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模漁業資源利用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3 0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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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漁業資源利用管理論文

熱帶的小規模漁業

東南亞、大洋洲的熱帶沿海地區漁業經營的特征是,以珊瑚礁和紅樹林區域的多種生物為對象,利用豐富的漁具和捕魚法從事小規模漁業。尤其熱帶沿海區域是可明顯觀察多種生物的海域,因此是研究利用這些生物的小規模漁業的重要對象。

從經濟觀點來看小規模漁業,其特征有:個體經營或家族、小集團(最多為10~20人)經營形態,采用機械化和動力化程度低的漁具和捕魚法、使用獨木舟或5噸級的小型漁船、低資本積累、低產量及低收入等等。

而在捕魚活動方面,圍繞熱帶沿海小規模漁業中的漁場的利用及魚獲物的分配和利用方法等,存在著各地區特有的種種習慣和規定,如珊瑚礁海域漁場的所有權問題和禁止捕魚期、禁止捕魚區等問題。因此有人指出捕魚活動本身不單是一種經濟活動,它還具有社會和宗教的意義。

此外,利用小規模漁業所獲取的各種水產資源還被廣泛地用于自給用的食物及在地區市場或國際市場流通的商品等。資源被利用于生活用具、裝飾品、貨物等非食用目的,是因為其具有各種可利用的價值。這一點充分表明了小規模漁業所具有的復雜性質。

1、印尼東部摩鹿加群島的傳統的資源管理

摩鹿加群島位于印尼東部,行政上屬馬魯古州管轄,16世紀以來作為香料貿易的中心地發達起來。群島中的安汶、塞蘭等各島均實行著以村落為單位規定沿海資源利用的稱為“證人(sasi)”的慣例。

據調查,“證人”制度的對象以海參、淺灘貝、夜光貝、珍珠貝等瑚瑚礁海域中的海底生物資源為多。這些資源是居民的重要收入來源,各村均禁止隨意捕獲。這稱為“證人封閉(sasitutup)”。而每年或幾年一次解除“證人”制度,又稱為“證人解禁”(sasibuka)”。“證人”的解禁和封閉時期由村會議決定。

但有些地區并不實行這種制度;信仰基督教的居民則收集解禁后捕獲的資源出售,并將所得資金用于建設教會、修整道路、改建學校等村落的公用事業;另有些地區規定了個人應得份額和公用部分的比率,分割漁場按日輪流采捕;等等。可見各村的“證人”制度的作用和社會意義顯然已多樣化。

而“證人”制度的對象也已擴大到回游性魚類,如安汶島東部每年一次從沿海區域逆河川而上的一種沙丁魚也已成為該制度的對象。不僅水產資源,陸地上的椰子樹、西谷椰子樹等植物及極樂鳥、海燕窩也成為該制度的對象。

如上所述,摩鹿加群島所實行的“證人”制度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已經具有多重意義。因此,在論及傳統的資源管理時,除了對其對象及適用范圍和機能加以探討之外,同時還必須考慮到其整體具有何種作用。

2、所羅門群島馬萊塔島的漁場利用及其變化

所羅門群島馬萊塔島的東北部有一個稱為“勞·拉貢”的環礁湖。在環礁湖中用珊瑚石灰巖造的人工島上,居住著稱為“勞”的漁民。漁民們在陸上幾乎沒有耕地,他們通過向居住在馬萊塔島的居民出售魚獲物換取芋頭、甘薯等主食及蔬菜等維持生活。他們以遼闊的環礁湖為中心,合計用96種捕魚法進行捕魚活動。重要的一點是環礁湖海域的主要部分歸特定的個人和集體所有,其利用受到限制。通常有歸屬的海域被封閉,只有大量需要魚獲物時才開放。例如舉行祭祖儀式和葬禮時、或馬萊塔島農民為舉行教會建成儀式和喜筵需向其購魚時。這種由特定集體擁有環礁湖并限制其利用的習慣在大洋洲地區普遍存在。

這樣,“勞”的漁民們利用漁場的習慣在限制不規則的資源利用的同時,也通過物物交換對維持與農民的關系起到了極其重要的社會、文化上的作用。

但1978年以后隨著國家無償提供保冷庫及運往城市的鮮魚流通機構的開發、以及80~90年代商業性漁業的開發,漁民們的漁場利用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

