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幼稚產業措施畢業論文

時間:2022-03-31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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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幼稚產業措施畢業論文

進口關稅的保護功能弱化已成為必然趨勢。在這一趨勢下,后起的發展中國家如何保護幼稚產業是個值得研究的課題。保護幼稚產業是后起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也是一項難以操作的事業,操作失誤不僅會使投入得不到產出,而且會造成福利損失和效率損失。本文旨在探討保護幼稚產業的若干原則和在進口關稅水平遞減趨勢下的保護幼稚產業措施的選擇。

一、保護幼稚產業的若干原則

無論是亞當·斯密的絕對成本論和大衛·李嘉圖的比較成本論,還是赫克歇爾和俄林的要素稟賦論,都認為實行自由貿易能夠增進全人類的利益,對各國均有好處。但是在現實中,各國卻堅持民族利益高于一切,況且自由貿易的基本假定與當今世界經濟的壟斷競爭市場和規模經濟遞增的現實完全不符。在理論上,許多經濟學家主張一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護幼稚產業。在實踐上,當今世界的大多數國家,特別是后起的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政策中都含有保護幼稚產業的政策成分。也就是說,保護幼稚產業是大多數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通過保護幼稚產業促進幼稚產業發展,使其在國際市場上擁有競爭優勢而謀取遠期的動態比較利益。然而,保護幼稚產業是一項有風險的事業,從歷史上看,成功與失敗的例子都有。為了取得大于近期保護成本的遠期的產出,政府在保護幼稚產業的操作中應考慮以下原則:

1.科學選擇幼稚產業。選擇幼稚產業失誤被認為是保護幼稚產業的風險之一。并非所有的尚未成長起來的產業都是幼稚產業。綜合漢密爾頓、李斯特、約翰·穆勒、小島清、赫爾普曼、克魯格曼等經濟學家的理論,幼稚產業大致有四個方面的特征:(1)具有潛在動態比較優勢。幼稚產業應是有發展前途的產業,盡管近期內尚不具備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但是在保護一段時期之后該類產業能夠成長起來,并在逐步取消保護之后有能力參與國際市場競爭。(2)遠期的產出要大于近期的保護成本。幼稚產業保護是有成本的,如消費者福利的損失、生產效率的降低、資源配置及利益分配的扭曲等等,這些成本必須要小于遠期的產出。(3)具有規模經濟遞增的性質。在規模經濟遞增的條件下,大規模企業具有邊際成本低的優勢。為規模經濟遞增的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能夠促進本國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市場擴大規模,從而有利于本國企業通過擴大產量和邊干邊學的動態發展以不斷降低邊際成本。(4)具有一定的外部經濟性。幼稚產業的發展對其他產業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應具有促進作用。同時,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要有利于國民經濟結構的動態變化,順應產業結構升級的規律,并有利于要素利用率的提高。

2.隨著幼稚產業的發展遞減保護力度。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成本之一是生產效率的損失,即企業在貿易保護下缺乏競爭動力而不思進取,不盡最大的努力把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有的經濟學家認為,相對于X—無效率造成的損失,壟斷和關稅的福利損失是較小的。我國汽車產業效率低下便是例證。我國汽車產業在高度貿易保護下成長了40多年,幾乎成了“老幼稚工業”,仍處于效率低下的水平,若不借助于外商直接投資帶來的資本、技術及管理經驗,可能連今天的成就也不會有。保護幼稚產業的目的不是為了保護而保護,而是為了把其培養成為具有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的產業,如果達不到此目的,還不如不保護。一般說來,保護時限越長,保護成本越大,效率損失也越大,但是保護時限過短,又達不到保護的目的。同時,保護力度越大,保護成本越大,效率損失也越大,但是保護力度過小,也達不到保護的目的。因此,科學確定保護時限和保護力度是十分重要的。在選準幼稚產業之后,政府應制訂在一定期限內保護幼稚產業的目標,并制訂隨著幼稚產業的成長遞減貿易保護力度直至完全廢除的方案。

3.盡可能地避免與他國的貿易戰。貿易戰是一把雙刃劍,傷人又傷己。從理論上講,在國際貿易中的兩國都選擇合作是最優決策,都選擇不合作是最不好的決策。但是,在單次博弈的情況下,兩國往往選擇不合作;在重復博弈的情況下,兩國往往會總結上次選擇的教訓而選擇合作。在國際貿易中,多邊、雙邊協議對締約方是有約束作用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也不可低估。WTO提供了一種集各種政治方法、法律方法和準法律方法的綜合性的爭端解決機制,其實質在于求得有關爭端的有效解決,維持和恢復爭端當事國依照有關協議的權利和義務之間的平衡。WTO的有關協議是120多個締約方之間的多邊協議,體現著國際規范,況且我國加入WTO是遲早的事。WTO并不反對在一定條件下的貿易保護。為了避免因為保護幼稚產業而與他國發生貿易戰,政府應采取符合WTO有關協議的貿易保護的措施和力度。一旦發生了貿易戰,政府應通過外交途徑,盡可能地達成雙邊協議,選擇合作對策解決貿易戰。

