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貿易壁壘協議認識

時間:2022-04-01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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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貿易壁壘協議認識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保證產品質量、防止欺詐行為等合法目的為由,而采取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等種種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技術性限制措施。它是貿易非關稅措施中的一個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對當今國際貿易產生著越來越大的影響。如何正確認識,采取有效的回應策略,是我國入世后加快對外貿易發展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基本內容

(一)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

1.技術法規

所謂技術法規是指強制執行的有關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以及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指出,技術法規對貿易的限制不得超過為實現合法目標所必需的限度。如果有關的情況或目標已不復存在,或改變的情況或目標可以采用對貿易限制較少的方式來加以處理,則不得維持此類技術法規;如果有關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則各成員國應使用這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例如由于基本氣候因素或地理因素或基本技術問題。

2.標準

所謂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性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以及關于適用于產品、工藝和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技術標準包括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規定,所有成員的標準化機構(無論是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還是非政府機構或區域標準化機構)應保證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實施的目的或效果上給國際貿易制造不必要障礙的標準;如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標準化機構應使用這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制定標準的基礎。

3.合格評定程序

合格評定程序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產品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準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抽樣、檢驗和檢查;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上述各項的組合。合格評定程序可分為認證、認可和相互承認三種形式。

(1)認證。指由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通常由第三方對某一事物、行為或活動的本質與特征,經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或實物審核后出具的證明。被稱為“第三方認證”。認證又可分為產品認證和體系認證。

產品認證,主要是證明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或標準。包括產品的安全認證和合格認證。安全認證是一種強制性認證。比如歐盟的CE安全認證;美國的UL安全認證;加拿大CSA安全認證等。產品的合格認證尤其是質量認證則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

體系認證,主要是確認生產或管理體系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法規或標準。目前,通用的國際認證體系有: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行業體系認證有:QS9000汽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TL9000電信產品質量體系認證,還有OHSAS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等。

(2)認可。指權威機構依據程序確認某一機構或個人具有從事特定任務或工作的能力。比如對產品認證機構的認可;對審核員或評審員的認可等。

(3)相互認證。是指認證或認可機構之間通過簽置相互承認協議,彼此承認認證或認可的結果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鼓勵各成員就達成相互承認合格評定程序結果的協議進行談判。并鼓勵各成員以不低于本國或其他國家合格評定機構的條件,允許其他成員的合格評定機構參與其合格評定程序。

(二)制定、采用和實施技術性措施的原則

1.非歧視性原則

協議在確認制定、采用和實施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條款問題時反復強調,各成員應給予源自任何成員領土進口的產品不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產品或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的待遇。否則將視為違反世貿組織的非歧視性原則。

2.透明度原則

協議強調,各成員應按程序履行通知義務。當成員方擬采取的技術性措施與國際標準有實質性不一致,并對其他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時,應通過出版物與世貿組織秘書處告知其他成員。協議要求,各成員應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術性措施,并在公布和生效之間給予寬限期,以便有關生產者和貿易商適應其要求。

3.協調原則

協議鼓勵各成員為協調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而做出的努力,以減少成員間的技術性措施差異對貿易造成的障礙;各成員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制定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指南的工作;各成員應積極考慮接受其他成員的技術性措施作為等效措施,只要這些措施能夠充分實現同一合法目標;為避免對產品的多重測試、檢查和認證對貿易造成的不必要壁壘,減少商業成本和不確定性,協議鼓勵各成員間通過談判,達成合格評定程序相互承認協議。

4.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

協議指出,各成員應特別注意本協議有關發展中國家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并應在執行本協議時,考慮發展中國家特殊的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以保證其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準或合格評定程序不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出口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同時明確,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在接到發展中國家成員請求時,可就本協議項下全部或部分義務給予特定的、有時限的例外。

(三)信息咨詢、磋商和爭端解決

1.信息咨詢

協議規定,每一成員應保證設立咨詢點,能夠回答其他成員和其他成員中的利害關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咨詢,并提供有關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機構所采用或擬議的任何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資料,加入或參與國際或區域標準化機構和合格評定體系的情況,及參加本協定范圍內的雙邊和多邊安排的情況。

2.磋商和爭端解決

協議明確,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由每一成員的代表組成,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成員提供機會,就本協議的運用及有關事項進行磋商。

協議規定,就影響本協定運用的任何事項的磋商和爭端解決應在爭端解決機構的主持下進行,并應遵循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規則。

