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結構與憲法權威綜述
時間:2022-11-14 05: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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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魯青
一實踐中憲法內容選擇的幾種模式
憲法內容的選擇,受各國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憲法權威的價值評價,特別是受該國通過憲法所要建立的各種體制的制約。本文要分析探索的是,關于憲法自身結構性的內容選擇,而非具體制度性內容的選擇,因此,該部分內容是關于憲法文化自身發展的理論探討。
1以美國憲法為范例的資本主義憲法模式
美國憲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憲法,并且第一次將反對封建專制集權體制,建立共和體制規定在憲法中,因而對世界各國的民主革命發生了深遠影響,所以,美國憲法也成為全世界最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憲法模式。美國憲法在制定過程中的立意,就是把憲法作為國家權力之間制衡,以及保障國家權力行使法制化的依據。從這個立意出發,美國憲法內容就是制定國家權力的分配、行使、制衡與監督的規則。從美國憲法原本的結構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這個特點,即美國憲法原本只有七條,前三條分別規定聯邦國會、總統和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職權,第四條規定聯邦各州間法律的效力、州加入聯邦等內容,第五條規定憲法的特殊修改程序及有關事項,第六條規定聯邦憲法和法律與各州憲法和法律的效力關系,第七條規定憲法的生效條件。¹關于公民權利的內容,美國憲法原本并沒有規定,而是后來的憲法修正案作的補充規定。但是,之后的憲法修正案內容,只是對憲法原本的補充,在結構上沒有擴充。所以,從憲法的實踐內容來看,美國憲法只包括國家權力的分配與制衡和公民權利這樣兩部分內容,其余部分屬于程序性內容。一從美國憲法的結構性內容的選擇可以看出,美國人的憲法權威觀的特點,他們對憲法權威主要理解為它是聯邦公民最高意志的體現,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必須使國家權力納入法制化軌道,通過國家權力的分解與制衡,保障國家權力行使的法制化。因而,美國憲法的結構內容選擇體現的是憲法至上觀念,充分保障憲法的穩定性和最高權威,而經濟制度內容只字不提。這種結構的選擇,首先是由美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決定的,憲法只規定社會生活中必需的社會管理規則,新生問題先由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權對憲法的解釋來解決,待實踐要明確了,再決定是否通過憲法修正案。美國憲法的結構模式,是使它二百多年來極為穩定的主要原因。美國憲法模式被其他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接受,盡管在具體安排上有些差別,但結構性內容選擇是一致的,因而形成了資本主義憲法結構選擇的模式。
2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模式
傳統社會主義理論是以資本主義社會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經濟危機為基本結論,而認為建立社會主義是從體制上根本解決社會矛盾的出路。根據這種分析,社會主義經濟的特征被確定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和有計劃按比例的經濟發展體制。社會主義的經濟模式,決定了國家干預經濟生活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內容,這是區別于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管理模式的,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憲法中都把經濟制度作為主要內容之一進行詳細規定。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典范的蘇聯1936年憲法,就在第一章社會結構中的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經濟制度的內容。º二戰結束后,新誕生的社會主義國家紛紛仿效蘇聯憲法,形成了社會主義憲法模式。社會主義憲法規定經濟制度,是傳統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決定的。