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議農業科技的法制建設
時間:2022-01-03 09: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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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業科技法制體系的內容評述
1、我國農業科技法制體系的內容
法律和政策是現代社會調控和治國互為補充的兩種手段,在加快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各自發揮著其獨特的作用。政策是國家或政黨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目標任務而確定的行動指導原則與準則,具有普遍性、指導性、靈活性等特點。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體系,具有普適性、規范性、穩定性等特征。
1農業科技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為農業科技與農村教育投入立法支持,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農業科技、農業教育規劃,發展農業科技、教育事業。并鼓勵、吸引企業等社會力量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和扶持農業技術推廣事業,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場導向相結合,有償與無償服務相結合。對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舉辦的為農業服務的企業,國家在稅收、信貸方面給予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國家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業試驗示范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2002年度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是為了充分體現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宏觀政策導向,明確轉化資金支持終點領域和技術發展方向,引導農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農科技型企業申請獲得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規定鞏固和加強農業基礎地位,加快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轉變。加快農業科技進步,加強農業設施建設。
2農業科技政策《國務院2005年工作要點》規定加快農業科技創新和技術推廣,大幅度增加農業科技投入,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技術推廣和技術服務體系建設,增加重大農業技術推廣專項補貼。支持和鼓勵科技人員到農村開展技術咨詢和服務,大力推進農業科技入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規定大力提高農業科技創新和轉化能力,深化農業科研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基地和區域性農業科研中心,在機構設置、人員聘任和投資建設等方面實行新的運行機制。鼓勵企業建立農業科技研發中心,國家在財稅、金融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扶持;《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規定了我國農業科技發展的目標:農業科技整體實力進入世界前列,促進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國家食物安全;《農業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略部署的實施意見》規定提升農業科技創新能力,特別是原始創新能力、集成創新能力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能力,要求到2010年農業科技進步貢獻率提高5個百分點;《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要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本地情況,大力創新工作機制,積極引入農業科技專家大院、科技特派員、農村專業協會等成功經驗和模式。同時,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參與,特別是引導國家高新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術企業對試點縣(市)開展多種方式的科技合作和對口幫扶。
2、我國農業科技法的評論
1我國農業科技法的滯后性目前,我國農業科技發展存在的問題非常突出,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業科技創新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很多關于農業科技的立法已經不適用于現階段我國農業科技的發展狀況。對農業科技立法應當抓緊制定新的法律。關于農業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等文件已經試行了許多年,有條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有關的專門法規,以便進一步規范農業科研機構、保障農業科教經費的投入、保護農業科教者的合法權益、規范農業技術市場、推動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農業科技教育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將其納入規范化、正常化和法制化的軌道,這是實現科教興農的基礎和前提。有關農業科技發展的指導方針不明確,目前國家科技方針主要是在“面向、依靠、攀高峰”的基礎上,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總體跟進、重點突破,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實現技術跨越式發展”的指導方針,難以形成與“三農”有效結合的機制,不能充分體現中央“三農”作為各項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大政方針。
2我國對農業科技法不夠重視由于政策和法律沒有認識到我國農業科技的特殊性,農業科技的地位、作用、特征、組織等缺乏強有力的政策強制和法律效力,缺乏對農業科技組織機構和人力等資源保障的相關法規,沒有形成新階段農業科技、教育、推廣結合的有效機制,出現自成體系,各自為政的封閉體系。
二、對我國農業科技立法的完善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持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發展農業,一靠政策、二靠科學、三靠投入,最終要靠科學技術解決問題。農業科技立法的完善,就是要通過立法,明確農業科技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確立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需要的農業科技法制體系。
1、農業科技創新法的完善
農業科技創新是指農業技術與農業經濟相互促進和相互轉化的過程,本質是以新的農業技術為手段,以滿足農業生產需求、促進農業和農村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它既包含著農業新技術的研究、獲取與掌握,又包含著農業新技術的擴散、轉移和滲透,還包含著農產品市場的開拓、售后服務以及改進創新。我國農業科技管理過去基本上是直觀經驗管理,有時還濫用行政手段代替科學管理。目前,影響我國農業科技創新在體制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農業科技創新動力模式單一。農業科研未能和經濟發展緊密結合,農業科技供給和需求脫節,導致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低。隨著農業科技體制的深入改革,目前舊的體制正被逐步代替,而適合市場經濟條件的新的農業科技創新體制尚未完全建立。二、科研、教育、推廣三部門缺乏有效協調機制。
2、農技人員法的完善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農業科技人才作為第一資源比以往任何時候更顯現出其重要性和稀缺性。目前各級政府雖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斷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我國農業科技人才的培養、權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農業科技人員在促進農業技術推廣,發展農村社會經濟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若他們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會挫傷其工作的積極性,影響農村科技隊伍的穩定。目前,農技人員權益保護面臨著機構不健全、政策落實難、經濟待遇差、權益保障難的問題,農技人員權益保障難的原因主要在于政府投入不足、法律供給不足、農技人員維權意識薄弱、服務對象素質低下。
3、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法的完善
在我國,由于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科技體制,缺乏市場導向與激勵機制,知識產權觀念淡薄,自主創新意識不強。尤其在農業科技領域,更缺乏“工業產權”的概念。有不少相關農業科技研究開發項目,從選題、設計、實施到評價,對專利等形式知識產權所反映的科技信息跟蹤把握不夠,查新不充分或主攻方向策略性不強,造成科研成果創新水平低以至低水平重復。我國是農業大國,知識產權對加快農業現代化進程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作用。農業科技迫切需要以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為依托和導向的發展戰略。
4、農業科技教育普及法的完善
我國開展農業科技“三下鄉”活動,綠色證書培訓,農村職業教育等活動效果顯著,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的素質,增強了農民致富本領。但農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仍占有很大的比例。科技知識貧乏,科技傳播缺乏渠道,更談不上科技人才的培養。許多農民不愿采用現代耕作技術,寧愿固守傳統耕作模式,農村科技教育與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另外,我國農業科技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突出。財政用于科技的經費不能完全到位,影響農業科技難題攻關。加強農業科技教育法制體制保障在我國任重而道遠。首先要加強農科教法制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強全社會的農業科技教育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對促進科技增效、科技興村、農民增收、依法興農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其次要健全農科教平臺與法律機制建設,為農業科技傳播建立良好的制度環境。通過有效的管理和整合,采取公益、產業并進的發展策略,就會逐步形成政府、民間、企業共同發展的農業科技傳播體制。
總而言之,我國農業科技方面的立法僅處于起步階段,不完善的地方還有很多。但是,我們要看到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對農業科技立法的重視。有理由相信的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國農業科技政策和法律層面上會有進一步創新,充分發揮我國農業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的重要作用。
作者:李蕊單位:漯河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