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的構建
時間:2022-04-08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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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闡述了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以及如何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施。
中國加入WTO后,應正確認識WTO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性質,在宏觀政策上制定出相應符合WTO的原則,反映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筆者就如何構建中國的國際貿易政策保護性進行了闡述。
一、國家貿易政策保護性的表現
1、“公開型”的貿易保護
“公開型”的貿易保護,是指在關貿總協定和WTO下的貿易,以及投資自由化的談判過程中還未涉及的領域,或是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再加上談判達成協議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以及協議中的一些規則的例外而引起的保護措施。還未涉及的領域,指某些國家為了維護本國的利益暫時把某些行業的自由化擱置起來不予談判;還未完全展開和達成協議的談判的領域,是指某些“敏感行業”,國家的比較優勢相差懸殊,如果完全放開會導致本國產業的“嚴重損害”,故在多邊談判中暫時將這些行業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談判后還沒有履行的承諾,指根據承諾減讓表現在還未兌現的部分;談判達成的協議規則的例外,是指協議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規定的,但無論哪項協議,都是由一些規則和規則的例外拼湊起來的,這些規則的例外實際上就是承認這些方面的適當保護。這些保護都是公開的,這實際上也是國際在多邊貿易談判中實力較量的結果。
一般認為,在WTO下的多邊貿易談判中的“敏感行業”,是自由化較緩慢和最不徹底的行業。如農業、紡織業、服務貿易領域,一直是各主要發達國家“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的領域。
在WTO條件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公開型”貿易保護的手段有兩種:一是運用高關稅限制進口;二是利用各種各樣的非關稅壁壘。國內的價格支持就是常見的公開型保護措施之一。國內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國內補貼、價格管理、出口補貼和綠箱(GreenBox)政策等等。
2、“隱蔽型”的貿易保護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開型”貿易保護外,還有十分重要的“隱蔽型”貿易保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是與“公開型”的貿易保護相對應的,以“反傾銷壁壘”為代表,還包括“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這類壁壘的特點是它們往往本著人類的共同利益的原則制定出來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則”、“保護生態和人類健康”等原則,這些原則本意確實是好的,但現實情況則是它往往會成為某些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保護貿易政策的依據。事實上這種“隱蔽型”的貿易保護措施,現在已經成了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主要工具。“隱蔽型”的貿易保護的手段包括兩類:一是征收高額關稅,如加征高額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二是禁止進口甚至就地銷毀,這主要是不符合國家的檢驗檢疫標準、環保標準等而采取的措施。
二如何構建中國符合WTO規則的保護性貿易政策措旋
1、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的必然性
中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國際分工處于不利的地位,貿易利益相對較小。無論是過去還是在現在的WTO條件下,各國的貿易政策的本質是保護性的,不能幻想WTO會真正無私地給中國一個穩定的、自由的貿易環境。WTO下的保護更具進攻性、系統化、法律化,更加難以對付。加入WTO后的中國,首先,在保護國內市場方面應該好好地向發達國家學習,制定出中國的一套有利于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
其次,對中國國內各產業來講,加入WTO對它們的影響也是各不相同的。作為中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大國,協調好各個階級、階層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們一味地強調入世承諾,而忽視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協調,必將產生嚴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協調入世對各行業帶來的利益不對等也必須依靠國家的力量,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措篪,在WTO框架下采取適當保護措旆,而且這也是各個國家普遍采取的對策。
2、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政策體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規則的例外給各個國家制定國家的貿易保護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據。因此中國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保護貿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協議和規則并不十分嚴密,存在漏洞。這使得國家可以根據這些存在漏洞的協議制定本國的很容易成為保護措施的貿易法律,如反傾銷協議的模糊性漏洞,就成為各個國家貿易保護的工具。中國也可以利用這些協議的不完善來制定符合中國利益的貿易法律法規。
第三,新型的貿易保護手段(如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標準、綠色壁壘、技術標準壁壘等),我們的技術水平差并不意味著就不能利用技術手段,也可以利用別的優勢建立中國特有的壁壘前些年中國肉雞產業受到外國的極大沖擊,當時就有人提出要對肉雞的進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據規定每只肉雞的雞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為中國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雞毛渣比美國等發達國家用機器拔毛后剩下的雞毛渣要少,這樣的規定對我們是有利的。
總之,WTO不是一個貿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許“合法”地保護,而且它使貿易保護更加系統化、法律化。
3、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在WTO條件下,關稅手段和“傳統”的非關稅保護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終要取消的,于是各國紛紛轉向“新型”(“隱蔽型”)的非關稅壁壘。加入WTO后的中國也必須順應這一趨努,按WTO的原則和“例外”條款構造中國“隱蔽型、新型”的非關稅壁壘體系。
以加強和提高反傾銷、反補貼的能力建設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關稅壁壘(NTB)作為保護措施方面,發達國家早已具有相當高的水平,側重點早已轉向以反傾銷為代表的“新型”的、隱蔽性強的NTB。根據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招標這3種傳統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國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將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應以加強反傾銷能力建設為核心。從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對反傾銷的規定,到l997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再到最近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應該說,中國在反傾銷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中國的反傾銷隊伍還有待加強。
反補貼也是比較新型的非關稅壁壘,也成為各發達國家保護國內產業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在1989~l993年期間發起的反補貼案數目占全球反補貼總數的比重高達93.2%。中國最近也頒布了《反補貼條例》,但是,至今中國的反補貼尚無實際操作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也較為突出。
三、結語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條件下在必要時候適當地保護本國產業,任務是艱巨和復雜的,這是一項系統工程,不能說制定了幾部法律威法規就可以有效保護了。它需要國家各個部門相互配合,不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養人才;不僅要制定保護性的對外貿易政策,更需要將它與國內產業政策結合起來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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