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權利的實現模式分析
時間:2022-03-25 09: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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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法制社會體系不斷完善的今天,人們對憲法權利的認知意識越來越強烈。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能夠充分保障人們憲法權利得以實現的模式還沒有構建完成。故此,本文對實現憲法權利的兩種模式,即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進行了詳細分析,以期為我國憲法權利的實現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路徑。
關鍵詞:憲法權利;實現模式;立法保障;司法保障
憲法權利,其實就是指代各種被憲法所承認的權利,可以直接表明或代表權利主體在一定權利體系之中的重要地位。這是根據憲法規范直接確定的一種綜合性極強的權利體系。在我國,有的公民認為憲法權利屬于公民眾多基本權利中的一種,也有的公民認為是基本人權中的一種。其實,想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身的憲法權利,可以通過建立科學合法的憲法訴訟,以推動和促進我國憲法所賦予公民相應權利的順利實現。
一、實現憲法權利的調整性模式:立法保障
(一)立法對憲法權利的有效保障
第一,就立法保障而言,其存在價值可由憲法權利直接決定,從這一程度分析,立法保障便可直接稱為立法權利本質特點的客觀反映。也就是說,通過立法,可以將各種抽象化的憲法權利具體化,從而奠定堅實可靠的憲法權利實現基礎。眾所周知,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憲法,雖然其中明文規定了一系列全面的公民權利,但不可否認的是,這些規定都過于抽象、籠統,不具備實體化的條件和基礎。所以,借助相關法律法規的設計和制定,可以將這些與公民切身相關的憲法權利實體化、具象化。由此,便能有效保障各個公民都能獲得相應的基本權利。第二,立法保障能夠有效彌補我國現行制度的相關缺陷。將法律權利和憲法權利進行對比分析,可以發現,其實兩者之間的差異極大,是分屬于不同層次范疇的兩種權利。就目前我國的權利體制而言,其保障體制可以通過對憲法權利的具體化處理,將其轉變為易于操作的法律相關權利,這樣便能有效推動和促進公民憲法權利的實現。換句話講,如果侵犯的是已經具體化處理為法律相關權利的系列憲法權利,那么,就可以直接通過一般法律訴訟的途徑進行相應權利的救濟或爭取,以此要求侵權者擔負法律規定的相關責任。反之,如果侵犯的是沒有接受具體化處理為法律相關權利的系列憲法權利,那么,某些在特殊歷史環境或背景之下產生的憲法規定或條款,便會受某些司法自身具備的非直接效力所影響,無法得到相應的救濟,從而使得該項憲法權利形同虛設,無法得到實現。
(二)立法保障憲法權利的不足和健全
在我國憲法權利立法保障的發展歷程之中,已經有很多憲法權利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是,問題的存在仍舊是無可避免的。這些問題主要表現為:1.立法保障范圍局限。就目前我國的立法來看,雖然現行立法在許多方面都著重偏向于保障憲法權利。但是,其實際保障的范圍非常局限,甚至還未覆蓋整個憲法權利的現行體系。另外,還有大部分憲法相關權利仍保持者立法無法觸及的“真空”形態。其中較為突出的便是平等權、言論權、自由出版權、被選舉權、監督權等各個方面的立法。2.立法技術難以控制。簡單而言,就是憲法相關權利在進行具體化操作時,現行立法會受控于某些原則較強的規定,所以相關立法技術的可操作不強。例如,我國憲法對公民平等權力的規定。雖然這一憲法權利在很多部門都有相關體現,但是,這些體現都具有非常強的原則性。因此,導致憲法權利在立法保障中大都只有其形,未有其神。另外,這也導致了很多執法人員侵權意識及一系列惡意侵權行為的產生。3.部分立法的具體內容有悖于憲法存在的基本原則。這一點在地方性規章和法規之中,體現得尤為明顯??赡苁且驗椴块T利益,也有可能是因為地方性保護,這些地方在立法時完全罔顧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此,便出現了人們理解的“土政策”。大部分“土政策”其實都是與憲法相關權利存在矛盾的,嚴重影響了公民相關憲法權利的獲得和實現。從某些角度理解,這是違背我國基本立法精神的?;谏鲜隽⒎ūU系牟蛔悖髡哒J為,想要健全憲法權利的相關立法保障,可以進行以下措施:1.積極擴大和延伸憲法權利的相關立法保障范圍,使得憲法中各項規定的權利不致于束之高閣。2.積極創新和完善立法技術,增強和提升其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從而推動和促進憲法權利的快速實現。3.對立法內容進行設計和制定時,應該以憲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盡可能地保證兩者之間的一致性。除此之外,應該格外注意的是,應該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公權力運行過程中,各種真空現象和漏洞現象的出現,從而有效遏制公權力膨脹、濫用、損害他人利益的意圖或行為。
二、實現憲法權利的保護性模式:司法保障
(一)司法保障
當受到侵犯,又不能得到處理和解決時,權利存在的價值便會消失。憲法權利更是如此。受法制內在要求的影響,司法途徑的救濟成為了保障權利得以有效實現的最佳手段。從法律這一角度理解,司法對于法制維護的意義和作用是極其重大的。故此,通過司法途徑對憲法權利進行保護或救濟,是一項任務艱巨的社會性系統工程,其最終結果和附帶影響,都將深遠地影響人們進行權利維護。
