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監管對司法公正的正負影響
時間:2022-10-24 04:22:17
導語:新聞監管對司法公正的正負影響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本文作者:萬晶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
曾經有人將新聞監督和司法公正比作一對長相廝守的歡喜冤家,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雖然一方面實現了對司法系統和執法人員的監督作用,防止司法腐敗,另一方面新聞媒體報道的有失真實和過度渲染,常常也會干擾司法的獨立性和公平性。新聞監督和司法公正究竟應當如何實現良性互動,新聞監督怎樣才能在兩者的平衡關系中促進司法公正的真正實現,是本文將要探討的問題。
一、對新聞監督、司法公正的理解
司法公正又稱司法正義,它是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包括與司法權運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司法機關必須在司法獨立審判的前提下,接受國家、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則。從各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司法獨立一般包括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司法獨立原則首先要求法院與立法部門分開,以防止同一主體既是立法者又是裁判者這一弊端可能導致的專橫;其次要求法院與行政機關分開,這是保證司法裁判的中立性。此外還要求法官獨立地進行裁判活動,只服從于法律,不受制于政治、強力和公眾輿論的影響,包括其他法官的影響。漢米爾頓認為法官的獨立是保衛社會不受偶發的不良傾向影響的重要因素。新聞監督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公眾(包含記者在內)的表達自由經媒體傳播而形成的一種客觀效果。知情是新聞監督的前提,曝光是新聞監督的關鍵,監督則是曝光之后因輿論的傳播和共鳴而形成的一種客觀效果。新聞監督的威力就在于通過媒體曝光將事件真相及相關問題公諸于眾,讓滋生腐敗的霉菌無藏身之地。新聞監督的本質在于客觀和公正地報道事件真相和揭露有關問題,通過曝光的形式來滿足和維護公眾的知情權和表達自由權。
二、新聞監督對司法公正的正面效應
新聞媒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失職、瀆職和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披露、報道和評論,這就是新聞媒體的監督功能。新聞媒體從監督司法人員入手,防范、揭露司法腐敗行為,以促進司法公正。
(一)新聞監督司法活動的必要性
新聞監督權直接來源于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新聞媒體作為公民的代言人,對司法公正的監督作用是最直接的,也是最有效的。1.新聞監督是司法監督體系的重要形式新聞監督被喻為政府鑒鏡,人民喉舌,其作用就在于將司法活動的客觀表現形式以及實現司法活動的法官或組織在這些活動中的行為通過新聞報道的方式披露于社會,從而促使司法機關自律,發現自己置身于無處不在的監督之下。2.新聞監督是司法審判公開原則的必然結果新聞監督是實現審判公開的重要手段,審判公開原則是現代民主政治對審判的要求。新聞媒體的有效監督擴大了審判公開的范圍,是使審判公開這一重要的訴訟原則落到實處的手段之一,促使司法公開化,提高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3.新聞監督是抑制司法腐敗的有效途徑新聞媒體常常可為司法監督機構提供大量的違法線索,讓隱藏于幕后的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曝光,使司法活動中的腐敗現象和司法不公現象得到迅速及時的處理。同時,新聞監督所帶動的社會輿論還會形成一股強大的道義影響和震撼力。
(二)新聞監督對我國司法公正的現實推進
現階段,公眾通過新聞媒體獲得了對于司法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法院的公正裁決,新聞監督已經成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1.新聞監督有利于司法工作作風的轉變。新聞輿論通過對專橫、野蠻司法行為作批評性評價,有助于司法機構檢討其工作缺點和疏忽,進而有針對性地采取完善措施,促使司法逐步變得文明、規范。2.有利于救濟個案。媒體對某些案件的曝光和追蹤采訪,可以為處于絕境的當事人提供精神上、道義上的有力支持,有社會輿論廣泛關注之后,形成的強大輿論壓力會使某些個案受到司法機關內部的高度重視而獲公正處理。很典型的案件有鄭州張金柱案,如果不是媒體的披露和追蹤報道,法院能否迅速公正的裁決還是一個疑問。3.有利于促進司法公開化,遏制司法腐敗。司法腐敗有如病菌,總是滋生在黑暗的角落。新聞監督的參與,極大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于全社會成員的監督之下,避免暗箱操作。4.有利于增強司法的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新聞媒體對個案的適時報道與評說,使老百姓從實例中對司法產生親合力,對法律產生親近感,在心中樹立法律的至上權威和法院的良好形象,以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三、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矛盾沖突
