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保護入憲現況及必要性

時間:2022-05-24 1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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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保護入憲現況及必要性

摘要:隱私權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應當享有的一項關乎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權利。但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加速發展,極大地增加了個人隱私權受侵的幾率與可能性。我國現有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已有規定是不爭的事實,但尚不足以發揮根本性作用。應當從憲法的高度加大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隱私權保護入憲在我國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現實可能性。應當在借鑒西方國家對隱私權進行憲法保護的途徑和方法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找出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的適恰路徑。

關鍵詞:隱私權;人權;公民基本權利;憲法;隱私權入憲

隱私權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應當享有的一項重要的關乎其切身利益的權利。但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加速發展,極大地增加了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的幾率與可能性。我國現有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已有規定是不爭的事實,但尚不足以發揮根本性作用。我國《憲法》中有些條款間接地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但是這種間接保護性規定缺乏直接性和明確性,從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大打折扣。筆者認為,隱私權保護入憲在我國十分必要且具有現實可能性。我們應當在借鑒西方國家對隱私權進行憲法保護的有益經驗基礎上,立足于中國國情,創新性地提出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的最佳路徑。

一、隱私權的基本意涵及我國的立法保護現狀

“隱私權”這個法律術語的首先提出者是美國的兩位教授———路易斯·D·布蘭迪斯教授和塞繆爾·D·沃倫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他們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闡釋他們關于隱私權的觀點時,在標題之中首次使用了“隱私權”這一術語。這篇論文開啟了隱私權概念法律化之先河,也為后續的相關研究奠定了基底。他們解讀“隱私權”的意涵時強調:“在任何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有被賦予決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眾的權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擾的權利,并認為用來保護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產物的理念,就是隱私權的價值,而隱私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媒體和公眾往往侵犯這一標志著個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1]此后,中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就隱私權的基本含義進行了種種探索。例如,王利明學者的觀點是:隱私權是公民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對其個人的、不關涉公共利益的純私人的活動、純個人的信息以及純私有的個人領域進行自由支配、自由掌控的一種人格權[2]。張新寶學者的觀點則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個體享有的其個人的私生活之安寧秩序與個人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之保護,不被非法無故地侵害打擾、搜集、知曉及利用和公之于眾等的一種人格權[3]。我國新近實施的《民法典》就隱私權做了如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從此規定看出,隱私權具有如下屬性:第一,隱私權系一種民事權利,隸屬人格權;第二,隱私權的內容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益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關于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方面的個人權益。除了我國新近實施的《民法典》就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立法規定外,《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也多少涉及一些與隱私權相關的內容,但這些立法規定不足以形成對公民隱私權的根本性保護。此外,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中也間接地涉及公民隱私權益保護相關的內容。下文就此展開專門探討。

二、我國《憲法》對隱私權間接保護的現狀

我國現行《憲法》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嗎?答案是否定的。現實情況是:只有少許條文勉強地體現了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下述《憲法》條文非常勉強地與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有些許沾邊。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們說《憲法》上述條文非常勉強地與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有些許沾邊是有根據的。《憲法》第三十七條系對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保護。而“人身自由”一般是指公民個人的身體行動自由不受非法的干涉和侵犯。從廣義上講,“人身自由”還涵蓋與狹義人身自由含義相關聯的住宅不受非法侵擾、人格尊嚴不受踐踏、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息息相關的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由此可見,《憲法》第三十七條對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保護與我們探討的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還是有相當大的差別的。《憲法》第三十八條系對公民人格尊嚴權的保護規定,但這樣的規定內容與我們探討的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比起來也不能夠得出完全一致的或者本質上等同的結論。《憲法》第三十九條對住宅權的保護與我們探討的對隱私權的保護距離相差較大(當然也不是一點都不相干)。《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之內容與我們探討的主題倒是存在一定的相似度,但這也無法滿足我們所探討的主題的全部要求。由此可見,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把隱私權單獨列出來直接明確地加以規定,隱私權依據《憲法》予以保護的根據并不十分充分。

三、隱私權保護在我國入憲的必要性

(一)改變下位法對隱私權有規定而上位法卻無依據尷尬局面的需要

從民法上看,我國先前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納入侵害名譽權的范疇,這實際上是把隱私權當作一種名譽方面的利益,但實際上隱私權并不同于名譽權,以這樣的解釋對公民隱私權進行保護理由并不充分。剛剛實施不久的我國《民法典》在公民隱私權的立法保護上發生了質的飛躍,其于第一千零三十二條鮮明無誤地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將一些重要的(包括一些民事權利在內)公民權利納入憲法之中進行規定是理所應當的,當然,憲法對重要的公民權利的保護還要借助于部門法將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具體化才能真正落實,因為在我國,《憲法》本身不能適用于具體案件。憲法系母法、根本大法,其是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如果憲法把隱私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而做出了保護性規定,其他具體部門法便可以以此為依據加以具體貫徹和實施,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作為下位法的我國《民法典》已經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而在作為上位法、根本大法的我國《憲法》之中卻找不到直接明確的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規定,這顯然是有悖法理的,也是不應該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可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以列舉加兜底相結合的立法方式非常詳細地列出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的六類侵害自然人隱私權的行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做出了如此細致的規定,而在我國現行《憲法》之中居然找不到明確的依據,這無論如何是無法交代的。