作為計劃經濟體制,國家直接參加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同時必須通過國家權力保障國家計劃的落實,憲法中若不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國家直接管理經濟的活動就失去了法律根據。所以,傳統社會主義憲法結構模式,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特有產物。我國現行憲法在結構性內容的安排上,’受前蘇聯1936年憲法的影響相當明顯,當然,其中也有前蘇聯1977年憲法的影響。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實際就相當于前蘇聯1936年憲法的第一章“社會結構”。我國憲法從第六條到第十八條規定了經濟制度內容,另外比前蘇聯1936年憲法還增加了一些基本原則和精神文明規定。所以,總的講,我國現行憲法的結構內容,還是傳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類型的。其他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大都是將經濟制度給以專門規定,其中保加利亞共和國1947年憲法以第二章全章規定經濟制度。»所以,充分重視所有制形式,把它列為社會制度的重要內容進行規定,是傳統社會主義憲法的共同特征,這主要是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造成的。
3二戰后世界各國憲法的結構性特點
美國憲法的結構模式對資本主義各國產生了深遠影響,但是各國并沒有照搬美國憲法模式。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結構特點是,不規定經濟制度內容,而只規定公民權利,國家權力的劃分、及制約與平衡的體制。聯邦制國家對聯邦與州權力的規定,實際也是對聯邦與州之間權力分配的規則。這種結構性特點,雖然沒有采取美國憲法那種不劃分章的方法,而只是以大條,再劃分項、款的立法方式,但從結構性內容的取舍方面,還是一脈相承的,區別只在于各國從本國的特殊需要的角度,而對某些方面給以強調。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全人類從戰爭造成的殘酷悲劇中得到了反省‘因而,資本主義各國在保持憲法結構性選擇總方向不變的前提下,具體特點發生了一些改變。這些變化主要體現為許多國家對經濟內容進行專門規定。意大利1947年憲法第三章就專門規定經濟內容,當然,它的規定與社會主義憲法對經濟制度的規定是有區別的,它實際是對公民經濟權利的保障,應該說,它體現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社會福利原則的發展。¼另外,許多國家對文化發展不再采取漠視態度。對文化建設和精神文明內容的規定,以社會主義國家尤為有代表性。前聯蘇1977年憲法,我國現行憲法,都對文化建設做了明確規定。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結構中,出現了經濟內容的專門規定,一方面是對經濟危機造成的危害有所認識,另外也是由于社會主義陣營的出現而形成的對資本主義國家管理意識的影響。二戰后各國憲法的結構性變化的另一個特點是,各國根據本國的具體情況,還規定了一些特殊原則。日本和聯邦德國作為二戰的發起國和戰敗國,在各自的憲法中將和平原則規定下來。我國現行憲法將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基本國策確定下來。非洲一些國家還把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主權,規定為憲法原則。對世界各國結構內容選擇模式的劃分,是以成文憲法為依據的。不成文憲法由于不通過成文法典規定憲法內容,所以不存在憲法結構安排上的選擇問題,但是,憲法的具體內容方面,也受到近年來各國的影響。從總的實踐情況來看,對于憲法結構性內容的選擇模式劃分方面,是由以美國為代表的資本主義憲法模式和以前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憲法模式構成的。兩種模式的共同點是,將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作為憲法內容給以規定,當然,對國家權力的性質和行使原則上,是有不同認識的。兩種模式的區別在于對國家經濟制度和精神文明及文化建設是否作為憲法內容,采取不同選擇。兩種模式在選擇內容上區別的原因,根本上是不同的經濟體制和國家權力結構造成的。在兩種典型模式之間,還有一些中介類型,但比較分散,缺乏典型性。
二憲法內容的選擇對憲法實施的影響
