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反腐倡廉論文
時間:2022-05-29 09: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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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過國家審計正常開展揭露腐敗
審計能夠對在經濟過程中的違法違紀的風險和問題著重予以關注,發揮審計免疫系統的揭示功能,主要體現在: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能夠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揭露重大違法違紀案件;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是國家審計的根本目的,從而更容易發現國有資產流失情況,從而揭示腐敗行為;國家審計涉及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方面,這些領域項目多、涉及資金量大,也是腐敗的高發區域;國家審計涉及的層次也在逐步提高,2014年經濟責任審計細則的出臺,就為審計反腐提供了一個更高的平臺,對“領導腐敗”也起到了良好的制約作用。審計始終把發現重大違法違紀線索作為實際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審計署移送案件2300多件,挽回經濟損失2400多億元,在反腐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運用國家審計結果完善機制抵御腐敗
“審計風暴”曾讓民眾對審計的懲治腐敗的功能寄予厚望,但隨后,卻出現了屢審屢犯、屢犯屢審,其根源就在于體制的弊端沒有根本消除。在國家管理過程中,一個合理、完善的制度是抵御腐敗的重要防線。如果只是單純依靠查處腐敗行為、處理腐敗分子,對反腐工作的推動力是遠遠不夠的。審計“免疫系統”理論就要求我們不僅要查出問題、發現問題,還要結合實際深入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揭露體制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完善體制機制。2013年,審計推動建立健全制度3800多項,從而有效地促進制度和機制的完善,構筑起一條抵御腐敗的堅實防線。
(三)通過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廉潔自律促進形成
廉政文化氛圍使審計人員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意識,依法審計、文明審計,不斷強化職業責任和審計服務意識。通過廉政教育,形成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圍,更好的為反腐工作服務,真正發揮國家審計反腐倡廉的作用。
二、國家審計在腐敗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懲治力度不強
近年來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懲了一批犯罪分子,但也暴露出國家審計問責不夠、追責力度不強等問題。比如公共權力未得到有效監督,或者明明已經“有效監督”了,卻無法進行應有的懲治,屢審屢犯,屢犯屢審。
(二)腐敗治理監督合作機制不健全
紀檢、司法、監察、審計和國家預防腐敗局在總體上處于各干各的狀態,未實現信息共享,未建立日常溝通協調機制,未形成統一的合力。國家審計在反腐中發揮著“急先鋒”的作用,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官員貪污腐敗的線索,然后移交給公安、紀委、檢察院等機關處理。但是,相關法律沒有對信息傳遞時間與內容,信息保真的措施和傳遞過程中出現泄密事件如何補救、泄密人員該受到何種懲罰,法律均無詳細規定。
(三)審計公告制度不完善
審計公告可以將國家審計發現的問題或者值得推廣的做法公之于眾,它可以揭露浪費、舞弊、腐敗等違法違紀行為,讓更多人監督被單位的整改情況,提高制度約束力,將審計對象置于“陽光下”。而我國審計公告制度尚不成熟,近幾年來,我國公布的審計結果只占總數的很少一部分,遠沒有達到社會所期望的水平。
(四)審計機關人員自身素質低下,廉潔自律意識差
當前,相當一部分審計人員還停留在傳統的手工財務收支審計層面,對于計算機審計,云技術熟練運用的審計人員少之又少,與審計大數據時代脫節。同時審計機關的廉政文化教育缺失,沒有形成良好的廉政自律的氛圍。
(五)國家審計模式的固有局限性
我國國家審計屬于行政型審計模式,審計的三方關系人中單方獨立,審計機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限制,公眾也對國家審計的獨立性表示疑問。一項全國性的民意調查結果顯示,有88%的受訪者認為,審計受政府其他權力部門的干預較多,審計的獨立性有待加強。
三、新形勢下提升國家審計整治腐敗的途徑
(一)適應審計新環境,調整審計工作的方向和范圍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審計機關緊緊圍繞地方經濟工作中心和黨政領導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難、焦”點問題開展審計監督,全力推進“四個全覆蓋”。預算執行審計全覆蓋,通過審計,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促進財政資金提質增效;政府投資審計全覆蓋,加大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力度,著力構建政府投資立體審計新模式,確保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全覆蓋;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進一步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內容,重點關注政策落實、財政、土地、節能減排、社會建設和編制等方面情況,積極探索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方法和途徑,促進領導干部依法履職、依法行政;專項資金審計全覆蓋,加強民生資金審計,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在實處;扎實開展資源環境審計,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審計工作能不能適應新常態,在當前的形勢下,關鍵在于審計監督全覆蓋的成效,核心在于推進全覆蓋的強度、力度和深度,全方位的抵制腐敗。
