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信貸組織發展論文

時間:2022-02-01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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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組織發展論文

1我國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性質及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

1.1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性質和特點

目前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已經有300多家,但大都是國際多邊或雙邊援助機構和中國官方或半官方組織的合作,由中國民間組織負責運營的。而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則是一種金融組織創新,它是由民營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養殖大戶和城鄉居民個人等設立并運營,專門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直接以滿足農民和農村金融需求為目的的農村金融組織。與前者相比較,中央一號文件要求探索設立的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具有如下特點:

(1)它的建立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和市場定位。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而其中的“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的市場定位,要求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能夠提供更具特色的金融服務。

(2)與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相比,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由于身處最基層,具有獲取信息的便利條件,對農民和農村的金融需求有深切的把握與了解,使它能夠根據農民和農村信貸需求的特點進行相應的金融制度和產品創新,從而提供更加貼近農戶和中小企業需求的金融服務,切實達到服務“三農”的目的。

(3)與資金主要來源于國際多邊或雙邊援助機構、中國官方或半官方組織的其他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相比,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由于其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然人、企業或其他民間組織自身,對外援資金依賴性較小,因而更具有穩定性和持續性。

(4)作為一種金融組織創新,目前仍主要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規范地上升到政府的政策法規與體制層面,它在何種條件下被允許從事何種金融活動,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必須要符合什么樣的標準,也沒有一個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和要求。

1.2在我國農村建立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客觀必然性

(1)目前,農村金融服務主體少、能力弱,難以滿足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對信貸的需求,已成為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在此情況下,建立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有助于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最終形成一個充分競爭、活躍的農村金融市場,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2)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建立和發展,將加速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新調整,促進城市金融體系的變革。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信貸模式成型后,其運營經驗或將拷貝到新組建的城市民營銀行中。近年來所熱議的城市民營銀行或將獲得根本性解禁。屆時,從農村到城市,新的金融大變局將會產生,這種變局顯然是符合市場規律的。

(3)通過引入競爭機制,設定準入條件和監管辦法,讓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合理存在、合法經營,形成一個優勝劣汰、良性競爭的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時機也已成熟。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成立,標志著分行業監管的格局已經完成,各級監管機構根據授權,統一監管,維護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這就為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規范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5)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經濟改革包括金融改革提出了嚴峻挑戰。中國要參與國際競爭,作為薄弱環節的“三農”問題日益突顯出來,農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鼓勵包括農村民營小額信貸組織在內的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的共同發展、相互競爭,是大勢所趨。

2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設立條件

盡管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建立和發展有其客觀必然性,但它作為一種金融創新,其建立和發展還面臨著一系列問題,更重要的是迄今為止尚處于探索試驗層面。為此,有必要探討建立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的一些條件。

(1)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組建必須嚴格遵照《公司法》,即首先要做到產權明晰,體現責權利對等的原則和要求,堅決防止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成為第二個農村信用社、基金會。由此確保政府只負責制定游戲規則,保證小額信貸組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而不引入財政擔保。

(2)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依法登記注冊的自然人、企業,并持有中國銀監會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在試點期間,可先發給其工商營業執照,待其發展完善并到一定規模后,再由銀監會發給其正式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以確保其合法存在、合法經營。

(3)以發起人自有資金為主,一般不吸收公眾存款,有穩定合法的資金來源。注冊資本金額以自然人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不得少于5萬元;由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不少于50萬元,以確保其經營規模效益。

(4)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應根據小額信貸貸款金額小、貸款期限短、無需抵押物品等特點,充分發揮其融資速度快、信息費用低、利率具有彈性、服務態度好、渠道廣、回收快、資金利用率高等優點,在貸款金額、期限、償還方式、成本控制、利率水平等方面,設計出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的產品或服務,使農戶及農村中小企業真正受益,這是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條件。

(5)自覺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等國家金融機構的監管。這是因為小額信貸組織與其他民間金融組織一樣,具有隱蔽性強、不可控制等缺點,如果監管不到位,就會影響農村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社會穩定。所以需要建立一套全面完善的監管規則,在控制和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由自然人、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

3引導和發展我國農村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策略選擇

3.1政策界定

鑒于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在滿足農民和農村金融需求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和影響,以及適應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建議從理論和政策上給予其合理定位。

(1)要從理論上論證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必然性,明確肯定它是我國農村多層次、多元化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在政策上,國家應該出臺明確具體的政策法規,引導、支持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存在和發展,創造條件將其融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之中。

(3)要注重培育一個好的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制定一個好的市場化規則。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能否真正建立并有效運轉,取決于農村競爭性市場的培育和市場化規則的出臺,取決于政府能否制定一個好的市場化規則。好的標準就在于: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準入農村金融市場之后所從事的公開化、合法化的經營活動,主要是依靠市場來調節。

3.2法律定位

對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法律定位,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1)明確承認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所從事的小額信貸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讓其按照市場化的方向發展,以便于監控和宏觀調控。

(2)明確規定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借貸行為要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

(3)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所從事的小額借貸業務應繳納相應的稅收。

(4)明確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在利率、合同等方面的若干通行原則。

(5)要針對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建立進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加以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因此,建議盡快出臺《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管理辦法》,將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納入法制化軌道和金融監管范圍,為規范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

3.3制度安排和創新

建議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引導和規范小額信貸組織的發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加強對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的探索試點工作。在試點之初,原則上試點縣最好只成立一個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在試點地區選擇方面,應包括四個要素:一是該地區為欠發達地區,農業和私營經濟有一定基礎,有相對較多的農村經濟主體,有較大的民間資金供給和信貸需求;二是農村信用社支農資金不足,農村金融服務薄弱,依賴外部資金來源,難以實現商業可持續運作;三是資金持續外流;四是地方政府持開明態度。

(2)重點扶持市場型農戶和龍頭企業,并在向農戶和龍頭企業發放貸款的同時,建立農戶或企業間的聯保機制,形成“1+N”的金融服務模式。

(3)在風險防范上,建議加快落實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實行多種抵押擔保形式的有關規定。

(4)建立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小額信貸組織健康、高效地運行,有效防止出現所謂的“爛蘋果效應”。

摘要我國農村由自然人、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具有不同于其他小額信貸組織的性質和特點,其存在和發展也具有客觀必然性。但作為一種金融創新,該組織迄今為止尚處于探索試點層面,它在何種條件下被允許從事何種金融活動,所從事的金融活動必須要符合什么樣的標準,還沒有一個具體而明確的規則和要求。因此,探討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建立的小額信貸組織從事金融活動的基本條件,并從政策界定、法律地位、制度安排與創新等方面探討如何引導其健康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和理論意義。

關鍵詞農村小額信貸組織金融創新制度安排制度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