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屬污染司法保護論文

時間:2022-11-25 03: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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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屬污染司法保護論文

一、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與特點

(一)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可以從產生因素、來源途徑、產生主體和產生時間等方面來分析。(1)產生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重金屬在大氣、水體、土壤、生物體中廣泛分布,個別地區如喀斯特地區因石漠化導致重金屬釋放而造成自然環境中重金屬污染;重金屬一般以天然濃度廣泛存在于自然界中,由于人類對重金屬的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日益增多,造成不少重金屬如鉛、汞、鎘、鈷等進入大氣、水、土壤中,人為引起嚴重的重金屬污染。(2)產生途徑:主要來源工業污染、交通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工業污染大多通過廢渣、廢水、廢氣排入環境,在人和動物、植物中富集,從而對環境和人的健康造成很大的危害;交通污染主要是汽車尾氣的排放;生活污染主要是一些生活垃圾的污染,廢舊電池、破碎的照明燈、沒有用完的化妝品、上彩釉的碗碟等。(3)產生主體:首先,許多地方政府大力發展經濟,盲目追求GDP的高速增長。因此,對于涉重金屬污染的企業,不少地方政府往往采取非常寬松的投資政策,對涉重金屬企業項目考察不嚴格、監管力度松散,發生了多起重金屬污染事故。據報道,某地由于土壤重金屬污染嚴重,曾經在2007年大規模整治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但被整治企業卻接到了山西、河南、湖南、廣西等地的邀請,將污染企業成功的轉移,也為后來各地的重金屬污染事故埋下了伏筆。其次,企業是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者。湘江流域涉重金屬企業總計1635家,湘江重金屬污染與地方產業結構直接相關。大部分大、中型企業,尤其是有色金屬和稀有金屬礦藏的開采、冶煉企業在湘江流域齊聚。雖然湖南省在全國率先扛起重金屬污染治理示范大旗。盡管曠日持久的“排毒”戰已持續20多年,然而,專家的定性仍為“積重難返”。再者,日常生活中,民眾的不恰當處理廢舊電池等造成的重金屬污染也是組成部分。(4)產生時間:歷史的沉淀與現實的積累。重金屬污染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的,既有歷史的沉淀,以各種化學狀態或化學形態存在的重金屬,在進入環境或生態系統后就會存留、積累和遷移,造成危害。如隨廢水排出的重金屬,即使濃度小,也可在藻類和底泥中積累,被魚和貝的體表吸附,產生食物鏈濃縮,從而造成公害。根據湖南省環保廳歷年對湘江水質監測數據,湘江總體水質在自上世紀90年代呈惡化趨勢,總體污染特征是以有機污染為主的重金屬、微生物復合污染,其中重金屬污染特征尤為突出。也有現代工業的三廢排放、農業化肥的過度使用和人們生活垃圾無序處理而形成的污染,而且,經濟越發達,重金屬污染的現象愈發嚴重。

(二)重金屬污染的主要特點。(1)來源復雜。重金屬污染來源于自然界,來源于工業、農業、人們的生活,來源于城市和鄉村。(2)主體多元化。人為造成重金屬污染的主體眾多,有政府、企業、公民。而且受害主體不特定化。(3)時間長,隱蔽性強。由于歷史的積累以及對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忽視,重金屬污染的時期長,其造成的危害不會馬上體現處理,不易為人們所重視。(4)影響深,危害大。“重金屬污染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環境的污染;二是對人體的傷害。”在環境污染方面,重金屬污染與其他有機化合物的污染不同,不少有機化合物可以通過自然界本身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的凈化,使有害性降低或解除。而重金屬很難在環境中降解。在開采、冶煉、加工及商業制造活動中排放的重金屬污染物進入大氣、水,造成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最終,大部分重金屬停留在土壤和河流底泥中。當環境變化時,底泥中的重金屬形態將發生轉化并釋放造成水污染。在對人體的傷害方面,重金屬通過大氣、水、食物鏈進入人體,在人體內和蛋白質及各種酶發生作用,使它們失去活性,并在人體的某些器官中富集,如果超過人體所能耐受的限度,會造成人體急性或慢性中毒,具有致癌、致畸及致突變作用,對人體會造成很大的危害。(5)綜合治理任務艱巨。重金屬污染防治涉及多個部門、多個地區、甚至多個省份的協調與綜合治理。湘江流域涉重金屬的防治就涉及株洲、衡陽、郴州、湘潭、婁底5個市。需要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工信、衛生、安全、科技等多部門的合力與協調。

