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0 0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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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經濟是以高新技術產業為支柱和龍頭的經濟,一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水平,是衡量其經濟實力強弱的重要標志。風險投資正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孵化器和助推器。沒有風險投資,就沒有高新技術產業化,也就沒有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加速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刻不容緩。
風險投資的發展與高科技產業發展密切相關,以知識密集型技術為基礎的知識產業、高科技產業日益成為一個國家發展的中心,成為一國長期競爭優勢的最主要來源。
美國是風險投資的發源地,其風險投資的發達程度在全球首屈一指。美國的信息、電子計算機和通訊產業正是由于有了風險投資的“開路”,才得以從獲利微薄的新興產業迅速發展成為獲利豐厚的領航產業,并成為當代新技術革命的核心。風險投資還創造了一批中小型高科技企業,這些企業目前都已經成為新技術革命中的有生力量。在高技術產業中,許多成績卓著的企業最初都是靠風險投資起家的。
就我國情況而言,無論從經濟實力還是從科技實力,在當今世界上所處位置都是比較靠后的。我國正處于從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的過渡進程之中,尚處于知識經濟的萌芽階段。風險投資在我國也已經發展了10幾年,已經日益顯示出其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總結我國近些年來風險投資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在風險投資中的地位
風險投資歸根到底是一種商業活動,從國外的經驗來看,政府只是在市場機制失效和企業無能為力的領域內才給予創新活動以直接支持。如資助研究開發活動、設立孵化器、加強國際間協作、營造良好的經營環境等。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風險投資的主體集中在政府行為上,由政府投入資金,政府承擔風險,這與風險投資發展的內在要求不相適應。因此,必須盡快由單一的政府投資主體向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
2。退出機制存在不足
退出是風險投資正常運轉的關鍵環節,風險投資的成功與否最終取決于資本退回的成功與否,沒有退出便沒有風險投資。我國尚存在欠缺,主要表現在:(1)證券市場不健全。我國證券市場成立時間不長,配套機制不完善,主板市場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地方,二板市場仍在醞釀之中。無法解決風險投資的出口問題。(2)產權交易市場不完善。產權評估和產權交易市場不發達,企業尚未成為技術進步的主體,高新技術企業不能自由地轉換產權,成為風險投資運行中的障礙。
3。風險投資的環境缺陷
完善的外部運行環境是支持風險投資體系順暢運作的前提條件。在這方面我國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現在:(1)政府引導調控不足。缺乏有效的激勵措施;缺乏規范化的管理辦法。(2)金融體制及配套機制落后,尚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更不能適應風險投資的發展。(3)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缺少有關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等方面的法律,使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難以起步。
4。風險投資專業人才匱乏
風險投資家在風險投資過程中的作用是無法替代的,既需具有專業素養,又需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我國目前是高層次、國際化的專門人才奇缺,能夠適合于風險投資業發展要求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尤其是風險投資家很少。我國現行的人才教育培養體制也不適合培養風險投資的人才。
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事業,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
風險投資主體單一,風險資金來源短缺,這是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必須要有更多的風險資本加入進來。因此,實現風險投資主體多元化是我們首先要努力的目標。我國風險投資主體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政府
政府財政資金仍然是可以利用的來源之一。它通過兩種形式進入風險投資領域。一是融資擔保資金。二是政府直接投資資金。
政府風險投資實質上是一種政策性投資,其目的是用較少的資金帶動全社會的風險投資,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扶植環境,積極拓展籌措風險資金的渠道。
2。金融機構
(1)將保險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金融機構投資者主要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其中最有實力的是保險公司。目前由于保險法的限制使保險公司的資金難以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實際上,在國外,保險資金和年金基金是風險投資資本的主要來源。積極引導保險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對于我國保險業以及風險投資的發展都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2)將養老保險基金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適度放寬養老保險基金可以進入的領域。如讓養老保險基金進入風險資本市場,一方面可以找到養老保險基金增殖的辦法,另一方面也會給風險投資基金帶來巨量資金注入。