二、關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的幾點認識

(一)要正確看待技術性貿易壁壘興起的原因

現在有一種說法,認為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興起,主要是由于一些發達國家假借其合法名義,行保護貿易之實。這種說法有些似是而非。其實,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興起有著深刻的社會和歷史背景。其一,我們看到,戰后這幾十年來,世界經濟和國際貿易有了迅猛的發展,但由于人們對生態和環境問題的認識不足,使得各國的生態與環境在生產與貿易發展的同時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破壞,經濟貿易與生態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于是,各國紛紛采取技術性措施,以求綠化生產與貿易。其二,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貿易產品與服務的技術含量越來越高。同時,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的提高,各國的消費者對產品與服務的選擇性增強,對產品與服務的安全性、衛生性及性能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要求各國采取切實有效的技術措施,來保障正常的生產、貿易與消費。其三,是技術性措施體系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它從人們在生產活動中為保證產品質量制定技術標準而建立的產品質量認證制度,逐步擴展到產品與服務的安全認證、環境與管理體系認證,有一個漸進的發展過程。它不是哪一個國家“拍拍腦袋”就能夠形成的。其四,隨著現代貿易的發展,在GATT和WTO的作用下,各成員國的平均關稅大幅下降,這使得包括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內的一些非關稅措施問題逐漸顯現出來。當然,這里我們不排除一些國家利用技術性措施,行保護貿易之實的問題。也正因為這樣,WTO各成員意識到,有必要制定一個統一的國際規則來規范技術性措施,消除給國際貿易造成的不必要的障礙。

(二)要正確看待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有人認為,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為一些國家設置各類名目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提供了便利。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準確的,也是不公正的。(1)我們看到,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是世貿組織成員專門為處理可能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而達成的一個多邊的框架協議。其宗旨,就是指導各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正當的技術性措施,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以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國際貿易障礙。(2)正是因為各國的經濟技術的發展水平不同,所制定、采用和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準差別很大,給生產者和出口商造成了困難,也正因為有一些國家采用不適當的技術性措施,給正常的國際貿易帶來了不必要的障礙,WTO才認為,有必要制定統一的國際規則來規范技術性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實施,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們不應該因果倒置,將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制定看成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盛行的緣由。(3)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規范與世貿組織總協定的原則是一致的。協議認為,正當的技術性措施有益于提高生產效率和便利國際貿易;有益于保證出口產品的質量,或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護環境,或防止欺詐行為,或保護成員國的基本安全利益;在國際標準化方面也有益于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并提供相關的協助。當然協議強調,這些措施的實施方式不得構成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進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協議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性措施方面可能遇到特殊困難。所以制定本協議的目的之一,就是給予相應的協調與規范,對發展中國家在這方面所作的努力給予協助。

(三)要正確看待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近年來,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問題已引起了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從有關資料所反映的情況來看,問題比較嚴重。它不僅影響到我國外貿的最終產品,也影響到生產過程、管理、環保等各個方面。每年所涉及到的出口貿易金額達數百億美元之多。有人認為,這主要是因為這些年來我國出口貿易迅速發展,一些發達國家加大了對本國市場和產業保護的力度所致。這種觀點也有些問題。其實,我國出口產品屢遭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限制的主要原因:(1)還是我國出口產品與產業的相對弱質性。盡管這些年來,我國的外貿出口有了長足的發展,但由于我國總體的科技發展水平相對落后,許多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低、質量不高。相對于國外同類產品的生產技術、產品質量與標準的不斷提高,我國出口產品的弱質性就會明顯地表現出來。據有關方面的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出口的工業制成品中,勞動密集型產品仍占相當大的一部分,約62.9%;我國的工業標準約有70%仍低于國際或國外先進標準。因此,一些發達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即非復雜、苛刻,也足以將我們的許多出口產品拒之門外。(2)我國許多出口企業在這方面的法規意識、標準意識和認證意識還比較淡薄,更缺乏國外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方面的信息,致使許多出口產品包括其生產條件、工藝和方法達不到國際或國外的技術標準。即使一些產品有質量,但由于缺乏認證,仍然不能進入一些國家同類產品的主流市場。比如目前我國在一些機電產品、服裝紡織產品、玩具、養殖類產品的出口方面所遭遇的技術性限制,多半是由于這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3)我國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宏觀管理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其中包括我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認證體系還不夠健全;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情況還缺乏研究,缺乏具權威性的技術貿易壁壘的信息與咨詢機構;缺乏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預警和爭端處理的有效機制與手段。(4)是由于我國曾長期游離于世界多邊貿易體系之外,因而無法享受WTO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給各成員方的非歧視待遇和給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無法利用WTO的貿易爭端機制來解決那些歧視性、不合理的技術性限制和貿易糾紛。