(二)現有模式分析
就我國相關憲法權利而言,其司法保障體系中現有的模式主要包含三個訴訟類別。分別是行政途徑、民事途徑以及憲法途徑等三個訴訟。就行政訴訟而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某些具體行為從某種程度上侵害到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可以根據本法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表明,無論是國家級別行政機關本身,還是其內部相關工作人員,只要損害了公民的憲法權利,被侵權者便可直接向國家法院進行行政途徑的訴訟,從而保障自身的憲法權利。就目前我國的情況來看,能夠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主要是國家公權力的存在。故此,想要保障我國廣大公民的憲法權利,就應該讓侵權人承擔對應的行政責任。但是,在我國法治化進程不斷推進的今天,行政訴訟的現行法已無法滿足憲法權利的保障需求,其局限性越來越來凸顯出來。主要表現為:1.在行政訴訟現行法中明確規定的,可具體用于訴訟的眾多行政行為與憲法權利相關的越來越少,其范圍也越來越窄。2.我國法院對某些抽象性極強的行政行為具有一定限度的審查權,這些限度一定的審查權使得行政訴訟現行法對我國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得不到有效實現。就民事訴訟而言,通過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以實現受侵犯憲法權利的救濟,不管從理論方面考慮,還是從實踐方面分析,都具有非常高的可行性。從理論上分析,一旦該權利被轉移、細化到可行性極強的民事法律之中,對應侵權人便需要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責任,這樣,該權利便可借助民事法律這一途徑進行間接性獲取或實現。反之,如果該權利沒有轉移、細化到可行性極強的民事法律之中,那么,對應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與之相關的民事責任,就無法得到明確的答案,或許會不了了之,也或許會牽連甚廣。無論怎樣,需要重點強調的是,這種借助民事法律進行的權利救濟,不應該也不能成為實現公民憲法權利的主要保障手段。因為在這一情勢之下,公民被侵犯的憲法權利已經具備一定的可補償性,而針對選舉權、被選舉權等不具備可補償性的憲法權利,這樣的救濟便不適用,不具備相應的存在價值。就刑事訴訟而言,是除了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以外,相對有效的公民憲法權利救濟方式。也就是說,當公民自身憲法權利被他人或組織侵犯時,可以借助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侵權人承擔與之對應的刑事責任,以此實現憲法權利的維護和保障。從本質上分析,刑事訴訟這一憲法權利的實現模式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需要人們謹慎對待。
(三)理想模式分析
憲法訴訟,對于這一概念,至今還沒有統一認定的界定標準。故此,本文探究的憲法訴訟,就是一種理想狀態下的訴訟活動,即某一特定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和訴訟程序之下,審查、判決侵犯公民憲法權利活動,從而實現憲法權利救濟。這是公民進行憲法權利訴訟救濟的最后模式。也就是說,當公民使用所有辦法和方式進行憲法權利救濟后,仍然得不到相應的權利保障時,便可向人民法院、憲法法院等提起最后的憲法訴訟。憲法訴訟的構建,不僅是彌補現存司法保障漏洞和不足的有效手段,還是我國現階段基本國情的客觀需求。所以,針對憲法訴訟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制定時,應該突出以下特點:1.作為特殊管轄主體,憲法自身具備的基本特定性。與其他訴訟途徑不同,憲法途徑的訴訟只有唯一且特殊的管轄主體,即針對憲法的法院。這決定于憲法訴訟自身特殊的性質。故此,綜合考慮各項因素,可以在省級高等法院之下設立憲法針對性處理法庭,用以處理和解決全省范圍內產生的各種憲法途徑訴訟。同時,可從全國挑選資深的法官以及經驗豐富的憲法專家組成對應的憲法訴訟審判團隊,直接歸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當時機和各方面條件成熟時,也可設立最高人民憲法法院。2.憲法訴訟中具體事由的特定性。就憲法訴訟而言,其訴訟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兩個:1.公民憲法相關權利被部分立法權侵犯后,不能通過現有模式得到有效保障。2.公民憲法相關權利被某些公權力或私權利威脅后,無法通過現有模式得到有效的救濟。
三、結語
在社會文明不斷發展的現在,人們越來越渴望得到有效的權利保障。作為整個權利體系中最具效力的一個,憲法權利的保障無疑是成效較好的。故此,綜合分析我國現有憲法權利的實現模式之后,為了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得以有效實現,可以建立完善且健全的憲法訴訟體系,以不斷推進和強化我國憲法權利在法治社會發展中的各項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作者:楊夢帆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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