(3)將銀行業引入風險投資領域
銀行大規模介入風險投資業,可以使風險投資業有了可靠的資金來源。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信用擔保基金,為銀行向高科技產業進行風險投資提供擔保,以促進我國銀行進入風險投資領域。
從長遠看,國家對風險投資的支持主要表現在政策的支持上,風險投資的真正發展還是在于建立大批民營或集體的風險投資公司。只要政府采取一定的扶持措施,我國沉淀的民間資金一定能夠對我國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3.企業
利用大型企業集團的雄厚資金實力,是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型企業集團發展的一種選擇。這是目前除政府財政資金以外最為現實可行的風險資本來源。從目前來看,可以利用的資金有:
(1)上市公司的資金。對于每一個上市公司來說,由于用于風險投資的資金比例很小,可以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的根本利益。而眾多上市公司的投資積累效應會極大地豐富風險資本的來源。
(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資金。目前在國有企業形勢不斷好轉的情況下,利用這部分企業資金是風險投資穩定而可靠的資金來源。
(3)民營企業資金。民營企業代表著一種發展方向,在未來發展中將成為風險投資主體中不可忽視的一支力量。國家應該給予鼓勵和支持。
4.個人
引導個人進行風險投資,可以采取三種方式:一是對于資金實力雄厚的個人投資者,允許開辦私人風險投資公司,按公司的運行方式進行風險投資活動;二是普通居民可以通過購買風險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進行風險投資;三是直接以合伙人的名義以資金入股風險企業。
5.建立風險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基金是風險企業資本來源的一種重要形式。投入基金直接形成公司資本,將來可按出資比例分享利潤,也可通過資產重組,以產權交易或組建上市公司等方式在資本市場上出讓股權,整體溢價收回投資。
6.國外風險資本
國外風險資本大規模介入中國高科技企業,資本市場向中國企業開放,有利的方面是:在很短的時間內解決企業面臨的資金不足問題,對緩解我國風險資本來源短缺發揮作用;對于加快國內企業在財務管理、審計等方面與國際接軌,增強企業透明度等很有好處。還會促進一些產權不清的企業盡快明晰產權;國外資本進入中國企業,從而把國內企業的利益與投資商的利益結合在一起,投資商就會幫助國內企業擴大國外市場,這對于國內企業走上國際經濟舞臺是一個很大的促進。。
但是,國外風險資本大舉進入我國也存在不利因素:短期內會對民族工業、國內金融業、人們的思想觀念等造成一定的沖擊,其中最嚴峻的將是對國內金融界的沖擊。
(二)、建立退出機制
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的退出一般采取三種方式:
1.IPO首次公開發行(公開上市)
對于風險資本,IPO通常是最佳的退出方式。所謂IPO是指將風險企業股票第一次向一般公眾發行。通過公開發行股票,風險投資公司將持有的股票在公開市場上拋售,收回投資和收益。要做到這一點,風險企業必須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結構健全,且具有繼續成長的潛力,并符合政策、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實踐證明,只有少數風險投資項目能以這種方式完成退出。
2.出售
出售包括兩種形式:股份轉讓和股票回購。
股份轉讓又稱企業購并,即風險投資公司將所持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如另外一家風險投資公司或者一家大企業,或是風險企業被其他企業兼并。近年來,購并在風險投資退出方式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作用也越來越重要。
股份回購是當風險企業發展到相當階段時,風險企業的創業者自己出錢將風險投資者所持有的股份收回。股票回購是對投資收益的一項重要保護措施。
3.清算或破產
風險投資家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或者成長太慢,不能帶來預期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
在上述風險投資的三種退出方式中,目前國內只有股權轉讓一種可以操作。從風險投資業發達的國家來看,有60%以上的風險投資是通過上市以外途徑退出的。其中主要以收購兼并的方式來完成風險資本退出。
在國外,股權回購也是風險投資常用的退出形式。國內企業回購股權的事例尚不多見。我國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時除外。”對我國《公司法》的這一條規定應予以修正。應鼓勵風險企業以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風險資本的退出。
任何一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必須要有充分發育的金融市場作為前提條件,包括風險資本市場和風險企業產權交易市場。鑒于公開上市是公認的比較好的退出方式,而目前我國由于種種原因,還存在一些障礙,難以解決大量風險投資退出的實際狀況,盡快建立降低上市公司資格標準的風險資本市場,又稱“二板市場”,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二板市場可以沿用現有深滬主板市場的監管模式,但又要和主板市場具有不同之處:一是上市標準要降低;二是額度控制會取消;三是打破原有股權結構設置,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界限將不復存在,上市公司股份實行全額流通。