例如平素封閉的漁場有時會開放幾天供采集淺灘貝,并將一部分貝送給所有者,其余用于賺取現金;以往禁止的夜間利用電燈捕魚也開始在自由海域進行,產卵期的藍子魚被大量捕獲,冷凍后被運往城市;在專屬海域利用解禁捕獲的珊瑚礁魚類也遭到了同樣的命運。也就是說,以往在與農民交換或舉行重要儀式時才開放的漁場已被用于賺取現金,即具有了鮮魚流通這種經濟性目的。

這種變化顯然是隨著現代化的進展而產生的,這不單對資源利用,對傳統習慣所具有的意義的失去和生活時間或集體關系的變質等所產生的影響也極為重大并涉及到許多方面。因此圍繞漁場利用的新規定和人們的對策今后將受到注目。

3、印尼西部的廖內群島

廖內群島位于印尼西部的蘇門答臘島和馬來半島的海域,該群島有著許多魚村。在較平穩的海域,紅樹林和泥質地帶相當發達,沿海部分盛行釣魚和撒網捕魚。

19世紀后,該地區擁有了作為國際貿易港得到發展的新加坡這一龐大的消費市場。在廖內群島捕獲的魚介類除用于當地消費外,還被運往可高價出售的新加坡。

鮮魚則由周邊小島的漁船利用繩鉤、刺網、撒網等捕獲,并且開始出現利用魚塘飼養的活魚。這些活魚不僅運往新加坡,而且由新加坡華人運往香港。尤其在70年代中期以后香港人與印尼華人達成協議,開始直接運輸活魚。其種類主要是石斑魚,其中被稱為“駝背鱸”和“拿破侖魚”的波紋唇魚的價格特貴,是中國菜肴的上等材料。活魚的收購和運輸與華人網絡密切相關。其中潮洲人在印尼西部、新加坡及香港的流通機構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運往中國的水產品除了海參、魚翅、燕窩等之外,還有海蜇、海馬、干貝等。這些資源均是在珊瑚礁海域通過小規模漁業捕獲的。他們通過捕獲商品價值高的水產品出售給華商等以維持生計。他們的資源利用戰略是否幾百年間保持不變?或者從某時開始已產生何種變化?此處沒有足夠的資料加以論證,但圍繞石斑魚等的資源利用動向今后仍有必要加以注意。

討論—水產資源利用及其變化

1、70年代的轉換期

從以上敘述可知,珊瑚礁海域的水產資源由諸多種類組成,同時利用該資源的目的和流通網絡也是多方面的。70年代后半期以后,3個地區的資源利用情況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實行“證人”制度的印尼東部海域的淺灘貝需求量的增加并不僅僅是印尼的問題,東南亞至大洋洲各地在這一時期淺灘貝的捕獲量也大有增加。

所羅門群島的獨立及其現代化的推行始于70年代末期,而70年代又是自1973年聯合國第3次海洋法會議后提出200海里問題和地球環境問題的時期,可說是海的問題受到全世界注目的時代。香港和新加坡的活魚需求量的增大也是70年代中期以后的事,可以認為與某種時代背景相關聯。

70年代后又過了15年的現在,全世界都在呼吁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往從事的漁業是極小規模的,而增加捕獲量又會引起濫捕。這一點海底生物資源尤為嚴重。而且在推行現代化和參與世界經濟的過程中,人們采取何種對策也因地區而異。資源狀況或惡化或改善,不盡相同。因此今后也應對各地區所采取的各種對策加以注目。

2、傳統性管理問題

從印尼和所羅門群島的傳統性漁場利用慣例,可以知道在東南亞和大洋洲的小規模漁業中并非毫無條件地利用珊瑚礁資源。但這種慣例和限制絕不會長久存續下去。當發現周圍海域中的資源具有商品價值時,便出現了圍繞所有權和勢力范圍的紛爭,或者是居民的資源利用意識有了提高。例如在所羅門群島,當知道淺灘貝的商品價值后,便有其他地區的人進入該海域捕魚,以至出現了明確劃定海域界限的動態;再如“勞”的漁民在發現海參有商品價值后,產生了濫捕海參的現象。因為原本就沒有理想的資源利用方法和具體的所有形態。

這些情況表明必須重新考慮將來的資源利用及管理方法仍需依賴地區的傳統模式的意見。

當然,提出重視當地模式是由于上述的開發及資源管理方法忽視了當地情況所引起的。從這一點來看,傳統性管理問題今后仍需作為重要課題加以慎重的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