(二)加快與立法、司法部門協調配合的法制建設
反腐倡廉工作離不開審計與立法、司法機關之間地配合與協作,但相關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規定。因此,應盡快制定這方面的法律,尤其對于審計人員向其他部門移交被審計項目的時間和流程做出詳細的規定,并在移交過程中嚴格保守秘密,對于沒有及時移交或泄密造成的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有些案件存在著違紀違法行為交錯的情況,審計機關需要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發揮其優勢,運用其熟練的專業知識,及時發現線索,找到案件突破口,提高工作效率。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審計以權力監督來制約權力,是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手段,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審計應更廣泛的參與國家治理和法治監督,覆蓋國家立法、司法的全過程,形成社會主義完備的監督體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深層次推進國家治理和依法治國的能力優化,在反腐中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推進審計的信息化建設,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
從手工賬務審計到計算機審計的發展,大幅提高了審計精準度和效率,開創了審計的新時代,十八大四中全會提出審計全覆蓋,將成為指導未來審計工作的總綱,也必將開啟審計新時代,這需要新方法和新思路。審計也已進入大數據時代。首先,大數據審計可以幫助審計從離散向連續過渡、從微觀向宏觀過渡,強化審計監督功能;其次,積極推進對重要行業、部門的聯網審計,嘗試跨行業、跨部門的數據關聯分析,提高數字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再次,積極探索在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利用大數據加強總體分析、系統研究,實施疑點篩查、精準打擊,利用“云計算”、數據挖掘、模擬仿真、智能分析等新技術應用,發揮審計的監督的作用,全面打擊腐敗。
(四)完善審計公告制度,增強審計公告透明度將審計結果公之于眾,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的作用,更好地發揮審計公告對腐敗的揭露功能。應克服審計結果公告范圍小地缺陷,在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情況下,盡可能將所有審計項目的結果向社會公告,提高審計工作的透明度,同時加大公眾監督的范圍。加大審計結果公告的力度和范圍能夠將問題置于人民監督下,加強制度的約束力,從而減少腐敗行為的發生。同時應明確審計公告程序,進一步完善審計公告法律體系,提高公告的監督效果,提升制度約束力。對涉及重大腐敗的案件建立特別公告制度,及時公布整改結果,增強處理案件的透明度,并對案件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深入剖析,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從源頭上扼殺腐敗。
(五)加強審計隊伍建設是審計質量提升的前提條件
加強審計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一是堅持把學習作為提升能力的重要基礎,積極引導審計人員牢固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注重培養戰略思維、辯證思維和創新思維,做到講全局、謀全局、懂全局;二是堅持把培訓作為提升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斷健全分層分類培訓體系,完善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三是堅持把實踐作為提升能力的重要途徑,重視多崗位鍛煉干部,在審計實施中做到科學調配審計人員、合理配置審計資源,實現優勢互補、知識互通、經驗互鑒,將每次審計實踐轉化為審計人員豐富知識、積累經驗、增長才干的過程,務求培養更多的“四手”人才和骨干人才。四是加強廉政文化教育,增強廉潔自律意識。注重深化教育內容,把廉政教育與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黨紀國法教育以及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結合起來,通過強化理想信念教育,使審計人員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意識,做到立審為公、執審為民;通過強化黨紀國法教育,讓審計人員知法、懂法、守法,做到依法審計、文明審計;通過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審計人員自覺遵守職業道德,不斷強化職業責任和審計服務意識。通過廉政教育,在全局營造“以廉為美、以廉為樂、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腐敗治理是一個艱巨的長期的綜合性系統工程,而國家審計是對腐敗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的重要手段。國家審計應立足于審計監督基本職能,通過改進和完善審計反腐的法律體系,增強審計反腐的約束力、監督力和懲治力,通過完善審計公告制度建立審計治腐的公民參與機制,樹立良好職業形象,推動全方位的國家腐敗治理。并在新的審計環境下擴大審計范圍,推進審計信息化建設,實現審計工作和監督的全覆蓋,滿足國家反腐治理的現實需求。
作者:姜玲玲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會計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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