二、重金屬污染的形成機制對構建司法保護機制的主要影響

我們所說的重金屬污染指的就是因人類活動導致環境中的重金屬含量增加,超出正常范圍,并導致環境質量惡化。從重金屬污染形成機制和特點來探析其法律機制的主要問題,能更好的對癥下藥。

(一)來源的多樣性突顯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重金屬污染存在于水體、大氣和土壤等。對于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立法中均有涉及,但沒有形成系統的重金屬產過程中污染防治制度體系。原則性立法過多、可操作性差、基本法律制度沒有建立起來。(二)主體的多元化導致責任機制不健全。政府的監督責任不健全甚至缺乏;污染企業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民眾環保意識不足,法律救濟途徑存在缺陷。(三)治理的長期性與復雜性彰顯出法律規定顧此失彼,不全面。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注重工業排放的治理,對農業和生活垃圾污染缺乏應有的關注。我國環境污染防治法注重工業生重金屬的排放控制,忽視生活活動中重金屬的污染物的排放,也忽視對生活環境中重金屬污染物的監測、評價與管理。④而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多重金屬應用到日常消費產品及農業用品中。由于這些含有重金屬產品的使用日益廣泛,回收困難且沒有建立完整回收、處理系統,加上消費者對重金屬的存在及其危害缺乏了解而容易輕視,易導致含有重金屬產品在使用、丟棄、沖洗處理、掩埋中,擴散了重金屬污染的范圍,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四)影響的深遠與嚴重的危害性考量著國家司法的綜合執行力。我國環境法學專家蔡守秋教授指出:“我國現行的污染防治法都存在一個最大的弊端:沒有有效的執行手段和責任追究機制。”污染者因為處罰力度不夠大,于是污染事件時常發生。但問題的關鍵是法律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處罰力度不夠大。這已經成了解決土壤重金屬污染問題的一大頑疾。(五)綜合治理的艱巨性使得實踐操作中綜合治理與協調機制缺乏可操作性。整治重金屬污染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任務,影響包括重金屬污染防治在內的環境保護任務的實現,一是缺乏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責任及其監督的法律規定,環境管理體制有待改革和完善。二是需要加強環境信息公開、公民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和公眾監督機制。三是一些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一些環境制度可操作性不強,存在污染防治責任不明確、違法成本低、環境健康損害救濟難、環境公益損害救濟難等問題。

三、構建我國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機制的對策

(一)完善立法及相關標準制度。健全和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體系:一是制定關于重金屬污染防治的新法律、法規,主要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重金屬污染防治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重金屬污染嚴重地區制定地方法規規章等;二是修改關于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是《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修訂;三是完善、協調關于污染防治的環境標準和健康標準,主要是根據重金屬污染防治目標和任務的要求,完善土壤環境標準、水體底泥重金屬標準、重金屬總量控制標準和排放標準、有關重金屬的衛生標準等,并注意標準的協調、銜接。(二)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機制。一是強調政府的監督職能與對壞境污染治理的責任追究機制,對經查負有監管缺失責任的當地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要依法依紀實施問責,并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行政責任;二是對未批先建、擅自開工生產、停產整治不停產、取締關閉仍開工等違法、違規企業,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三是強化公眾參與意識,增強社會環保意識。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地規定要從全社會的角度加強對重金屬污染的危害、根源、防范等知識的宣傳力度,加大群眾對重金屬污染的了解度、關注度和監督力度。(三)細化法律規定,增強可操作性。主要是對重金屬污染環境事件的責任追究應堅持:預防打擊為主原則,誰污染誰負責,誰負責誰承擔,誰獲利誰賠償等基本原則。我國環境污染事件應急法制對法律后果的規定不夠全面,只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如何補償受害者、災后怎樣恢復重建的民事責任沒有相關規定。(四)建立健全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綜合協調機制。一方面,加強發改、財政、國土、環保、工信、衛生、安全、科技等各職能部門的相互配合與監督;另一方面,強調污染治理中各地方政府的協調與配合,形成各地方、多部門的合力,加快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除此之外,需要密切跟蹤重金屬國際條約談判進展,開展前瞻性研究,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作者:黃艷群單位:湖南化工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