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領導方式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17 03: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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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領導方式探究論文

一、堅持黨政分開原則,建立新型黨政關系

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核心地位,在政治體制改革和黨的領導體制改革中決不能片面強調執政黨同國家政權截然分開,以此來削弱黨的領導。但要確立黨政職能分開的新的執政理念,建立起重大決策統一、重要職務交叉兼職、具體職能分開的黨政領導體制。這是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證國家政權機關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

1.正確處理黨與人大的關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全體選民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組成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基點應當放在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領導干部執掌全國人大這一國家最高權力,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上。要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推選黨員領導干部進入各級人大,并合法運用黨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中的優勢,使黨員占據人大各個委員會的多數及其主要領導人職位;要通過各級人大的黨組作為紐帶把黨的系統與國家權力機關連接起來,充分發揮人大黨組對黨員的領導作用,統一黨員代表的思想,協調黨員代表在人大立法和選舉中的作用;要把堅持黨的領導同發揚人民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有機地統一起來,善于把黨和人民的意志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避免以政策代替法律現象的出現;要維護人大的權力和威信,凡是由人大任命或選舉產生的重要領導干部,非經法定程序,黨組織不得擅自決定對其調離或重新任免,更不能將地方人大選舉中落選的干部調任到其他應由選舉產生的崗位任職;在人大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黨員在黨內選舉中落先或被解除職務,敢必須相應地辭去其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任職,由黨組織重推薦黨員干部依法擔任人大領導職務。總之,執政黨必須牢牢掌握對國家權力的領導權和控制權,通過進入人民代表大會這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來實現黨的執政意圖,是中國共產黨依法執政的最基本途徑。

2.黨和政府的關系。人民政府是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行政執行機關,是人民意志的執行系統。實行黨政職能分開,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重點是明確劃分黨和政府的職能,使各級政府真正對它的授權機關——人民代表大會負責。要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國家權力主體之間的授權關系、權力界限和權力運行程序,使國家權力合法化、規范化,以保證政府權力的正常運行;要細化黨委與政府的職能分工,進一步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凡昌政府中關系全局的重要決策,應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提交黨委會討論決定,會議通過后由政府組織實施,黨委不直接干預政府施政過程;黨對政府經濟工作的領導,主要是通過制定正確的決策,由政府黨組和黨員領導干部去貫徹實施,不能由黨委直接組織人大、政府等政權機構具體執行;要按照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調整黨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機構,不再設立不在政府任職又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專職書記、常委,撤消與政府機構重疊對口的黨的部門,適度精簡黨干務干部人數,避免因人設事,干涉行政事務現象的出現;要嚴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來實現黨的意志,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應主要通過人大琰體現和實施,并依據相應的法律程度,在這方面應制定相應的政府程序法。

3.黨與社會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的關系。根據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轉變基層黨組織的職能,是理順黨政關系、改革黨的領導體制的前提和基礎。實踐證明,黨和國家領導體制中存在的權力過分集中,黨政不分等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是與計劃經濟時期那種由黨的各級組織直接管理社會經濟文化活動的做法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必須正確界定基層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明確黨與社會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的關系。

首先,必須對基層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作出正確定位。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方式與對社會基層經濟文化組織的領導方式有著原則的區別,具體體現為領導核心與政治核心之分。作為執政黨,必須在各級政權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而在其他組織中則主要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政治核心是指基層黨組織在政治上的影響力和凝聚力,是通過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來實現的。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基層單位,黨組織都應當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這樣既有利于把基層黨組織的作用統一規范起來,也有利于保證行政領導負責制的有效實行。第二,要明確黨、政府與經濟組織的關系。從目前我國政黨組織、政府與企業的關系看,總體上是處于一種關系復雜混亂的狀態。政府管理國有資產、黨委管理企業主要領導干部,管理干部與管資產相脫節。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直接管理生產經營,造成政企不分;黨委仍然用管理黨政機關干部的傳統模式管理企業干部,沒有建立和形成一整套與產權關系和市場經濟相的適應的企業領導人管理體制。為此,必須進一步理順黨政企關系。要將地方黨委管理企業干部的職能分離出來,企業黨委作為企業的政治核心,主要負責企業黨組織建設和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有效發揮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影響力和凝聚力;政府職能也要相應的轉變,要弄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從“無限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進一步強化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弱化政府對企業、事業單位具體事務的壟斷權,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減少政府對經濟事務的行政性審批,使政府從部門經濟利益中解脫出來,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應在省、市一級建立企業工委(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負責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黨的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由國有資產管理提名,政府黨組通過,按法律法規程序任命。

基于我國具體國情和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要求,中國共產黨必須加強對文化工作和意識形態領域的領導。這種領導主要是通過黨委宣傳部門對這些機構的直接領導管理來實現的,黨的基層組織在這些單位和部門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二、建立相應的權力運行約束機制,使執政黨和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受到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按照政治學理論的觀點,在現代社會中,任何國家政治體制的高效運行,關鍵都是取決于國家內部權力的合理配置和互相監督。權力一旦失去監督,就會導致濫用權力和權力腐敗。因此,在我國政治體制中建立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體系和相應的權力約束機制,特別是對執政黨和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也是改革創新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的客觀要求。

建立相應的權力約束機制,首先必須強化執政黨的監督功能。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推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創新,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強執政黨對國家權力機構的監督。通過實行黨政職能分開,強化執政黨的監督功能,使各級黨委真正成為一個相對獨立于人大、政府之外和權力監督制約機制,其主要職責就是協調各方面關系,保證監督黨的重大決策的執行。強化執政黨的監督職能,弱化其行政執行權力,有利于克服因權力過分集中而導致的黨內官僚主義、家長制和各種特權現象,克服黨組織的行政化、權力化傾向,提高執政黨駕馭矛盾的焦點而是真正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正確運用法律武器,從行政權力體系之外監督各級政府和黨員領導干部的權力行為,形成以法治權和以權制權的權力約束制衡機制,保證監督國家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

建立相應的權力約束機制,還必須重視對執政黨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首先,中國共產黨奉行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原則,必須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制約。要通過憲法和法律的形式對黨的領導方式、執政方式和活動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以保證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保證國家權力機構依法獨立行政;要制定黨員和領導干部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的政治活動準則、預防和懲治腐敗的法律體系等,并建立相應的越權追究制度,真正把黨的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形成黨的領導法律化、制度化的新格局;要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作用,強化人大在立法和監督執法中的權力,建立憲法委員會,對執政黨及各級組織的執政行為進行憲法監督。其次,中國共產黨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要以改革的精神不斷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和工作制度的創新,擴大黨的工作的開放性、公開性和透明度,健全和完善黨群溝通機制和信息反饋機制,疏通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渠道,建立群眾監督組織,使執政黨的工作和活動真正置于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第三,我國的政黨制度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與各派的關系是一種共同合作、互相監督、榮辱與共的關系。按照我國政黨制度的要求,應進一步完善政治協商會議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各黨派之間的監督內容、方法和程序,豐富政黨監督內容,拓寬政黨監督渠道,健全政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派的參政和監督作用,發揮人民政治協商的民主監督功能。

總之,要通過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改革和創新,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中逐步建立起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使執政黨和國家機關的權力嚴格限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真正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進一步推動黨的領導走上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