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諧社會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淺析

時間:2022-01-22 04:47:46

導語:和諧社會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淺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和諧社會下刑事被害人補償制度淺析

一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和諧社會之價值選擇

1.以人為本。而實際上在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時,刑事被害人又一次被傷害了。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刑事被害人又重新受到了重視,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已成為當今國際主流趨勢之一。對被害人利益的全面關注是刑事司法領域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的第二次回歸,刑事司法應當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人文關懷的對象不僅應包括被告人,也應當包括刑事被害人,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與以人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2.公平正義。公正是人類社會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而司法公正則是體現社會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機關的靈魂和生命線。具體到刑事司法領域,公平正義的真諦在于兼顧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之均衡。刑事被害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本應具有與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平等的社會地位,但犯罪行為使之發生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理所當然應由犯罪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并給予賠償。但當被害人因無法從犯罪人那里得到賠償又沒有其他任何方式獲得應有的賠償而陷入經濟窘迫時,會導致被害人對社會的憤恨和不滿,進而有可能導致違法犯罪現象的產生。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矯正被犯罪行為損害的公平正義,使缺失的公正被找回,有利于重塑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價值觀。3.安定有序。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是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期盼,也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所致力于實現的目標。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角色轉換理論和現實表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時若沒有獲得公正的待遇時,會產生怨恨的心理,受到侵害的人們可能會采取“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對等手段來報復,從而由刑事被害人轉換為新的犯罪人,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同時,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實現公正的待遇,盡管他們不會實施新的犯罪,但他們會進行無休止的上訪。一個社會若出現多個涉訴上訪事件,也會破壞社會的穩定和諧。因此,既要通過懲罰犯罪平復被害人對犯罪人的怨恨,又要通過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對被害人給予物質彌補,使其能夠真正在社會中生存下來,這樣,社會秩序才會真正趨于穩定。

二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構建的制約因素

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并在一些地方進行試點,如上海擬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金制度,最高補償可達五萬,并且已形成初步框架。但當前,仍有一些關鍵因素制約著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重刑輕民”的思想。在中華法系幾千年的發展過程中,始終貫穿著“重刑輕民”的思想,“重刑輕民”思想對我國現代法律體系的構建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一方面它影響公民法律思想觀念的形成,很多人包括部分的學者認為,我國的刑事司法應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為中心,即使有人提出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利,但也只是關注其訴訟權利,而忽視其實體權利。另一方面的體現就是《刑事訴訟法》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制度設計,使附帶民事訴訟成為刑事訴訟的附屬程序,不能給予被害人應有的程序保障和實體保障。應當說,“重刑輕民”思想是我國構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觀念障礙。2.資金供給的有限。司法實踐證明,補償資金是構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核心因素,是此項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我國預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資金來源于何處是我們需要面臨的一個重大而又緊迫的問題。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不論資金來源于何處,都無法滿足實際的需求。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被害人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而一旦刑事案件無法偵破,索賠對象便無法確定,賠償也無從談起。在很多案件中,即使案件告破,但由于犯罪人缺乏賠償的能力,刑事被害人所應獲得的賠償也成為一紙空文。據有關數字顯示:我國近八成刑事被害人所應得到的賠償難以實現。可見,資金供給的有限成為制約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構建的經濟上的障礙。3.實際操作的難度。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有一定的難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立法模式的選擇。從西方各主要法治國家的立法模式來看,有的國家如新西蘭、日本等國制定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單行法,有的國家如美國、韓國等則是制定一部涵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在內的全面保護刑事被害人權益的法律。而我國究竟是選擇何種立法模式也還存在著爭議,這制約著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進程。(2)補償對象和范圍。補償對象和范圍的確立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重要內容,各國或各地區關于補償對象和范圍的確立不盡相同。如英國規定,被害人、對被害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及其他受害人扶養的人為受助對象,補償范圍為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行為引起的痛苦、受傷、收入損失以及實際開銷等直接費用;德國規定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為受助對象,被害人能獲得賠償的犯罪種類包括犯罪、公共危險犯罪、人身或生命危險犯罪等。從各國的有關制度和實踐發展趨勢來看,補償的對象和范圍呈逐漸擴大的趨勢。而我國該如何確立被害人的范圍?犯罪所造成的損害除了人身傷亡外,是否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3)補償標準的確定。在已經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根據本國或地區的財政能力,對補償的標準作出規定。補償標準通常與其社會生活水平相適應,一般會低于民事賠償標準。但如何平衡國家補償與被告人的賠償,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確立是否會造成有能力賠償的被告人逃避自己的責任?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是否應該建立統一的補償標準,該如何確立補償標準,采取何種支付方式?這需要我們深入思考,且具有一定的難度。這些因素在客觀上影響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確立。(4)補償條件的限定。根據各國的有關規定,刑事被害人要想獲得國家補償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需要考慮的問題有,被害人的表現、被害人的國籍、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系以及被害人是否有其他救濟途徑等等。我們在構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時,這些問題尚需深入探討,但我們對此的相關理論研究深度還不夠,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論的以指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及相關的法律制度。