(二)擴大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范圍的需要

現代憲法雖然基本上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但在用語的用法上卻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在不同國家的憲法領域,對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稱謂,除了“基本權利”外,人們還會使用“基本人權”“人權”“憲法權利”“公民權”“人民權利”等概念。但無論憲法采取哪種用語,公民的基本權利都是指某種最為重要的權利。我國《憲法》使用了“基本權利”這一用語,所謂“基本”,無非是要強調這些權利是制憲者認為最為重要和必不可少的權利。人權是指,肯定和保持人的質的規定性的、理所應當被作為個體的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而且沒有理由不被承認的權利。在人權保護條款寫入我國《憲法》之前,我們講公民的基本權利指的是那些被規定在《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篇章之中的權利;在《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篇章之中找不到的權利不能算進公民基本權利的范疇。但是,在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被寫入憲法。“人權”這一概念在我國憲法中的出現,使得我國《憲法》上公民基本權利的含義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擴充和延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條款為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篇章的擴充和延展提供了立法依據,一些在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篇章中未列舉的權利,可以找到解釋的規范出處[4]。隱私權符合屬于人權范疇的公民基本權利的特質,把隱私權的保護寫入我國《憲法》既合乎理性要求也是現實的需要。

(三)隱私權入憲符合世界各國立憲的趨勢和國際法規定

隨著現代人權概念的興起,隱私權作為人權所應包含的內容也受到極大的關注。從世界各國人權發展趨勢來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在憲法中以不同的形式對隱私權的保護進行了形式多樣的種種規定,甚至還有專門的隱私權立法。除了憲法上有關于公民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立法規定之外,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國際法這樣的法律也非常關注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例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第十二條即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聯合國大會《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通過)第十七條也規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人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二、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在這種國際大環境下,欲從根本上改變隱私權的保護在我國《憲法》立法中的尷尬境況,必須緊隨國際社會對隱私權保護立法的步伐,將隱私權的保護明確寫入我國《憲法》之中。

四、隱私權保護在我國入憲的可能性

(一)域外國家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先進立法經驗可資借鑒

已如前述,在一個國家的憲法中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問題作出明確性規定甚至就此專門立法在世界上并不鮮見。但也有些國家的憲法并沒有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保護問題予以明示性規定,而是采取間接的方式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實施憲法性保護。例如,美國憲法即采取了這樣的方式。美國是通過司法解釋這樣的技術操作方式使公民的個人隱私權成為憲法意義上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范疇的。即通過憲法判例間接解釋具體的憲法權利條款的方式,得出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屬于憲法規范保護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結論。美國法律體系采取判例法制度,通過司法解釋這樣的技術操作方式將公民個人的隱私權納入憲法規范保護的視域具有普遍性的指導意義。德國也是采取間接的方式,即通過對憲法相關條款解釋的方式,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問題實施憲法性保護的。其解釋的憲法條文之一是德國憲法第一條關于公民個人人格尊嚴保護的憲法規定;其解釋的憲法條文之二是德國憲法第二條關于公民個人人格自由發展的憲法規定。具體的操作步驟是:首先,憲法法院先以司法判例的形式,把剛才所說的兩個憲法條款釋義為具有最高人權保障價值且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人格權;爾后,再在一般人格權的原則指導下,演繹出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再次,再以民法典為借助手段而促使公民個人的人格權的保護體系得以最終實現。由上可見,美國和德國關于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憲法規范性保護都不是通過憲法直接對隱私權加以明確規定的方式實現的。但無論保護方式如何,對公民個人的隱私權進行憲法性保護的條款肯定是不可或缺的。對于域外一些國家的上述立法經驗,我們可以“洋為中用”,結合我國國情予以認真借鑒。

(二)部門法對隱私權的立法保護為隱私權保護入憲奠定了基礎

雖然我國現行《憲法》并沒有對公民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做出直接明確的規定,但查閱我國各部門法,我們還是能夠查到立法對公民隱私權加以保護的有關規定的。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上述這些部門法關于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立法規定,為我國現行《憲法》從部門法之中汲取“養料”進而把公民隱私權保護寫入《憲法》打下了堅實的底基。

五、對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路徑選擇的思考

在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具體采用哪種方式入憲則需要慎重選擇。筆者認為,應當以本土為根基,以域外為參考,就隱私權憲法保護的途徑和方法找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方式。首先,美國模式不適用,因為美國的司法制度是判例制度,美國對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是通過判例的方式來實現的。而我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這就決定了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不適用美國模式。同樣德國模式也不適用于中國。德國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是通過對憲法相關條款的解釋而進入憲法規范的。我國雖與德國同屬大陸法系國家,但采取德國模式也有不足之處,因為以通過對憲法相關條款的解釋的形式使公民隱私權進入憲法的立法保護,還是對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有不明確之嫌。因此,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必須走修憲之路,針對《憲法》中有關人身權保護的規定來修改。把隱私權單獨列出來直接明確地加以保護或者把人格尊嚴條款獨立成條入憲作為一般人格權保護的憲法依據并將現有的具體人格權包括隱私權羅列出來以彰顯其不可或缺性,但應增加此條款:“本法所明確羅列的諸權利不能成為否定公民應享但本法尚未列明的各種權利之依據。”這樣就既解決了隱私權保護入憲的問題,又為其他新興權利的保護留下空間。

六、結語

尊重和保障人權已成為時展的主旋律,隱私權作為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人權對它的保護不容忽視。隱私權在我國是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其理應受到憲法規范的保護,強化和提升對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是大勢所趨,而且我國現行憲法并不缺乏隱私權保護入憲的基礎,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來看,隱私權保護入憲都是促進社會進步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塞繆爾·沃倫,路易斯·布蘭代斯.論隱私權[A].徐愛國編譯.哈佛法律評論侵權法學精粹[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8-40.

[2]王利明.人格權法新論[M].長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3]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7:163.

[4]胡錦光.憲法學原理與案例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186-187.

作者:肖艷秋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