盡管新聞監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司法公正的實現,但是新聞媒體的過多介入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原則,而司法獨立性原則恰恰是司法公正的保證。
(一)新聞監督影響司法公正和獨立性的現實表現正如有些學者所說:傳媒的正面效果所在也往往是傳媒負面影響所在。新聞媒體在追求自由報道的過程中也可能侵害公正審判。首先,新聞監督采用的是道德批判模式,以情為標準和以理性即法律為標準處理問題的結果有時是不相一致的。這就使得傳媒對司法機關所做出的不合情理的判斷不理解,而從道德立場出發做出傾向性很強的報道,迫使法官接受傳媒審判,做出不當判斷以迎合傳媒與公眾。其次,傳媒有可能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利用話語優勢發表傾向性報道或使法官先入為主,或使法官迎合傳媒,從而使司法人員的獨立意志發生嬗變,在案件的處理中發生偏頗,導致不公。再者,由于目前缺乏規范新聞監督的相關法律,加劇了新聞輿論監督對審判活動的負面效應。新聞輿論由于注重新聞的轟動效應,熱衷于揭短和曝光,破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導致司法機關信譽降低。
(二)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產生的根源
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產生是基于多種原因的,其根源是媒體和司法系統的屬性上的差異。1.新聞活動的自由性質和司法活動獨立性沖突的結果。各國憲法均有規定,保護新聞自由和新聞監督功能,新聞媒體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對社會構成重大危害的前提下不受限制的活動。但新聞媒體執行司法監督過程中,常常超越了自己的權力界限,在審判結束前作出一些結論和報道,形成一定的輿論壓力,干擾了司法的公正和獨立。2.新聞媒體和司法系統對社會正義的含義和標準的理解和實現方式不同。新聞媒體通常是將正義理解為道德上的正義,由于新聞行業從業人員中法律素質普遍不高,不能以法律正義為標準來進行報道,只是單純的從社會表層的道德正義來理解。而法院在執法審判過程中尊重的是法律上的正義,這種正義是用法律條文規定了的正義,是深層次的抽象的理性的,不完全同于道德正義的。3.從價值取向上說,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沖突的結果。媒體為了追求較高的經濟效益,常常更多的關注社會焦點問題,為了吸引受眾,常常不惜夸大、渲染甚至歪曲案件,造成新聞的失真。這些失真的報道一旦引起廣泛關注,會給法院的審判造成壓力,可能會使法院迫于輿論作出不符合法律公正的審判。
四、如何實現新聞監督和司法活動的良性互動
歷史早已證明,權力缺乏監督必然導致腐敗,司法權也是這樣。必須加強媒體對司法的輿論監督力度,但加強媒體對司法的監督并不意味著可以進行新聞審判,即新聞媒體以新聞操縱民意,進而以民意影響法院判決的不正常現象。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條件下,新聞審判是違反法律的行為,與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則相悖。1948年,聯合國5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第三公約6把妨礙法庭審判之公正進行的新聞列為禁載。我國5刑事訴訟法6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結案之前搶先做出傾向于一方的報道,則違反了5民事訴訟法6確認的訴訟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傳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司法部和新聞出版署等部門下達的關于法制新聞的意見要求:不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做帶有傾向性的報道。嚴格地說,-新聞審判.并不是媒體輿論監督的一部分,而是媒體輿論監督權的濫用。因此,媒體對司法進行輿論監督,在遵照新聞自由與嚴格依法辦事之間找到平衡點。首先,報道真實原則。要保證媒體的司法報道的真實性,必須對記者提出較高的要求,新聞報道要求客觀,不能加入記者的主觀臆斷和思想感情。報道講求實事求是,不能故意夸大、渲染和鋪張。對材料必須要核實,絕不能道聽途說。其次,法律專業性原則。新聞媒體不僅僅是單純的報道,還擔負著提高全民法律素養的標準,記者在報道中要求盡量使用法律專業術語,以保證法律報道的準確性。再次,行業自律原則。由于媒體常常會出現惡性競爭的情況,為了吸引讀者,可能會故意夸大渲染法律事件,或靠主觀臆斷、捕風捉影和聳人聽聞來迎合讀者品位,這些都對司法系統形成不利影響。最后,合理權限原則。新聞媒體應當如何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監督的廣度和深度,監督活動應止于何處,都要有一定的度。新聞監督活動不是絕對的自由,不能亂加干涉法院的審判活動,更不能以輿論壓力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綜上所述,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歷來是存在著矛盾和沖突的,但是只要對新聞監督進行正確的定位和合理的處理,新聞監督是可以在一個健康的、平衡的環境下,在不干擾司法獨立性的前提下,促進司法公正的真正實現。
- 上一篇: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探索
- 下一篇:司法公正的多維性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