三構建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想

如前所述,在構建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過程中存有許多障礙,既有觀念上的,也有實踐操作過程的,我們惟有針對上述制約因素進行破解,找到相關的解決途徑,才會加快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進程。在構建的過程中,我們要摒棄傳統的“重刑輕民”的法律思想,在全社會宣傳平衡被告人與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和司法理念,給予被害人更多的人文關懷,掃清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觀念障礙。在此基礎上,我們應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構建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1.立法模式。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根本辦法在于走立法之路,且采取單行立法模式比較切合我國的實際。因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不僅涉及程序內容,而且還包括實體內容,筆者建議,補償法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兩部分。實體方面,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涉及補償的對象、范圍、標準、條件、方式及數額等方面;程序方面,制定《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程序法》,規定行使補償權的機關、補償的申請、受理、裁定及上訴等問題。2.補償對象。為了使有限的資金能用于最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有必要對補償的對象有所限定,因為被害人的群體的龐大,財政如若要對所有的受害人進行補償,顯然會力不從心。所以在立法之初應將補償對象限定為較小的對象,隨著國家財力的不斷增加以及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相應地擴大適用范圍。筆者建議,補償的對象可以界定為因犯罪行為遭受重傷或因犯罪行為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以及因犯罪行為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的人。3.補償條件。補償的條件應包括必備條件和例外條件兩部分。根據前述以人為本、公平正義、均衡和諧的刑事司法理念,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建議,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法應不問財產損失還是身體損失,不管加害人是故意還是過失,而應以被害的結果及被害人或依靠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為條件,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補償:被害人被致傷致殘花費較大醫療費,生活困難的;被害人被致傷致殘,喪失勞動力,生活沒有著落的;家庭財產遭受侵犯,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死亡,依靠其生活的人無著落的;因犯罪導致的被害人生活陷入極其困難的其他情形的。補償制度應以受傷害是因為犯罪行為引起為前提,補償的出發點是受害后果,補償的宗旨在于解決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的臨時經濟困境。此為補償的必備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可以不予補償:超過申請時效的;對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重大過錯的;與加害人有直接親屬關系的;申請人已獲得賠償的,在其賠償的范圍內不予賠償;其他可以不予賠償的情形。此為補償的例外情形。4.補償標準和方式。補償是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是一種救助和關愛性質的補償,因此補償的金額不可能是其實際遭受的損失。在確立具體的補償金額時,應考慮被害人被害的性質、受損害的程度、有無過錯以及被害人的實際生活狀況等,設定補償的上限和下限。關于補償的方式,筆者建議采取一次性的現金補償方式,既可以彌補被害人的的物質損失,緩解其生活壓力,也較易操作。5.補償的資金來源。如前所述,補償資金是補償制度的核心問題,而資金供給的有限是制約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經濟因素。因此,應盡可能多地開辟資金來源渠道,建立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社會捐助等為輔的被害人補償資金制度。補償資金來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考慮:(1)政府財政撥款,將刑事被害人補償項目納入政府財政預算;(2)將罰金收入、沒收的個人財產數額按一定比例列入刑事被害人補償資金;(3)社會各界的捐贈;(4)其他可以納入補償資金來源的。可以考慮成立“刑事被害人補償專項基金”,使資金來源制度化、綜合化、法律化,確保刑事被害人補償資金有穩定的來源。

作者:郭巧云單位:荊楚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