 1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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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銀監會正式在浙江進行微小企業(即年度產品銷售額低于500萬元)試點工作以來,浙江小額信貸工作已經呈現多路突進的良好局面,多種創新方式豐富多彩,“浙江模式”悄然形成。
一、“浙江模式”的內容
(一)政府的制度創新
2005年6月,浙江省在《關于開展“三年萬家”微小企業培育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三年內將從信貸、管理和服務三方面培育1萬家微小企業上規模。為此,浙江各級政府大膽進行了多項創新。
1.試點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模式。所謂風險補償就是將小企業風險補償貸款1%的不良率由各級財政消化掉,降低銀行的風險。2005年度該風險補償資金規模為4000萬元,浙江工行與浙江農行為試點單位,由此新增小企業貸款40億元。經一年的試點,該模式現已正式全面推廣。2006年,年度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縣市達52個,補償單位也擴大延伸到浙江全省銀行類金融機構,用于個人經營的生產型、科技型項目貸款也可納入該補償范圍。
2.試點中小企業投融資公司。2005年12月小額貸款公司在國內創新推出,主管部門已在溫州醞釀組建更高層次的“中小企業投融資公司”。從現有設計方案來看,它和小額信貸組織運作模式并無本質區別,即同樣是“只貸不存”;主要業務是對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聯合銀行、擔保公司提供貸款;資金來源主要有四個渠道:法人機構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入股,同業拆借(主要是郵政儲蓄部分)和民間個人委托貸款業務。條件允許時可發行企業債,進而考慮吸收百萬元以上的個人大額存款。
(二)銀行業的業務創新
為應對銀行業全面開放的競爭壓力,銀監會從2004年開始引導大銀行關注小企業的金融服務。
1.大銀行的服務對象下移。2005年2月,浙江工行、浙商銀行、國開行3家銀行被銀監會正式確定為微小企業貸款試點銀行,隨后,省內各大銀行紛紛宣布跟進,在制度建設、授信管理與金融產品方面進行了大量創新。例如浙江工行計劃“三步走”:對小企業信貸現有貸款標準予以放寬;進一步完善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對貸款規模進行資本約束,施行風險限額授信。浙商銀行則明確將小企業業務作為戰略主業:在行業選擇上以生產制造型小企業為主要目標;在支行拓展上將沿著浙商投資路線和積聚路線進行區域布點。
2.草根銀行的創新奇跡。近年來,浙江的一些區域性草根銀行,例如臺州市商業銀行(簡稱臺商行)和泰隆商業銀行(簡稱泰隆),在小額信貸方面成績斐然,引起國內外關注。
(1)臺商行的“小本貸款”試點。臺商行把自己定位于微小企業的伙伴銀行,循著“額小、面廣、期短、高效”的信貸方針為本地微小企業服務(楊哲華,2006)。臺商行的經營特色在于典型的人格化交易。該行有占員工總數30%的200多名客戶經理,天天奔波在臺州的廠礦企業與大街小巷,對地方經濟的信息動態、人情世故了如指掌;面對客戶的金融服務需求,操作起來得心應手。2005年11月,該行因其出色業績而成為世界銀行主導的“商業可持續發展微小企業貸款項目”在國內的兩個試點單位之一。該項目主要采取資金供給與技術援助的合作方式,其中,德國國際項目咨詢公司的三名IPC顧問進駐該行傳授微小貸款技術,并主導設計了“小本貸款”:每筆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下,期限在三年以內,還款采取按月等額分期方式,利率隨客戶貸款次數、資信狀況和擔保方式而有所差別。其特點在于:準入條件低、利率及定價機制靈活、風險識別準確、擔保方式獨特和倡導信貸文化。
(2)泰隆的“非財務信息”貸款標準。泰隆堅持“中小企業成長伙伴”的市場定位,努力做專、做精、做成有特色的區域性商業銀行。針對微小企業的民營性質,泰隆盡量將信貸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掛鉤”,把企業的有限責任轉變為這些人的無限責任;大力搜集客戶信息,突破“信息不透明”障礙;堅持信貸“誰發放,誰負責,誰收回”原則;注意貸款發放后的風險控制(應宜遜,2005)。為了簡化傳統銀行繁瑣的業務流程和漫長的申請貸款時間,泰隆推行靈活有效的貸款擔保方式,如股東擔保、夫妻擔保等輔助擔保;適時推出貸款新品種,如對初創期小企業提供保證貸款等。尤其值得說的是,盡管客戶都是小企業,但是泰隆信貸員不太注重企業的財務報表,他們主要以非財務信息(包括水電單、納稅單和家族經濟狀況等)作為放貸標準。
(三)民間的信用創新
我國民間存在有相當多的信用資源。這些組織由于比較貼近小額信貸的對象,相對比較了解借款人的情況,再加上人們往往比較重視鄰里的信譽關系,故這些基層組織可以在發放小額信貸過程中作為社會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組織化的方式實現信用增級,從而有效緩解傳統銀行信貸過程中的抵押擔保難題。
1“.蕭山經驗”的互助擔保模式。杭州蕭山區中小企業眾多,小額貸款需求量較大,而這些企業不同程度上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方式。對此,蕭山的新做法是:中小企業和鄉鎮政府合股成立擔保公司進行擔保;其中企業以10萬元為起點入股,只要當地鄉鎮政府和其他股東認可,該企業可獲得股本金5倍的貸款額度。凡是股東企業貸款,可由擔保公司出面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憑證。入股成立的擔保公司事先約定,一旦貸款出現問題,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時,不足部分將由擔保公司承擔80%,并按比例分攤至每個股東,20%由貸款銀行承擔。上述做法實質上是一種“封閉式、會員制、非贏利”的金融擔保制度(吳傳震,2005)。