4.考慮外商直接投資對進口的替代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軌,“三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逐步被取消,國內企業將和“三資企業”在同一條起跑線上競爭。一國為幼稚產業提供保護實際上是為幼稚產業中所有企業提供保護。保護程度與受保護產業對外資的吸引力顯著相關。一般說來,保護程度越高,受保護產業對外資的吸引力就越大。因為,貿易保護程度越高,兩國間的交易費用越大,而外商的直接投資正是將這種高昂的交易費用內部化的方式。政府在確定貿易保護程度時應考慮外商直接投資因素。在我國,飲料行業的有效保護率高達340%,汽車行業的有效保護率高達293%。這種過高的有效保護率促進了外商對受保護產業的直接投資,換句話說,外商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繞過了高度貿易壁壘,進入了龐大的且充滿著誘惑力的飲料市場和汽車市場。因此,在確定貿易保護程度時,忽略分行業外商直接投資對進口的替代作用是危險的,因為進口關稅率過高會引致外資流入增加而不能轉移租金或使得保護失效。

二、新形勢下保護幼稚產業措施的選擇

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的措施主要有進口關稅、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政府采購、反傾銷、反補貼等。在組合運用這些貿易保護措施時應考慮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以WTO的有關協議為準則調整貿易保護措施的組合。進口關稅保護原則是WTO的一項基本原則,因為與非關稅保護措施相比,關稅措施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和非歧視性,便于其他國家和貿易經營者辨析保護的程度。在肯定進口關稅保護原則的前提下,該組織還主張通過多邊談判遞減進口關稅以促進貿易自由化。可見,盡管進口關稅保護是WTO所倡導的,但是進口關稅水平的上限有一定限制。此外,WTO并不反對在一定條件下采取非關稅措施保護幼稚產業。事實上,由于進口關稅保護功能的弱化,各國越來越重視非關稅措施的保護作用。但是,在我國保護幼稚產業措施中,進口關稅水平為23%,仍高于發展中國家的13%—15%的平均關稅水平,同時對非關稅措施的運用不夠。張曙光等近期的研究表明,我國的貿易保護程度并不高,遠低于日本。在選定的25種產品中,我國的關稅和非關稅措施等價的加權平均值為43.29%,其中經過調整的關稅率為21.74%,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21.55%。日本采取價值量方法對1989年五大類產品(食品和飲料、輕紡產品、金屬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的貿易保護程度進行了估計,關稅和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178.2%,其中平均實際關稅率為4.7%,非關稅數量限制的關稅等價為173.5%。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幅度調整了貿易保護措施。1996年4月1日,我國不僅大幅度地將進口關稅水平由35.9%降至23%,還取消了176種商品的進口配額,削減配額商品約30%。這次大調整大大降低了我國的貿易保護程度。以WTO的有關協議為準則進一步調整貿易保護措施的方向是:將進口關稅率由23%降低至15%左右,同時靈活運用WTO的有關協議賦予發展中國家的保護幼稚產業的措施。