三、我國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要措施

我國已是世貿組織的成員。如何應對和處理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我們認為,應在WTO協定的框架下,來選擇我們的對策與措施,履行我們的承諾與義務。為此,我們應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充分發揮其各自的工作職能

(1)強化國家有關的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標準化機構的職能,對所有政府或非政府的認證、安全許可、質量許可和所有的合格評定機構與部門進行授權,明確其各自的工作范圍和職責;要進一步梳理中央與地方在制定、采用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方面的文件與規則,并通過官方渠道與刊物對外公布;同時,通過WTO,詳盡地了解各成員尤其是我國出口產品的主要成員國在技術法規、標準和各個評定程序方面的有關情況,并提出合理的咨詢與請求。(2)按照WTO的要求,建立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咨詢機構。一方面對外傳遞我國制定、采用和實施的有關技術性措施的信息,接受合理的咨詢;另一方面也要與國外的咨詢機構加強聯系,建立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數據庫,及時向國內企業預警信息。(3)就是要充分發揮我國駐外經商機構、出口商會、經貿研究機構和有關大學的作用,加強對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的研究。對我國主要的受限出口產品和受限市場國的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列出《出口受限目錄》,提出相應的對策與措施;出口企業本身也要加強對此類問題的研究,對自身的出口產品和主要出口市場國的技術受限標準與發展情況做到“胸中有數”,以能知己知彼,適時應對。

(二)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不斷提高我國的出口產品質量和企業資質

我國一些產品在外“碰壁”受限,主要原因還是其內在的弱質性,而弱質性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國際標準化程度比較低。一個產品的國際標準往往是一種在國際上被普遍認同而應達到的先進的技術標準,它代表著產品應有的質量與水準。因此,我們認為實施國際標準化戰略,是跨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最有效的措施。根據WTO的要求,(1)我們要認真研究和積極推廣使用國際標準。包括積極考慮或采納其他成員國的先進的技術標準,并以此來確立企業生產與技術改造的方向和目標,推動企業相關技術的進步,進而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與生產水平。我們不能總是強調“客觀條件”和“原有基礎”,總是抱怨“國外的標準太高”。你既然要“走出去”,將產品打到國際市場上去,那你就要按照國際標準與國外市場的要求來組織生產,提供合格的產品與服務。(2)積極參加有關的國際標準化機構或體系,參與有關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或協調工作。作為成員方,這既是WTO的要求,也是我們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需要。目前國際上所采用的國際標準大多都是發達國家和地區以及一些國際大企業制定的標準轉化而來的,這顯然不利于一般發展中國家及企業。因此,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參加國際標準化機構與體系,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或協調工作,不僅能使我們及時地了解有關國際標準的變化與動態,而且也可以將我們的意見和合理要求包括我國先進的技術標準納入到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協調的工作中去。這樣既履行了我國在WTO中應有的義務與職責,也有利于我們突破技術壁壘的限制,推動我國企業生產與對外貿易的發展。(3)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開展國際認證是一項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的標準化工作。按照現代國際貿易的發展,一個企業的產品要進入國際市場,既要有產品認證,也要有體系認證,譬如企業的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認證。這些都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身份證”。因此,我們應高度重視積極開展企業的國際認證工作,提高企業的資質。并根據WTO的要求,加強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在相互認證方面的協商與談判,允許國外的標準化機構和合格評定機構參與我國的標準化和合格評定程序。

(三)充分利用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保護我國正常的對外貿易

我國是一個貿易大國,但又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們在依循WTO-TBT協議盡我們的義務與責任的同時,也應充分享有WTO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利用例外條款,來處理外貿中“面壁”與“碰壁”的問題。其中包括:(1)在積極考慮采納國外先進技術標準和國際標準的同時,可利用WTO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例外條款,根據我國的發展、財政與貿易的發展需求及相關的自然條件和基本技術狀況,在制定、采用和實施有關技術標準時,提出“不一致”的合理請求,并做好過渡期的安排。(2)就是要加強與有關成員國的磋商。對于我國有特殊利益的一些大宗出口商品的技術標準,若發生爭議,可向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提出審查、確認和有差別對待的合理請求。與各成員尤其是我國主要的出口產品市場國加強技術性協調,盡量避免因“碰壁”而發生激烈的貿易沖突。(3)若因“碰壁”發生貿易糾紛,或因有關國家采取明顯的歧視性技術措施,造成我國的正常貿易受損,我們則應充分利用WTO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維護我們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應有的權益,而不能總是采取“繞壁”而行的消極避讓方法來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