2.瑞安供銷社的擔保平臺模式。溫州瑞安市供銷社利用身處農村、熟悉民情、貼近農民的優勢成功地設立擔保平臺,對農業龍頭企業、規模種植、養殖的農戶等提供擔保服務。擔保平臺選擇農村信用聯社為協作銀行,基層供銷社建立辦事處,指定專人作為農信調查員,負責社區范圍的授信調查和擔保監控工作,對提出擔保申請的借款人由基層供銷社農信調查員會同信用社共同對其進行實地調查,擔保平臺審查后對借款人提供擔保,信用社對經擔保平臺擔保的借款人發放貸款。
3.傳統擔保公司的“橋隧模式”。韓瑞蕓(2007)指出,“橋隧模式”是指在擔保公司、銀行和中小企業三方關系中導入第四方,包括風險投資或行業上下游企業;第四方事前以某種方式承諾,當企業發生財務危機而無法按時償付銀行貸款時,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企業的價值潛力未喪失),由第四方來購買企業股權,為企業注入現金流,償付銀行貸款,保持企業的持續經營,從而規避了破產清算,最大可能地保留了企業的潛在價值。整個過程中,企業只要支付正常的擔保費用,并釋放少部分期權,便能獲得銀行的低成本融資。該模式是由浙江中新力合擔保有限公司率先提出。
4.銀企合作創新“e貸通”模式。2007年5月,阿里巴巴網站和中國建行聯手推出企業信用度貸款服務,首次將無形的“信用額度”滲入到貸款服務考核標準中。阿里巴巴的“誠信通”為此模式的核心。該數據庫中所有商戶的信用紀錄最高達六年,由于只有發生真實交易的雙方才能給對方評價,且幾乎所有的可疑交易被掃描和識別,加上懲罰措施的跟進,目前的信用紀錄大多是可以信賴的。此模式打破了原本橫亙在銀行與小企業之間的鴻溝,將網絡信用度作為貸款的參考標準之一,從而使企業有效地突破了融資難的束縛,實現進一步快速成長。
二、“浙江模式”的評析程恩江和徐忠(2006)指出,當前發展中國的小額信貸,最需要的是創新,而非機械的模仿。“浙江模式”要想走的更遠,下列三方問題仍然需要注意。
1.政府對小額信貸創新要有所為有所不為。政府在風險補償資金支持、信用登記系統建設、后續資金保障等方面仍然大有所為,而在金融產品創新等方面可以實行非審慎監管。
2.大銀行的服務對象下移不夠。縱觀各大銀行的現有舉措,尤其從它們對小企業貸款對象的界定來看,與國際上單筆貸款不超過本國人均年GDP的1倍~3倍(孟加拉鄉村銀行至今平均單筆貸款在100美元左右)的數量標準存在太大差距。
3.一些創新模式的成功也存在局限性。例如蕭山經驗是成功地將政府信譽和銀行的市場行為捆綁在一起、封閉的會員制與貼近鄉土降低了信息不透明、嚴格的會員準入和要有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中小企業集群;草根銀行的成功在于發達的民營微小企業群落、銀行業激烈的競爭現狀迫使它們專注微小企業市場、信貸員與個體私營小客戶從“共存共榮”關系中突破“信息不透明”障礙等,撇開這些特定前提容易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而橋隧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完全可行,但是實際效果要看具體操作,例如擔保公司與風險投資公司的配合度,四方合作框架下整體效率問題,擔保公司的風險識別能力問題等。
三、“浙江模式”的構建
緩解微型企業融資難問題,必須多方聯手、多管齊下,全面推進。從長遠看,還必須加快建立適應微型企業需求的融資體系,為微型企業提供多元化的融資服務。
1.繼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微型企業貸款的支持。政府應當繼續積極實施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工作,并擴大試點銀行范圍,增加風險補償的財政支持資金。
2.完善微型企業擔保貸款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六項機制”建設,努力實現微型企業貸款可持續發展。要進一步拓寬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范圍,加快開發符合微型企業資產狀況的抵押和質押金融產品。
3.切實加強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服務體系建設。一是要進一步貫徹落實銀監會《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精神,大力推進微型企業貸款的商業可持續發展。二是要加快培育多層次的信貸員隊伍,努力適應微型企業信貸業務的特點。三是適當簡化微型企業貸款的工作流程,減少審批環節、提高放貸效率。四是繼續推動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積極推出符合微型企業特點的信貸方式。
4.積極引導和鼓勵開發性金融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要充分利用政府公共政策資源和國家開發性金融機構的融資優勢,堅持把政府、市場、金融等優勢結合起來,探索運用“打包”貸款、產業集群貸款、擔保機構軟貸款試點等各種形式,支持國家開發性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相關試點工作。
5.努力加強微型企業信用征信體系建設。要切實加強微型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檔案、信用失范懲罰和警示機制、信用激勵引導機制、信用保障機制,完善和強化信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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