2.使既定的進口關稅水平發揮最大的功能。我國進口關稅水平的上限可確定為15%左右,且這一進口關稅水平還會隨著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而遞減。其原因:一是因為我國的貿易政策取向。我國的貿易主管部門于1995年5月宣布,我國將積極推進貿易自由化,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能與世界通行的貿易制度接軌的自由貿易制度,而高于發展中國家平均關稅水平的關稅政策是與這一制度不相容的。二是因為我國履行國際多邊、雙邊協議的客觀需要。近年來,WTO的有關締約國對我國申請加入該組織提出了苛刻的降低進口關稅水平的要求,亞太經合組織的有關協議及我國對外簽訂的有關雙邊協議也驅使我國把進口關稅降低至發展中國家的水平。為了使既定的進口關稅水平發揮最大的功能需要考慮四個方面的措施:(1)給予幼稚產業適當的進口關稅保護。對于沒有發展前途的商品及已具有競爭優勢的商品,應盡快降低關稅水平。眼下,我國的紡織品、服裝與鞋帽、食品等已具備競爭優勢,再保持較高的進口關稅率是不妥的。(2)注重有效保護率的運用。有效保護率是衡量某個行業或產品的有效保護程度的指標。我國1996年的關稅結構從上游產品至下游產品呈逐漸上升的格局,總的說來這種格局有利于有效保護水平的提高。但是,仍有一些產品,如船舶、火車、電力等處于負保護狀態;另一些商品,如儀器儀表、飛機等有效保護率大大低于名義關稅率。盛斌在1996年的研究表明,化纖、鋼鐵、有色金屬、電子通訊等行業的實際保護率仍是偏低的,應實施適度的有效保護,以促進這些產業充分發揮動態的學習曲線效應降低生產成本。(3)強調最優關稅率的運用。征收最優進口關稅有利于改善貿易條件并提高福利。最優關稅率與市場結構密切相關。當國內外市場為完全競爭時,把進口關稅水平最好定為T,T=l/S,式中S為進口商品的供給價格彈性;當國內外市場為壟斷競爭時,把最優關稅率定在怎樣的水平上,不僅要考慮購買外國商品的支出份額,而且要考慮國內外產品之間的替代彈性。最優關稅率的確定還應考慮外國廠商的壟斷程度。外國廠商的壟斷程度越高,其獲得的壟斷租金R就越高,R=P-MC,式中P、MC分別為價格與邊際成本。要在外國廠商壟斷度的基礎上制定壟斷租金轉移的從價關稅率,以抽取外國出口廠商的壟斷租金。

3.強化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分配環節。一般認為,進口關稅的福利效應優于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但是,在國內市場是不完全競爭,國外市場是完全競爭時,要確保和增加國內的壟斷利潤,則配額的作用優于關稅的保護,但同時會加大國民福利的凈損失并可能導致低效率生產。總的說來,由于進口關稅上限既定且處于遞減狀態之下,為了為幼稚產業提供貿易保護,后起的發展中國家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還不可能取消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最大不足主要體現在分配環節,這一環節容易產生尋租或尋求非生產利潤現象。塔洛克最早提出了尋租概念,他認為進口許可證作為稀缺資源存在著“租金”,一些企業及個人花費尋租成本以取得由于租金帶來的收益。后來,克魯格將尋租理論運用到進口配額的分析中。在發展中國家,圍繞著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分配環節產生了大量的拉關系、走后門、賄賂官員、游說政府等尋租行為,導致了部分官員的腐敗,損害了社會風氣。為了減少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分配環節中的尋租行為及官員違規現象,政府應強化以下三個方面:(1)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分配應堅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引入群眾監督機制;(2)嚴厲打擊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中的違規行為,加強法制化力度;(3)實行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招標制度,招標作為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的分配方法已被某些國家的經驗及我國出口配額招標的實踐所證實,是一種切實有效的減少尋租現象的方法。

4.靈活運用政府采購、反傾銷、反補貼等措施。(1)政府優先國內采購。1996年1月1日,WTO的“政府采購協議”正式生效,該協議規定,凡超過15萬特別提款權的政府采購合同都要對外招標,但簽字國只有美國、日本、加拿大、韓國、瑞士、挪威等15個國家。該協議沒有得到眾多發展中國家響應的原因之一是發展中國家需要通過政府優先本國采購來發展本國工業。從歷史上看,美國、日本、英國、德國等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等對本國產業都公開或不公開地使用過政府優先國內采購政策。從現實中看,許多國家仍不同程度地采取政府優先國內采購政策扶持本國幼稚產業成長。例如,印尼立法規定:政府采購要以最有利的價格購買本國商品,而且數額較大的合同須以對方反購本國非油產品為條件。因此,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有理由采取政府優先國內采購政策以扶持幼稚產業成長。(2)啟動并完善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近年來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件驟升,但是,我國尚未一例針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起訴。眼下,反傾銷和反補貼已成為貿易保護的流行措施,許多國家紛紛啟動。我國已經制訂了《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外經貿部條約法律司已經開始受理國內企業的書面申訴,并承擔對進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凡設在我國境內的、生產與進口產品相似的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均可向條約法律司提出反傾銷的書面申訴。但是,這些措施尚未發揮明顯作用。為此,在對外反傾銷方面,我國仍有許多工作要做。第一,廣泛宣傳《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提高企業利用有關法規自我保護的自覺性;第二,健全行業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對進口產品反傾銷、反補貼起訴及調查中的作用;第三,制訂反傾銷、反補貼的具體實施細則,以便于操作;第四,培育從事反傾銷、反補貼業務的市場中介組織,如具有專業性質的律師事務所、信息服務機構等。反傾銷、反補貼措施將在我國幼稚產業保護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