綜上所述,在現有條件下,企業的收購兼并是我國剛起步的風險投資最主要的退出方式,完善高科技企業的購并市場,解決法人股的流通問題,取消股份回購的限制,對建立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十分必要。當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設立二板市場,才是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根本之路。
(三)構造發展風險投資的良好環境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外部環境現狀,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政策環境。(1)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是政府為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向風險投資者和風險企業提供的一種無償補助。對于有成長潛力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我國應采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給予支持。(2)稅收優惠。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科技和高科技產業在增殖稅、關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所得稅上,制定了一些優惠政策。但在實踐中也表現出一定局限性。為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稅收優惠的力度還必須加大,以便將更多的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中來。(3)建立政府信用擔保機制。建立信用擔保機制,為中小型企業的風險投資提供擔保,可以在融資等各方面為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一系列的便利。我們可以利用我國信用比較高的這一無形資產,對銀行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風險投資實行政府擔保這一手段,來引導和帶動民間資金流入風險投資領域。(4)政府采購政策。為了防范各類風險,風險企業在很多情況下,需要政府采購政策的支持,政府必要的直接采購可以為風險企業提供方便的銷路和部分流動資金。
2.社會環境。第一要有一個良好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建立各種社會保障體系,懲治腐敗,搞好社會治安,抑制通貨膨脹,調整經濟結構,使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第二要有一個開放的社會,民族的文化背景,思想觀念,風俗傳統等都應當具有開放性。
3。法律環境。(1)公司法。公司法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執行。但是其中還沒有涉及風險投資的諸多方面。我國有關風險投資的法律、法規有待于進一步建立健全。(2)知識產權保護法。我國迫切需要盡快完善諸如技術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技術推廣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一系列從科學研究到技術推廣等各項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為我國技術進步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產權的良好風氣。(3)金融法規體系。風險投資是一種投融資活動,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規對風險投資是必不可少的,如《風險投資法》,以及關于“第二板市場”的相關法規等。我國目前的金融法規尚不完善,在金融法規的建設方面也有待于進一步加強。
4.科技環境。
我國每年數目可觀的科技成果和低下的成果轉化率,既為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提出了迫切要求,也為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了大展身手的用武之地。
高科技的發展與風險投資的發展相輔相成,互為促進、彼此推動,完善我國的科技環境對發展風險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5.建立健全風險投資中介服務體系
風險投資涉及到風險資本、風險投資公司、中介機構、風險企業等要素。中介機構集中了各方面的專業人才,能夠彌補風險投資家和風險企業家的不足,為風險企業和風險投公司提供智力的支持。因此,必須建立和健全中介服務體系,為風險企業的發展和風險投資公司的運作提供融資、投資以及提供科技、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中介機構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國風險投資業是否發達的重要標志之一。
(四)培養風險投資人才
人才是風險投資發展所需的第一要素。風險投資的存在和發展需要一個風險投資家群體,需要一大批高素質的從業人員。我國要推動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首先必須建立起一個完善的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同時提供包括經濟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機制。建立起能夠造就出一大批經濟、金融、管理、科技等多層次、高素質的“專才”和“通才”的人才網絡。只有這樣,才能為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提供智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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