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合同規范國際經貿良性運作論文
時間:2022-05-14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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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外貿合同概述;外貿訂立中存在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加入WTO之后,我國的國際經貿商務發展迅速、國際貨物買賣正是以這種合同為中心進行的、構成一項有效的外貿合同的必備條件有幾方面、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準備工作結合起來、注重外貿合同的中英文翻譯、合同一般都采用中英兩種語言文字寫成,而且兩種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翻譯過程中,盡量使用確切的法律名詞、術語和用詞、各種貿易術語慎重使用、外貿企業必須建立高效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將進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問題統一由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等,具體請詳見。
加入WTO之后,我國的國際經貿商務發展迅速,并且面臨不少挑戰。作為法律文件的外貿合同也將在規范國際經貿運作,促進國際經貿發展,防范國際支付風險,鞏固國際經貿成果等方面,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本文將對外貿合同訂立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一些探討。
一、外貿合同概述
外貿合同是買賣雙方通過磋商就某項或某些商品在國際間的買賣問題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是外貿文件中最常見的形式。國際貨物買賣正是以這種合同為中心進行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都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倘若發生不屬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免責范圍內的不符合同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就構成違約,違約方就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失。如違約方不賠償或不按對方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對方就有權視不同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取得法律保護。
一般而言,構成一項有效的外貿合同的必備條件有以下幾方面:其一是買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其二是國際貿易合同是買賣雙方的法律行為,不是單方面的行為,所以,必須雙方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這種合同才能成立;其三是國際貿易合同是商務合同,是有償的交換;其四是合同的標的和內容必須合法;其五是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審批手續。
二、外貿訂立中存在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爭取合同文本的起草
當買賣雙方就交易的條款經過頻繁的磋商與函電、電郵往來,達成一致意見后,就進入合同簽約階段,于是有了合同由誰起草的問題。一般來說,合同文本由誰起草,誰就容易掌握主動。因為口頭洽商的內容要形成文字有一個過程,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有很大區別。合同起草的一方在合同擬寫過程中,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自己有利的措辭,安排條款的順序或解釋有關條款。而對方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很難避免不出漏洞。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也要與對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許多工作,這可以同談判的準備工作結合起來。
2.注重外貿合同的中英文翻譯
在我國的對外貿易業務中,合同一般都采用中英兩種語言文字寫成,而且兩種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實際業務中,經常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翻譯。一般認為,涉外合同的翻譯需要注意以下四點:一是忠于原文。即譯文要忠實再現原文的涵義,不能有任何的違反和疏漏,尤其對合同的前文(Premble),及本文(body)中的具體條款(specificconditions)和有效期限(duration)的翻譯要特別慎重。具體來講,對于價格條款、數量、單價等重要數據萬萬不可以譯錯,否則很可能會因小的疏錯而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其二,符合國際貿易慣例。一個合同的當事人對于對方國家的習慣解釋,往往不甚了解,常會引起當事人之間的誤解、爭議和訴訟。為此,一些國際組織制定了在國際上已被廣泛采用的規則,形成了一般的國際貿易慣例,最典型的就是貿易術語。而英語合同的格式、條款、用詞和符號等也都應該按照該行業的國際貿易慣例翻譯,力爭做到對合同的翻譯符合國際貿易慣例。其三盡量使用規范的法律用語。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起草合同的業務人士習慣使用法律術語,以顯示其準確、規范、威嚴的特色。因此,翻譯過程中,盡量使用確切的法律名詞、術語和用詞,使譯文準確而不含糊,嚴謹而無漏洞。
3.各種貿易術語慎重使用
在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是FOB,CFR和CIF。這三種貿易術語有許多相同之處,如風險都是貨物在裝運港有效越過船舷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交貨地點都在裝運港船上;三者都屬干象征性交貨,即賣方憑單履行文貨,買方憑單履行付欺,只要賣方提供正確、齊全的符合合同規定的單據,買方就要服行付款義務而不管貨物。但在實際業務中,三種貿易術語對買賣雙方所承擔的風險又有所不同。
4.外貿企業必須建立高效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
從事國際貿易業務涉及的面廣、線長、環節多、風險大,公司內部必須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合同管理。從交易磋商前的資信調查、合同的訂立到合同的執行以及在途貨物狀況、貨款收付情況進行監控。對出口合同,應做到貨物發運后,及時制單結匯,隨時跟蹤貨物情況,一旦發現應收未收的情況,應盡早查明原因,尋找解決辦法,爭取做到早發運,早收匯,加速資金周轉;對進口合同,應做到及時掌握船貨的動態,特別是已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更應密切注愈,做到貨款付出后,能安全順利收貨。目前我國一些外貿企業存在外銷、制單、結匯脫節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建立高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將進出口合同中的一系列問題統一由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另外這種業務部門之間的業務脫節現象也可通過必要的改革措施,由外銷人員一手完成,加上監督機構的必要監控,應該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作為高素質的涉外人員,應從貨源、客戶到運輸、結匯等等都應兼顧,這樣做的優點在于一人負責到底,避免出了問題后各部門之間相互推卸責任,同時也促使外銷人員不斷地提離自身的業務素質,保證進出口合同的展約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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