1憲法內容的選擇,是影響憲法修改頻率的自身因素法律不能隨著社會發展而發展,必然遭到社會的淘汰,但法律修改過于頻繁,對于法律的實施有消極影響。特別是憲法,對國家生活的穩定具有根本性保障作用,限制對憲法的修改,是各國法制的一項重要原則。影響憲法修改的因素有社會因素和憲法自身因素,社會因素是客觀的,起根本決定戶用的。憲法自身因素也具有不可忽略的作用,特別是從憲法學的角度,主要應研究憲法自身的保障機制。社會內容是客觀的.而憲法規定哪些內容卻是可以選擇的。憲法作為實現國家管理法制化的依據,它的內容應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以及規范國家權力的行使,將國家權力運行納入法制化軌道。試圖將所有社會關系都歸入憲法調整,是不符合法制發展規律的,尤其是經濟生活的具體內容,應通過其他部門法調整。因為經濟生活是社會中最活躍的因素之一,集中地體現了社會實踐的恒動性特點,憲法對經濟制度內容的詳細規定,很容易將憲法置于與實踐脫節的狀態,而使大量違憲行為被視為正常現象。
2憲法內容的選擇,直接影響憲法實施的可操作性憲法是社會生活管理法制化的工具,在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因而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憲法的制定,必須充分考慮其規范內容的可操作性。在社會生活中,有的社會行為有規范調整的可能性,有些就很難實現,或者說硬性規范反而不利于社會發展。社會生活從宏觀上劃分,可以分為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兩方面。精神生活滲透著人的主觀因素,是呈開放性狀態的。社會的發展,根本在于人的發展,而人的發展實際是人的文明程度的提高。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精神生活應保持相對開放性,因為任何時代的觀念都是該時代的群體性觀念,與局部的超前意識和滯后思想并存的。這種交錯并存現象是精神生活的特點,以統一規范強行一致,反而使超前意識具有的引導作用也被扼殺了。所以,憲法對精神生活的調整,是從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角度進行的,其他具體內容的調整,則通過道德規范調整,而且精神生活中的大部分義務性內容,只能由道德規范調整。憲法一旦把精神生活中大量的義務內容規定出來,實際很難保障它的實現,反而將憲法落入了道德規范的層次,損害了憲法的權威性。3憲法內容的選擇,直接影響到公民對憲法的價值評價憲法在國家生活中起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一旦憲法經常成為社會發展的滯后因素,便會對憲法權威的實現造成社會壓力。對道德內容的原則性規定,不可能有法制化的保障措施,反而在憲法內容中出現了憲法保障的機能性空白,因而引起社會對憲法規范的漠視。所以,憲法學充分探索憲法的結構內容,形成憲法權威的自身保障機制是非常有現實意義的。
三憲法內容選擇的一般規則及趨勢
立憲過程中,各國并沒有統一必須遵循的模式和規則,但是隨著憲政實踐在各國的發展和成熟,從法律文化的自身積累方面,各國對憲法內容的選擇上逐漸形成一些共識,這些共識便被看作是一般規則。
1保障憲法在本國的可行性在一個國家制定憲法之后,必須能夠貫徹實施,它包含兩層含意,一方面是所涉擇內容與本國實際情況相一致,能夠貫徹實施,這在本文前面已經分析論證。另一方面指憲法結構性內容的選擇,必須保障憲法實施過程中的可操作性。這是憲法結構性內容的選擇中,必須堅持的一項基本原則,否則它會造成社會對憲法的價值評價產生消極影響。
2保障憲法的穩定實施憲法是國家生活法制化的核心,保持憲法的穩定性,是法制建設的一項原則。過專有一種誤解,以為保障憲法的權威與穩定,應對憲法內容盡可能作原則性規定,由其他部門法作具體規定。實際上憲法的許多內容是憲法特有的,如公民權利和國家機關的職權等,對此只作原則規定會造成實踐中過多的分歧,因而影響憲法實施。所以,保障憲法的穩定,在憲法自身因素方面,關鍵是結構性內容的選擇。因此,在確定憲法的結構性內容時,應堅持保障憲法穩定實施的原則,避免將實踐中變動很快的內容規定在憲法中。
3憲法只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國家權力運行規則以上分析的憲法結構性內容選擇規則,以及對憲政實踐的總結,使各國大都傾向于憲法只對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運行規則給以規定。隨著市場經濟被普遍采用,為各國遵行這一規則提供了經濟體制背景。近年來我國學者已逐漸認識到這一趨勢,即對經濟內容只在公民權利中規定。
4憲法對精神文明方面內容保持其開放性人的精神生活是既十分活躍又復雜的內容,‘它是社會發展最根本的因素。精神思想的活動以憲法規范進行調整,反而使憲法保障陷于窘境。所以,各國對該部分內容一般都采取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原則,只做保障公民思想自由的限制性規定,禁止損害其他公民尊嚴的言論,以及煽動推翻現行體制的言論,而對其他精神活動不予限制,由道德規范調整。我國對精神文明內容的規定,與這一趨勢并不一致,因為“五愛”在憲法保障上是落于空談的,無法保障其具體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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